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体育委员怎样制定体育活动制度
如果就一的话
② 社区体育俱乐部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关于首都建设和谐社区的若干思考
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
2005年8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总要求,主要任务、体制机制保证等,并特别对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求。建设和谐社区,必须首先从解决社区中的不和谐因素入手,理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关系,进一步增加社区民主自治功能,提高城市基层管理水平。
一、首都和谐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障碍
(一)《居委会组织法》部分条款与社区发展不相适应。《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城市居民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法人地位。在社区建设中有几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居委会成员的聘用问题。为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市采取了公开招考、社区选举、街道聘用的方式,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专业化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区居委会没有法人资格,聘用主体只能是街道,但工作岗位在居委会,当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容易发生劳动纠纷。二是居委会建立银行帐户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没有法人资格,其银行账户多数是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开立,统一管理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的较少。这给居委会收取保洁等费用和接受居民、单位甚至海内外的捐赠时开据发票带来了不便。三是居委会工作中涉及签订协议或合同问题。日常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常常需要以自身名义自主开展活动,并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同样,由于不具法人资格,给工作开展增加了困难。四是居委会印章使用问题。部、市对居(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都有相关规定,但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经济组织或企业,在涉及居民相关事项时要求居委会盖章出具证明的事项越来越多,且有些超出规定的范围,使基层在确定印章使用时不好把握。若因出具的证明出现问题,居委会还将承担责任。
(二)民主自治功能发挥不够,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由于过多承担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派的工作任务,没有足够时间去组织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致使社区居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参与的程度还不是很高,不少居民认为社区工作仅是街道、居委会的事,与己无关,特别是社区内在职居民,往往漠视社区的存在,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甚至在发生困难的情况下也优先寻求单位解决。原因在于:第一,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单位人”尚未完全转化为“社区人”,同时社区为居民提供的服务也有限,因此对社区认同感、依赖性不强。第二,居民对社区工作缺乏了解,没有树立相应的社区意识和参与意识。第三,社区居民的参与机制及相关工作制度尚没有健全完善,社区居委会缺乏动员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社区居民缺乏迅捷的参与渠道。三是社区民主自治与行政管理在工作衔接上尚缺乏规范化的制度和稳定的机制。政府转变职能实施政务公开,社区推进民主实行居务公开,是在两个层面分别设定的制度。社区居民会议、自治章程、听证会等制度只在自治层面发挥作用,自治功能的发挥有限,缺少与其他制度和机制的对接。需要建立一套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对接的渠道。
(三)社区管理体制不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一是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任务过重。依据《居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居委会有六项工作任务,其中两项是协助政府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但具体有多少工作职责没有明确。2000年,全市统一明确了居委会工作任务共10项,但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许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项需要落实到社区,居委会忙于完成政府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深入居民中开展工作。虽然有些区县也就划清职责任务作了一些努力,但在执行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仍然挡不住下派的额外工作。二是社区居委会内设工作委员会任务不均衡。目前,我市社区居委会内设的六个委员会,主要依据工作性质予以划分。但在实践中,各委员会工作量很不均衡,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较重,而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则因有物业公司分担任务或职责较少等而工作相对较轻。为此,基层普遍反映前三个委员会无法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要求重新调整内部设置。三是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不清。居委会在社区内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在协调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利益以及合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受到影响,形成社区内的组织各自为战,居委会不能完全体现代表全体居民利益的组织性质。一方面是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不协调,部分居民认为业主委员会完全可以代表居民履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另一方面是与物业企业公司的关系不顺,目前双方的职责任务有交叉,如社区治安、卫生环境等工作,特别是社区服务项目更突出。另外,社区内由于服务组织匮乏,许多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的职责,因无承接主体,只能由社区居委会来承担。四是家委会转制后的遗留问题。首先在过渡期问题上,基层反映,由于时间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企业破产改制以及军队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加快,主办单位或因无力承担或不愿再承担过多的社区居委会经费。其次,在家委会转制后居民区的管理问题上,由于户数较少的家委会转制后成为居民小组,原单位在将人员、经费全部撤出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服务不再像原家委会那样具体,使得居民感到没人管,对社区有意见。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步伐滞后,与社区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趋势不相适应。
一是身份问题。在职业类别问题上,由于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组建的一支队伍,在国家职业分类里无此职业类别,因此在涉及个人待遇、福利、保险、退休等问题时,尚无明确的政策可供参考。虽然,2004年发布的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将社会工作者纳入职业类别,但并未对资格认证、岗位标准等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北京市也未制定相关执行政策。目前,只依据《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执行。在社区事业干部问题上,2000年全市招考社区事业干部时,为解决人员的出口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特例为这个群体上了三险,其他待遇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执行。2002年对社区事业干部政策进行调整时,社区事业干部全部转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但在身份的过渡上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在范围问题上,根据《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规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在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中有3466名失业人员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使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范围扩大。在退休问题上,由于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退休年龄未作规定,基层在执行政策时难以操作。
