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韩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好整套制度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政变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所得标准 保险费率
1988-92 1993-97 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法定退职金 1. 5 1. 5 - 2.0 2.0 2.0 3.0 3.0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 6.0 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 2000-2004 2005年以后
3.0 096.0 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侍猓
B. 辽宁省专业运动员有没有养老保险
专业运动员是属于各级政府的,应该有养老保险的,要不然,这些运动员老了以后靠谁呀?肯定要有个依靠啊,政府就是他们的依靠,政府应该为他们买单。
C. 我是省体育局运动员退下来后单位一直没安排工作到了退休年令可是个人档案单位丢失怎么办
我也是退役运动员,现在湖北省体育局说我的档案不见了,体育局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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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家体育总局会跟运动员买社保吗特别是参加奥运的选手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体人字[2006]478号
二、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运动员所在地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运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作为运动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单位应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养老保险费。试训运动员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连续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试训运动员未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试训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运动员及所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凡具备条件的体育医疗机构,应积极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方便运动员就近诊疗。
(三)失业保险问题
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所在单位与运动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工伤保险问题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将运动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对原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评定的运动员伤残进行重新核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合理确定本地区体育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在工伤鉴定专家库中适当增加运动医学专家人选。今后体育部门不再继续评定运动员伤残等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开展研究运动员的运动康复治疗工作。
F. 跳水运动员“退休"的年龄
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统一要求,内蒙古阿拉善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近日再次上调全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特别是向退休早、年龄偏高、有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倾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阿拉善盟企业退休人员已有8413人。这些企业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妥善解决他们的退休待遇,让他们安度晚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些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养老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自2005年至今,阿拉善盟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从2004年的721元提高到2007年的1106元,三年内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增加了385元,平均增幅进入全区前列。 据阿拉善盟人劳局社保科科长阿古拉介绍,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在普调的基础上,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以及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调整时间是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水平是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据悉,城镇、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普遍提高,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具有相当于正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国家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6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军队转业干部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全盟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2006年全盟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1026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调整。 此外,从明年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再连涨三年,且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水平,超过每人每月1350元以上,所需资金主要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完)
G. 退役运动员怎么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应该随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单位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