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最简单的一个说法
公共体育设施,你应该知道是什么意思吧
管理你也应该知道是什么意思吧
所以,意思就是 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的方法及细则
❷ 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一、 市、地“五个一”工程
市、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简称市、地“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
(一)综合体育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50m×25m,面层宜采用木地板。
应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游泳馆
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五)体育公园
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二、县(市、区)“五个一”工程
应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室内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简称区、县“五个一”工程)。其中,综合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池可合建为一体。
(一)田径场
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赛场地、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
跑道周长为400m的标准8道环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田赛场地包括跳远、跳高、推铅球、掷铁饼和链球、撑杆跳高场地;足球运动场地尺寸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二)综合体育馆
要具备多种功能,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
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特点,体育场地面层可采用合成材料、木地板等材料。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三)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8项,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馆(篮球、排球、羽毛球综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筑面积4000-8000平方米,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
体育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
应适当设置卫生间、淋浴室、更衣室、办公室、体测医务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
(四)室内游泳池
基本配置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和一个儿童戏水池。
标准泳池为50m×25m,儿童戏水池为10m×10m。
应当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
(五)体育公园(健身广场)
体育公园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城市体育公园,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添加体育设施。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
健身广场要有一定数量的体育场地和健身器材。
三、街道体育设施
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内体育场地为主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其中体育设施不少于5项,包括乒乓球室、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其中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500-1000平方米。
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并与文化、卫生等设施相结合。
四、乡镇体育设施
基本配置为一个户外体育健身广场、一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一套健身器材,以及其他场地设施。
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并与文化、卫生等设施相结合。
五、社区、行政村体育设施
(一)社区
基本配置为一个建有室外健身设施的多功能健身点,其中室外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也可是一个配备健身器材设施的体育活动室。
(二)行政村
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外篮球场、两个室外乒乓球台(或乒乓球活动室)。
❸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应当对谁实行优惠办法
12月29日消息,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广大市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体育局草拟了《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市法制办就该《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至2013年1月3日截止。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意见:
1、登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浪官方微博提交建议;
2、邮寄至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0032);
3、发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广大市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粤体群〔2012〕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由各级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向社会开放的,进行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群众体育锻炼健身娱乐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各项管理工作。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活动以及不影响学校其它各项工作秩序和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具体方案由学校确定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颁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设施应结合本场馆实际制定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优惠开放。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捐赠和资助,或者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参与管理体育设施,并参与、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四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工作。各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在市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引导非公共体育场馆规范发展、更好向社会开放。
各单位各系统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所属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负责所属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物价、交通、公安、工商管理、民政、卫生等部门联系,建立有效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❻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的最低时限,又什么做出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的最低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规定。 所以说,每个地区都不同的
❼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