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什么时候开始在全国实行
于2002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02年7月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
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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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将学生按照年级划分为不同组别,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1]
③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项制度
为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会议还重点讨论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修订方案,与会代表踊跃参与讨论,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自在实施《标准》(试行方案)中的经验,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季克异主任最后总结发言并对2007年数据上报工作提出了要求:1、要以即将开展的“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作为贯彻实施《标准》的基本抓手;2、各地实施《标准》,要健全管理、责任到人;3、要加强师资培训;4、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的反馈机制,不仅要反馈到政府部门,还要反馈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实施《标准》的激励机制,不仅对体育老师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激励,对学生本人也要给予激励;6、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保障机制,对实施《标准》要给予经费和测试器材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据悉,修订后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将在2007年1月底正式颁布实施。有关2007年数据上报工作的要求,将在《标准》实施办法中同时发布,请大家注意教育的文件通知。
④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办法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实施。
二,《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对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学生颁发证章。《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三,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四,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五,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1。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八,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均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由学校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九,高职,高专类学校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十,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标准》的基本情况;每学年对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新生《标准》测试结果,按生源所在地进行统计,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公布。
十一,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地,各学校招标,选用的《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十三、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⑤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经费怎么填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指测试人员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确定的测试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实际测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教育、评价和反馈手段,重点监测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情况及其变化趋势。教育部根据中国青少年学生成长发育特征、全国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和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政策,动态调整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和测试内容。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学校测试上报、部门逐级审查、随机抽查复核、动态分析预测、信息反馈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内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
第五条 实行全体学生测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数据(含学生基本情况、单项指标分值、测试成绩、评定等级以及实施测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因病或残疾学生可依申请准予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
第六条 完善上报数据审查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教育部门及所属学校全面开展测试工作和及时上报测试数据,并组织有关方面登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逐级对测试上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核准后确认提交。
第七条 建立数据抽查复核制度。教育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各地上报测试数据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学生性别、年级学段、区域布局等因素,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作为考查样本,进行测试工作和测试数据的现场抽查复核,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测试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抽查复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体质健康研判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监测评价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测试结果,深度查找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九条 实行监测结果公示制度。学校要按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要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基本情况;按生源所在地统计,并以省(区、市)或地(市、州)为单位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并反馈至生源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各地在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的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有效应用监测评价结果。学校要制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规范记录每一名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其评定等级。小学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⑥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的办法正文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指测试人员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确定的测试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实际测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教育、评价和反馈手段,重点监测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情况及其变化趋势。教育部根据中国青少年学生成长发育特征、全国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和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政策,动态调整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和测试内容。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学校测试上报、部门逐级审查、随机抽查复核、动态分析预测、信息反馈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内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
第五条实行全体学生测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数据(含学生基本情况、单项指标分值、测试成绩、评定等级以及实施测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因病或残疾学生可依申请准予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
第六条完善上报数据审查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教育部门及所属学校全面开展测试工作和及时上报测试数据,并组织有关方面登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逐级对测试上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核准后确认提交。
第七条建立数据抽查复核制度。教育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各地上报测试数据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学生性别、年级学段、区域布局等因素,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作为考查样本,进行测试工作和测试数据的现场抽查复核,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测试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抽查复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建立体质健康研判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监测评价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测试结果,深度查找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九条实行监测结果公示制度。学校要按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要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基本情况;按生源所在地统计,并以省(区、市)或地(市、州)为单位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并反馈至生源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各地在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的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第十条有效应用监测评价结果。学校要制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规范记录每一名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其评定等级。小学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指标和内容。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作为高等学校学生评优评先、毕业考核或者升学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积极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教育部设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电话和相关网络信息平台,接收社会咨询和反映情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鼓励第三方机构及公民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监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支持设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或服务机构,建设专业化的测试、服务和研究人员队伍。教育部依托第三方机构设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研究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政策咨询、技术研究、质量监测、结果公示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地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环境、设备、场地等条件。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技术培训。妥善处理雾霾、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或特殊自然条件下的测试工作。合理安排测试前、测试中和测试后的医疗防护和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学生运动安全教育,依法处置测试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⑦ 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多长时间公布一次
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⑧ 试述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内容、评定标准、实施方法
内容有: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等;标准为: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实施方法为: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将学生按照年级划分为不同组别,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8)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制度扩展阅读: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所选用的指标可以反映与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身体成分、心血管系统功能、肌肉的力量和耐力、以及关节和肌肉的柔韧性等要素的基本状况。
规定了各校应将每年测试的数据按时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按各种要求进行统计、分析、检索的功能,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该系统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了在线查询和在线评估服务,向学生提供了个性化的身体健康诊断,使学生能够在准确地了解自己体质健康状况的基础上进行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