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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体质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1-02-04 00:28:27

⑴ 简述人体质的来源

体质人类学是人类学的分支,也称“自然人类学[1]
”或“人体学”。是研究人类群体体质特征及其形成和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通过人类群体体质特征和结构的剖析,来探讨人类自身的起源、分布、演化与发展,人种的形成及其类型特点,以及现代人种、种族、民族的分类等问题。
体质人类学源于16世纪。1501年,德国学者M.亨德发表了以人类学一词为书名的著作,论述了人体解剖学和人体生理学。1871年 ,英国学者始将人类学中研究人类体质的领域称为体质人类学。早期的体质人类学研究仅限于认识人自身的身体构造、人体测量和人种划分。伴随考古学[2]
的发展和生物进化论[3]
的确立,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人类自身的起源和进化、演变等问题成了关注的焦点。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人们对于人种体质特征的研究,一般仅限于对人的发色、发型、眼色、
肤色、面部平度、鼻部形态、唇部厚度、头型、身高等外显的体征形态进行测量、分类和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对人种体征的研究已深入到基因遗传频
率和生物化学等领域,并开始倾向于根据基因分布情况,把家庭、家族或其他一些地域性种群,而不是把种族当作为具有研究意义的单位。

体质人类学阐述人类生物学上的发生及其进化方面的课题;确定人类同其他灵长类动物之间的差别;还要给各人种之间体质上的差异进行分类。现代体质人类学开始形成於19世纪前半期,自从达尔文《物种源始》于1859年发表后,进化论对
体质人类学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达尔文的另一著作《人类的由来及性别选择》(The Descent of Man and Selection
in Relation to
Sex,1871)也是一本重要论著,第一次提出了有关人类起源的有科学根据的假说。到1859∼1900年之际,人类学者承认,人种发展进化的历史可溯
至几十万年以前,而不是像过去所想的只有几千年。20世纪早期,科学家揭示出遗传学上的各种原理和ABO血型,这有助於体质人类学者们对不同人种之间的变异和差别进行研究,同时由于相对的和绝对的年代测定方法的发展,也使得人类学者们能够确定人类化石和其他人造器物的年龄。

体质人类学的主要研究重点是人种进化的过程。这方面包括发现过去人类化石遗存并加以描述以及分析这些骨化石明显特点的重要意义,因为遗传物质是进化史高度可靠的「指示器」,所以,对於不同人种之间和人类与其他动物之间的遗传密码、染色体、粒线体去氧核糖核酸进行比较分析,已证明在广泛的人类学研究领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新方法。体质人类学对於至少可以上溯200万年这一段时期内的人类体质方面的进化情况,提出了很多解释。

