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营利性户外活动同伴受伤,领队用担责吗
按照规则来说,无论你是否营利,活动组织者都需要负安全责任的。如果没版有确定的组织权者,那要责任分担。
在民事责任划分的时候,要看组织者是否有过错,这涉及到责任大小。但你没办法不担责任。
这种情况,即使是非盈利性的活动,有的组织者会要求签协议,说明某些情况是免责的。
B. 参与某网站组织的线下活动,摔伤,该网站负责人是否要负责
以下文章转自 极限户外论坛南宁部落,希望你能把它仔细读完(责任的划分、认定细节比较复杂)
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首先,我要感谢会议主办方自治区体育局、区社体运动中心以及协办方广西红树林户外俱乐部领导的信任与安排,有幸在此与广西区内各路户外运动俱乐部的领导、精英、前辈、专业人士以及爱好者会面,共商广西户外运动发展大计,共同探讨户外发展进程的机遇和隐患以及应对之策。目视台下上百位户外精英,在记忆之中熟悉并能够辩认出来的不足十人。短短十年间,真可谓长江后浪推前浪、人才辈出,可见广西户外运动发展之快速、之广泛、之巨变,不得不使我感慨万千!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在这里主要着重对户外运动的风险与法律责任这一法理问题进行肤浅的探讨,并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出其合理规避的可能及方法。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暂且当作是抛砖引玉吧。为了突出户外运动风险和责任的特性,在这里我就不泛谈一般户外运动了,仅谈户外探险运动这一类型,请大家见谅。
一、
概念:
1、
探险:所谓探险,一般是指到从来没有人去过或很少有人去过的艰险地方去进行考察活动。具体到户外运动,可以扩展为在旅游建成区或开放区以外的自然环境中开展具有潜在危险和不测危害的户外运动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丛林沙漠雪原穿越,高山特高山攀登,溪流峡谷溯源漂流、天坑洞穴探索、海岸岩崖攀越等等。
2、
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潜在的不可准确预知和完全防范的危险或危害。在户外探险运动中,是指依一般参与者的认知能力虽可预见,但却难以准确判断其发生和结果的危险或危害。如雷击、岩崩、山洪、滑坠、踏空、溺水、蛇咬等等。在空旷的河滩上冒雨泅渡,有可能发生雷击,但在什么时刻击、击谁?是伤还是死?在森林草丛中穿越,有可能被蛇咬虫叮,但叮咬谁?有毒没毒?是死还是伤?可预见,但发生及结果没准,就是风险。
3、
法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在这里主要谈民事、行政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二、
户外探险运动的组织形式: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经济和法律关系,会因此产生不同后果的风险法责。
1、
单个人;亦即所谓的独行侠。
2、
自然人组合。又分为非营利性组合和营利性组合。非营利性组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自助组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费大伙平摊、任务自助完成、风险责任自担”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营利性组合就是以个人(一个或者多个人)为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事先公示在活动公共费用之外再向参加者另外收取其它费用,或者约定收取定额款项并不进行结算的组合,例如收取领队费、组织费、器材使用费,或者由参加者分摊领队公摊费,以及定额收费不退补的方式形成的组合;
3、
经营性组合。即由经营性法人或社团组织如户外用品商店、运动用品销售商、户外运动俱乐部、经营性户外网站等为发起人、组织者,公开向不特定相对人召集活动形成的组合。经营性组合包括定额收费或者不定额收费两种情形,不管最终是否盈亏。
4、
争议性组合。这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有一定争议的。常见的有:①、经营性户外网站不以网站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授权或者委任的版主的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相对人发起的户外活动;②、经营性户外俱乐部不以俱乐部名义,而是以与其有聘用、挂靠关系的人的个人名义到各个网站、论坛上发帖召集活动(即网上钓鱼),实际上由俱乐部策划实施活动;③、有商品广告收益(有外挂广告代理或者虚待广告位)的户外活动QQ群群主以个人名义向“群众”发起的户外活动。这种类型的组织活动,虽然其收费不一定都具有营利性,甚至有的还具有公益性,但在法理上,这类形式的组合因涉嫌经营或营利,或者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利益,如为了聚集潜在消费人气,宣传网站或某一品牌户外用品,一般会推定为具有商业目的的组织活动。除非发起人能够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网站之间、与俱乐部之间、与广告商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实际上这种自证是非常困难的,包括证据采集困难、与出证人的利害关联性、证据的单一性等,很难让法官采信。
三、
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类型:
从致害因素来源分类:
1、
自然力致害风险: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野生动物攻击所造成的危害;这是户外探险致害最常见、最多发、最不可准确预见的突发侵害。如雷击致害、雪崩致害、山洪致害、毒蛇咬伤等。
2、
人为致害风险:包括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因故意或过失过错所造成的危害,包括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危害。如恶作剧使他人跌伤,过涧跳跃过猛将其他人碰倒致伤,自己失稳跌坠伤等。
3、
第三方致害风险:活动组织者、参加者以外的人或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如活动过程中因交通、住宿、饮食、向导、人畜争纷等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危害。如包车事故伤亡、饮食不洁致病、过村穿寨被狗咬伤等。
从致害性质分类:
1、
内在致害风险(或称首要致害风险):探险活动本身潜在的、可预见或所特有的、固有的致害风险。包括了自然力及部分人为的风险。不同的探险项目有其不同的内在致害风险。如在登极高雪山中,大雪、大风、冰雹、雪崩、严寒、滑坠、高反病、致盲、失温、虚脱、迷失、导向失误、气象预报失误、救援失败等都属于内在风险;在峡谷激流漂流中,山洪、覆舟、撞岩、溺水、失踪、失温、虚脱、舟友判断或操控失误、两舟相撞、救援失败等均属内在风险。
