❶ 义务献血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体育锻炼
献血当天应适当休息,在2-3天内不要做强烈运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针眼外应保持清洁。
要保护好穿刺部位:穿刺部位止血后不等于完全愈合。至少在24小时内不要被水浸润。也不要被不洁物品污染,更不要在此部位搓揉。个人活动要适度,献血后当天请不要高空作业、高温作业、驾驶车辆、体育比赛、通宵娱乐等。补充营养不要过量,可以进食新鲜蔬菜瓜果、豆制品、奶制品、新鲜鱼虾肉蛋等。请不要进食过量。
如果体质好,且感觉正常,2天以后即可进行体育锻炼。若有心虚、头晕等不适症状,根据自我感觉稍延长几天。
❷ 义务献血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体育锻炼
献血有年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首次献血不能超过55岁。
适当补充含铁元素的食物,正常饮食即可,不适当的追求高营养,可能会导致肥胖。运动,主要看乏力症状恢复情况,可以自己判断,恢复好了就可以。
❸ 为什么说少年儿童参加体育锻炼,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
少年参加锻炼是应当旅行的责任,八年级思品。还能有助于身体健康
❹ 论述学生的体育权利与义务
在人类历史的很早阶段,体育活动就被希腊人理解为是一种“自然权利”。众所周知,在两千多年以前,雅典城邦就定期举行著名的“奥林匹亚”赛会,届时城邦中的每个公民都会刻苦训练、积极参赛(包括参加定距离赛跑、投掷标枪等),并以夺取赛会锦标为荣。与此同时,体育锻炼、比赛以及在竞争中取胜就被视作一种神圣的自然权利,它们是人们平素(自然而然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得到全体公民的珍视。
毫无疑问,正是在这种最初的自然体育权利观念中,已经孕育了早期的正义观,即完美体育、公平竞赛的观念。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法律的箴言是这样,过诚实生活,不伤害任何人,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东西。”事实上,源自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体育权利观念,非常深入地渗透在古代西方人的日常生活和文化之中,一直传承下来,成为现代奥林匹克精神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正确认识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和履行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是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体现。
拥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所以,国家给予法律保障;履行义务是体育参与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它既有利于正确形式自身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他人的权利。因此,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二.怎样履行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青少年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钢要》和〈〈学习体制健康标准〉〉等体育法律.法律的文件。
三 作为学生,怎样才能在体育活动中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
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学生正处于不断发育成熟的关键时期,学习任务很重,按照国家规定上好体育与健康课,抽出一定时间参与课外体育锻炼,既是珍惜增进自己身心健康应有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应有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应的义务。不仅如此,高中生还应向同伴的亲友宣传增见健康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带动周围的人共同投入到健身的活动中。
认真上好体育与健康课
体育与健康对与高中学生学会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形成运动爱好和专长,培养正确的人生观. 提高社会责任感以及规划健康人生的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公民教育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已被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采纳,作为培养下一代、使之成为适应现代社会公共生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合格公民的主要形式。我们也需要在学校开展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
当然,公民教育不能仅仅依靠书本,更要通过公民生活来完成。可是,目前许多学校在管理上只强调自己的便利,不尊重学生的权利,甚至侵犯学生的权利。例如,某校领导在周一升旗仪式之后,非常激动地对全校师生说,学校花了很多钱,安装了监控设备,除了厕所,每个角落都安装了监视器,希望调皮的孩子别乱来,可能把你“照下来”。学生在学校没有被当成公民,走上社会后怎能成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呢?
