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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整体质量

发布时间:2021-02-05 19:25:55

❶ 纪检工作如何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案件审理作为电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企业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案件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稳定。保证审理质量,是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追求的目标,也是纪检工作最本质的要求。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纪检队伍建设,提高纪检人员综合素质——必备条件 由于企业纪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所以对纪检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是对纪检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最直接、最全面的考验。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纪检队伍建设,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从当前实际出发,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努力在“思想端正靠得住、工作精通拿得起、公正廉明立得牢”上下功夫、出成效,使其真正成为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打硬仗、特别能吃苦的队伍。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纪检队伍的政治素质。政治坚强,是纪检队伍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等其它各项要求的政治基础。 2、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纪检队伍业务素质。业务精通是新形势下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重点,要引导纪检人员在实践中干,在实践中学,不断补充新鲜知识,总结新经验,提高纪检人员技能。要切实加强对纪检人员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以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前沿领域有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新形势下纪检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广,必须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业务素质。 3、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在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无一例外地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关心爱护纪检队伍。纪检工作非常辛苦,精神压力大。纪检人员的工作常常不被人理解,有的甚至遭到诽谤和报复。因此,各级领导要给予纪检人员多一些关爱、体贴和保护。 二、调整纪检思路,提高纪检水平 ——全新要求 一是适应形势的需要。随着纪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违纪违法案件越来越复杂,对纪检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全新要求,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观念、业务素质、工作方法包括工作手段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调整纪检思路、提高纪检水平。 二是破解难题的需要。随着供电企业纪检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长期以来存在的调查难、取证难、突破难等问题依然存在。要破解这些难题,也必须调整纪检思路、提高纪检水平。 三是进一步发挥纪检综合效能的需要。 根据供电企业当前的形势和纪检部门的探索,新形势下的纪检思路是:紧紧围绕电力企业工作大局,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提高纪检能力和水平,讲究纪检谋略、拓宽纪检渠道、强化组织协调,同时要注意查办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利益的案件,注重查处与保护、惩治与防范相结合,充分发挥纪检的综合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关键因素 1、电力企业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企业领导对案件的重视和支持,是纪检部门查违纪案件特别是要案的组织保证。把握方向,统筹安排,对纪检工作做出正确的决策,特别是公司“一把手”要亲自研究和部署纪检工作,亲自过问重大案件,作他们的坚强后盾。要营造查违纪案件的良好氛围,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为纪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电力企业要把纪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副书记具体抓。定责任、定方案、定质量、定时限,通过明确领导责任,真正把纪检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细致、真实、准确”。 3、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查办违纪案件的组织协调。违纪违法交织,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克服电力企业单个部门在纪检力量、手段和效率等方面的局限,体现优势互补,变纪检部门单独分散作战为整体作战。电力企业有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查纪检工作的合力。组织协调的目的是使各部门的职能围绕同一个目标来行使,从而形成整体合力,其基础和前提是严格依法依纪办事,按各自程序办事。