2、
外来致害风险(或称次要致害风险):内在致害风险之外的、由他人外加带来的风险。如漂流中舟艇提供者提供了漏气舟艇,登山协作提供了漏气的气瓶,溯溪中领队使用了有断裂的扁带,等等。
3、
意外致害风险:不在内在和外来致害风险之内的,突发的根本不能合理预见的致害风险。如岩降时突然石缝里窜出一条蛇,被惊吓松开绳锁而坠落撞伤。
四、
户外探险运动风险责任的法律规定及立法展望:
1、
非常遗憾,在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对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作出明确的规范,甚至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任何一个章节或者一条具体法条是特别为了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而量身制作的。《体育法》作为规范体育运动的专门法,没有作出规定;《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典也没有;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也没有,可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补充性规定。原以为因广西武鸣“7.9”赵江山洪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个案司法批复,这个批复的基本法理多少会纳入去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但是也没有。户外探险运动现已是非常热门又普遍开展的一项群众体育运动形式,每年参加人数累计绝不少于一亿人次,几乎成为中国特色的第一大群众体育健身运动。而且,近年来又发生了数以百计的户外风险事故及纠纷,但却没有现行法律去明确调整规范,不能不说是一大法律缺欠,又或者称之为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参与颠覆gov-ern-ment、参加黑社会组织、偶尔嫖娼的人,以及狗咬人、传播黄段子的事少了多去了,国家却早有定法,而且治法严明,由此可见我们党领导下的立法机关不是很关心群众性的户外运动,的确非常偏心。当然,这是笑话了,但愿国家尽早为户外探险运动立法。
2、
对于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参照一些法律原则性或者普适性规定去规范调整。如AA制自助探险,一般以《民法通则》第4条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106条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第131条“过错相抵”规定,第132条“衡平原则”等法条去裁判。对于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其风险致害责任则一般参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条来处理,即把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简单地视为一般服务合同关系或普通旅游消费关系,当作合同违约或者一般侵权来确定责任,造成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不同的裁判,不同类型案件却出现相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及相同的裁判结果,这是很不公平公正的。为什么说不公平公正呢?因为户外探险运动属于与自然界因素及自身因素关联性最大的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其风险突发多变、规避防范困难,后果因人而异,具有危害发生不固定、危害对象不特定,危害结果不确定的鲜明特点。此外,户外探险运动的参加者或是通过自己的常识,或是参加行前培训,或是被告知等方式,事先已对活动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惯例或承责约定有了起码的认知和判断,最后才以各种形式的组合自愿参加探险活动。这就构成了侵权法理中的“自甘冒险”行为,即明知活动有风险危害的情形存在,但却愿意冒这些风险参加活动,并甘愿承受风险承责惯例或者约定的约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被虎吃了也心甘”,这就是自甘冒险、风险自负的特征,它是户外探险运动明显有别于一般运动项目和普通民事交往活动的本质性分界,它构成了户外探险业界中普遍承认并自愿遵从的公序良俗(国外为法,国内无法只能称之为公序良俗)。它既不同于打台球跑步做瑜珈,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观光旅游消费服务。因此,不管其组合形式是AA制自助还是经营营利活动,只要参加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自愿参加,并对风险责任承担惯例或约定不提出明确异议,只要不存在组织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来讲,法律都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不应不顾探险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以及承责惯例和事先约定,只要出现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就推定组织者、参加者都有过错责任,分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民事责任,人为制造户外探险的“和谐”规则。从表面来看,和谐规则似乎是解决了风险受害人一方的经济困境和精神痛苦,平抑了个案中的利益冲突,但是和谐规则没有充分考量户外探险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及其特点这一基本法律事实,强行调整户外探险习惯俗成的风险承责惯例和约定,既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和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又破坏了户外探险风险自负的公序良俗,其后果只能是两个:一是当事人不服,群众不理解;二是人人自危,户外探险运动乃至竞技竞赛性群众体育活动终结,或者畸形发展。令人可喜的是,从“7.9赵江山洪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的判词来看,虽然没有完全采纳“自甘冒险责任自负”的上诉理由,但已经认可具有一定探险性的户外活动参加者自当认知风险并作出合理判断,并对自身安全负有关注责任;对因自然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结果,活动发起人以及同行队友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数额有限的衡平补偿责任。而北京“北灵山雪地穿越死亡赔偿案”生效判决,则基本上采信了户外探险运动的自甘冒险通说,认定绿野户外网站、活动发起人以及其他活动参加者对夏子意外死亡没有过错责任,驳回死者亲属的全部索赔诉求。但凡通过一南一北两大户外探险致死索赔案例,可以这么说:在AA制自助性户外探险活动中,只要不存在组织者、参加者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形,发生内在致害风险类型的意外事件的风险责任均由受害者自已承担。“自甘冒险责任自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并普遍采信的规则。
