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胸腺淋巴体质不受外界影响下会死亡吗
不太清楚想到表达什么。
『贰』 胸腺淋巴体质能活多久,有什么具体的病症,怎么能确诊,要具体的。
胸腺淋巴体质是一种特异体质,其特点往往仅发现胸腺肥大,当然也有表现为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心脏较正常偏小、主动脉根部周径偏狭、肾上腺和性腺发育不良等。具有这种体质的人,身体瘦小,体质脆弱,机体抵抗力显著下降,应激能力差,偶然可能由于不良刺激、激动、惊吓或轻微外力作用等或因轻微疾病、临床操作、疫苗注射、小手术、抽血及微小剌激而发生猝死,并常因此容易引起各类纠纷,应该引起医生和家长的注意。
『叁』 美丽女孩突然离世 猝死背后有何原因
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观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 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但由于死亡发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饭、饮酒、 走路、爬山、骑车、赛跑、讲演、劳动、休息等日常活动过程中,在事前没有征兆的情况一,突如其来,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与人抓扯和打架斗殴过程中,或在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更易被人们怀疑为外表不留痕迹的谋杀或伤害致死。与此相反,在有的杀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又鱼目混珠,将谋杀伪称为暴卒身亡。因此,当发生这类事件时,法医检验成了澄清疑点,揭露犯罪,保护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 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 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 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 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 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 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 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成 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 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佯,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 1.精神因素 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 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 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 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 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还应提取胃内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脑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分析检查。就绝大多数猝死来说,死者器质性病变比较明显,通过尸检是能够查明引起猝死发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的尽管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尸体检验,仍不能查出足以构成死亡原因的病理变化。本节开头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急死事件的检验,必须慎之又慎,切勿轻易作结论。
『肆』 猝死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只要血压正常 一般不会发生意外 建议定期测血压
『伍』 胸腺淋巴体质能活多久,有什么具体的病症,怎么能确
胸腺淋巴体质种特异体质其特点往往仅发现胸腺肥大当也有表现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心脏较正常偏小、主动脉根部周径偏狭、肾上腺和性腺发育良等具有种体质人身体瘦小体质脆弱机体抵抗力显著下降应激能力差偶能由于良刺激、激动、惊吓或轻微外力作用等或因轻微疾病、临床操作、疫苗注射、小手术、抽血及微小剌激而发生猝死并常因此容易引起各类纠纷应该引起医生和家长注意
『陆』 疾病中,哪几种是可以直接导致死亡的
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死亡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
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
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
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
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
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死亡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成
年人的死亡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死亡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柒』 胸腺淋巴体质是什么东东
胸腺淋巴体来质是一种特自异体质,其特点往往仅发现胸腺肥大,当然也有表现为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心脏较正常偏小、主动脉根部周径偏狭、肾上腺和性腺发育不良等。具有这种体质的人,身体瘦小,体质脆弱,机体抵抗力显著下降,应激能力差,偶然可能由于不良刺激、激动、惊吓或轻微外力作用等或因轻微疾病、临床操作、疫苗注射、小手术、抽血及微小剌激而发生猝死,并常因此容易引起各类纠纷,应该引起医和和家长的注意。胸腺淋巴体质的小儿从总体上免疫力比较弱。这种疾病是一个机体免疫系统变异的疾病,通常属于变态反应性疾病,与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一类疾病,目前小儿患此类疾病的几率很低1/100000,不属于遗传性疾病。
『捌』 我想求一些给重大案情中的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谢谢!
