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体质舞蹈 > 故意伤害特异体质

故意伤害特异体质

发布时间:2021-03-04 14:58:33

A. 关于特异体质阻断因果关系

特异体质是不能阻断因果关系的,男的行为与老太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有轻内伤故意容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对重伤死亡结果是过失),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如果是男的跟老太太发生口角,在摩擦的过程中打了几拳,现实情况一般定过失致人死亡。

B. 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应如何定性

  1. 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发,而不是嫌疑人故意杀害,因此不具备故意杀人内罪。

  2. 如果受害人容不是因为打架而引起心脏病发,嫌疑人无需负法律责任。

  3. 如果受害人是由于与嫌疑人冲突而引起的心脏病发,是由于心脏病发后得不到有效救治,需付故意伤人罪或误杀责任(视情节而定)。

  4. 如果受害人由于与嫌疑人打架造成身理病变,心脏病发,嫌疑人阻捞或隐性阻捞导致死亡,需付故意杀人罪责任。

C. 对致人轻微伤情形下造成他人死亡的伤害案件如何定性

谢萍(省法院刑一庭法官):(一)不宜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基本犯为单一行为的结果加重犯,它的构成是以基本犯既遂为前提的。也就是讲,作为单一行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它的犯罪构成必须以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为前提。所以,对于行为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者不构成任何伤害后造成了死亡后果,不能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二)根据介入因素、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位置,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过失致人死亡、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或意外事件。在案件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现在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个因素。对介入因素、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关系之间的位置评价不同,就导致对案件处理的不同结论。应当注意区分以下情况:1.介入因素出现后成为死亡结果产生的直接原因,但介入因素完全是在行为人的行为决定下自然出现的,从而构成行为引起结果进程中的一部分。如由于伤害行为引起被害人恐慌,被害人未经考虑实施的应急行为,包括自卫、逃避等等,而给被害人本人或他人带来的危害结果。这类案件,行为人主观上伤害或殴打的故意比较明显,尽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轻微,但对介入因素的出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从客观上看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二是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对被害人面临的死亡危险有采取措施的救助义务。当然,如果行为人面对被害人救助的请求而故意逃避,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认为被害人不会有意外,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就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2.介入因素出现后成为死亡结果产生的直接原因,行为是介入因素起决定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在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并没有起积极作用,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负承担刑事责任。如伤害动机还不十分明显时相互间的叫骂撕扯,造成特殊体质的被害人突发性死亡的,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应当属于意外事件。如行为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后,被害人到医院就诊的路上,遭遇车祸,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讲的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基本方法和原则。事实上,审判实践中这些案件各不相同,事实也很复杂。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在认真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正确确定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然后再分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席刚(日照中院刑庭法官):行为人实施轻微殴打,但因被害人体质特异而造成死亡案件的定性,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属于意外事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类案件可以归结为两个争执点:一是行为人行为时对出现的危害后果持有何种主观心态,故意,过失,还是不可预见。二是作为案件关键事实的介入因素能否影响到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偶然性的因果关系能否成为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一)从行为人主观心态方面分析。主观恶性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要件,主观无罪过即无刑事责任。由于致人轻微伤的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情况各异,因而也不可能有单一的定性,必须个案分析,区别对待。现一一列举分析:1.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事先知道被害人机体是一个具有潜在危重疾病特异体质的病体,身体某个部位遭受一定程度的轻微打击就可能死亡,而有预谋的去实施该种行为,其主观目的就是希望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显然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害人未死亡,也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实施完伤害行为,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应定间接故意杀人。2.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伤害故意,客观上要求有伤害行为。由于行为是人的主观意识的征表,故对行为人持何种主观心态通常是通过其外在行为来进行事后评判。这便要求人们对伤害的涵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我国犯罪概念中存有定量因素,要求构成犯罪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体现在故意伤害罪中便是要求致人轻伤时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尽管伤害经常性表现为殴打或其他暴行,但并不是所有的殴打行为都是刑法中所谓的“伤害”,应当区别殴打与伤害,对伤害进行严格解释。国外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不含定量因素,在伤害罪之外还规定了暴行罪。我们习惯于从生活用语出发对伤害的涵义作广义理解,导致了故意伤害罪打击范围的非正常扩大,因此应当将没有犯罪化的一般暴行(常态为殴打)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中排除出去。本条所指的就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伤害故意”,没有犯罪化的一般暴行将在下条中探讨。第一种情形: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是特异体质。此种情形下,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结果加重犯,其罪过构造公式是“(对伤害行为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过失”。行为人在伤害故意的驱使下,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的伤害行为,符合了上述构造公式的第一步,虽然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但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不同于常人的体质,或虽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死亡后果,此时行为人对最终后果的出现完全是过失的,但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就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情形: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是特异体质。