⑵ 简述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的特点

预算的一般规定 预算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可以说涵盖了整个预算的全过程。 预算法总则是对预算的一般问题作出的规定,主要涉及预算级次、预算组成、预算年度、预算原则,规定了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上解收入、分税制等基本概念。 二、关于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法不像一般的专业法律,往往只有一个执法主体,预算法涉及的对象,既有政府又有人大,政府系统内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人大内,既有代表大会又有常委会。概括讲,划分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预算主管机关之间的职权。总的来说,政府负责编制,人大负责审查和批准;政府负责执行,人大负责监督。权力机关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国务院对各级政府是领导关系,如预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就是讲,各级人大需要议决的只是一级政府的那一级预算,即本级预算;第十四条则规定,国务院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三、关于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法中对预算收支范围的规定涉及预算收入、支出项目,中央与地方预算收支划分,预算收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项目划分和分配办法的备案,专用基金的设立,上下级预算资金的独立性等等。预算法中对收入、支出所包括的项目采取列举法,收入包括哪几项,支出包括哪几项,并且主要是按功能进行分类。中央与地方预算收支划分很原则,第二十条规定,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总体上讲,这些规定与当时的情况是适应的,因为预算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也才是从1994年开始的,各项改革还只是初步的,有些情况还把握不准,在预算法中只能作些原则性规定。但是这只是从大类型上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但没有解决哪些收入是中央的、哪些收入是地方的、哪些支出是中央的、哪些支出是地方的,这就没有充分体现预算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精神。尽管预算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国务院也制订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但我想事关各级政府财政利益的基本收支项目划分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关于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是预算的基础,如果编得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执行时就难以做到按预算来执行,预算审查监督就会流于形式,执行的效果就不会很理想。所以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府,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这些年都重点抓了预算编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五、关于预算审查、批准、执行和调整 预算编制是政府的职权,审查批准是人大的职权,体现权力合理分配和相互制衡。随着民主化进程,让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增加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面临的任务很重。 六、关于决算和监督 预算法是把决算和监督作为两章写的,这是对的。我把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讲,一是相对突出人大的工作,二是目前在我们国家决算工作和监督工作有很强的关联性。从程序上看,决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审批、批复与预算程序类似。 补充: 你需要多短? 补充: 一、预算管理的特点如下: 1、实现了对企业预算假设建立、预算体系搭建、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控制、预算分析全过程的管理 2、与U8业务系统和公共平台(如审批流)的紧密结合,为企业的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必要的手段 3、具体功能:预算目标管理/预算版本管理/预算假设建立/预算体系搭建/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控制/预算分析/集团预算体系的设计、下发/下属单位编制、上报预算/集团对下属单位预算审批、下发/下属单位发出预算调整请求、上报/集团对预算调整请求进行审批、下发/下属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情况/集团对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二、预算管理中编制销售预算,与销售管理中的销售计划相比,有不同特点: 1、预算管理的预算表是自定义的,销售管理的销售计划是现成的。 2、预算管理中的销售预算可以任意口径编制(最多三个交叉口径);销售管理中的销售计划只分部门/业务员/货物编制,不能按客户或客户大类或其它口径编制。 3、预算管理中的销售预算的销售概念,既可以是开票,也可以是收款或发货或其它;而销售管理中的销售计划的销售概念,只是指开票。 4、预算管理中销售预算按多口径编制,也可在一张预算表中;销售管理中的销售计划按不同口径(货物/部门/业务员)分不同表格。 5、预算管理中销售预算既可以用金额单位,也可以用数量单位,而销售管理中的销售计划大部分只能用金额单位。 6、预算管理编制销售预算时,如果用多张表编制,相互之间可以没有数据勾稽关系;而销售管理的销售计划,上下级数据之间有自动汇总关系。 7、预算管理编制销售预算的预算周期可以自定义(年/月/季等),而销售计划的编制只能用月。 还有如编制预算后,定义执行数公式可以从不同模块取数等。

⑶ 简述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分类

1、依据教育部信息显示,中国教育体系由4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⑷ 简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确立的根据

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依据:现阶段确立这一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结合。

确立这些基本制度是根据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确立的依据是:
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生产力状况决定的。我国生产力的现实是总体水平比较低,发展不平衡,层次比较多。与这些社会化程度差别很大的不同层次的生产力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③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缓解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各种矛盾的需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和就业压力大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从我国实际出发,需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及引进外资,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

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形成,而且还要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是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它们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格局,促进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由此,才能使各种经济形式在不同层次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⑤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

⑸ 政治理论论述题 怎样理解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必要性:(1)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邓小平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方面深刻反思了原有体制的主要弊端,列举了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弊端。这些弊端妨碍甚至严重阻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亟待改革。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讲话中,进一步总结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训,深刻地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他强调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只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发展,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的改革是首先从经济体制入手的。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邓小平进一步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在整个改革大业中的重要性,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他强调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另一个解答
首先,这是由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决定的。政治体制属于上层建筑,应该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基础是在不断发展的,这要求上层建筑要随之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求政治主体自觉进行调整和改革,体现和发挥政治主体本身所规定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
其次,现在中国社会中所表现的因政治体制弊端和不够完善引起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要求当前的中国政治体制必须进行改革。目前我国政府机构的现有设置、职能、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政企不分,职能重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这些问题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也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理顺党政关系、优化权力结构、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宰、完善民主法制、焕发政治活力、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第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由政治的本质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政治为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政治主体应该通过社会的公共权力来确认和保障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利益的内在矛盾--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利益形式的主观性和利益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利益的目标性与手段性之间的矛盾、利益的具体有限性与利益发展的无限性只见的矛盾,再加上政治体制的弊端使得整个中国当前的政治主体淡化了公共利益的意识,在此利益主体的内部性显现的十分明显,其角色的公共性淡化,私利化程度提高。要克服和控制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行之有效的措施应该是制度上的革新。

