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学生在体育课意外受伤,谁的责任
如果只是收到小伤害,蹭破皮什么的,就没有必要追究什么责任不责任的。
但是回如果伤害较大时,那三方就都答有责任了。学生没有自我救护意识,以后应该多在自救方面对孩子进行教育,让孩子在受到伤害、发生危险的时候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和寻求最佳救治。当事人即便是无意的也应该及时陪同伤着就医并主动找家长承认错误。体育老师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和班主任且没有让学生得到最佳治疗,是他失职。
B. 小学生体育课上意外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学校可能要负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案中,体育老师让学生跑步过程中的管理职责是让学生如何安全的完成准备活动,没有交代准备活动不能争抢等,本身职责就不到位,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C. 小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如何划分责任
我个人认为应当复按照过错原则制划分责任大小,过错应当由具体事实确定,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根据是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D.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定义
学校体育肩负抄着促进亿万青少年袭健康成长的使命,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各种竞赛活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难免会发生伤害事故。近几年来我校出现了多起体育课和体育比赛伤害事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一定伤害,同时也给学校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伤害事故的处理给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正确认识安全的重要性,使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是我们每一个体育工作者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下面谈几点减少体育课伤害应该注意的几点。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运动损伤的认识加强学习和宣传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统一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安全知识、法律知识讲座、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责任,使伤害事故发生时大家都有一个正确的看法。也可将有
E. 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与其它同学发生碰撞,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责任怎么认定
不是故意的碰撞,双方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伤害。学校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F. 体育课眼睛意外伤害责任划分
这和学校有百分之三十责任,因为这事这学校发生,那伤人的同学有百分之七十责任
G. 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伤害,校方该负哪些责任
20028月颁布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运动竞赛),所造成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
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课教学活动中发生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2、在由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中发生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事故
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而在体育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4、在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教师或者其他有关老师的不当教育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1、体育教学场地设施、器材类原因
2、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学因素类原因
3、教学行为与管理类原因
4、纯属意外因素原因
5、学生自身身体健康原因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法通则》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
《体育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H. 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期间意外受伤,学校要负什么责任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I. 孩子在上体育课意外伤害谁的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