桩人命案的无罪辩护
1998年12月1日上午6时许,在温州双屿稽师单达五金厂内,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夫妇因琐事与叶志操夫妇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扭打,叶志操在这场争打中致死。1999年12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被告11年和5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无罪。2000年4月24日,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市中院裁定重新审理了这起案件.控辩双方再次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经过两三个小时的唇枪舌战,依然没有结果。法院宣布“择日另行判决”。
据经办津师介绍,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控辩双方对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分岐很大,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一直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审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8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检察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牛法辩解:我只打叶的头部一下,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律师朱祖飞在辩护词中就控方指控被告人陈牛法故意伤害致死罪事实不清一说做了详细的说明。
他认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与一般殴打行为予以严格区分,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两被告人与受害人叶志操系同厂工人因一艇琐事而争吵,继而发生互殴的情况,被告人陈牛法仅打了受害人一拳。从被告人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双方没有什么过深的成见,仅为一点锁事而争吵,根本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同时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朱律师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他认为,叶志操的死亡是抑制死。也就是胸腺淋巴体质的人受到轻微的刺激而引起猝死。这可有法医的鉴定书予以证明:受害人叶志操是个胸腺淋巴体质的人,根据法医学的原理,具有这种特异体质的人受到轻微的刺激或感染即可引起猝死。同时鉴定书审查意见也曾提出.叶的死亡不排除抑制死的可能。
因此,朱祖飞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为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休,致入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子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尚能供认上述事实,且被告人陈年英在共同故意伤害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牛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陈年英犯故意伤害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丽的损害赔偿费69000元和30000元;被告人陈牛法、阵年英对其总经济损失99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
对此判决,.陈牛法、陈年英表示不服,分别以“一审判决错误”.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二审中再次为他们辩护
朱祖飞认为,一审的认定事
实错误。他的根据其一是司法部门的审查意见书上认为“叶的脑干的小灶性出血难以认定为死亡原因”。其二,陈牛法仅打了受害人一拳,同时有证据证实叶突然倒地死亡,其死亡经过短暂、快速。如果叶志操系脑干损伤死亡,死亡时间应较长。朱律师还引用了司鉴所对叶志操胸腺淋巴组织增生活跃的鉴定后指出,叶系胸腺淋巴体质,受到轻微的刺激就可以发生抑制死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据此,作出
终审裁定,撤销鹿城区人民法院(1999)鹿刑初宇第8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
4月24日下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控方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书当庭举证,认为叶志操的死因符合头部受外刀作用后脑干挫伤、出血所致。鉴定书写道:受害人叶志操在与他人扭打过程中,大脑被拳击后即刻倒地死亡。尸体解剖验发现脑t点灶性出血,其他器官未发现致命性损伤,结合案清调查分析,认为叶的死亡符合头部外伤后脑干损伤,出血所致。
这份鉴定书也对叶系抑制死的说法进行反驳,认为他的死不符合抑制死的诊断标准。而对胸腺淋巴体质急死说”.这份鉴定书也认为不能成立,因为对于该体质急死学说,目前学术界倾向于否定”。而在法庭上,被告人律师朱祖飞认为该鉴
定书是错误的
此案的主审法官陈朝辉说,此案现正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进行合议庭合议,近日将有判决结果。
本报记者衰寿省(转载自2000年4月27日《温州晚报》的《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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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陈牛法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朱祖飞2005-08-1013:44:24来源:中国刑辩网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牛法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牛法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中法技审(2000)第21号法医文证审核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科温公刑尸检(98)17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其中市中法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第一、按照法医学原理,脑干挫伤的病人在脑干的组织切片中应发现:(1)脑干挫裂伤。脑干损伤部位的神经组织连续性遭到破坏,局部有出血、水肿,可合并脑神经及神经纤维挫伤和撕裂伤。(2)脑干点状及灶状出血(本案仅见几个红细胞渗出);(3)脑干软化。即脑干局灶性组织缺血。随后则出现大量的格子细胞,吞噬并清除软化的坏死组织。而本案脑血管周围仅有几个红细胞渗出,而没有脑干挫裂伤及脑干软化的表现。故认为叶系脑干挫伤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两鉴定书犯了把脑干点状出血与脑干挫伤等同起来的错误。据司法部司法所的鉴定时所见,死者叶志操脑干的组织切片中见血管扩张(据了解,法医仅见到血管边几个红细胞)。点状出血系血管扩张渗出所致,是死者常有的表现,并非是脑挫伤造成的。
第三、市中院法医鉴定书认为脑干内的局灶性出血系脑出血管的摩擦与撕裂造成的。本辩护人认为,该观点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的,既然脑血管的撕裂,那么撕裂口何在?没有撕裂口,何来脑血管的摩擦与撕裂。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
第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叶志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肺、肾出血均系钝物打击所致。这一认定也是完全错误的,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是擦伤,系叶死亡后尸体被拖拉所造成的,肺、肾出血系猝死症状。
第五、市中院法医鉴定认为本案抑制死难以成立。本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具体理由见第二大点。
第六、胸腺淋巴体质急死学说,虽然近100年来,医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客观事实上,国内一直来仍旧陆续有胸腺淋巴体质猝死的报道,浙江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和病理解剖学教研室对40多年来遇到的胸腺淋巴体质猝死14例进行死因分析,其中11例与胸腺淋巴体质有关。在医学界对胸腺淋巴体质急死学说有积极肯定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市中院法医鉴定却对叶死亡断然排除其与胸腺淋巴体质无关,其鉴定科学性何在?
