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 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发布的名为《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条件包括: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次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根据两部门通知,享受优惠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两部门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此外,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 关于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问题
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示范文本:
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名称: (印章) 金额单位:元税务登记证号经济类型职工人数法人或负责人房 产地 址隶属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财务经办人或税务代理人房产情况房产原值年减免税情况应税房产原值年经营情况年销售(营业)收入免税房产房产租金收入本年利润应纳税额申请减免税额年初未分配利润申请减免税原 因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经办人意见: 签名:所(分局)长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意见: 签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意见: 签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制
申请书式样:关于请求给予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示范文本:关于请求给予减免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是 年成立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年销售收入(经营收入)款 万元,其它收入 万元,现有在册职工 人,其中:在岗人员 人,下岗人员 人 ;年职工人均收入 元,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原因、理由 ,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 申请减免税所属时间 金额为:申请人:(盖章)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税新条例规定: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对第七条有具体规定,如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由于停产而产生缴纳税金困难,不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是否可以减免,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忖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高校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均不属于自用房产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高校征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3.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问题。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4.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9.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0.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1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2.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3。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14.邮政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房产,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15.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资产重估后不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
16.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称之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p>
4. 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复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的规定:“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5. 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的规定:“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
四、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6. 体育馆按次收取的场租费是否缴纳房产税
体育馆按次收取的场租费是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乘以版12%计算。
财政部权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表示,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提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通知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7. 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专的通知》(财税属〔2015〕130号)的规定:“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8.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免征房产税,土地税在财税的多少号文件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内)由国容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和房产。如果上述单位用于经营的土地和房产,以及非国家拨付经费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9. 如何完善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1日发布消息,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发布的名为《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条件包括: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次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根据两部门通知,享受优惠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两部门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此外,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0. 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有哪些,驾校免土地
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二、驾校是否免土地使用税
驾校缴土地使用税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存在差别,都是按照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小确定相应的税负。当然,如果驾校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符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条件也可以减免相应的税收负担。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出,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有二十四中种,但驾校不属于其中之一,也即一般不存在驾校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只有那些跟国际民生挂钩的土地才会被批准或者直接被规定不用缴纳税额,当然,在驾校单位出现纳税困难时,是可以申请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