二是待遇问题。第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与今年社会平均工资相比偏低。据统计,2004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28348元,居委会主任中持证人员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和三险约为1300元,只有社平工资的一半,其他副主任和委员的收入还要低100-200元。第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相同职务工资收入差异较大。持证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主任每月为1300元(含三险),非持证人员每月800元且不享受三险,基层反映同工不同酬。第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奖励使用没有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从全市来看,奖金比较平均,基本在每月100-200元之间,缺乏激励性。第四,享受福利待遇的依据不足。因社区专职工作者并不是一个独立职业类别,在国家相关政策中也未作规定,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中就未包含社区层面的人员,其他如供暖费、通讯费、加班费等更是依据不足。另外,基层反映独生子女费无论什么身份都应享受。目前,社区专职工作者尚不享受其他福利。第五,享受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全,范围有限。持证人员仅享受养老险、医疗险和失业险三种;非持证的失业人员因未与街道签订聘用合同,因此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险,这部分人目前全市有3466人。
三是管理问题。首先是社区专职工作者使用有随意调动的倾向。社区专职工作者虽与街道签订聘用合同,但因是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其工作岗位是相对稳定的。调查中发现,街道办事处对持证人员经常进行岗位调动。两年多来,到市区上访反映街道随意调动的事情较多,不利于社区民主自治的开展。其中,2003年当选的3204名社区居委会成员中,有1712名不在本社区居住,不利于服务居民。其次是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调查显示,当前,社区专职工作者迫切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依次为法律、行政管理、心理学、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从实际培训课程设置来看,基础理论课程偏多,专业性系统培训较少,且课程单一,基础性培训、提高性培训和专题培训各阶段课程重复培训率较高,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质量有待提高。同时,大家渴望接受学历教育,但往往没有相应的渠道。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的长效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再次,是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表彰奖励缺乏新内容。目前,全市每年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主任进行一次表彰,这项表彰是80年代初居委会工作延续下来的,为推动居委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社区建设向深入发展,基层社区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人员的结构,已从家庭妇女发展成一种专业性的职业,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被选为市、区人大代表,所以对这支队伍的表彰鼓励工作需要重新规范。第四,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管理档案不健全。目前,全市缺乏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档案的管理系统,对成员的当选时间、基本资料、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考核结果以及人员流动情况等缺乏规范性的系统收集,不利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专业化管理,对执行相关政策缺少依据。
(五)社区居委会工作保障不足,与和谐社区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第一,办公经费不足。目前,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政策是2000年市政府规定的,按照每150户1600元的标准核拨,支出项目涵盖了社区居委会工作所有的经费支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社区建设深入推进,社区居委会工作内容增多,办公经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区工作的需要。近两年,有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了办公经费标准,使居委会经费难题有所缓解。但基层反映,经费标准依据不足,需要对原有标准进行调整。第二,缺乏活动经费。目前,居委会组织居民的活动有三项:一是配合政府中心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重大节日创造氛围的活动;三是九九重阳节、志愿者日、残疾人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的宣传服务活动;四是社区居民需要的文化活动、运动会等等。开展这些活动所需的经费并没有财力保障,社区活动开展的多少、水平的高低往往取决于街道和社区本身的财力或居民群众的热情及资金募集的多少,没有规范的资金来源。二是社区居委会工作条件保障不足。第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配套指标较低。按照2001年《北京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和2002年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指标所规定的标准衡量,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商所提供的90平方米单元房,不能满足目前社区工作的内容、工作量和工作状态的需要。第二,现有办公用房指标落实较为困难。老居住区由于空间有限,落实90平方米的指标难度很大;新建改建居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通常落实不到位,有的开发商根本不予提供。第三,已有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利于使用。老居住区办公用房较分散,几间房屋合计能达到90平方米。新建居住区大多是居民单元房的两居室,有的是地下室,居民办事不便,也无法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第四,老居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解决困难。老的小区和平房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很小,过去采取建临建房的办法增加面积,现在只能靠租房解决问题,街道需要较大的投入。第五,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我市居住区配套设施指标规定社区服务站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但由于社区的规模较大,10%的社区在1万人以上,随着社区服务的发展,居民的需求增加,社区的棋牌室、图书室、健身室都需要室内场所,这一指标已不能满足居民群众实际需要。但实际落实比办公用房难度更大。老的居住区以往都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由于种种原因,现已基本改变了经营使用性质,致使社区服务设施欠缺。
二、加强首都和谐社区建设的主要措施
