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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体质

发布时间:2020-11-24 05:27:22

1. 什么是灵异体质

灵异体质:
在鬼怪小说中,常常有些人,可以看到、接触到常人看不到的东西,能够跟鬼魂进行交流,这些人被统称为灵异体质者,或者说灵媒。
通常来说一般认为体质较弱的人或者正在走背运的人因为阳气弱容易看见这些,也有些人则是天生八字纯阴,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具有"阴阳眼"而成为灵异体质者。

灵异[ líng yì ]

释义:

1.神灵。

2.神奇怪异。

3.指神奇怪异之事物。

4.犹灵验。

5.贤俊、奇才。

6.指聪慧,不同寻常。
因此 ,灵异体质可以理解为神奇的,奇怪的不同寻常的体质。

灵异,就是我们人类对未知神秘现象的一种统称。某种现象的确发生了,但以现有的科学知识解释不通的现象,这种现象往往以一种神秘的方式出现。有时候人们也会把它的神奇程度夸大,使其更难得到合理的答案。其实,任何事物的发生都会有它的道理,只是我们并没有知晓它的科学面。依照我们常理的思维逻辑,去分析这些未知的事物时,我们经常会把自己对新奇事物惊异附加到这件事物上,使得这种未知变得更加神秘莫测。

以上回答引自网页链接

2. 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怎样处理

不能不收哇 .那就要特殊照顾了 ,这样的孩子比较容易被孤立 ,安全也不好负责 .先劝说一下孩子的家长 ,因为家长也有责任 ,要让她明白这事儿可能会对孩子怎样怎样 .干脆让他转个残疾人学校 .如果家长不同意那就收下 .提点一下老师 ,注意学生安全 !让学生多和那位同学说说话 ,关心一下他 .对孩子的病情会很有帮助

3. 特异体质是什么

特异性体质,指身体对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

特异性体质是一种主要由于个体生化机制异常所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无免疫机制参与,多与遗传性缺陷有关。

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的动物,服用具氧化作用的药物(如磺胺药)时可引起溶血,特异体质反应是遗传药理学的研究课题之一。

随着过敏性疾病在工业化国家中的日渐流行,导致了对可能影响过敏性疾病发展的因素分析越来越多。尤其是对围产期和婴儿期早期阶段的可能因素进行了分析。

各式各样的外部因素作用应该和个人的遗传体质放在一起进行考虑,多个研究显示:环境危险因子的冲击对于有和没有遗传学上敏感倾向的个人是完全不同的。

(3)异体质扩展阅读:

过敏体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禀赋的遗传;过敏体质主要由遗传因素引起。

身体的构成来源于父母的本质,《灵书·天念》曾作过简单的描述:“愿听人从生命开始……”母亲是基础,父亲是基础,血液已经调和,阵营的守卫已经形成,内脏已经形成,精神已经完全形成,你就是一个男人。”

人是以父母为基础的,存在着出生时的个体差异,这也来自于父母的天赋。先天不足的体质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着相对平衡的阴阳敏感性。在没有致病因素的作用或作用未达到阈值时,个体仅保持这种易感性,不会引起疾病。

目前,西医对变应性疾病的治疗方法主要包括病因的特异性治疗和对变应性反应的非特异性防治。

然而,特定过敏的病因是难以确定,某些过敏原不能用于注射,和用于脱敏的抗原通常无法包含所有过敏物质,耗费时间和麻烦,难以坚持,和有很大的副作用,容易失败,因此临床应用非常有限。

4. 什么是灵异体质

较为科学的解释是,所谓鬼怪或者人的魂魄,都是一些电磁场,刚死之人,所形成的电磁波仍然未完全衰减,所以灵异体质者可以通过比常人更加灵敏的“第六感”感知到这些电磁波的存在,从而能跟所谓的“灵魂”进行交流。

“灵异体质“所指的就是现世活人具有和神明及灵体交流的体制,具备与虚空法界沟通的能力,就都可以统称为“灵异体质”。“灵异体质”还分为两种,一种是与生俱来的,仙门称之为本性灵异体质;一种是后天所修习得来的,仙门称之为后天灵异体质。

(4)异体质扩展阅读

1、能感觉到、听到、看到、触摸到、嗅觉到虚空法界的一切神明灵体。有的朋友可能会说了,怎么还有嗅觉到呢?我在这里要告诉大家,佛国、天界的芳香气味,沁人心脾,神清气爽;阴间、地域的味道,尤其是恶鬼的味道,让人作呕,无法呼吸。