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较轻微的伤害行为,虽然符合上述构造公式的第一步,但由于行为人无法预料到被害人具有特异体质,也无法预见到其轻微伤害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无法完成构造公式的第二步,行为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故意伤害中,由于伤害行为达不到轻伤以上,无法作犯罪处理,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当时意图实施较重的伤害行为,目的要致被害人轻伤或重伤,但伤害行为还没有积累达到较重的情况,就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那么理论上可以考虑定故意轻伤害罪或故意重伤害罪的未遂。3.行为人具有非犯罪化的殴打意图。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在一推一搡、一巴掌、一拳头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认定有无伤害的故意较为困难。这里就需要法官自由心证与裁量,结合案发的情形、事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行为人的动机,作定量分析判断。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应当预见到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情形: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由于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又完全不能够预见到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应属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上述完成了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分析,但事实仍存在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即被害人特异体质这一介入因素,能否隔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丧失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述的定性分析显然毫无意义。(二)从刑法因果关系方面分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却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工具。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由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理论都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主张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加以修正。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偶然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恶性、行为的目的、结果等情节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从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上看,行为人是否对最终危害后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心态。二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上看,在最终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否仍然处于实行或者持续、继续状态;三是从造成最终危害结果发生的偶然因素的介入情况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偶然因素的介入起到了积极的支配和促进作用。综上,可以推断出,在存在特异体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奠定了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三)处罚规则与量刑。由于介入因素的出现,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必然要增大行为人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有时难免会非正常的扩大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基础,难以实现罪责刑相统一的处罚原则。在此种情形下,总体原则是从宽处罚,但又必须区别对待,考量各种因素,合理、适当处罚量刑。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重伤害罪未遂时,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未成年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时,必须从轻处罚,必要时应当减轻处罚。当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时,除须遵循上述规则外,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2.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具有法定从宽处罚事由的。如果案件情况特殊,按法定刑处罚明显畸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63条之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情节轻微的。对于构成故意轻伤害罪未遂,或伤害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按照刑法第37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作非刑罚化处理。4.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依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作民事案件处理,由行为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座谈内容和焦点问题:1.在介入因素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伤害行为的力度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属于复合型犯罪,必须要有一个故意伤害基本犯的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故意伤害基本犯罪构成,何来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意见一:介入因素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力度是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由于伤害的行为严重程度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前提是故意伤害罪的存在,因此,该种情形下不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意见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虽然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客观要件就是“故意伤害行为”加“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是过失,就可以构成该罪。5.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与非犯罪化的殴打意图意见一:这种区分实际中很难认定,特别是在一拳、一掌就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是伤害的故意,还是非犯罪化的殴打意图。意见二:这种区分是实际存在的,对于行为人的意图必须进行区分,这就存在定量分析的问题,如民事案件中的一般性的殴打行为,其“量”是达不到刑事案件定量标准的,所以只能按民事侵权来处理,当其殴打达到轻伤程度以上的,就上升为刑事的故意伤害。当然,这种情况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案发的原因来综合分析认定。刘兆法庭长综述意见:1.区分伤害的故意和非犯罪化的殴打意图,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理论上需要深化,关键是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定量分析可以,但这个量变转质变的度如何把握,则是一件较难的事情,需要法官结合个案具体分析,综合判断。2.对于因特异体质而发生的致人死亡案件,应当按主观心态的不同进行区分,理论上可以分别定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