⑹ 什么是质询,简述我国的质询制度

质询是外来词,本意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也有质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新中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1954年宪法,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文革”期间的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或质询制度。1978年宪法把“质问”改为“质询”,而且受质询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现行宪法关于质询制度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权,有利于经常监督;二是重新明确了质询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各部委。为使宪法第七十三条具有可操作性,另有多部法律、法规对质询的对象、提案主体、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质询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这对加强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好地反映民意,监督行政机关,改善执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若干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
第一,现行宪法明确了质询对象仅限于国务院及各部委,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列为质询对象(见该法第四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质询法院的事例时常见诸报端,且都是一片赞扬之辞。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的违宪性 [9] 。笔者认为,宪法的权威不容挑战,把法院、检察院作为质询对象的条文违反宪法。而且,尽管在某些地方,人大代表质询法院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有损司法独立、司法理性和“外行教内行”的做法的确不利于中国实现法治。况且,司法体制改革尚有巨大潜力可挖,采取违背宪法规定的某些短期有效的做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笔者坚决主张我国质询制度的对象应仅限于行政机关,这是由质询制度的特殊功能以及行政、司法机关的特性、角色所决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且维护宪法规定的质询制度对中国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今后,应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清理,使质询对象统一规定为行政机关。
第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但对答复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致使质询的效力大大降低。从理论上讲,质询制度是现代责任政治理论的产物,因此规定质询的后果是其应有之义,也是使质询制度免于“形式化”、“走过场”的关键。今后,应规定答复基本清楚之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提案人的请求视具体情况作出免责或负责的决议,需要负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将面临罢免、降职、撤职等后果,甚至可能决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置。近年来已经有过质询引发政治、法律后果的案例:1989年,在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副省长杨汇泉以主持清理整顿公司不力和涉嫌庇护领导干部子女经商,先被代表质询后遭罢免;1998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省移民局挪用移民资金2600多万元用于建造豪华宾馆和办公楼一事提出质询,最终导致该局局长受到处分,副局长曾振华被免职 [10] 。我们应在借鉴、总结各国和我国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质询后果法律化,增强其严肃性,并完善追究责任的程序。
第三,现行法律只允许提出书面质询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质询作用的发挥。今后应允许人大代表提起口头质询,对于口头答复不满意的还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质询,增强质询的灵活性、应变性,提高效率。
第四,建议规定“紧急质询案”事项及免于质询的情形。前者是指面临战争、自然灾难等重大而紧急的事件而有关机关处理不当时,允许按非常程序提出紧急质询案;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官员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等事项拒绝答复代表询问。法律中应对提出紧急质询案的条件、程序、特殊后果和免于质询的具体理由、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现行法律对受质询机关负责人进行答复的时限未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质询案因受质询人以“正在准备”为由长期拖延,最终失去了意义。

⑺ 简述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是历史形成的传统,这些因素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必须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以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

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需要不断完善法制,等等,这些因素又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不能过于集中,必须适应各种不同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7)简述我国体质的定义扩展阅读

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各自权限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个重要改革。30多年来,我国的多数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⑻ 请简述我国法律体系以及每个体系主要的作用范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认为立法体制就是立法体系,有的还认为立法体制即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我认为立法体系这样的概念不够准确。“体系”一词与“体制”一词不同。汉语中的“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而“体制”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制度。所以使用立法体制概念比较适合。至于把立法体制等同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更是不合适,应把二者区分开来使用。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⑼ 简述我国标准化体系,并阐述与欧美的区别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标准化问题

