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体育总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厅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
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研究。
(三)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检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四)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五)青少年体育司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草案;
指导和监督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
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
(七)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八)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
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 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还有: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青岛航海运动学校,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安阳航空运动学校,秦皇岛训练基地,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医学研究所,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局河北省体育局 山西省体育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辽宁省体育局 吉林省体育局黑龙江省体育局上海市体育局 江苏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局福建省体育局 江西省体育局 山东省体育局
河南省体育局 湖北省体育局 湖南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重庆市体育局四川省体育局贵州省体育局云南省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陕西省体育局 甘肃省体育局青海省体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 大连市体育局 青岛市体育局 宁波市体育局 厦门市体育局
深圳市体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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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http://www.olympic.cn/
http://www.2008inchina.com/guohua.htm
http://www.o2000.com.cn/
http://2004.sports.sohu.com/1/0604/96/subject220639683.shtml
搜狐2008奥运 http://2008.sohu.com/s2005/fabubo.shtml
2008北京奥运会_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008ay/724856.htm
⑶ 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之间是什么关系,他们跟中国奥委会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群众体育运动,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
(二)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国性、境内国际性比赛和体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
(三)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秀品德,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五)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
(六)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体育产业化。
(七)加强与全国各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八)开展国际间的体育交流,发展同国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九)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收入实行内部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总会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⑷ 国家体育总局体科所招收硕士研究生吗
招的。复
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制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未通过者,不予录取。
研究所主要任务是引领和推动中国体育科技事业发展,把握国际体育科学前沿领域和未来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国民体质监测和健身方法研究、优秀运动员竞技能力研究、体育政策研究、体育工程技术研究等领域为主要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中国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及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科技支持和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体科所招收硕士研究生条件
(1)报考我所的北京地区考生(含北京体育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选择北京体育大学(1143)为报考点,并在北京体育大学参加现场确认和考试。
(2)报考我所的其他考生(含北京体育大学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⑸ 第二任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主要官员
局长 刘 鹏
副局长(9) 胡家燕 于再清 段世杰 王 钧 冯建中 肖 天 崔大林 蔡振华 杨树安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国务院
机构类型 国务院直属机构
行政级别 正部级
联系方式
总部
- 实际地址 北京市
官方外网主站 www.sport.gov.cn
历史沿革
成立时间 1998年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体育总局是于1998年3月全国人代会结束后由1952年11月成立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改组成立的,并于4月6日正式挂牌。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全国体总,英文译文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缩写ACSF)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由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组而成,于当年10月下旬宣告成立,并致函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要求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体育组织,撤销对原体育协进会的承认。足球、篮球、游泳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相继承认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地位。国际奥委会以中国政治局势不明朗为由,拒不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1952年,由于苏联和芬兰等国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体育代表团在奥运会闭幕前5天抵达了赫尔辛基,参加了第15届奥运会。
1954年,国际奥委会雅典第50次会议上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唯一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美国人布伦戴奇未经任何会议讨论,以“中华民国”名义把台湾的奥委会仍保留在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名单中。
1958年8月19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发表声明,中断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下属的十多个单项体育协会,也相继宣布退出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1976年11月26日国际奥委会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承认中国奥委会是全国性体育组织,台湾体育组织只是中国的一个地区性体育组织。
1952年11月依据《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设置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4年9月依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设置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6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以增强人民体质,培养人民勇敢、坚毅和集体主义精神,并向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和劳动卫国教育。”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批准国务院精简机构的方案。文件规定:体育运动委员会调归总参谋部领导。9月,总参谋部发出《批转国家体委军管委关于国家体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家体委改为国家体育局,调归总参谋部领导,对外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名称。
1972年2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根据中央决定,将原调归总参领导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由国务院领导,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级单位。
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决定,1978年3月设置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979年,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分立。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1998年3月设置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是:
研究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历任主任
贺龙
王猛
庄则栋
王猛
李梦华
伍绍祖
历任局长
伍绍祖
袁伟民
刘鹏
⑹ 第三次国民体质监测
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九部委在北京公布,决定在2010开展第三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副司长续川介绍,此次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人和老年人四个年龄段,监测内容包括体质监测和问卷调查两个部分,将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全国共抽样调查223200人。他说,跟以往不同的是在《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进行一次的国民体质的监测,通过监测的数据反映这五年国民体质状况变化的情况,条例规定,要根据监测的结果,来修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
第三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将从2010年4月开始测试,数据分析处理结果将于2011年中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将以此为依据,制定新一期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结果数据尚在总结
⑺ 国家体育总局的职务与功能
机构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厅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研究。
(三)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检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四)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五)青少年体育司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和监督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
(七)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八)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 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⑻ 北京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该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该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该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该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该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培育、引导和扶持体育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七)指导、管理该市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该市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主办、承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
(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该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对该市体育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体育局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⑼ 国家体育总局的机构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专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属,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