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东省公共游泳池安全管理政府指引条例
1.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2. 无视线盲区
3.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4.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志,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6.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7. 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的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8. 池内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9.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10.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1.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12. 有广播设施
13. 水面面积250㎡以下的,至少设2个救生观察台;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14.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15.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16.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17.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18.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19.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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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数1000人以下,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营业性演出如何审批需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吗
超过200人及以上的都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我国法律规定,凡是集会都要报备案。
C.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力度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专众性活动,违反有属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是违反规定,有发生事故的危险,还没发生。过错情节较轻
是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过错情节较重
关键词是“可能”存在危险
关键词是变更、扩大。“已经”存在过错,而且过错有可能很大,比如本来同意活动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本来观众数量就很庞大,现在内容居然增加了成-人-笑-话。
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
D. 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向政府报备吗
大型群体性活动不一定向政府报备,但一定要向公安部门报备。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广东省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安全条例扩展阅读: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 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公安部出台的《群众文体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还用吗
这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文件,互不抵触。应同时有效。
F.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第7条承办者该出什么样的方案
建议:抄1、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应急预算中必须有相关后勤保障和总的组织构架),并向相关的安监机构进行备案;2、承办人必须制定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签订相关文件;我相信这些对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来说都不是什么难事,只要后勤有保障万事都OK了。
G. 举办大型活动有哪些法律规定需要注意
第三十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于1999年11月发布施行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对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许可。为了强化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法规定了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里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许可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二是已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关规定,是指有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规、规章等,具体表现为:①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②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两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2.5万人。③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④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⑤没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有的大型活动主办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故意减少在安全保卫方面的投入,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不加整改。过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大型活动不仅涉及公共秩序,还涉及公共安全,举办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