裴永刚 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陈 娟 北京市农业职业学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通过包括信用标准化在内的制度性安排,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1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是随着商品交换和信用关系的发展和深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性安排,打破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和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信用交易的需要。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信用交易中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即受信主体对自己的信用能力和相关风险比较了解,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交易前期的逆向选择和后期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各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有限的博弈或一次性博弈中,发生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把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博弈的次数会大大增加,市场主体就会趋向于守信,放弃失信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正是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内在需求,在信用信息公开化和相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上,把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形成有效的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可为信息经济学的相关原理提供佐证。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信用体系的初步发展阶段
人类社会最早的信用关系产生于在原始的实物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赊销。赊销意味着卖主给予买主一定的授信额度,同意买主在收到商品后的一定期间再行付款。其后,信用超出了商品交易的范围,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信用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从17世纪到18世纪,随着欧洲商业银行更多地向贸易商提供贷款,银行信用在商业活动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贷款实际上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本付息的承诺以信任,标志着信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
在这一阶段,信用交易的范围比较小,信用关系的维系主要依靠商品交换双方或参与信用交易的少数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和相互了解。
(2)以第三方征信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因授信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逃避自己的偿付责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越来越突出。由于由授信主体分别进行信用调查成本太高,而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为授信主体服务,则可大大降低成本,于是企业信用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等征信机构在欧美国家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英国伦敦成立。
专业的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信用交易的发展和信用关系的深化,但这些专业的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仍处于成长阶段,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比较小,社会影响也有限。
(3)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信用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也日益广泛,信用活动呈现显著的非中介化特征,各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信用关系深入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社会征信平台是以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系统。二战以后,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成为可能,越来越多的征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二战前主要依靠手工操作、电话调查的业务模式。在美国,益百利公司、E—quifax和环联公司等三大信用局起到了消费者个人的社会征信平台作用。这三大信用局收集了美国1.8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信用报告。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公司的征信数据库积累了600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在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社会征信平台则主要是由中央银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局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征信数据主要是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以及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制定货币政策服务。
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
和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保障。适应信用体系发展的需要,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制定并完善了信用法律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和《诚实租借法》等17部法规。美国信用法律法规直接规范的目标集中在规范征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英国、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的信用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
③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普遍较高,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出现使授信主体能够及时、全面和客观地了解受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相关立法及管理制度则将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从而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2.1 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信用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也日益扩大。
自1988年我国第一家独立的征信机构成立以来,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专业机构迅速发展。据不完伞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已经发展到3000家左右,我国信用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特别重要的是,我国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2年底实现全国联网,商业银行间已实现企业信贷信息共享。2003年11月央行征信管理局成立后,在推动信用立法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国家发改委“五省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已于2003年10月开始实施,五省市征信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也同时启动。与此同时,一些全国性征信机构也正致力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信用交易呈现两大特征:一是信用交易规模较小;二是信用中介化特征显著。据专家估计,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总规模大约是GDP的四倍以上,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交易总规模大约是GDP的六倍以上,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交易总规模不到GDP的三倍。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仍然是我国企业信用交易的主要方式,信贷交易占我国信用交易总规模的80%以上,商业银行之外的信用交易发展滞后。
2.2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较短,信用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风险失控和交易成本增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征信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信用信息质量差
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依法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而我国目前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信用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现象也比较严重,征信机构缺乏合法的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同时,信用信息没有统一的数据格式、编码方式,现有的征信资料呈离散型分布,难以充分、有效地利用。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同一企业提供给不同政府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因素使授信主体难以及时、客观地了解和把握受信主体的信用状况.造成信用交易难以为继,使目前不少企业的商品销售更倾向于现金交易,而不是赊销。
(2)信用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低,社会影响小
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相当高。而我国虽然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征信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担保等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但经营历史普遍较短,规模较小,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约束,我国信用行业目前的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难以满足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
(3)信用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信用法规体系,各地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管理办法,但很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由于缺乏对信用信息开放、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加之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形成。
(4)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淡薄
当前的中国经济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几乎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但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及其他种种原因,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给整个经济稳定健康运行带来了很大危害。
以上制约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改变信用信息的部门垄断和离散型分布的局面,促进社会征信平台的建设,打破市场主体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核心问题。
应该看到,尽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但我国信用交易和信用非中介化的持续发展对信用体系的内在需求已日益扩大,特别是我国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加之加入WTO以及经济的全球化为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带来的强大的外部推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3信用标准化及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的地位与作用
3.1信用标准化与信用领域的标准
根据标准化的相关定义,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从我国信用交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信用体系的发展状况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来加以统一规范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征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
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应用支撑技术、网络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
(2)信用服务标准
信用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信用服务标准包括:信用服务基础标准(相关的术语、定义),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服务提供过程的规范、信用报告格式、内容和其他信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要求、服务行为准则要求),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南、合同格式化的规范、质量控制和测量方法),信用服务业资质标准(开业资质要求、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信用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设施的安全要求、服务设施的装备)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相关标准(评级方法和结果公示,以及对各种服务信息的规范)等。
(3)企业信用管理标准
企业信用管理标准是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组织和流程的技术规范,包括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信用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3.2信用标准化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信用标准化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信用信息的开放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
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和其他需要强制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界定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尤其重要的是,鉴于我国信用信息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的现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扭转,而信用数据库重复建设和技术标准不一的问题已非常突出.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等,对于促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信用服务水平的提高,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目前基本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严重影响了信用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长远发展。制定和实施信用服务标准,不仅有助于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重要依据。
(3)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信用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由于企业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使用方,企业信用行为的规范显然有助于推动信用信息有效需求的扩大,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4)促进失信惩戒机制和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
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需要信用信息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政府监管等共同作用。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有助于推动信用立法和信用信息开放进程,促进我国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形成。
4加强我国信用标准化的建议
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相关建议如下:
(1)处理好信用标准化、信用立法和道德规范的关系
信用标准化工作有助于推动我国信用立法,但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离不开相关法规的支持。信用标准化可以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征信平台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但在信用信息的开放,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对失信行为的处罚等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另一方面,信用标准化也不能取代道德规范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大力推进信用标准化的同时,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和教育,包括信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促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推动良好的道德规范的形成。
(2)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
我国目前征信调查、资信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业已初具规模,但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还刚刚起步。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需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行业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首先侧重于社会征信平台和相对成熟的信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基础标准的制定,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信用服务与管理的逐步规范创造条件。随着信用行业各业种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再逐步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3)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关系,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着与欧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促进征信平台的建立和数据交换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政府并不适于直接参与信用行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鼓励专业的征信机构作为我国信用行业的经营主体。以民营机构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信用行业的基本选择。应促进信用服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