第七、司法部司鉴所鉴定是权威鉴定,鉴定法医仔细观察送检标本,综合案件情况,作出符合法医学原理的鉴定,认为叶志操脑干的小灶性出血难以认定为死亡原因,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认定的事实及鉴定的科学性,所以法院对该鉴定结论应予采纳。值得指出的是,该鉴定书是控方移送到一审法院的,并非是辩方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是辩方提供的证据,是错误的。
第八、中院法医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项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本案在对鉴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竟然由中院法医室鉴定,违背了上述规定,其鉴定结论是无效的。
二、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叶志操系脑干损伤死亡,是完全错误的。叶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
第一、据上诉人陈牛法交代,陈牛法仅打了受害人一拳。
第二、在扭打中,陈牛英用膝盖顶了叶身上一下,“叶便松手了,倒地了”。说明叶在受到不重的外力作用下,即刻死亡,其死亡经过是短暂、快速。
第三、若脑干损伤死亡,死亡经过时间较长,与本案不符。
第四、司鉴所(1999)病鉴字第31号书证审查鉴定书的分析结
论指出:叶志操脑干的小灶性出血难以认定为死亡原因。
第五、司鉴所鉴定书的分析说明第(二)点指出:“在组织切片检验中,镜下显示叶志操的胸腺实质面积与胸腺组织全面积之此大于40,并见胸腺淋巴组织增生活跃”。根据法医学原理,叶系胸腺淋巴体质,受到轻微刺激就可以发生猝死。
第六、司鉴所鉴定认为:“叶的死因不排除因受外力的作用发生抑制死的可能。
第七、通过全面尸体解剖检查,已经绝对排除了重要的致死性病变、机械性损伤或中毒等。
第八、本案没有充分的暴力死证据。
综合上述几点,本辩护人认为叶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是胸腺淋巴体质猝死。故一审判决认为叶系脑干损伤死亡,是完全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陈牛法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与一般殴打行为予以严格区分,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一般殴打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行政处罚。区分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罪,出了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之处,其客观伤害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本案两被告人与受害人叶志操系同厂工人,因一般琐事而争吵,继而发生争吵,根本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故意伤害罪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告人伤害为前提,即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后果,而不包括轻微伤。本案从损害后果来看,除猝死的症状(如脑干点壮出血,肺肾出血、脾淤血及其他皮肉出血的急死症状)与擦伤的症状(擦伤系受害人死后因尸体被拖拉造成的)其他没有任何的损伤症状,也就是本案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的轻微伤后果,何况是轻伤或重伤的严重后果。故意伤害(致死)罪是结果加重犯,本罪结果只能是伤害(轻伤或重伤),本案伤害前提都不存在,何来结果加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及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被告方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
四、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本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供和议庭参考。
一、本案能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客观上看,本案也出现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认为,叶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也就是叶受到刺激而引起的急死。假设本案排除意外事件,那么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本案轻微的刺激造成叶的死亡到底是谁造成的,是陈牛法还是陈年英呢?还是受害人情绪激动或按压所造成的呢?就此,本案也存在事实不清,无法认定。
二、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假设本案是两被告人的其中一个人的轻微刺激而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的话,本案也应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引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能预见。
本案受害人叶志操受到轻微刺激就可死亡,就是绝顶聪明的人也是不可能预见。两被告人是是自农村的打工者,因而不能要求他们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轻微成绩)可能造成身高马大的叶志操死亡的结果,他们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综上所述,也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一审判决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陈牛法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因此,本辩护人认定被告人陈牛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敬请法庭能予以采纳,同时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以下二点应引起合议庭充分重视:一、不能因为叶志操已死,就来客观归罪;二、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采用疑罪从轻的作法对被告作有罪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朱祖飞 律师
2000年5月15日
『玖』 猝死是什么定义
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观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
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但由于死亡发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饭、饮酒、
走路、爬山、骑车、赛跑、讲演、劳动、休息等日常活动过程中,在事前没有征兆的情况一,突如其来,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与人抓扯和打架斗殴过程中,或在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更易被人们怀疑为外表不留痕迹的谋杀或伤害致死。与此相反,在有的杀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又鱼目混珠,将谋杀伪称为暴卒身亡。因此,当发生这类事件时,法医检验成了澄清疑点,揭露犯罪,保护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
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
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
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
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
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
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
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成
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
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佯,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
1.精神因素
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
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
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
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
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还应提取胃内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脑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分析检查。就绝大多数猝死来说,死者器质性病变比较明显,通过尸检是能够查明引起猝死发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的尽管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尸体检验,仍不能查出足以构成死亡原因的病理变化。本节开头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急死事件的检验,必须慎之又慎,切勿轻易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