D. 特异体质怎么赔偿

伤害行为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案例时有报道,此类案件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发现,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忽视了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客观辨证分析,或者说在因果关系上背离了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实际关系而存在主观臆断的情况;二是多从学理或法条出发而忽视了司法的公平价值。笔者试从科学鉴定的视角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作出进一步探析,进而提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的立法建议。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土地相邻,为排水一事二人曾发生矛盾。2005年4月17日13时,二人因如何排水又发生争吵并扭打,宁某某连续挥拳击打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被打后追撵宁某某,在追赶中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在原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等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致心跳骤停而猝死。①
二、主要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宁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陈某的死亡,但系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因为宁某某不可能预见被害人陈某患有冠心病,而被害人本身的疾病,即使没有他人的击打行为,也可能因情绪激动等自身因素而发病导致死亡。
2、宁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宁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陈某的胸部和头部,作为精神正常的人,根据自已的主观认知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确实因宁某某的击打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冠心病,造成其死亡的结果。
3、宁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宁某某明知自己的击打行为会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而连续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头、胸部,引发被害人冠心病发作,导致其死亡。
三、法医学关于死因的鉴定
法医学关于死因的鉴定,主要是根据法医学理论及技术对引起死亡的各种原因的主次位置及损伤、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等。法医学上一般将死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死亡诱因等。
1、直接死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10版(ICD-10)的定义,直接死因是直接导致死亡的损伤或疾病。如某人胸部被刺一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出血性休克就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直接死因。
2、根本死因
根据ICD-10的定义,根本死因是导致直接死因的损伤或疾病,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损伤或疾病。如上例中胸部被刺一刀就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损伤,是根本死因。
3、死亡诱因
因轻微外伤、体力活动或精神因素等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死亡时,这些单独存在时不足以致死的因素称为死亡诱因。诱因不能归类为ICD—10 分类的死因情况,也即诱因从本质上说不是死亡原因。根本死因、直接死因、死亡诱因的相互关系可用下图表示:②
死亡诱因
根本死因直接死因 个体死亡
就本案来说,各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可表示为:
死亡诱因(击打胸部、头部)
根本死因(冠心病) 直接死因(心跳骤停) 个体死亡
四、对主要观点的评析
1、关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宁某某的击打行为是陈某冠心病发作的直接原因,而冠心病发作又是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推论出宁某某的击打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该推论是错误的,是没有科学依据支撑的,从法医学上说,诱因与死亡之间是不存在本质必然联系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③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伤害致人死亡的,是指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形。所以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让宁某某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对宁某某来讲明显不公平。如果宁某某击打的是正常体质的人,尚不足以造成轻伤害的结果,不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连民事赔偿责任都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就可以了。
2、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
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过失,客观上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且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由于宁某某的击打行为不是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即使宁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也构不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关于意外事件的观点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本案中,首先宁某某的击打行为不是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冠心病;其次,宁某某对引起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冠心病,除非他是知情人,否则作为一般人根据常识是无法预见的,所以,陈某的死亡确实符合意外事件的规定。但是仅如此定性处理,对陈某而言确实有失公平,如果不是宁某某连续击打而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至少当时其潜在冠心病未必会发作而致死,即使以后因自身的原因诱发冠心病发作,也未必不治身亡。所以,在肯定陈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宁某某不必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深入剖析宁某某的击打行为在陈某死亡中的作用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五、深入分析及立法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公平;同样不让宁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对死者陈某而言也显失公平,这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其实,是“要不要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思维把我们带进了死胡同,我们只有跳出这一思维定势,才能找出公平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方法,不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宁某某可以不承担其他刑事责任。我们知道一个伤害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只要造成轻伤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宁某某击打陈某的行为是否能达到轻伤害的程度呢?对此问题实践中一般从击打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去分析,但这类诱因行为一般不会造成轻伤害的结果。这种思维是片面的,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在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时会产生更大的危害,就象木炭一样,本身没有多大破坏力,当与硫磺、硝石混合在一起时,就能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所以,对诱因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应作出更恰当的评价。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比如烧伤人体表面积浅II度5%以上即构成轻伤。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比如成人II度烧伤达体表面积30%以上即构成重伤。
宁某某击打陈某某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显然无法比照轻伤、重伤标准中的任一条规定作出鉴定。为了便于说明,我们把伤害行为对人身造成的伤害进行量化,假设一伤害行为造成死亡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为100%,对人体健康造成5%损害的构成轻伤(仅烧伤皮肤浅Ⅱ度5%即构成轻伤,把损伤整个人体健康的5%作为轻伤标准是足够的),造成30%损害的构成重伤。那么,宁某某击打陈某致其发病死亡,对其健康损害的百分率能达到多少呢?我们知道,宁某某的击打行为如果不是陈某患有冠心病并不会造成死亡,同样陈某的冠心病在没有外因的情况下也不会发作造成死亡的结果,而当两种原因结合在一起时就产生了最严重的结果——死亡,死亡的发生与两种因素都有关系,虽然冠心病是主要原因,但诱因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至关重要,诱因在其中的作用能否造成对人体健康30%的损害即重伤的程度不易判定,但显然是能够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5%损害即轻伤害的程度的。也就是说,让宁某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轻伤害的刑事责任是有科学依据支撑的。这样处理,对双方来说也应是公平合理的。
当然现有立法并无相关规定,为公平处理此类案件,建议刑法第234条增加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诱发他人潜在疾病加重致人死亡的,比照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如此,则有利于依法公平处理此类案件,促进社会和谐。
①余松 汪少云:《伤害行为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应如何定性》,载《安徽检察》,2008年第6期。
②侯一平主编:《法医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12页。
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5版,第27页。
(作者: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