⑽ 简述我国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的内容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积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乱收费现象得到遏制,大中城市推进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各地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依据,进行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这对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对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治理乱收费,缓解择校的压力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将好的或比较好的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依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一些试验学校仍在较大范围招生并进行选拔性的文化课考试;一些学校乱收费、乱集资,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各地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学校,群众很不满意,也助长了择校行为。这些倾向和问题如不及时引导和规范,将会冲击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妨碍素质教育的推进,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为有效地解决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良倾向和问题,促进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新课题。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依据,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要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方面的差距。
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下大力量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要按照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的要求,进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调整和挂钩,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连续性。"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的办学模式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适当补充,目前仍处在探索试验阶段,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要从严控制。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数量。同时,各地要抓紧治理"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三、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是解决择校生、条子生等问题的治本措施,也是提高教师队伍和中小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紧迫任务,下大决心,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间过大的差距。要采取学校布局调整、加强教师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快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关键是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应当从较好的学校中抽调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薄弱学校去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和教师的轮换、交流制度;可以从政府机构中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文化水平高的青年干部加强薄弱学校的领导;可以动员或招聘一批大学生,包括非师范院校的大学生到薄弱学校任教;也可以选派一些大学教师到中学任领导职务或兼课。要调整不称职、不合格的学校领导。同时,要表扬、宣传那些有改革思想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领导和教师。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要尽快见成效。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要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相结合,统筹规划。鼓励好的和比较好的学校帮助和支持薄弱学校的建设,努力提高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统一规范"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的名称、性质、标准、要求等内容,制定有关条例和管理办法。规范这类办学模式要严格遵守三条原则:一是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教师的工资也要适当限制,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不能差距太大;三是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财物管理,严格财会、审计制度。
五、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中小学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及原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等有关文件。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领导,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搞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重要环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措施、政策及符合正确方向的成功经验。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或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解疑释惑。对中小学推行素质教育培养21世纪创造性人才问题,要从科学、生理学研究的角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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