❷ 如何加强案件的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审判工作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活动中面向社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社会公众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各种媒体高度发达,社会生活日益透明,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案件的任何差错或瑕疵,都有可能被放大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为舆论炒作的热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就是要从审判工作的细节着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强化训练、提高水平,促进各级法院一线法官审判办案整体素质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对开展“两评查”活动作出具体部署。河南省高院为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迎接最高法院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总结验收,在总结近几年评查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对于,下面浅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进一步深化对评查工作的认识 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实行案件评查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性认识,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大多数案件质量评查员对案件质量评查有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1、认为案件评查无非是走形式,应付检查,何况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未必就比审判员强,往往草率了事。2、法官一年办这么多案,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是小毛病,无需进行案件质量评查。3、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没有问题还好,如有问题,进行通报纠错,抹不开情面。上述这些观点说明一部分同志对案件评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搞清楚。要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消除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观不利因素,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统一“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核心、最具体的就是要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到每一件案件上,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裁判文书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2、切勿忽视小错误。在评查案件中,小的质量瑕疵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马虎草率造成的。虽然案件质量中出现的小瑕疵、小差错,对案件实体公正的影响不大,但反映了少数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待工作时有马虎之心,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理解错误而缠诉不休,影响法院的形象,减损法院的威慑力。因此,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质量,不要忽视小问题的出现,力争打造精品、质优的案件。 3、由中院统一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如各个院自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碍于情面,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为保障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向中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由中院从案件质量评查库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到各个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大多法院都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相关制度不配套。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机制,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但目前基层法院的相关制度并不配套。一是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差错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并且标准难以与实际中对照下来,容易产生质评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冲突;二是没有统一的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责任追究散见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两者规定并不一致。 针对此种现象,法院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作为办案部门的办案指南和评查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的依据。二是制定《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评查过程中要突出评查重点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使用司法资源时必须考虑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更多的人来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使质量评查工作发挥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这样做,有利于解剖“麻雀”,对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高评查工作的质效。其他如调解、撤诉、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则可由各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 四、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大多数法院都有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但错案追究往往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作用。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对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法官晋升、奖惩以及年终考评挂钩,才能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提高案件质量。为此,各个法院要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对于瑕疵案件和违法案件则应分别予以责任追究,并且要将责任追究情况落到实处。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查错案,而且要评出优秀案件、精品案件,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奖励,并记入法官绩效考核档案,激励法官办好案的积极性。

❸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和实体指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内,是指对各类容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六条 常规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定期评查。常规评查应按本院结案总数和法官个人结案情况确定相应比例。
第七条 专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各级法院每年都应组织开展专项评查。
第八条 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
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❹ 最高法规定案件质量问题的处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如何专利民事案件纠纷的诉讼时效是规定?
专利诉讼纠纷的民事案件时效期,除了合同纠纷移专交专属利申请和专利合同法的适用规定为一年,但其他类型的纠纷2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授予专利纠纷之前发表了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的发明,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不知道行为的实施之日起另一方应从申请人进行计算。属专利纠纷的诉讼时效自公告之日起应被授予专利的计算,因为授权的发布日期公布后,有关各方应被推定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天。从专利权人一般专利侵权纠纷获得其专利侵权所计算的日期。

❺ 案件质量如何考核

一、案件的类型有多种,刑事、民事、行政的,涉及的具体环节又有不少的差别。如何考核案件质量,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这里就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就其主要的内容,简要说几句。这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并无最好只有更好。
二、主要围绕以下四个主要环节开展案件质量考核。
(一)是明确考核重点。重点考核范围
:1、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2、渎检部门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3、侦监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案件;
4、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
5、监所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罪犯又犯罪及劳教人员犯罪案件;
6、控申部门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
7、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是明确案件质量标准。
主要包括事实、法律、程序、行为、办案效果5个要件,根据上述标准,将案件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类案件指适用法律和办案行为均规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
B类案件指适用法律无差错、办案规范的案件;
C类案件指适用法律和办案行为不规范的案件;
D类案件指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凡考核为C类、D类的案件,本院检委会要逐案听取办案部门和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的报告,存在违纪、违规办案情况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是明确考核主体。
案件考核流程共设置了六个具体环节,每个环节由一个考核主体负责,分别是:
1、承办人自评
2、承办人所在部门考核
3、本院案件质量考核管理机构审查
4、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
5、上级院业务指导部门审核
6、上级院检委会最终决定。
六个具体环节的考核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环环紧扣,构成了严密的考核体系。
(四)是明确考核手段。
通过专门的案件质量网上考评软件,从承办人自评到上级院检委会最终决定,所有考核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在网络考评软件中,具有各环节考核时限提醒、考核流程自动跟踪和查询、考核结果自动统计、综合分析等功能,既保证了考核工作的方便快捷,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考核中的人为因素,确保了考核工作的透明、公正。