E. 我刚上大一(本科),要期末考试了,大家谁有刑法试题发来,让我练习,谢谢!!

一、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个选项所列人员可以成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
A. 乡政府办公室秘书
B. 大学校长
C. 电视台主持人
D. 国有公司经理
答案A
解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某机场的机械师陆某对机场领导人员心怀不满,在某次为等待执行任务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进行机械检修时,故意对飞机的发动机装置进行了破坏。但恰好这架飞机此次没有投入运营。在第二天运营前机械师陈某在对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了故障及时进行了排除。对陆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未遂
B. 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C.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D.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答案D
解析:危险犯足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即为既遂。
3. 以下犯罪行为的主体哪一种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A. 玩忽职守罪
B. 帮助犯罪分了逃避处罚罪
C.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D.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答案:D
解析;见《刑法》第397、398、417、419条之规定。
4. 行为人以谋利为目的,意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但由于交通工具简陋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导致被运送人多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对该行为应如何认定?
A.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严重情节
B.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界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重伤罪并罚
C.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择一重罪处罚
D.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并罚
答案:A
解析:见《刑法》第321条,加重罪状。
5. 行为人高某在盗掘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大量的珍贵文物严重毁损,对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 盗掘古墓葬罪的严重情节
B.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
C. 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并罚
D. 资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罪状。见《刑法》第328条。
6. 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出于灭口的目的而将被害人杀害,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A.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B. 抢劫罪
C.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D. 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解析:抢劫中的一罪与数罪,实施抢劫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死亡的,只能以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抢劫财物后为灭口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是杀人后发现死者有财物将其窃取数额较大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若数额小,仍以故意杀人一罪论。
7. 某市黄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即开始采煤,主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没有排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黄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矿,终于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致9名矿工死亡。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 重大责任事故罪
B.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 过失爆炸罪
答案:C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8. 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成而将被干涉者杀害的行为构成下列哪种罪?
A.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B. 故意杀人罪
C. 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罪状
D.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已超出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范围,又无一贯暴力干涉的描述,故应定故意杀人罪,而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更不属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9. 某国家机关的机要人员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知悉、掌握的大量国家机密,绝密提供给境外的反动组织,对该行为如何认定?
A.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拱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案:B
解析: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才构成故意泄露国有秘密罪。
10、季某的父母对其与村民小张之间恋爱极为不满,极力进行破坏,以致发生下列哪种行为公安机关不可以主动立案侦查?
A. 当众殴打季某后将其禁闭,季某自杀的
B. 将季某捆绑过紧致其身亡的
C. 殴打季某,将季某打成重伤,由于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
D. 先将季某吊起来毒打,后又私自将季某许配他人的
答案:D
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受此限。
二、 多项选择题