为了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必须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增加社区民主自治功能,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队伍,保障基层社区组织的有效运转,这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首都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一)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一是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任务。社区居委会职责不清是导致社区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关系不顺的重要根源。为此,要从理清社区民主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关系入手,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社区建设发展的要求,明确社区居委会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及协助政府工作的具体事项,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二是完善社区居委会组织结构。通过在社区居委会内设立社区事务办理站(或社区工作站),增强社区居委会办理社区事务的能力;同时,加强社区居委会内设委员会建设,可将其纳入社区居民事务办理站,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进一步解决原家委会转制后的遗留问题。目前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过渡期已有四年,对于那些无力承担或不愿再承担社区工作经费的单位,建议相关经费由政府财政解决;而对于原单位继续承担管理职责及工作经费的,其过渡期结束时间由区县政府决定。同时,通过增加经费和聘用人员等方式,加强对原家委会转制后的居民小组的管理,尽量减少居委会管理服务不到位现象。
(二)健全完善社区公民参与机制,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一是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桥梁纽带的功能。规范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事务和受理居民诉求的办法和程序,并对社区事务、专项服务和利益诉求的内容进行分类,使社区居民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在工作衔接上形成规范、稳定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居民代表在了解和掌握民意方面的优势,指导社区居委会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定期入户制度等;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设置“社情民意”通道,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诉求的窗口,同时使政府及时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居委会还可将居民的意见通过首都之窗的“政风行风热线”和《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居民反馈有关信息。二是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民主选举功能。应依法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规范选举程序;同时,充分发扬民主,选好居民代表。提倡将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组织成员、退离居委会成员和优秀党员选举为居民代表,以体现居民代表的广泛性,并认真做好居民小组长和楼门(层)长的推选工作。三是健全居民会议制度和议事协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民主决策功能。制定北京市居民会议议事规则,规范社区居民会议程序,促进社区民主决策水平的提高;建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定期召集社区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驻社区单位等各方代表参与的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四是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民主管理的功能。包括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并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完善居务公开制度,创新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方式;健全社区义工制度,建立有效的社区义工工作机制,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是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区民主监督功能。由居民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社区监督员,组成社区民主监督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派出站所及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监督和评议,实现社区民主监督和政府专业监督的有效衔接,保证社区工作的民主公开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法公正。建立健全社区的内外监督和事前监督制度,实行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强化社区民主评议制度。六是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积极探索社区民主参与的有效途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代表社区居民共同利益,维护和保障社区居民合法权益,不断强化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从解决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社区内各种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创造,不断推动社区民主参与的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建设的职能作用,积极指导和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拓展社区居民参与的新途径,完善社区民主参与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范围,即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是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除离退休人员外)。三是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制度。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设计,第一,增设届期津贴。自2000年本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开始,凡在居委会工作满一届的人员享受届期津贴每人每月150元,从本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中间间断届期的,按实际工作届期累计计算。第二,建立岗位工资增长机制。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岗位的工资每年分别上调70元、60元和50元。第三,完善工作奖励机制。为鼓励先进,按照区县和街道办事处自主的原则,可设立若干奖项,如月奖、年度奖等,具体标准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民主评议考核结果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其他福利待遇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第四,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增设生育险和工伤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建议全部享受社会保险,使今后不再出现无业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问题,为83年75号文件的落实做好衔接工作。四是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档案制度,具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需从第四届居委会选举后建立并逐步完善。档案内容应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聘用的岗位、时间、合同以及辞职、被罢免、解聘等岗位变化和培训、考核、表彰的情况。今后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即以此档案为依据。