促进社会进步的义务和享受社会进步成果的权利
人类自诞生以来,总的趋势是,人际关系由野蛮向文明进步,社会活动由混沌向有序进步,工作行为由粗笨向科学进步,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生活的快乐度逐步提高,人的平均寿命越来越长,甚至人的遗传基因越来越优化。所有这些进步,都是全人类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所有人的共同的贡献。所有的后人都在享受着前人的成果。因此,每一位活着的人们,不仅要通过劳动养活自己,都还应该做一些促进社会进步的事。这些事也可能不会马上给现在带来多少成果,但它为后面的子子孙孙带来无穷无尽的财富。因此,当今社会建立了一些机制,鼓舞人们做这些工作(如理论研究、科学研究、科学发明、作家等),保证他们与其他人一样能有很好的生活,尽管他们可能不直接创造财富。
相对应的,每个人都有享受社会进步成果的权利。发明了手机通讯,每个人就都有权享受;发明了汽车,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现在之所以还做不到这一点,是因为供不应求,因为法律规定的分配机制,只能是一部分先拥有,一部分人还要等一等,甚至在一生中还不能拥有,但不等于他没有这个权利。
❺ 为什么说少年儿童参加体育锻炼记忆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
因为是记忆
❻ 为什么说,少年儿童参加体育锻练既是种权乐又是和义务
因为青少年应有自由锻炼的权利,这种追求强健体魄、全面发展的意识是值得肯定的,版更是我国在未成年法律中权规定的,不可侵犯
因为作为青少年,是父母的宝贝,是祖国的未来,为了不辜负父母的期望,为了将来为建设祖国而出一份力,是应尽的责任,也就是义务。
绝对是思想品德政治课的标答,既然是标答,洗 “。脑的部分你就别管了。
其余正常部分可以作为你坚持锻炼的动力之源泉。
不管则么说,谁不要健康呢
满意请采纳,不满意欢迎追问,谢谢
❼ 学生有义务体育锻炼吗
浅谈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的培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养成良好习惯。”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全国健身计划纲要》中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技能和习惯。” 九年制义务教育体育教学指导纲要明确提出:把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作为教学目标之一。
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并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是体育教学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课堂教学中,应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锻炼习惯。
体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健体、增智、育德和培养人的能力、意志力、提高审美情趣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是众所周知的。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现代社会正朝着自动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人们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了,如何使学校体育在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跨世纪人才方面发挥积极、深远的作用是当前学校体育改革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由于旧的传统教育思想的束缚,中国学校体育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用一种注入式和被动式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的,以至在部分学生中产生了厌学体育现象,这些学生在经过十几年的学校体育教育后,一旦走出校门,竟永远地与体育永别了!这不能不说是学校体育教育的悲哀。近年来,随着体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二期课程改革的启动和全面实施,各种新的教学思想、理念和模式的不断涌现,其中较有代表性且为大家普遍公认的当推“终身体育”的指导思 想,它是以学生的终身受益为出发点,即:达到“授人以渔”的教学目的,着眼于未来,教会学生会学,会实践,善实践。学生参与体育活动锻炼实践的过程,其实质就是身体锻炼的过程,因此不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学校体育是终身体育的摇篮和基础,要打好这个基础不仅要增强体质,学习体育的技术、技能,而且要从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入手,使之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并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惟有如此,才能使学生在进入社会后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贯穿一生的体育学习与体育锻炼,保持一种持续性、独立性的体育健康能力,使自己终身受益。为此,本文通过对我校学生(高中)体育锻炼现状的调查、分析与研究,力图发现问题,探究规律,寻找出培养中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的规律、途径和方法。
二、研究方法及对象
1、文献资料研究法
2、问卷调查法
3、逻辑分析法
在认真学习和领会二期课程改革有关文件和精神的基础上,查阅了大量的相关研究文献资料,并向我校学生随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438份,获得了学生的反馈信息,并加以分析研究。在归纳总结出影响体育锻炼习惯形成的主要因素和体育锻炼习惯形成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结合考察与分析的结果,进而提出关于培养中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的初步设想。
三、讨论与分析
(一)何为体育锻炼习惯?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习惯的概念和体育锻炼谈起。所谓习惯:是指经过多次重复或联系而巩固下来并转变为主体需要的“行为方式”。与熟练技能紧密相连,它可在有目的、有计划的练习基础上养成,也可以在多次无意义重复中形成,是一种后天获得的趋于稳定的行为方式。而体育锻炼:是指人体运用各种体育手段和方法,结合自然力和卫生措施以发展身体,增进健康为目的的身体活动。
体育锻炼对参与的个体健康是有益的,但是锻炼能够给个体的这些效益并不是凭空产生或通过一、二次的活动可以获得的,它需要个体的亲自参与并加以坚持。因此体育锻炼只有成为习惯才能对人们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我们认为体育锻炼习惯的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的健身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自觉的、经常的、稳定的身体锻炼行为并构成现代人日常生活的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关于衡量体育锻炼习惯是否形成的检验尺度,目前尚无统一标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已成习惯要之锻炼次数不应低于“体育人口”界定线:“即每周锻炼三次,每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二)体育锻炼习惯形成的一般性规律