1.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行双罚,即单位处罚金,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A.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B.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C. 虚报注册资本罪
D.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答案:BC
解析:见《刑法》第158、160、161、165条。
2.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管理,违章作业,造成下列哪些损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A. 1人死亡的
B. 3人重伤的
C. 直接经济损失达4.5万元
D. 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车间停产10天的
答案:ABD
解析: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的,或数额未达巨大而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遭受到重大损失的。
3.下列各种行为哪些不实行数罪并罚?
A. 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及非法邮寄弹药行为的
B.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C. 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使他人重伤,死亡的
D. 强奸妇女后,又实行杀人行为以图灭口的
答案:ABC
解析:A属于选择罪状;B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C由法律规定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应数罪并罚。
4.公安局预审员王某在审理卷烟厂女工陈某盗窃案时,对陈某犯盗窃甲级香烟209条(价值1600余元)的罪行,不追查,不取证,还将罪证材料销毁,掩护陈某逃避惩罚。陈某在王某的掩护下获得释放后,王某以此要挟,将陈某多次奸污。对王某的行为下列各项哪些表述不正确?
A. 包庇罪和强奸罪
B. 徇私枉法罪和强奸罪
C. 伪证罪和强奸罪
D. 玩忽职守罪与强奸罪
答案:ACD
解析:关键在于认定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5.行为人王某生产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又销售这种商品的,对王某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哪些是不正确的?
A. 假冒注册商标罪
B.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
D.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BCD
解析: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6.某纳税单位足额缴纳税款后,又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全部所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对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构成偷税罪
B. 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C. 按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 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BCD
解析:以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骗邓自己所缴纳的税款的,按偷税罪定罪处罚。
7.被告人的下列行为中构成重伤害行为的有哪些?
A. 伤者当场因失血过多而休克,但及时抢救恢复正常
B. 伤者当时表面伤情较轻,但实际伤在脑内,后来因脑组织破裂压迫脑神经死亡
C. 伤者当时伤情较轻,及时送往医院,但由于医生治疗错误而导致其死亡
D. 伤者当时伤情较重,但事后没有后遗症,身体恢复正常
答案:ABD
解析:评定伤害程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序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操作法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既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愈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序,也不能因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得原损伤程度。
8.姜某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在签订履行合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骗得其财物,数额较大。下述关于对姜某的行为认定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金融票据诈骗罪
B. 合同诈骗罪
C. 金融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D. 金融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是合同诈骗罪法定客观行为之一,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得与金融票据诈骗罪并罚,也不宜从一重罪处罚。
9. 一货轮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风,并收到强台风警报,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正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为使货轮和船员的生命免遭损害,船长下令抛去部分货物(价值3万元),以减轻货轮的负载。但当台风刚刚接近该货轮航线海域时,突改方向,并未殃及货轮安全,对船长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 紧急避险
B. 假想避险
C. 避险不适时
D. 事前避险
答案:CD
解析:紧急避险的时机条件要求,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已经出现又尚未结束,才能采取避险行为。否则是避险不适时,包括事前避险和事后避险。
10. 刁某花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名受骗的四川姑娘作妻子,姑娘知道真相后欲逃跑,刁某将其手脚捆住,强行与其同房,发生性关系,事后为防止其逃跑将其锁在屋内,一个月后女方哥哥领公安人员前来解救,刁某持械堵住屋门不许公安人员进入,相持一个多小时,致使全村的许多人前来围观,后公安人员制服刁某使该四川姑娘得救,两名公安人员在与刁某搏斗时受轻伤。本案刁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A.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B. 强奸罪
C.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 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答案:BCD
解析:刁某没有聚众,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F.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刑事付带民·事