3、
当户外探险运动成为全民健身运动中数一数二的活动项目,运动中风险意外发生不能完全避免并成为常见性伤害,其责任承担纠纷又成为困扰、制约全民健身运动健康发展的时候,立法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就产生了。虽然在我国什么社会事件的处理都会“被中国特色”化,立法也不例外,但既然是立法而且是为从西方国家传入的户外探险运动立法,其立法基本原理和法理依据不可能完全摒弃国外既有法则,全部中国特色化。撇开意识形态来看,一是人类的行为法则具有普适性,二是同类的行为活动具有同质性,三是人类社会的一般道德价值判断具有相似性,户外探险作为伴随西方全球航海贸易和内陆传教运动而产生的活动,已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其风险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经历了从公正人仲裁到法庭裁判,从司法判例到成文法,从法理通说到法律规定的淘冶焠炼,自甘冒险、责任自负规则和契约责任原则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探险活动及高危体育运动法律体系的主导。在我国虽然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实施的《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适用国际汽联颁发的运动法规,要求参赛者必须以填写报名表的方式与赛事组织者缔结契约,并要求参赛者必须承诺在比赛或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赛手本人、赛手方的其他赛手、乘客和车组人员的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将不得向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赛事组委会、赞助商、赛事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服务人员、代表、代理机构,以及参与组织、赞助比赛的有关的任何军队、地方机构、全体员工、公司、个人提出追究、索赔的要求;而且进入赛段或活动区域的比赛或活动中,上述保证将扩展到任何其他参赛者、服务人员及其代理机构。第十八条还规定:为了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所有赛事或活动组织者、承办者必须办理充足的社会公众责任保险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参赛人员必须事先做好自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汽联和中国汽联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技术规定,同时也必须事先办理车辆的有关保险。《外国人登山管理办法》中亦明确规定外国登山团队应当与指定的国内登山协作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即以登山议定书的契约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理所当然,登山风险责任也应当由登山议定书所约定。汽车运动虽然不是探险运动,但同属高危运动项目;外国人来华登山虽不等于是中国人登山,但同属探险性质的户外探险运动。由此可见,高危性、高风险性的体育竞技和户外探险运动的风险责任应当适用“参加者风险责任自负”、“风险责任不应向对方或第三方追究、追索”、“风险责任应由自己或者投保的保险机构承担”规则,以及风险责任契约确定原则,已经被国家体育总局所认可并被制订为规章或行规,这是非常可喜的一小进步!可以乐观地说:如果有一天国家修订《体育法》或者制订诸如《高危体育与探险运动人身损害责任条例》之类的法律,有三个基本法理观点是会得到采用:一是风险责任自负,二是风险责任契约化,三是风险责任向保险责任转移过渡。
五、
户外探险运动风险致害责任的合理规避:
户外探险运动具有高风险性和意外事件发生不可排除性。在国家没有制订出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之前,围绕风险致害责任引发的争执乃至诉讼纠纷会不断发生。如何在开展户外探险运动的同时,合理规避不应当的风险责任承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摆在大家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难题。在这里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共同探讨和实践尝试:
一、对AA制自助探险活动发起人的通用性建议:
1、
只在你经常发活动倡议帖的网站发帖,注明为非召集帖,即不是向不特定人群发出活动召集。
2、
最好只相约经常一起同行的驴友出行,坚持谢绝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少年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或接纳其参加,则构成了事实上的临时监护关系,一旦出险,我不用说大家都知道法律后果。在此特别要忠告那些非常热心于组织“老少齐参阵冲顶不落人,登峰极目时童叟喜开颜”之类大部队人马穿越、溯溪活动的倡议者,由于你的热心好心,无意之中已经给自己和同行人带来了超出运动固有风险之外的风险:临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把未成年少年儿童带进探险境地,单从道德角度看也是不应该的。
3、
简单提示本次活动的基本情况和初拟的线路及行程安排,注明活动最终执行方案由同行人共同商定。
4、
特别提示本次活动的性质(AA制自助探险)以及基本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议有意同行驴友自己收集与活动相关联的信息(天气、地理、地质、水文、地图、线路、人文……等),提醒同行人携带必要的户外装备、工具、辅助器材,以及同行人有自我判断是否中途退出活动的权利。
5、
以临时选举或公推的方式确定具有代理性质的活动领队。
6、