❻ 浅谈如何提高案件质量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案件查处质量的关键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近年来,惩处了多起违纪腐败案件,得了好的成效,案件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人员少,事务多,业务弱,变动频等多种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着难以适应北方共青城发展的需要。农场纪委认真履行审理工作职能,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全面全面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为优质高效的查办案件,提升案件审理水平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对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人员少,变动频,业务不熟悉,还要协助党委做好中心工作,对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案件查审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由于人员少,在办案中,纪检监察干部既当案件调查员,又当案件审理员,审理的监督把关作用淡化。如在某些笔录中谈话人和记录人多为同一个人。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就难以保证。
(三)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农场每年案件数量不多,平均每年一到两件,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由于审理业务专业性很强,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对案件的定性量纪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四)案件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是文书说理性不强、照片等证据收集不够齐全、装订归档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卷质量的提升。

二、解决问题对策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反腐败协调工作乏力,协调机制缺位或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为重点,以预防治本为目标,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严格按章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牢固树立案件审理质量意识,夯实案件审理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审理工作业务水平。始终把学习纪检业务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等形式,认真学习《纪检监察案件业务教程》,结合审理实践开展案例研讨,加强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审理能力素养。
二是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和机制。先后建立了纪委委员会议、办案协作会议等工作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共青农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多年案件联审工作的实践证明,要从案件移送、审理人员阅卷、审理谈话、集体审议、审理登记和保密六方面健全制度,规范案件联审工作,做到准确认定事实和定性处理,保证案件质量;完善案件协审制度,统一量纪尺度,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联审组活动制度,相互交流办案经验、谈体会和共同学习业务知识,强化了审理工作责任,推进了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是强化培训,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能力。针对近年来案件审理人员变动大、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充分利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机会,加强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专门案件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同时走出去开阔眼界,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开拓创新意识,提高业务技能。以会代训,以案代训,利用召开会议之机,针对案件查审工作中阶段性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复杂、疑难案例,进行集中进行剖析、讨论解决或公开审理,进一步提升了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审理能力。

(二)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一是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在坚持查审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界限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小组提前介入阅卷,与查案人员反复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力争达成共识,并及时请示管理局纪委审理室领导给予指导把关,形成高质量的审理报告,从而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格管理,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引入目标管理、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的绩效管理理念,在局域网上建立内部工作流程,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时限、工作标准、工作衔接等指标实行网上管理。每个案件调查结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审理小组签字接收调查案卷,即转入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承办人员按“二十四字”要求严把“三关“,即,严把案件初审关、严把联审程序关、严把呈报备案关,发挥了联合审理的网络作用。保证了案件审理的相对独立性,为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保障。

三是通过案件联审,力求案件审理准确到位。通过实行案件联审,通过实行案件联审,可以缓解了纪检干部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原来的各办其案变成现在的多人联办;也解决了审理干部新手多、业务不熟的问题,起到了相互交流、共同学习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作用;实现了查审分离,保证了案件质量和案审时效。对于单纯党纪案件的审理,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和集体审议制度,主动与管理局纪委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提交纪委全会研究决定。对于司法移交案件,注意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协商,在取得案件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处理恰当。

(三)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一是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大执纪监督检查力度。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的要求,落实处分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针对落实处分执行中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建立了处分执行责任追究制。近年来,农场纪委建立公开监督网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来访案件认真登记归类,符合条件给予立案审理,保证每年至少审理一个案件,并做到及时上报。
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立足于教育,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力求做到既要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处分,又要使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受到警示教育,既教育本人,又注重社会效果,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做好案件审理办结后的有关工作,巩固执纪成果。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都坚持做到及时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同时,对上级纪委下达纪律检查工作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将整改情况上报上级纪委。并认真整改情况,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❼ 纪委查办案件质量不高体现在哪几方面

