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户外活动无责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法律的效益
如果组织者没有获利,签订无责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的效力。
2. 户外活动,免责申明有效吗
户外活动抄,免责申明在组织的各袭种户外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各式各样意外伤害事故。组织者都采取让每一个参与者在事先准备好的免责申明上签个姓名,也就表示在这次活动中发生了意外事故与组织者和其他的参与者没有了关系,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以为在户外活动中出了事,与参与活动的每一个人都有关系。因此我们在组织大家出行的时候为什么要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出现行经验呢。还分老驴和新驴的人数呢,既然是有生死活合同的,是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呢?反正与大家没有关系。我认为签了名也是一个形式而以,我们大家参加的活中都应是自愿的。为了尊重起见,大家都在上面签了名。以示自己参加本次活动,出了事与大家无关系!在高险和高难的山地户外如果是风险共担,大家就会互相努力要考虑到每一个队员的安全,因为他与我都有关系。他出了事就是我的事;如果是风险共担,大家就会认真了解每一位朋友的体能和户外经验,因为他的安全是我的一部份;如果是风险共担,大家就会想到他人是否给大家带来不应发生的意外伤害。另外一种可能:如果不是风险共担,再险的地方也会由于签订了意外伤害生死免责条款,在事故发生了,活着的人是不是就没责任了呢?
3. 户外活动签署免责协议有用吗
没用。但还是得签署一个。一式两份。各存一份。白纸黑字红指纹。以显示正规。
4. 户外活动的免责声明有法律作用吗
户外运动“免责来条款”不一定自免责。
在参与户外活动时,一般活动都有免责条款,例如声明“活动组织者和领队是义务的,途中的任何意外与活动组织者以及同行队友无关。”“如救援失败或无法救援,组织者和队友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语句。在我国户外运动领域,列明“免责条款”成为了惯例。
“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让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
根据审判实践惯例,法院一般要从组织者和参与者各方是否有过错来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但是具体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额度每个法院的实践做法不大相同,我国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应该赔偿多少。到最后,一般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证之后予以酌情考虑。因此进行户外活动一定要购买保险。
5. 户外免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
这种协议没有任来何意义。
《合自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很多情况下,户外自助游的组织者、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