(四)加大社区居委会经费投入,进一步规范社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工作经费的核定使用。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包含公益事业经费和机构运行经费两部分。可参照上海市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最低16.2-19.2万元/年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公益事业经费按照每户40元标准核定,2000户以下的每年8万元,2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户增加40元;机构运行经费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县的财力状况自定。二是加强社区居委会经费的管理。制定社区居委会经费管理办法,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属于本社区所有,统一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管理账户管理,按照所规定的程序使用,并及时向社区公开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一是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及配套设施标准。具体包括:第一,修订、提高现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指标,从社区规模调整和居民实际需求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出发,将新建改建居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千人指标从原来的20-28平方米调整为30-38平方米,1000-3000户设立一处,每处由原来的150-225平方米提高到250-300平方米;将各级社区服务设施的千人指标调整为30?4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不低于1000平方米,区县社区服务中心不低于3000平方米。为完善《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提供依据。第二,明确产权关系。在新建改建居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也可以采取不由开发商建设的方式,而是根据配套指标,开发商预留土地,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直接归属政府所有。二是加大资金投入解决老居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不足问题。可由政府拿出专项资金,每年有计划地进行一次性的购买,逐步加以解决。三是充分利用老居住区原有配套服务设施。针对老居住区空间有限,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困难,建议原有配套服务设施产权是政府的,可以由所在区县政府统筹协调,利用原有已改变经营性质的配套用房,解决社区用房不足的问题。四是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建议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应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按照本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确定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及使用,以提高利用率。
③ 中国田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英文名称:ATHLETIC ASSOCI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写为:CHINESE ATHLETIC ASSOCIATION,缩写为:CA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田径运动项目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所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本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简称国际田联)及相应国际及地区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组成。属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世界各国田径协会的友谊;加强同国际田联和亚洲业余田径联合会(简称亚田联)的密切联系与合作。本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田径运动的进步。
其具体业务范围:
中国田径协会
(一)大力宣传田径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对田径运动的兴趣及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
(二)研究制定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规划、各种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田径竞赛管理,审批各会员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田径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四)参加国际田联、亚田联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五)完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公布制度,选拔和推荐国家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六)负责协调、组织田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度。负责运动员注册、转会、资格审查和处理。
(七)与有关部门合作管理教练员出国任教、运动员出国留学工作。
(八)根据中国奥委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田径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赛外对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并按中国奥委会和国际田联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九)负责田径运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编辑、出版、发行田径书刊,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田径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田径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指导全国田径高水平后备力量的培训工作,提出“人才基地”等称号的设置、评估、管理办法等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二)提出各田径训练基地的建设、完善、使用、命名等有关工作计划,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三)审批同全国田径比赛有关的商业性活动;负责与国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经营开发性活动,举办田径运动有关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为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十四)表彰、奖励在田径运动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国田径协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授权下组织承办国内及国际各类比赛活动以及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中国田径协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会委员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社团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中国田径协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六)广告赞助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八)利息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会旗、会徽由委员会审定,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6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 “全国三自”,英译名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China,缩写为“National TSPM”),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合称“基督教全国两会”或“中国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CCC/TSPM)。
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带领全国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高尚的道德风尚;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中国教会提供服务,引导全国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上海。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二)坚持三自原则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和发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