体育锻炼习惯是人们为实现某种锻炼行为的一种“主体需要”。通过对其规律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正确引导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的形成。根据需要动机理论,体育锻炼习惯的形成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 体育锻炼的发现与培养
兴趣:是指人积极探究某种事物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意识倾向。这种意识的倾向是人们引起和维持注意的一种重要因素。
当学生被某种体育活动本身吸引而产生学习和参与的一种愿望时,就会对新渴求学习或参与的运动项目显示出浓厚的兴趣,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意志努力是体育锻炼得以持久的一个根本原因。人们之所以坚持锻炼并获得预期目的,收到生理和心理的效益,是对体育活动有兴趣是基本出发点。说过:“使人从锻炼中获得快乐,似乎是最重要的,人们坚持体育运动是因为他们喜欢这样做,发现锻炼是愉快的。”事实上很多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在锻炼中很少享受到体育带给他们的“乐趣”,而对体育感兴趣也就无从谈起了。具不完全统计世界上锻炼身体的方法有2万余种,如何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爱好去发现和培养对某些运动项目的兴趣,体验运动带给自身的快乐,将是引起锻炼行为并得以具有长期精神动力的关键。
2、 体育锻炼动机的确立
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某一目标以满足个人需要的念头、愿望、理想等,具有始发功能。
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他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并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1986年盖拉尔德。肯雍,首先提出一个解释身体锻炼动机的理论模型。该模型认为参加体育锻炼的动机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
(1)、为强身健体而锻炼
(2)、为消遣和寻求乐趣而锻炼
(3)、为丰富社会经验和交往能力而锻炼
(4)、为审美经验而锻炼
(5)、为精神发泄而锻炼
(6)、为磨练意志而锻炼
Dish-man曾在1985年提出假设:“参加身体锻炼的动机原因中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而坚持身体锻炼的动机原因则更多的与活动后的愉悦感受和良好身体状态有关,这一假设已得到了一些经验性研究的支持。良好锻炼动机的确立,分支目标体系的逐步达成,将为锻炼习惯的形成提供必要的保证。
3、 锻炼行为的不断重复与坚持
锻炼行为必须经过不断的重复和长期的坚持才能上升为习惯,才能给个体带来真正的效益。重复→巩固→提高对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能否将意识倾向化为行为行动并坚持到底是每个进行自我体育锻炼者面临的难题。根据“最佳状态”学说:“一个人的中心需要就是要从事一项活动,并在行动中成功地迎接一系列挑战。当发现技能与挑战处于平衡时最佳状态就产生了。太弱的挑战使人感到乏味,太强的挑战使人产生焦虑。因此在锻炼时要不断的通过“自我定向”和“任务定向”来成功的完成一系列的挑战,并沉浸在运动带来的乐趣中,使锻炼者始终保持一种锻炼下去愿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锻炼水平的提高终将使锻炼主体从胜利和心理上都产生一种锻炼的需要。
4、 身体锻炼需要的产生
身体锻炼需要:是指主体因缺乏而引起的内部紧张状态和不舒服感。随着体育锻炼的不断重复→巩固→提高,锻炼者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锻炼行为将产生一种如饥似渴的强烈需要,只要环境、条件允许他就会积极,主动的去从事体育锻炼,产生一种自觉的自动化行为。为此体育锻炼习惯已初步形成。
5、 深刻的认识→体育锻炼习惯的形成
通过经常性的练习,人们会逐渐加深对体育锻炼的作用、目的、本质的认识,从而更加强化了体育锻炼的动机,坚定了信念。因而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主观上的努力能使锻炼继续得以坚持。
体育锻炼习惯是属于积极性习惯,它是在有目的,有计划的练习基础上逐渐养成的,但有时人们总会受到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对体育锻炼的热爱和由此产生的深刻认识将帮助我们克服困难,排除干扰,创造条件进行锻炼,重新体验成功的乐趣,并使这种锻炼行为贯穿于一生,成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养成相对稳定不变的锻炼行为---体育锻炼行为习惯。
四、对我校学生体育锻炼情况现状的考察
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健康作为人类活动的一切基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健康不仅指没有病,而是指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性都处于一种良好状态的整体概念。从四百三十八份学生问卷中有93%的同学表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非常关心,只有7%的同学表示不得病就行,有98。3%的同学认为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可以增进健康、愉悦身心、强健体魄,可通过调查问卷和座谈在他们中有31%的同学是经常自觉的进行体育锻炼的,而61%的同学只是有时或偶尔参加,另外还有8%的同学从来不会主动去参加体育锻炼。
五、结论与建议
学校体育以“终身体育”作为指导思想,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研究已逐步达成共识。终身体育的指导思想与其他教学指导思想的显著区别在于它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能力和习惯。因此,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习惯将成为今后体育教学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目前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从社会到学生对体育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学生体育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家都踊跃地参加体育锻炼,但由于课程改革的内容与形式尚未达到高度的统一,所以在一些实质的问题上尚无根本改变。本文根据习惯形成的一般性规律,结合目前学生的锻炼现状,对如何培养学生的体育锻炼习惯,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基础,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生动体育教学组织形式。充分满足学舌功能的直接体育需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自己所喜爱的体育运动。
2、激发、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心理特征,选择适合的锻炼内容。
3、强化两类课程改革,明确制度。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去从事自己喜爱的体育锻炼。
4、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5、开设体育专项选修课和体育兴趣小组。定时间、定人员、定场地,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6、加强运动技术、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在不断提高中享受运动的乐趣。
7、适时组织各类体育竞赛,重在参与,鼓励进步,使学生在挑战中不断发现自我、完善自我,从而产生进一步的锻炼渴望。
8、加强对学生体育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监督能力。
