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徐公桥小学三年级的特异体质表的样子
徐公桥小学三年级的特异体质表的样子,
可询问学校教务处和办公室。
你若喜欢,
便是晴天。
㈡ 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及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款和具体案例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应属学校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小学特异体质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确立学校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无需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并且该责任为法定责任,不能被推翻。
㈢ 介绍几个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㈣ 小学生在校受伤害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看看用《伤害事故处理办》(全文)
第章 总则
第条 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伤害事故保护、校合权益根据《华民共教育》、《华民共未保护》其相关律、行政规及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校实施教育教或者校组织校外及校负管理责任校舍、场、其教育教设施、设施内发造校身损害事故处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伤害事故应遵循依、客观公、合理适原则及、妥善处理
第四条 校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校舍、场、其教育教设施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安全工作指导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措施指导、协助校妥善处理伤害事故维护校教育教秩序
第五条 校应校进行必要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预防消除教育教环境存安全隐患;发伤害事故应及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
校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应针龄、认知能力律行能力同采用相应内容预防措施
第六条 应遵守校规章制度纪律;同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龄、认知能力律行能力避免消除相应危险
第七条 未父母或者其监护(称监护)应依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校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工作
校未承担监护职责律规定或者校依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伤害事故责任应根据相关事行与损害间关系依确定
校、或者其相关事错造伤害事故相关事应根据其行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间关系承担相应责任事行损害发主要原应承担主要责任;事行损害发非主要原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列情形造伤害事故校应依承担相应责任:
()校校舍、场、其公共设施及校提供给使用具、教育教设施、设备符合家规定标准或者明显安全素;
(二)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重安全隐患未及采取措施;
(三)校向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符合家或者行业关标准、要求;
(四)校组织参加教育教或者校外未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未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五)校知道教师或者其工作员患适宜担任教育教工作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校违反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事宜未参加劳、体育运或者其;
(七)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宜参加某种教育教校知道或者应知道未予必要注意;
(八)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校发现未根据实际情况及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良加重;
(九)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履行职责程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关规定;
(十)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负组织、管理未职责期间发现行具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未擅自离校等与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校发现或者知道未及告知未监护导致未脱离监护保护发伤害;(十二)校未依履行职责其情形
第十条 或者未监护由于错列情形造伤害事故应依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律规规定违反社公共行准则、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龄认知能力应知道具危险或者能危及行;
(二)行具危险性校、教师已经告诫、纠听劝阻、拒改;
(三)或者其监护知道特异体质或者患特定疾病未告知校;
(四)未身体状况、行、情绪等异情况监护知道或者已校告知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五)或者未监护其错
第十条 校安排参加提供场、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消费与服务经营者或者校外组织者错造伤害事故错事应依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列情形造伤害事故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并律责任:
()震、雷击、台风、洪水等抗自素造;
(二)自校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
(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理状态校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四)自杀、自伤;
(五)抗性或者具风险性体育竞赛发意外伤害;
(六)其意外素造
第十三条 列情形发造身损害事故校行并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关律规或者其关规定认定:
()自行、放、返校、离校途发;
(二)自行外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
(三)放、节假或者假期等校工作间外自行滞留校或者自行校发;
(四)其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
第十四条 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与其职务关行或者、教师及其故意实施违犯罪行造身损害由致害依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伤害事故校应及救助受伤害并应及告知未监护;条件应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伤害事故情形严重校应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关规定及向同级民政府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校要求或者认必要指导、协助校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校教育教秩序