特别警示活动过程中发生风险意外事件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建议同行人购买必要的自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营利性自然人召集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的建议:
1、
明示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坚决谢绝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加入监护义务时,风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和限度将放大。
2、
公开详细制订好的活动方案(强度、难度、线路、日程),明确要求参加者谨慎判断自身健康状况和户外技能状态是否适合本次活动;
3、
详列本次活动的主要风险;
4、
公示收取活动费用的方式及其费用构成,特别明示除公共费用之外收费的数额,如领队费、组织费等;允许参加者选择中途退出,并承诺可退还除公摊费用以外的费用;
5、
特别提示收取额外费用所承担的相对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项,以及发生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损害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6、
明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事项(如自然力致害、第三方致害、不听从领队指挥擅自行动、个人自身因素致害等);
7、
要求参加者自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代购服务;
8、
召开行前会,再次告知活动风险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你需根据自己情况来判断是属于什么情况,责任应该如果划分
C. 非营利性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区别
非营利性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区别:
1、非盈利机构与非营利机构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盈利”是指以利润为目的。“非盈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非营利性组织是一类不以市场化的营利目的作为自己宗旨的组织。
2、在表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个定义的时候。这个营字,比盈和赢都要准确。营,说的是一种目的,一种初衷,或者是一种运作方式。赢和盈说的都是结果。不是说,组织不赚钱就是非营利,而是说不以赚钱为目的才是非营利。
3、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4、非营利管理,以前只用于组织,但现在有的大型企业,特别是愿意体现社会责任感,愿意营造高尚企业文化的超大型企业,现在也在运用非营利管理的一些管理要点在工作,并且提升企业的社会地位,中国来讲,最突出的就是海尔。
5、营利性组织:是要实现经营利润的;而非营利性组织,一般从事公益性事业,是不实现利润。因为盈利性组织,是搞生产、销售等产业,他们的经营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利润,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的;而非盈利组织,是国家、企业、个人无偿出资组织的机构,无偿的给社会提供服务的。
(3)营利性体育活动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 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D. 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什么关系
国家体育总局是于1998年3月全国人代会结束后由原国家体委改组成立的,并于4月6日正式挂牌。
经国务院决定,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行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全国体总),英文译文ALL-CHINA SPORTSFEDERATION(缩写ACSF)。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本会宗旨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普及群众体育运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密切合作,联系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本会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 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营利性培训是不是矛盾
这些应该并不是矛盾的,因为对学生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等等的培训,也是需要精力投入的,所以都是盈利性质的。
F. 体育总局在在中国举办的重大赛事中扮演什么角色
一般在国内的重大赛事里是作为主办方或管理部门。进行赛事立项审批、提供赛事规则、裁判仲裁等。
通常说的体总实际上是三个部门,总体来说全国的体育运动项目的管理、竞技竞赛管理和审批举办、竞技体育发展、奥运工程、群众体育、全民健身统统是由它负责管理。上对国务院负责。
国家体育总局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
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主要职责:
(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全国体总),英文译文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缩写ACSF)。
(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
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三)本会宗旨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普及群众体育运动,提高全民族的
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中华全国体育总
会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密切合作,联系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本会一
