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被废后是否有相应的新法律法规
举大型活动(包括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2012-08-14一、事项名称:区内举大型活动(包括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二、事项类型:许可三、法律依据:(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第三条、第八条。(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法》(1999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4号令)第三条。《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四、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五、所需材料:(1)主者上级单位批准文件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示。举大型活动的申请。(3)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主单位资质证明。(5)有承者的提交主者与承者之间签定的安全协议书。6、场地租赁协议书,场地提供方出具场地安全措施。(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8、有临建设施的提交现场临时建筑设施搭建合同书、用电说明书。(9)对外售票的活动提交票证样本。(10)保安服务协议书。(11)活动现场平面图。(12)活动场地安全证明材料。(13)在文物保护单位举活动需持文物和消防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14)安全风险预测评估报告。(15)其他相关材料。六、程序:窗口受理→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主管副支队长审批(5个工作日)→报区公安分局主管副局长审批(5工作日)→窗口发证。这是关于新出来的举大型活动的主要流程,虽说2010年废止,但只是废止其中的负责环节,根本程序还是需要按法律法规去操作,因为这样既是保证举大型活动的安全性也是对当地群众反应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己对他人都有保障。
2. 中国信鸽协会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 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 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 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 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管理。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不允许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 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 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 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 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 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3. 游泳池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游泳池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救生员岗位职责
负责游泳池的救生及保洁工作;
负责客人游泳的绝对安全、勤巡视池内游泳者的动态,克服麻痹思想,落实安全措施,发现溺水者要迅速冷静处理,做好抢救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认真做好每天的清场工作;
负责游泳池水质的测验和保养及游泳场地的环境卫生;
上班集中精神,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谈,救生台不得空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池面;
由于游泳深浅不一,来的有大人、小孩,有会游泳的和不会游泳的,对此一定要注意,要勤在泳池边观察,注意游泳者的动向,防止发生意外,保证客人的安全。对不会游泳者可作技术指导;
定时检查更衣室,杜绝隐患;
如遇雷雨天气,要迅速安排客人上岸,确保客人安全。
二、服务岗操作流程
1.准备工作
(1)仪表整洁,做好准备