2、聪明伶俐,心灵手巧,思维敏捷,却忘性很大,记忆不牢固;多愁善感,慈悲心肠,敢爱敢恨,却没有心机,坦诚率真。

3、从小喜静厌噪,恐惧陌生人,尤爱神佛图像、寺庙道观、神话典故、鬼神传说。

5. 特异体质的患者自我保护

有特异体质者应避免与过敏原接触以预防发病。这就需要患者了解自己对那种东西过敏,从而达到更好保护自己的效果。

6. 特异体质怎么赔偿

伤害行为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案例时有报道,此类案件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发现,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忽视了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客观辨证分析,或者说在因果关系上背离了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实际关系而存在主观臆断的情况;二是多从学理或法条出发而忽视了司法的公平价值。笔者试从科学鉴定的视角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作出进一步探析,进而提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的立法建议。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土地相邻,为排水一事二人曾发生矛盾。2005年4月17日13时,二人因如何排水又发生争吵并扭打,宁某某连续挥拳击打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被打后追撵宁某某,在追赶中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在原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等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致心跳骤停而猝死。①
二、主要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宁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陈某的死亡,但系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因为宁某某不可能预见被害人陈某患有冠心病,而被害人本身的疾病,即使没有他人的击打行为,也可能因情绪激动等自身因素而发病导致死亡。
2、宁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宁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陈某的胸部和头部,作为精神正常的人,根据自已的主观认知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确实因宁某某的击打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冠心病,造成其死亡的结果。
3、宁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宁某某明知自己的击打行为会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而连续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头、胸部,引发被害人冠心病发作,导致其死亡。
三、法医学关于死因的鉴定
法医学关于死因的鉴定,主要是根据法医学理论及技术对引起死亡的各种原因的主次位置及损伤、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等。法医学上一般将死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死亡诱因等。
1、直接死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10版(ICD-10)的定义,直接死因是直接导致死亡的损伤或疾病。如某人胸部被刺一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出血性休克就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直接死因。
2、根本死因
根据ICD-10的定义,根本死因是导致直接死因的损伤或疾病,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损伤或疾病。如上例中胸部被刺一刀就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损伤,是根本死因。
3、死亡诱因
因轻微外伤、体力活动或精神因素等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死亡时,这些单独存在时不足以致死的因素称为死亡诱因。诱因不能归类为ICD—10 分类的死因情况,也即诱因从本质上说不是死亡原因。根本死因、直接死因、死亡诱因的相互关系可用下图表示:②
死亡诱因
根本死因直接死因 个体死亡
就本案来说,各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可表示为:
死亡诱因(击打胸部、头部)
根本死因(冠心病) 直接死因(心跳骤停) 个体死亡
四、对主要观点的评析
1、关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宁某某的击打行为是陈某冠心病发作的直接原因,而冠心病发作又是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推论出宁某某的击打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该推论是错误的,是没有科学依据支撑的,从法医学上说,诱因与死亡之间是不存在本质必然联系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③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伤害致人死亡的,是指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形。所以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让宁某某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对宁某某来讲明显不公平。如果宁某某击打的是正常体质的人,尚不足以造成轻伤害的结果,不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连民事赔偿责任都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就可以了。
2、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
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过失,客观上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且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由于宁某某的击打行为不是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即使宁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也构不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关于意外事件的观点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本案中,首先宁某某的击打行为不是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冠心病;其次,宁某某对引起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冠心病,除非他是知情人,否则作为一般人根据常识是无法预见的,所以,陈某的死亡确实符合意外事件的规定。但是仅如此定性处理,对陈某而言确实有失公平,如果不是宁某某连续击打而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至少当时其潜在冠心病未必会发作而致死,即使以后因自身的原因诱发冠心病发作,也未必不治身亡。所以,在肯定陈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宁某某不必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深入剖析宁某某的击打行为在陈某死亡中的作用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五、深入分析及立法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公平;同样不让宁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对死者陈某而言也显失公平,这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其实,是“要不要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思维把我们带进了死胡同,我们只有跳出这一思维定势,才能找出公平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方法,不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宁某某可以不承担其他刑事责任。我们知道一个伤害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只要造成轻伤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宁某某击打陈某的行为是否能达到轻伤害的程度呢?对此问题实践中一般从击打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去分析,但这类诱因行为一般不会造成轻伤害的结果。这种思维是片面的,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在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时会产生更大的危害,就象木炭一样,本身没有多大破坏力,当与硫磺、硝石混合在一起时,就能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所以,对诱因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应作出更恰当的评价。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比如烧伤人体表面积浅II度5%以上即构成轻伤。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比如成人II度烧伤达体表面积30%以上即构成重伤。
宁某某击打陈某某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显然无法比照轻伤、重伤标准中的任一条规定作出鉴定。为了便于说明,我们把伤害行为对人身造成的伤害进行量化,假设一伤害行为造成死亡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为100%,对人体健康造成5%损害的构成轻伤(仅烧伤皮肤浅Ⅱ度5%即构成轻伤,把损伤整个人体健康的5%作为轻伤标准是足够的),造成30%损害的构成重伤。那么,宁某某击打陈某致其发病死亡,对其健康损害的百分率能达到多少呢?我们知道,宁某某的击打行为如果不是陈某患有冠心病并不会造成死亡,同样陈某的冠心病在没有外因的情况下也不会发作造成死亡的结果,而当两种原因结合在一起时就产生了最严重的结果——死亡,死亡的发生与两种因素都有关系,虽然冠心病是主要原因,但诱因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至关重要,诱因在其中的作用能否造成对人体健康30%的损害即重伤的程度不易判定,但显然是能够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5%损害即轻伤害的程度的。也就是说,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轻伤害的刑事责任是有科学依据支撑的。这样处理,对双方来说也应是公平合理的。
当然现有立法并无相关规定,为公平处理此类案件,建议刑法第234条增加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诱发他人潜在疾病加重致人死亡的,比照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如此,则有利于依法公平处理此类案件,促进社会和谐。
①余松 汪少云:《伤害行为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应如何定性》,载《安徽检察》,2008年第6期。
②侯一平主编:《法医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12页。
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5版,第27页。
(作者: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