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四)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缩写为“COC”。
(二)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
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
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三)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宣传和发展奥
林匹克运动。
(四)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
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
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五)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G. 是不是营利性单位
您好,
营利性服务业与非营利性服务业
营利性服务业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产业化发展为方向,并受市场机制调节供求的服务业。在我国现阶段,营利性服务业除了包括批发零售、餐饮、房地产等竞争性市场服务业以外,还包括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领域中的营利性部门提供的服务,例如,教育中的职业教育,卫生服务中的营利性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和非公共卫生服务。
非营利服务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主要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提供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业。主要包括基础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科研院所等。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自1985年以来实施的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第三产业内部又被划分为两大部门和四个层次。两大部门是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
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流动类,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地质普查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研、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类,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从以上分类可见服务领域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H. 户外活动无责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法律的效益
如果组织者没有获利,签订无责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的效力。
I. 如何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定如下:
1、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2、两者资金的来源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出资或资助;社会的捐赠;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而收取的费用;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多为出资人直接投资或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3、两者收入的分配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不能用于分配、向外投资或用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对内部职工工资的自主调整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营利性组织自主决定收入的使用方向,可以分配,也可以用于自身发展和向外投资。
4、两者税收的政策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因其公益性和非营利目的,享有合法的免税地位;营利性组织不能因其性质和宗旨而享受免税政策。
5、两者审核认定的程序不同
非营利性组织应由专门的管理部门经过审核认定,确认其非营利性质。营利性组织只要注册登记就可以,不需要专门的营利性质认定。
J. 营利性经营活动与非营利性经营活动有何划分界限
除了下述以外,都是营利性的。
非营利性组织
是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举办专的从事非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呢?其认定标准应是:经有权机关登记,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规费或有偿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并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不具有营利性,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这些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是非营利性组织。 (二)非营利性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分布在教育、医疗、文化、科研、体育,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部门的服务性单位,第二类是行政主管部门与民间资金相结合组成的单位,第三类是自治性的民间组织。 (三)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营利收入和非营利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