服务员工作前应按规定换好工作服,佩带工号牌,检查自身仪表仪容,准时到岗,通过班前会接受任务,服从工作安排,有责任感,到岗应及时查看交接班记录,从思想上,精神上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2)做好水温调节、水质处理工作
检查游泳池水温(一般保持在26OC~28OC),化验水质(余氯控制在0.4mg/L,PH值在6.5~8.5),并做好记录,并根据化验情况,合理地投放药品,分别开启药水循环过滤泵,消毒池水。约一小时左右,关闭药泵。根据国家卫生部规定,定期检测尿素含量(不得超过3.5mg/L)和大肠菌群(不得超过18个/L)。用水下吸尘器清除水底沉积物,保持水质的纯净、卫生。查看机房、泵房,保持机械设备无积尘,工具摆放整齐。冲洗消毒浸脚池,并换好药水。
(3)做好服务准备工作
用清洗消毒液按1:200兑水后对池边的躺椅、座椅和圆桌以及更衣室椅子等进行消毒,按规定摆放烟灰缸、撑起太阳伞。
(4)做好卫生工作,检查设施
清理池边卫生,清洗游泳池边的瓷砖、跳台等。清洁淋浴间的地面、镜子和卫生间的洁具。同时检查客人将使用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如淋浴的冷热水开关、更衣柜的锁等,有损坏及时修复。
(5)做好淋浴房准备工作
清查核对更衣柜钥匙,在登记册上写清场次、时间,并补充好更衣室里的棉织品、易耗品(沐浴液、洗发素等)。
2.接待服务
(1)热情迎宾,规范服务
迎宾时,服务人员应仪表整洁,精神饱满,热情、大方,面带微笑。客人到来时,应表示欢迎,进行验票。对带小孩的客人应提醒注意照管好自己的小孩,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救生圈等服务。
(2)关心宾客,严格管理
顾客进入游泳池前,服务员带领客人到更衣室更衣。顾客的衣服用衣架托好挂在衣柜里,鞋袜放在衣柜下,贵重物品要客人自己保管好,需要加锁的要为客人锁好,钥匙由客人自己保管。同时注意进入游泳池区域的客人,要求进游泳池前须先冲淋,并经过消毒浸脚池,对喝酒过量的客人,或患有皮肤病的客人则谢绝入游泳池。禁止客人带入酒精饮料和玻璃瓶饮料。
(3)精神集中,注意安全
客人游泳活动时,救生岗做到岗位始终有人,救生员应时刻注意水中的情况,精力集中,视线应有规律地巡视,特别是深水区,如是初学者要关照其注意安全,对带小孩的客人要提醒他注意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小孩到深水区去了。
(4)细心观察,做好服务
做好服务、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烟缸,同时收回不用的浴巾、救生圈等物。
(5)做好客人离场服务
客人离场时,收回更衣柜钥匙,主动与客人道别。
3.结束工作
(1)结束工作一丝不苟。
客人离场后,应及时检查、清洁更衣柜,查看有无客人遗忘的东西,如有,就向主管汇报,以便及时归还客人,同时清查核对钥匙,做好游泳池安全清场工作。如正常,可准备迎接下一场客人的到来。
(2)清理场地,做好检查记录
对泳池周围、过道、淋浴场地的地面进行冲洗。收起太阳伞,并放置于规定的地方,下班前,还要抽检一次余氯量,并做好余氯量和游泳人数的记录,以此作为净化池水的依据。(3)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停止机房一切机械运转,安全检查后,关好电源与门、窗。
三、池水净化与卫生(打扫程序)
(1)晚上停止开放后,向泳池中投放净化及消毒药物,进行池水净化和消毒;
(2)每天开循环泵对池水进行2~3小时的循环和过滤;
(3)对宾客开放前要进行池水净化,即吸尘、去掉水面杂物和池边污渍,搞好泳池环境卫生。净化池水要先投入茨氯酸钠,过两小时后再投放碱式氯化铝;
(4)注意若投放茨氯酸钠消毒就不能投放硫酸铜,避免因化学作用而引起游泳水面变色;
(5)药物控制:根据泳池的大小,茨氯酸钠在0.5-1公斤之间。PH值控制在7-7.8之间。一般以当天水清澈透明,呈浅蓝色;
(6)泳池环境卫生必须在每天开放前和停止开放后,用自来水冲洗地面。在开放过程中如发现有客人遗弃的纸巾、烟盒、火柴盒、食物包装纸或其他杂物要随时拣放在垃圾桶里集中处理。以保持泳池的环境卫生,使其整洁美观;
(7)将泳池四周的椅、躺椅等抹干净,整理整齐,遮阳伞晚上要收起来集中存放在器具室。
4. 体育教学安全制度管理包括哪几种
(一)体育活动: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内要认真检查容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
5、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二)体育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
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4、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体操练习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互保护,帮助。
7、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8、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训练。
5. 列举并简述体育活动行为的五种理论
有代表性的几种领导的行为理论:
(一)怀特和李皮特的三种领导方式理论:
美国管理学家罗夫·怀特(Ralph K.Wbite)和罗纳德·李皮特(Ronald Lippett)所提出的三种领导方式理论:权威(Authoritarian)。民主式(Democratic)及放任式(Laissez—faine)一般人所最熟悉的分类。
权威式领导。所有政策均由领导者决定;所有工作进行的步骤和技术也由领导者发号施令行事;工作分配及组合、多由他单独决定;领导者对属较少接触,如有奖惩,往往对人不对事。
2.民主式领导。主要政策由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领导者采取鼓励协助态度;通过讨论,使其他人员对工作全貌有所认识,在所设计的完成作的途径和范围内,下属人员对于进行工作的步骤和所采用的技术,有相的选择机会。
3.放任式领导:组织成员或群体有完全的决策权,领导者放任自流,管给组织成员提供工作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咨询,而尽量不参与、也不主动涉,只偶尔表示意见。工作进行几乎全依赖组织成员、各人自行负责。
(二)领导连续流:
美国管理学家坦南鲍姆(Robert Tannen-baum)和沃伦·施密特(Warren H. Schmidt)所表达的领导连续流( Leader-ship as continuum)。这种连续流也称作主管者一非主管者的行为续流,他们认为领导方式有各式各样。一个适宜的领导方法取决于环境和性。他们描述了从主要以领导人为中心到主要以下属为中的一系列领导方式,这些方式依领导者把权力授予下属的大小程度而不同。
因此,领导方式不是在两种方法(独裁的或民主的)中任选其一,领导连流提供的是一系列的领导方式,说不上哪一种方式总是正确的,而另一种式总是错误的。
应强调指出,他们还在领导方式周围放置了圆形以表示组织环境与社环境对领导方式施加的影响。这样做,强调了领导方式具有开放系统的性质。
这就对主管人员的权力提出了挑战,也就是要求他们在作出决定或管辖下时应考虑组织外部的利益。
(三)利克特的“工作中心”与“员中心”理论:
利克特的“工作中心”与“员中心”理论又称利克特的四种领导方式理论1947 年以后,美国管理学家利克特(Rensis Likert)及密执安大学社会研究所 的有关研究人员,曾行了一系列的领导研究,其对象包括、及各种组织。
1961 年,他们把领导者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以工作为中心”(Jo—centered)的领导与“以员工为中心”(Employee—centered)的领导。
前者的特点是:任务分配结构化、严密监督、工作激励、依照详尽的规定事;而后者的特点是:重视人员行为反应及问题。利用群体实现目标,给组织成员较大的自由选择的范围。
据此,利克特倡议员工参与管理。他认为有效的领导者是注重于面向属的,他们依靠信息沟通使所有各个部门像一个整体那样行事。群体的所成员(包括主管人员在内)实行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他感到在需求价值、愿望、目标与期望方面有真正共同的利益。由于这种领方式要求对人采取激励方法,因此利克特认为,它是领导一个群体的最为效的方法。利克特假设了四种管理方法,以此作为研究和阐明他的领导原则。
管理方法之一:“利用一命令式”方法。主管人员发布指示,决策中有下属参与;主要用恐吓和处分,有时也偶尔用奖赏去激励人们;惯于由而下地传达信息,把决策权局限于最高层;等等。
管理方法之二:“温和—命令式”方法。用奖赏兼某些恐吓及处罚的法去鼓励下属;允许一些自下而上传递的信息;向下属征求一些想法与意见并允许把某些决策权授予下属,但加以严格的政策控制。
管理方法之三:“商仪式”方法。主管人员在做决策时征求、接受和用下属的建议;通常试图去酌情利用下属的想法与意见;运用奖赏并偶尔用处罚的办法和让员工参与管理的办法来激励下属;既使下情上达,又使情下达;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主要的政策和运用于一般情况的决定,但让低一级的主管部门去作出具体的决定,并采用其他一些方法商量着办事。
管理方法之四:“集体参与”方法。主管人员向下属提出挑战性目标并对他们能够达到目标表示出信心;在诸如制定目标与评价目标所取得的展方面,让群众参与其事并给予物质奖赏;既使上下级之间的信息畅通,使同级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鼓励各级组织作出决定,或者将他们自己与下属合起来作为一个群体从事活动。
利克特发现,那些用管理方法之四去从事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极有成就的领导者,以此种方法来管理的组织,在制定目标和实现目标面是最有成绩的。他把这些主要归之于员工参与管理的程度,以及在实践坚持相互支持的程度。
(四)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连续流。
美国管理学家阿吉里斯(Chris Argyris)的不成熟—成熟连续流理论,主要集中在个人需求与组织需求问上的研究。阿吉里斯主张有效的领导者应该帮助人们从不成熟或依赖状态转变到熟状态。
(五)俄亥俄州立大学的二维构面理论。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研究们从1945 年起,对领导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一般称之为“俄亥俄学派理论”或“维构面理论”。他们发现,领导行为可以用两个构面加以描述:
(1)关怀;
(2)“定规”。
所谓“关怀”是指一位领导者对其下属所给予的尊重、信任以及互相解的程度。从高度关怀到低度关怀,中间可以有无数不同程度的关怀。而谓“定规”,也就是指领导者对于下属的地位、角色与工作方式,是否都订有规章或工作程序。这也可有高度的定规和低度的定规。因此,二维构可构成一个领导行为坐标,大致可分为四个象限或四种导方式。正相关;而与关怀程度呈负相关。但在非生产部门内,这种关系恰相反。一般来说,高定规和低关怀的领导方式效果最差。
(六)雷定的三维构面理论。由维构面理论进而到三维构面理论,是70 年以来美国管理学家雷定的贡献。他所利用的三维构面是:
(1)任务导向;
(2)关系导向;
(3)领导效能。
需定的四种与基本领导方式。
密切者是指这种领导者重视人际关系,但不重视工作任务。只 要能使群体和睦相处,关系融洽,时间和效率均属次要。
2.分立者是指这种领导者,既不重视工作,也不重视人关系,下属人员似乎各不相干,一切照规定行事,不考虑个人差异和创新。
3.尽职者是指这种领导一心只想完成任务,铁面无私、公办事。
4.整合者是指这种领导兼顾群体需求及任务完成,能过群体合作达到实现目标,故属于整合性质。
雷定的理论特点在于第三构面——领导效能。雷定不认为上列四种领方式中有哪一种最具效能,而是每一方式都可能发生效能,也都可能缺乏能,因而他认为效能是另一种单独的构面。
为此,雷定分别给每一方式两个名称,一个代表有效的领导方式;另个代表无效的领导方式。
雷定认为,一种领导方式有效或无效,决定于当时所处的环境;用得了,便是有效的领导方式;用得不对时便无效。这就包含了环境因素对领方式和领导效能的影响。
领导行为理论:
领导才能与追随领导者的意愿都是以领导方式为基础的,所以许多人始从研究领导者的内在特征转移到外在行为上。这就是领导者的行为方式论。这种理论认为,依据个人行为方式可以对领导进行最好的分类。然而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最好的”分类。
6. 体能训练的方法
1 体能训练之耐力训练
(1)长跑:要求为400米跑道,女子每次15圈、男子每次20圈,每圈平均速度不得低于2分20秒。
(3)如果时间和其他条件不允许的话也可用游泳、自行车等代替长跑,运动量相当。
2 体能训练之平衡训练
(1)单脚平衡:单脚站立完成前仰后俯动作多次。
(2)动态平衡:选择一离地窄坎,像走平衡木样行走。或单脚跳格子。
3 体能训练之力量训练
(1)大腿力量训练:大腿与地面平行,做"鸭步"状行走,30米一组,5组一次,中间不休息。
(2)小腿力量训练:踮脚跳,大腿不用力,30米一组,5组一次,中间不休息。
(3)上肢力量训练:俯卧撑8个一组、做5组。引体向上6个一组、做5组。
(4)腰腹力量训练:仰卧起坐带转体,15或20次一组,做3组。
4 体能训练之柔韧训练
(1)单杠悬垂,拉伸肢体。
(2)拉伸身体两侧肌肉。
5 体能训练之弹跳力训练
(1)半蹲跳
半蹲、双手放置于前,向上跳离地面最少20到25cm。当在空中,你的双手需放在后面。着地时,完成一次。
(2)抬脚尖
找个梯级或者是一本书来垫脚,然后只把脚尖放在上面、脚跟不得着地或垫着,脚尖抬到最高点再慢慢放下,完成一次换脚完成、完成一个组。
(6)体育活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体能训练的作用
1 有利于掌握更为复杂的运动技能,尤其是在竞技能体育中,体能基本上决定着比赛的输赢,所以每位运动员在掌握了各项运动技能之外,还要进行体能训练。要知道体能与运动技能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强大的体能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掌握更为复杂的运动技能。竞技运动能力主要素质是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等身体运动能力的发展水平,而这正是体能训练的主要内容。
2 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体能是心理素质的基础,无论比赛还是生活中,心理素质也将直接影响大家的成绩,大家经常可以看到黑马,而所谓的黑马是超水平发挥,其实,这与个人的心理素质有着直接的影响。
参考资料:体能训练-体能网
7. 国家规定中学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7)体育活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8. 幼儿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多少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小时?幼儿园每日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9. 未办理登记注册及备案手续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怎么处罚
如果不办理营业执照就生产或者经营产品违反了我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相关部门会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者进行教育、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