(三)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四)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会同中国基督教协会,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制定教牧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证其生活安定;
(七)带领全国广大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海外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八)本会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的问题,并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供服务;
(九)本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在规定期内联合召开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十)本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中国基督教协会,做好中国基督教的各项事工;
(十一)本会的决议涉及地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共同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会委员会由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本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席一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督促全国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可选举名誉主席,任期到下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
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八条 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或全国两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任期至下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时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在中国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开会,提出与该事项有关的工作设想和建议,并提交主席、会长会务会议审议,经采纳后,会同基督教全国两会相关工作部门实施。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会同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本会以及中国基督教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务会议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主席会务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与中国基督教协会的会长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与主席会务会议协商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共同设置咨询委员会,以利于发挥老一辈代表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一)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二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主任一名。其人选由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提名,全体委员会通过产生。
(二)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会会务,提供意见和建议。咨询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列席本会有关会议。
(三)咨询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同。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一)宗教房产出租收入;(二)出版收入;(三)捐赠;(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中国基督教全国代表会议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2日中国基督教第八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⑤ 北京奥运会章程
奥运官方网站5月23日讯 国际奥委会日前颁布了适用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反兴奋剂条例。这项重要文件已发送到各国各地区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世界反兴奋组织、各国各地区反兴奋剂机构以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认证的各实验室。
北京奥运会的兴奋剂检测次数从雅典奥运会的3,600 次增加到4,500次。作为通则,所有运动项目的前5名加上另两名将被接受检查。这些更为严厉的检查措施清楚地表明国际奥委会履行它确保运动员公平比赛的承诺。检测包括被公认为具有决定意义的赛前检查。在4,500 次检测中,包括大约700至800次促红细胞生成素尿检和900次血检。
条例中包含如下新因素:同一天中运动员将不止一次地被通知和检查;整个运动会中运动员如果两次错过检查,或错过1次并在之前的18个月里错过两次,将被认为触犯了反兴奋剂条例;运动员拥有被禁清单上的任何物质都属触犯条例(之前只有部分物质适用)。
检查日期是指7月27日北京奥运会奥运村开村至8月24日奥运会闭幕。
作为奥运会的主导机构,国际奥委会将兴奋剂检查的责任归于组委会(北京奥组委)和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后者在国际奥委会授权下行事。国际奥委会医药委员会负责现场监督兴奋剂检查全过程,检查必须完全遵守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世界反兴奋剂法典和国际检查标准(ISO9001:2000)。
检查将在41个兴奋剂检查站进行,其中34个设在北京,其余7个设在协办城市。所有场馆都必须配备标准兴奋剂检查站,以采集尿血样本。样本分析须根据测试种类在24小时至72小时之内完成。
⑥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CHINA), 简称中国航协(ASFC),下设跳伞、航空模型、飞行、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和气球等项目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航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负责管理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航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是由热心支持航空运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
第三条 中国航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航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一) 负责对全国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
(二) 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审理航空运动的国家纪录和世界纪录,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航联批准;选拔和派出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
(三)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航空器适航及航管规划协调等工作。
(五) 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七)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八)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依法从事经营,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基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航空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航空运动协会,下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运动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协会应广泛吸收本地区(系统)航空运动组织、航空运动爱好者为其会员。