第十八条 发伤害事故校与受伤害或者家通协商式解决;双自愿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未监护依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调解申请认必要指定专门员进行调解并应受理申请起60内完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事故处理达致意见应调解员见证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调解期限内双能达致意见或者调解程提起诉讼民院已经受理应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事
第二十条 经调解达协议事履行或者反悔双依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校应事故处理结书面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结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同级民政府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伤害事故负责任组织或者应按照律规关规定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伤害事故赔偿范围与标准按照关行政规、性规或者高民院司解释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认校责任依照关律规及家关规定提相应调解案
第二十五条 受伤害伤残程度存争议委托具相应鉴定资格医院或者关机构依据家规定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校伤害事故负责任根据责任适予经济赔偿承担解决户口、住房、业等与救助受伤害、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直接关系其事项
校责任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能原则受伤害给予适帮助
第二十七条 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履行职务故意或者重失造伤害事故校予赔偿向关责任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伤害事故负责任由其监护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行侵害校教师及其工作员及其组织、合权益造损失或者未监护应依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达协议、经调解形协议或者民院效判决应由校负担赔偿金校应负责筹措;校力完全筹措由校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校举办者条件通设立伤害赔偿准备金等种形式依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条 校条件应依据保险关规定参加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参加校责任保险
提倡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尊重意愿前提校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伤害事故校负责任且情节严重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关规定校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关责任行触犯刑律应移送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管理混乱存重安全隐患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改应依据律规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伤害事故发负责任由关部门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关责任行触犯刑律应移送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纪律造伤害事故负责任校给予相应处;触犯刑律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监护、亲属或者其关员事故处理程理取闹扰乱校教育教秩序或者侵犯校、校教师或者其工作员合权益校应报告公安机关依处理;造损失依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所称校指家或者社力量举办全制(含特殊教育校)、各类等职业校、高等校本办所称指述校全制读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园发幼伤害事故应根据幼完全行能力特点参照本办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教育机构发伤害事故参照本办处理
校注册其受教育者校管理范围内发伤害事故参照本办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自20029月1起实施原家教委、教育部颁布与身安全事故处理关规定与本办符本办准
㈤ 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怎样处理
不能不收哇 .那就要特殊照顾了 ,这样的孩子比较容易被孤立 ,安全也不好负责 .先劝说一下孩子的家长 ,因为家长也有责任 ,要让她明白这事儿可能会对孩子怎样怎样 .干脆让他转个残疾人学校 .如果家长不同意那就收下 .提点一下老师 ,注意学生安全 !让学生多和那位同学说说话 ,关心一下他 .对孩子的病情会很有帮助
㈥ 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
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在我国有很多,一一列举不过来,主要发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几种: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发期。最近频频发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为。我们建议:1.加强防护措施,安装护栏的话,最好间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户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养成开窗拉窗帘的习惯;4.告诉孩子任何时候不要靠近窗户;5.不要反锁房门,有事情可以托付给邻居照顾。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发期,尤其是留守儿童人群,每年这个时候,他们结伴去池塘、小河边玩水野泳,这些地方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隐患多,很容易发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体性伤害频发,一个孩子落水,其他孩子为救人也相继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让孩子发生意外不是鲜有的案例。作为家长,为人父母前,先要学习起码的安全常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婴儿,即使是大人不经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导致意外的发生。拿孩子抛着玩,相信这样的例子不多见,孩子大脑四肢骨骼结构都在发育中,经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险重重。严格意义上讲,这应该属于虐童罪的范畴。
另外,发生较少的还有撞车,狗咬,被遗弃等等的意外伤害。在此不一一赘述。
㈦ 体罚特异体质学生,造成伤害怎么办
体罚也不少见来。甚至可能造成严重源的家庭暴力。 体罚的度要控制,要让老师赔偿金钱损失. 3,让校长批评老师. 4,老师怎么对待学生的,若经过同意,就让学生怎么对他。 2,公安局和市长热线...。 目前在学校教育中已经不赞成体罚,报告教育局..。 1,对于那些开始体罚试点的学校,不能让冲动型的老师来教这些孩子,以免控制不好度的问题。有一些地方甚至将体罚作为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在家庭教育中,严重时. 5体罚是一种以身体折磨或者身体伤害作为惩罚手段的强制教育方式。是惩罚性教育中最为常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