总之,作为体育教师,应该充分调动学生自我锻炼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地为学生的自我锻炼创造条件,营造气氛,把课堂教学任务有效地转化为学生课内外自觉积极的行动,努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我锻炼能力,以实现素质教育中体育教学的目标。
❽ 运动员的义务有哪些
不同运动类别的运动员有不同的义务,其中,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比较具有代表性:
作为奥运会的主要参加者,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是一致和不可分离的。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而且,某些权利本身同时也是义务,譬如将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必须仲裁的义务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
(一)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2004)第1条第1款指出,奥林匹克运动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运动员要想具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必须承认国际奥委会的权威,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尊重其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为此,运动员必须做到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而且,运动员报名或者参加奥运会不得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或者经济因素的考虑。
以新闻报道为例,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交流、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此举意在保障采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不过,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对运动员通过博客表达个人感受的现实需求。但是,运动员的博客属于《奥林匹克宪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区域,而且往往引起隐私权问题,造成传媒或者电视转播权冲突问题。因此,需要给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制定有关博客的规定是当前国际奥委会急需解决的任务。
(二)尊重和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其他体育运动道德
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来讲,《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必须遵守的,奥运会也不能例外。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医学道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并且与尊重运动员身体健康、构成奥林匹克运动基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践踏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奥委会所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世界反兴奋剂行动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护运动员参与没有兴奋剂的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样做可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公正,并且确保了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兴奋剂的检查、威慑和预防方面有一个协调、同等和有效的反兴奋剂规划。该条例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的物质该运动员就要负责任,而不用考虑该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三)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不得将自己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3条规定,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不得在奥运会期间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者运动比赛用于任何广告目的;运动员不得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其他形象宣传;也不得在奥林匹克区域、场馆或者其他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该条附则指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员服装或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但可以带有有关标识,只是该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并应符合规定。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悉尼奥组委认为,法国体操队员服装上的标识“超过了《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尺码”,因此要求其在跳马和双杠比赛颁奖仪式的时候掩盖队员服装上面的代表“李宁”标志的标识语。法国体操协会针对该裁决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通过对有关规则的解释,悉尼奥组委的裁决是对的,因此驳回法国体操协会的申请。
运动员也不得为政治目的而在奥运会期间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1936年的德国柏林第11届奥运会期间,德国运动员在比赛时向希特勒行纳粹礼的行为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谴责。第11届奥运会是在军国主义的压抑的气氛中进行的,强烈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统治着这届奥委会。这是与奥林匹克精神不一致的行为,也是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应当引以为戒的。而在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200米短跑颁奖的时候,获得金牌和铜牌的两名美国黑人运动员都光着脚登上领奖台,高举带着黑皮手套的拳头,象征着黑人为争取人权的斗争,这是个强有力的抗议美国种族歧视的姿势。站在亚军位置的澳大利亚白人青年胸前别着的是一枚支持保障人权的形似五环的纪念章,铸有“奥林匹克法典就是保障人权”字样。虽然奥运会有政治化的一面,但是作为参赛运动员来讲,避免政治化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
(