7. 幼儿园特异体质专案管理

低体重、消瘦幼儿管理记录
*年*月*日
幼儿姓名内 年龄 性别容 所在班级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
孩子出生时体重、身长 有无早产□ 窒息□ 难产□ 粪染□
孩子期初体重
孩子期末体重
出现低体重的情况分析
实施对策
效果分析

8. 什么是灵异体质

就是身体很容易被鬼神附上身的意思,就是我们常说的鬼上身.
体质有寒热之分,如何区分人体属热证还是寒证,比较简单的检测方法是:

若感到喝热水舒服,大体属寒证,一般来说,虚寒体质的人基础代谢率低,体内产热量少,四肢即便在夏季也是冷的,他们面色较常人白,很少口渴,也不喜欢接触凉的东西,包括进空调房间。

若感到喝凉水舒服,大体属热证,实热体质的人代谢旺盛,产热多,经常脸色红赤,口渴舌燥,喜欢吃冷饮,易烦躁,常便秘。

认识自己的体质

人的体质有寒热虚实之分,先认识自己的体质,再配合相应性质的食物,便能达到保养身体之效。

寒冷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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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体质”的人,产热能量低,所以手足较冰冷,脸色比一般人苍白,容易出汗,大便稀,小便清白,肤色淡,口淡无味,喜欢喝热饮,很少口渴,即使炎炎夏日,进入冷气房也会觉得不适,需要喝杯热茶或加件外套才会舒服。这类体质的人饮食上宜选择偏温热者。

体质属冷性,较怕冷,偏向贫血症,若食用寒凉性食物时,则将使其冷症更严重,由于四肢之冰冷感增加,促使末稍血液循环不良,造成即使在天暑之际,仍有手足麻痹之感觉,一到冬天则受寒冷环境之影响疼痛更剧。

温热体质

“热体质”的人,产热能量增加,身体较有热感,脸色红赤,容易口渴舌燥,喜欢喝冷饮,小便色黄赤而量少,进入冷气房就倍感舒适。这类体质的人不太适宜服用温热性质的饮食,反而吃一些寒凉滋润的食物,方能维持身体之平衡,感觉舒服,减少全身性的热感。

体质虚与实

“体质虚”是生命活动力衰退所造成,人的精神比较萎靡。“体质实”则容易发热、腹胀、烦躁、呼吸气粗,容易便秘。

除了以上分类外,体质还有寒热虚实交杂的可能,约略可分“寒与偏寒”,“热与偏热”,又或以一般来区分。

说到食物属性,中医有所谓“四气”,这是指食物进入体内,会产生“寒、热、温、冷”的作用,如果不温不热,不寒也不凉,则归属于“平”性,而每种水果,都有其属性,一般分为“温热”、“寒凉”、“甘平”三类。

温热类水果

所谓温热水果,指的是热量密度高、糖分高的水果。吃下去后,肝脏的葡萄糖磷酸化的反应加速、肝糖合成增加、胰岛素与升糠泪素比例上升、脂肪酸合成提高,三酸甘油脂合成也提高,肝脏充满了待送出的油脂和糖,就容易上火,身体能量增加,就比较“热”。

温热类水果有:枣、栗、桃、杏、龙眼、荔枝、樱桃、石榴、菠萝等。体质燥热的人吃这类水果应适量。

寒凉类水果

体质虚寒的人对这类水果应慎用。寒凉类水果包括:柑、橘、菱、香蕉、雪梨、柿子、百合、西瓜等。

甘平类水果

甘平类水果有:葡萄、木瓜、橄榄、李子、梅、枇杷、山楂、苹果等。这种水果适宜于各种体质的人。

9. 如何描述异化体质

异化作用:生物体把自身的组成物质进行分解,并释放能量,供给生物体生命活动的需要,这个过程称为异化作用.同化作用:是新陈代谢 中的一个重要过程,作用是把消化后的营养从新组合,形成有机物和贮存能量的过程.青春期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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