第十一条 经团体会员协会批准,并向本会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者,即为本会个人会员。未建立航空运动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航空运动组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接纳为基层团体会员,但其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协会成立并加入中国航协后,该组织应归其所在地航空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下属各项目委员会可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直接为本会吸收和发展无本项目航空运动组织的地区的个人会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发展我国航空运动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用本会的活动器材及设施;团体会员有申办协会全国性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运动活动;
(七)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个人会员退会,需向当地会员协会声明,各单项委员会直接发展的会员,需向所属委员会声明注销会籍,收回会员证,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协会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向本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处理各项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推选产生,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全面负责航空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十一) 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单项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各项目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项目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二)负责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管理,促进项目的普及和发展,广泛吸收会员;
(三)开展国际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本项目筹集资金。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全国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比赛
第四十七条
(一) 本会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航空项目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全国性正式比赛、由国际航联委托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 本会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于比赛前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非本会会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会旗、会徽及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修改权属本会全国委员会。章程修改意见由全国委员会起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⑦ 寻 CBA联赛委员会章程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中国篮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各参赛俱乐部或有关省市体育局(管理中心)。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分别在各参赛俱乐部选定并经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城市举行。
四、参加单位:
广东宏远、八一双鹿电池、北京金隅、江苏大华、新疆广汇、云南红河、辽宁盼盼、吉林通钢、上海汇中、福建SBS、浙江万马、山东黄金、陕西东盛、东莞新世纪、山西中宇、浙江广厦建设。
五、竞赛办法:
(一) 比赛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常规赛):16支队进行主客场双循环赛制,胜1场得2分,负1场得1分,弃权得0分。按总积分排出常规赛名次,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按相互间比赛的胜负场次决定名次,胜场多者名次列前;如胜负场数相同,则按相互间比赛的得失分率计算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同,则按整个常规赛所有比赛的得失分率进行计算。
2、第二阶段(决赛): 常规赛前8名的队按图所示(常规赛前4名按名次顺序由运动队自行选择A1—A4的位置)进行主客场5战3胜制交叉淘汰赛,常规赛名次列前的队多安排1个主场,取得获胜场次后不再比赛。1/4赛和半决赛的负队不再进行比赛。总决赛采用7战4胜制。9名以后的队不再进行比赛。
A1 A3
8 6
决冠亚军
5 7
A2 A4
(二) 决定名次办法:
1、按最新《篮球规则》中有关名次排列方法执行。
2、第二阶段决赛的胜队为本次联赛第1名,负队为第2名。半决赛的负队(即3、4名队)和1/4赛的负队(即5、6、7、8名),常规赛名次在前的队名次列前。
3、9-16名队的名次按常规赛的名次排列。
(三) 竞赛规则及特殊规定(详见规程补充解释):
1、采用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篮球规则》和国际篮联的规则解释。
2、采用4×12分钟的比赛方式,其中第1、2节和第3、4节中间休息2分钟,第2、3节中间休息10分钟。
3、一名队员已发生了6次侵人犯规和/或技术犯规,必须立即离开比赛。
4、 一节中某队已发生了5次全队犯规时,该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
5、每队在第四节和每一决胜期最后2分钟各增加1次30秒钟短暂停。
6、投中篮后和第4节及决胜期最后2分钟内拥有掷球入界球权的球队请求暂停后,均在记录台对侧前场罚球线延长线和中线之间掷球入界(位于前场端线掷球入界除外)恢复比赛。
7、在每节比赛临近结束时,某队获得一次掷界外球,当:
(1)比赛时间不足0.3秒(含0.3秒),比赛不再进行;
(2)时间还有0.4-0.7秒(含0.7秒),场内的队员将掷进场的球直接拍或触及(如空中接力)使球进入球篮中方有效;如双手持球后再投篮,中篮无效。
8、比赛用球:采用中国篮球协会审定并提供的斯伯丁7号比赛用球。
六、参赛办法:
(一)报名办法:每队可报领队、主教练、教练、球队管理、翻译、医生各1
人;运动员18名(其中外籍运动员2人)。每轮比赛赴赛区总人数和球队席总人数为18人,赛前联席会上确定参加当场比赛的10-12名运动员。运动员不足 10人,全队不能参加比赛。
报名时间:各参赛俱乐部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加本届联赛,上报报名资料,并按《联赛手册》要求上报主场城市、比赛场馆和承办单位以及队名和简称(不超过6个字)。
所有报名资料必须用电脑打印连同软盘一同上报。报名资料包括:运动员姓名、出生日期、身高、体重、位置;(报名表须加盖公章和医务单位章)球队全家福彩照、个人护照照片、俱乐部、主教练、主力队员简介、俱乐部、赛区负责人联络方式等。
(二)队员号码可以选择0-55号,其每位数不能超过5。队员号码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报名参赛人员必须由俱乐部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路途中)。各参赛单位报名时需同时上交保险单据复印件。未办理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参加比赛。
(四)参赛资格及规定:
1、在中国篮球协会办理了2007度注册手续的俱乐部;
2、在中国篮球协会办理了2007度注册手续并经过公示的国内运动员;
3、参加了联赛办公室组织的国内运动员短期交流“摘牌”并办理了注册手续予以公示的运动员;
4、常规赛结束后,允许进入决赛队伍从未进入决赛队伍中临时更换一名国内运动员(具体要求另见通知)。
5、允许各参赛运动队注册两名外籍运动员。外籍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以及国际篮联、亚篮联、中国篮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6、外籍运动员上场规定:实行4节5人次。
7、常规赛期间不得更换外籍运动员,常规赛结束后,允许进入决赛队伍从未进入决赛的队伍中临时更换一名外籍运动员(具体要求另见通知)。
(五)比赛服装:
每队须有三种不同颜色、号码清晰的比赛服装,符合《篮球规则》和《联赛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其中一套为主场颜色比赛服,另外一套为白色、一套为深色比赛服,客场比赛时不得穿着与主队主场颜色相同的服装。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获总决赛第1名授予冠军奖杯、冠军钻戒;获总决赛前3名,分别授予金、银、铜牌;其他奖项和奖励办法见《联赛手册》。
八、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裁判员:
中国篮球协会派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裁判员到赛区工作。裁判员安排另行通知。
九、其他:
(一)训练:
联赛期间,各队要坚持每天正常训练。各赛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和《联赛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各运动队的训练场地、设备和训练时间。比赛当天和赛前1天需安排客队在比赛场馆训练。中国篮球协会将委派专人对各队的训练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技术统计工作:
各赛区由专人组成技术统计组,对本赛区的全部比赛进行统计, 按《联赛手册》中有关要求执行。
(三)新闻发布会:
每场比赛结束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按《联赛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轮比赛报到时间按《联赛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兴奋剂检测:
主办单位将委托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进行兴奋剂检测。凡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者,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竞赛规程由中国篮球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⑧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外称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英文全称: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缩写NPC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推动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班)、校园体育、福利单位及社区残疾人健身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对外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提供残疾人体育专项用品、用具标准,组织开发、研制残疾人体育运动器材;
(六)对会员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本会分支机构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实施领导和管理;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地区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并批准;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体协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代表参加全国委员会;委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宗旨,推动该地区本部门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由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
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职务和特邀委员;
(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十二)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十三)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残疾人体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
第三十二条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体育彩票、福利彩票;
(四)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
(五)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之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6日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⑩ 中国游泳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游泳协会,简称“中国游协”,英文名称为CHINA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游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泳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及有关体育组织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亚洲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亚游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运动(以下特定为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四个运动项目的统称)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运动;不断提高游泳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游泳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育方针和政策,以及国际游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全国游泳运动项目的发展;积极有效地推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运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和指导游泳运动的普及工作。
(三)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队。
(四)研究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五)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六)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七)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开展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积累事业发展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能力。
(八)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九)参加国际游联、亚游联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游泳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游泳协会。
(四)全国行业系统游泳协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游泳运动的体育组织。
(六)经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条件的基层游泳协会、俱乐部或单位。
(七)经本会推荐并热心支持游泳运动事业的专家学者、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游协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在会刊上发布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经中国游协认可,既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中国游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中国游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每届4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系统的会员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热心支持游泳事业的有关方面以及本会常设机构选派代表,参加中国游协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委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常委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中国游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是中国游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对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游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专项业务工作。
(二)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不另立章程。
(三)各分支机构可成立委员会。其成员由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10名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资产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旗、会徽图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3年12月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