G. 行为人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与其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对打,在对打过程中,李某从厨房内抓起一根木棒击打王某的背部、肩部等位置,并用拳头击打王某的上身。经周围群众拉开后,王某在椅子上坐了一会儿,面部发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医鉴定:1、李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李某死于急性心肌梗死。 [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李某用木棒击打王某背部以及用拳击打其上身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的危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纯属一种偶然,其头部受伤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必然的联系,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本身患有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与死亡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李某对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一无所知,事发前亦无任何征兆,王某本人也主动与李某对打,李某在本案中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击打王某致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明知自己殴打王某的行为会造成王某的伤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后果,法医鉴定也证实王某是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形成的基础上因受打击而致死的。因此,李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客观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殴打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 1、关于李某的殴打行为是否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这就要全盘考虑因果关系的本质问题,考虑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因素。在一般条件下,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当某种必然性被偶然因素所掩盖,即必然性通过偶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时,这种必然性不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将事物的发展同当时的具体环境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透过偶然性看到隐藏的必然性。刑法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同样如此:①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然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当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某一行为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李某击打王某背部和上身的行为具有使这个特异体质的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其次,在一般状态下,李某击打在健康者的背部和上身,是不大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但是对于王某这个特异体质者来说,李某这一击打就造成了王某的伤害,即李某的击打行为所包含的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在体质特异这一条件下就变成了现实,绝非偶然以蔽之,而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导致了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李某的危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李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双方对打过程中,李某就应当预见到对打可能造成的伤害,更何况抓起木棒打王某时,其故意伤害的意图就愈加明显,就是用木棒打健康者的背部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认为李某对王某的病史一无所知,无从预见,从而推论出“属于意外事件”,否定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实属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对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宜,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对李某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另根据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应以其危害结果的大小分别确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作为量刑依据,被害人自身的疾病和发作的诱因众多,系一果多因,将这些诱因全部归责于李某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可根据李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H. 问一个法律的问题

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以”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罚.但以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只要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不是“民愤极大”,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

I. 体罚特异体质学生,造成伤害怎么办

体罚也不少见来。甚至可能造成严重源的家庭暴力。 体罚的度要控制,要让老师赔偿金钱损失. 3,让校长批评老师. 4,老师怎么对待学生的,若经过同意,就让学生怎么对他。 2,公安局和市长热线...。 目前在学校教育中已经不赞成体罚,报告教育局..。 1,对于那些开始体罚试点的学校,不能让冲动型的老师来教这些孩子,以免控制不好度的问题。有一些地方甚至将体罚作为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在家庭教育中,严重时. 5体罚是一种以身体折磨或者身体伤害作为惩罚手段的强制教育方式。是惩罚性教育中最为常见的手段

阅读全文

与故意伤害特异体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西安最大的体育馆 浏览:601
省体质检测 浏览:4
长春马拉松全长多少 浏览:825
茂名体育馆周围旅馆 浏览:927
庐江沙溪中学体育老师 浏览:595
拳击裁判知乎 浏览:965
适合小学二年级的体育活动 浏览:137
s7比赛炼金 浏览:224
2016齐鲁弈友比赛通知 浏览:817
lpl有些什么比赛 浏览:943
武汉体育学院公共事业管理怎么样 浏览:632
梅州体育学院杜院长 浏览:906
宿城文化体育中心 浏览:435
小班体育活动捉小鱼 浏览:876
2020年高中篮球特长生招生 浏览:221
北京户外运动圣地 浏览:330
跑马拉松能长寿吗 浏览:846
学习钢琴不能练哪些体育项目 浏览:785
大班体育活动龟兔赛跑 浏览:770
我的体育老师田野的结局 浏览: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