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规定 高中一周 几节体育课
据教育部的规定应该是三节
2014年7月30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了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其中就提到,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有些指标出现好转。但总体看,学校体育仍然是整个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新一轮基础教育课改中,在总课时减少的情况下,把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3节体育课增至4节,高中每周2节增至3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占用体育课时。
教育部同时将改进体育考试评价。将体育课作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的必考课,毕业和升学必须达到合格水平。将学生体质状况和体育特长如实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
从教育部发布的讲话中,可以看到新一轮基础教育课改中,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3节体育课增至4节,高中每周2节增至3节。
B. 教育部规定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中小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
党的十六大把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青少年的健康素质是全民族健康素质的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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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再次显示,我国中小学生部分身体素质,特别是爆发力、力量、耐力素质及肺活量等指标持续下降,超重与肥胖学生的比例增加,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继续上升。鉴此,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意见》。
为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现就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各地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体育课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为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为3课时,高中每周为2课时。地方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二、保证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凡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应排进课表,形成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学生出早操制度。
三、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和学校为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通过调整作息制度,在课间操的基础上,延长活动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形成了25~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
从这些年的实践情况看,这种活动形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普遍好评。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推广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并形成制度。
学校要将大课间体育活动排入课表,按时进行。各地和学校要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大课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
四、落实必要的物质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中小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支持中小学校认真执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购置必要的体育器材,建设、改善体育场地设施。
尚未达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要求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作出相应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学校还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建设快乐体育园地,努力满足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的需要。
五、加强组织管理。中小学校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中,认真落实。
校长是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部门及广大教师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凡直接参加组织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班主任及文化课教师,均应计算工作量。
六、建立督导、检查和工作评比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综合督导内容及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检查。
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把这项工作,列为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检查、学校校长年终考评以及有关的工作评比内容之中,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使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工作落到实处。
C. 国家规定中学生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国家规定每天小时体育活动(含体育课),也就是一周最少五小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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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评定体育课课的运动负荷,一般用以下几种方法:
1、教育观察观察分析学生的表现,如:面色、排汗量、呼吸、动作的准确性、控制身体的能力和注意力集中的程度等。
2、学生自我感觉了解学生的食欲、睡眠、精神状态、对练习的兴趣、练习后的身体的疲劳程度、肌肉是否酸痛以及其他不适反应等。
3、生理测量是检查运动负荷较为客观的方法。包括用仪器测量学生的脉搏、 血压、 吸氧量、呼吸频率、肺活量等。用心率遥测仪测量运动负荷,是一种较好的方法,在中国的体育课上,学生的平均心率以如下数字为宜:小学120~130次/分; 初中130~140次/分;
高中(女)130~140次/分,高中(男)130~150次/分。在日本有人认为,中小学生体育课的平均心率以每分钟 130~170次为宜。每分钟130次以下属于小运动负荷。
达到 170次,学生就会感到非常疲劳。如果心率在 130次以上的练习不到1/3,就显得没有生气,如果占1/2,学生就非常兴奋,学习情绪较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D. 国家规定中学生一星期最少要上几节体育课
最少是两节体育,两节体活
但应让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这是指课外的
E. 国家规定中学生一星期有几节体育课
每天锻炼1个小时
应该每个星期有3节体育课
F. 教育部发出严禁占体育课的通知,各学校会遵守吗
表面上是会遵守的,但是不允许占体育课,还有其他课可以占用的嘛,比如音乐课、美术课、思想品德课……
教育部的通知,学校还是会遵守的。每当教育部发布什么通知的时候,都会层层通知下去,让每一个涉及到通知的相关方都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甚至有的教育局、学校还会组织开展研讨会,讨论研究怎么样贯彻落实通知的内容与精神。至于顶风作案这种事情,大多数学校是不会做的,所以严禁占用体育课的通知一下达,很多学校的体育老师应该就不会再“频频生病”了,而是回归到正常的教学工作中来。
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成绩虽然总是说是“素质教育”,但是一直实行的是“分数教育”,一切的考核标准都是以分数为重。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需要面对分数的考核,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分数,则会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学生成绩太差会被家长批评,老师也会被学校批评,所以为了分数,他们都只能“拼了”!
不过,没有这些东西来进行考核,又缺乏一个可操作的标准,所以最终要完全杜绝课程占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G. 教育部规定严禁挤占体育课和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了
没错,近日,教育部网站发表了回复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4号(教育类033号)提案的答复函,答复表示,要保证青少年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明确要求中小学生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面对突发疫情,教育部印发《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体育教育教学活动,创新形式加强学校健康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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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指出下一步工作:
一是推进政策文件印发和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文件尽快出台,做好政策宣讲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深化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改革。深化教体融合,聚焦“教”“练”“赛”,修订体育课标和教材,持续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推进体育品牌项目建设,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体育师资场地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制定体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扎实推进“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开展体育对口定点帮扶和志愿服务。实施体育教育专业大学生支教计划,推进高水平退役运动员任职体育教师工作。
四是健全学校体育督导评价体系。继续抓好《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贯彻落实,持续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稳步推进体育中考改革。
H. 国家规定中学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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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I. 国家有没有关于高等学校体育课开设的规定
1,有啊,肯定有要求必须开设;每周的开课课时的啊。
2,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体育课开设是没有区别的。
3,老师的待遇问题是根据各个学校而定的,还要考虑老师的职称问题。体育老师也要有研究员,讲师,副教授,教授的差别,职称越高,工资是越高的。
我附上国家关于体育课的规定啊。咯咯
国家对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有哪些规定
作者:陈刚 时间:2008-10-20 15:03:24 点击:535 本文在2008-10-24被管理员编辑过。
国家对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做了如下规定:(1)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农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2)学校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农业学校、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活动。(3)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4)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5)体育课是学生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