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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1-03-03 15:18:09

① 什么是社会群体性事件它有哪些特征和分类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专时形成的偶合群体,属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② 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有哪些主要特征

第一篇
http://wenku..com/link?url=_79DceOTR_I6WdyWAIqLgmDLa0NJeDHBCrxUH-3BAAliNqpSOXWsDYonpgDIj-Ny
第二篇
http://wenku..com/link?url=AytmTac7ycumFcsj-G7FKbsdDnH_--vuYL5fFViA-QbBuXq
仅供参考

③ 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及处理原则

大致划分为10种表现形式: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 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当然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以上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处理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点,以警察处理原则为例:
1、防患于未然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快速反应原则;
4、沟通对话原则;
5、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原则

④ 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有哪些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专人民内部矛属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

⑤ 多少人以上参与才算群体性事件

10人以上的,属于集体案件,可以委托2到3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⑥ 回答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特点的问题

都在下边的条款中,楼主很容易就能找到答案。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桧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⑦ 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定义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回形成的偶合群体答,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缘于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个体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得到满足并受到策动后,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静坐请愿,或集体罢课、罢市、罢工。

(7)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扩展阅读

具体特征是:

(1)有一定数量和规模;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4)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对抗化;

(5)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是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一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现象。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社会弱势群体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其相关性越强。

⑧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是什么样的

(一)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二)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大并呈现出跨地区联动的趋版势
(三)参与群体性权事件的主体成分呈现多元化趋势
(四)非直接利益诉求型的泄愤群体性事件增多
(五)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增多
(六)谣言在部分群体性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

⑨ 如何认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

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性

指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

2、组织性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控制和影响。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有的还集资上访,并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

3、仿效性

指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广泛的示范性和传播性。一些群体事件随着事态的发展,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周围区域或利益相关者心理共鸣,一旦甲地发生群体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纷纷效仿,互相传染,使参与人数及区域不断增多和扩大,甚至出现互相串联,互相取经现象。

4、破坏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其危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9)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扩展阅读:

群体性事件概念演变:

2005年7月7日,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他纠正了国外记者所谓“骚乱”这一说法,而代之以“群体性事件”。

2005年底,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长的周永康指出,要“研究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和常效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 一词首次公开提出。

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 2009年9月,中办《党的建设辞典》再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其实群体性事件等新词被收入其中。

2009年12月21日,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2009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

⑩ 大型群众性活动和群体性事件的区别

大型群众活动指演唱会、体育比赛等群众参与的大型活动,通常由官方组织,群体性事件指由于群众示威游行(乃至抗拒拆迁等)等自发活动与警察等暴力机关发生冲突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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