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营业税中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是什么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 1、文化业。包括: (1)表演: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3)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4)游览场所的业务: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包括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但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不属于体育业征税范围,而是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 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