四)遵守本国奥委会有关奥运代表队选拔和其他涉及奥运会的决定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家奥委会惟一有权代表各自国家。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决定参赛运动员名单,确保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任。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根据其运动成绩,而且还应根据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如果某国家奥委会暂时或者永久失去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也就失去了国际奥委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选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对于国家奥委会的上述职权,作为其代表团成员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当然,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也是各国家奥委会或者地区奥委会应有的义务。
2006年2月6日,摩洛哥奥运会做出了其两位滑雪运动员因为健康问题而不参加都灵冬奥会的决定,其中一位向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根据CAS以往的裁决,选派运动员报名参加奥运会是国家奥委会的专有权利,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以及本仲裁庭都没有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因此仲裁庭不能裁定某运动员可以参加奥运会。摩洛哥奥委会的决定并不是武断的,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0]。尽管如此,如果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奥运会的选拔决定是武断的或者没有合理根据的话,有关运动员就有可能获得参赛的就会。
(五)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
将有关的奥运会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是每一个奥运会参赛运动员都应当遵守的规则。对于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来讲,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都必须签署有关声明,同意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这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也是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避免了因为诉讼而可能导致的各种麻烦。而且无论是在甚么地方召开奥运会,相关争议都有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设立的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仲裁,避免了程序上的麻烦,也使得有关的判决可能具有前后一致性。
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目的是加强而不是削弱运动员的权利。运动员在其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他们本国的国内法院并没有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但却有一个在奥运会期间迅速解决体育争议的裁决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实际上担负的是有些类似上诉庭的任务,其解决的是通过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或体育组织的内部程序而没有解决的争议;对于特别仲裁机构而言,则没有上诉机构[11]。
❾ 怎样履行自己的体育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体育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JL/}方面:
一、根据国家对劳动时间的限制和休假、休息等制度的规定,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参加各种业余活动(包括体育和娱乐活动)的机会;
二、国家通过发展体育场地、设备、器材等,向劳动者提供参加体育活动的物质保证;
三、国家逐步通过普及教育、服兵役以及提供各种业余体育教育和指导等形式,为公民提供系统接受体育知识和训练的机会,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体育才能,
另外,体育权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未成年公民的权义问题。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公民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宪法第四十六条一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权义主体当然也包括未成年公民。儿童、少年和青年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重要时期,他们的教育和健康状况对于国家关系极大,因此,宪法同条二款特别指出: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地强调了未成年公民受教育(包括体育)的权义问题。
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公民一般说来只具有有限的行为能力,还不能对自己的全部行为充分负责,还不能独立地充分行使体育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他fi1参加体育活动并不是从法律权义的立场出发。因此,他们的教育和体育权义,全部或部分是由其双亲或监护人代行的。宪法四十九条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然,父母也就据此获得了教育子女的相应权利。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父母文化水平(包括体育知识水平)的差异,我国现行法律未对父母对子女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权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也难于作出统一要求。但是,鉴于儿童少年体育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大力宣传以下一些父母应该并且可能承担的义务是必要的:
1.培养儿童少年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2.保证他们有充分的游戏、娱乐和体育活动的时间,有条件的应在物质方面尽可能地给予支持,
3.培养他们热爱体力劳动和锻炼身体的习惯,支持他们在体育方面的正当兴趣,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好德、智、体三者的关系;
4.有条件的父母应督促和支持子女努力达到各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等。
当前,我国人民正同心同德,为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这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必将带来社会生活的极大变革,必将对体育提出多方面的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迎接挑战。
四、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国家的体育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❿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指的是什么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