个人觉的就一方面,效率太低、取证难(官官相卫)、周期长。
最关键的是周期长。

❽ 谈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公诉改革的价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率”是公诉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建立该制度,既有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诉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加快公诉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又能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诉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起点选任,高标准规范,高待遇激励。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依法大胆放权,以盘活主诉检察官队伍,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公诉业务的“骨干”,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简繁程度往往与罪犯被判的刑期并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实际上是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有的罪犯虽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复杂。因此,应将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免去卷宗复印和出庭公诉二大块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依法对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大胆适用不诉。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 一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案件却不作不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已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等,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绝多数人是偶犯,一时愤怒无法自制才引发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后,大都能认识错误,并服从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谅其过错,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动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象这种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也都是提起公诉(怕影响不诉率),法院再经过一番的审判后大都判缓刑 。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大胆适用不诉,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简化相对不起诉案件审批程序。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审理,则一般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故将相对不起诉案件改检察委员会决定为由检察长决定,以减少个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❾ 基层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恒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与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密不可分,两者的结合则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现就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关系,结合双牌县人民法院的做法谈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一、提高思想意识,重视审判管理工作 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个新课题。就目前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价值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二)审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绩效或者司法状况管理及评估;(四)司法统计管理;(五)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六)审判资源配置决策建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审判管理工作还没有很理想地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和目标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问题。从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审判管理现在仍然没有摆脱案件质量评查和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反而将原由各部门的做具体事务揽入到审判管理事务中来,将职能变相转化为充当业务部门的内勤。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有来自院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审判管理职能和作用,没有抓好分管部门的案件、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统计工作,将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信息数据推给审判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审管办没有正确对待和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仍然停留在审判管理初期的职能上,没有分析总结在审判管理上的经验,没有开拓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三大部分组成。审判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法院审判职能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管理工作,处于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审判管理工作关乎全院审判改革和发展,关乎法院是否持久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重视审判管理工作,我们不能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切实地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扎根在法院的每位领导和各个审判人员的思想意识之中,自觉的支持和接受审判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将审判管理权与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确保对审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对一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在具体管理过程中既是管理行为实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规范的设计者,既具有微观管理,又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基层法院应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各项分析与建议,让审管机构参与岗位目标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审判资源上的调节和服务作用。 二、健全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 湖南省法院是全国法院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比较早的一个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历经几度变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对指导基层法院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每一个法院有自身的实际,有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执行上级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本院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审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细化。例如我院针对案卷装订归档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较好地规范了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在审判管理方面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性制度;在《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下,根据本院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分别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关于审判信息数据管理的规定》、《关于司法统计管理的规定》、《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关于信访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于确保上级法院的各项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又使各项制度符合我院的实际,更便于操作和落实,最终达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目标。 制度,就是规矩,形象的说法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必须按规矩办事,遵守审判、执行的规则。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就是用以约束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的规矩,是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质定量。完成得好、达到了质和量要求,就应兑现制度。因此,我院岗位责任制在制定时,由审管办根据审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够全面体现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党组审定,确保制度落实到岗位责任上来。 三、跟踪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动态 审判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不是一个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时刻抓紧抓好每一个时段,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如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还是上诉、信访案件的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因此抓裁判文书质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办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在送交签发前,先由审管办审查,从制作技术层面和文书结构层面进行把关。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审管办按案件适用的程序,随时跟踪,根据案件审理进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督办,杜绝超期审理。审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职能,体现在对司法状况的管理,对审判执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这一职能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一些数据的统计和汇总,更应要求对审判、执行的某一时段数据的核查、比较、分析和判断,提出数据变化的原因,以及建议下一阶段应解决或注意问题和措施,体现审判管理的服务和参谋建议职能。对此审管办和分管院领导应时常把握数据变动情况,重在运用统计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司法状况水准。对于在管理中发现带有典型性或有苗头性的问题,审管办可根据院长的授权,与分管院领导决定及时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和理论总结,不断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审管办是一项业务综合性很强的部门,应将具有审判、综合能力较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管办,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相对而言,审判管理的理论尚不成熟,全国各地做法也没有统一,因此要求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要能够深入到审判管理的深层次中去不断进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总结,正确处理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关系,增强为审判、执行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审管办在设立五年来,在管理中,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如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总结出案件质量方面的十大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规范的要求,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针对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据上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较好地从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层面和结构层面全面归纳了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和结构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和结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到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结合审判管理的理念、发展,审判管理的地位、目标价值以及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开展审判管理进行研究,撰写的《从司法改革的视野谈法院审判管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对提高审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动作用。 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却一项繁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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