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课程标准小学一至四年级体育课为每周几节
课程标准·有规定
1-2年级时每周4节
3-9年级时每周3节
高中阶段每周2节
Ⅱ 国家规定小学体育教师一周多少课时
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小学教师一周上课的节数。不同的地区,根据各地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小学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每周为14-16学时。
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等计算工作量,具体办法如下:
早操(课间操):每5次算2学时
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每一次(40分钟以上)算为1学时
体育竞赛活动:校内竞赛每天按8学时计算,校外竞赛每天按10学时计算
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均应核计一定的工作量。
Ⅲ 初中体育课一般排几节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规定,初中一周应为3节体育课。另小学1-3年级为4节,小学4-6年级为3节,高中为2节。
Ⅳ 初中体育课老师一周多少节体育课
当别人推着孩子“鸡血”那些长大后根本用不着的课程时,更有远见的家长愿意花重金送孩子玩运动。尽管他们心里有数,大部分孩子都不会成为专业运动员,但是他们知道,从体育运动中学到的东西,够孩子受用一生。
让孩子积极上好体育课并不代表你希望他未来能凭体育特长获得奖学金,或者成为专业的运动员。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不管是童年还是青春期,体育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运动能帮助孩子建立与他人的联系,让他们学会珍惜和成年人之间的关系,获得自信心,以及为自己设立目标、完成目标。
然而研究却表明,从体育运动中学得的其他东西,是孩子能够受用一生的。
Ⅳ 谁知道小学体育教师每周应完成多少节体育课为满课时量
5节课
Ⅵ 学校一个星期有几次体育课啊!小学和初中的就可以!分别是星期几啊谢谢大家
我记得小学两次,周二和周四,这个都是老师排的,学校和学校都不一样,初中我记得就每周五有体育课
Ⅶ 国家规定中学生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国家规定每天小时体育活动(含体育课),也就是一周最少五小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7)中小学体育课每周多少节扩展阅读
检查和评定体育课课的运动负荷,一般用以下几种方法:
1、教育观察观察分析学生的表现,如:面色、排汗量、呼吸、动作的准确性、控制身体的能力和注意力集中的程度等。
2、学生自我感觉了解学生的食欲、睡眠、精神状态、对练习的兴趣、练习后的身体的疲劳程度、肌肉是否酸痛以及其他不适反应等。
3、生理测量是检查运动负荷较为客观的方法。包括用仪器测量学生的脉搏、 血压、 吸氧量、呼吸频率、肺活量等。用心率遥测仪测量运动负荷,是一种较好的方法,在中国的体育课上,学生的平均心率以如下数字为宜:小学120~130次/分; 初中130~140次/分;
高中(女)130~140次/分,高中(男)130~150次/分。在日本有人认为,中小学生体育课的平均心率以每分钟 130~170次为宜。每分钟130次以下属于小运动负荷。
达到 170次,学生就会感到非常疲劳。如果心率在 130次以上的练习不到1/3,就显得没有生气,如果占1/2,学生就非常兴奋,学习情绪较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Ⅷ 国家规定中学生一星期最少要上几节体育课
最少是两节体育,两节体活
但应让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这是指课外的
Ⅸ 小学生每周体育标准是多少课时
1-2年级体育课相当于每周4课时,3-6年级体育课和7-9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相当于每周3课时。
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体育与健康)课占总课时10-11%的比例,1-2年级体育课相当于每周4课时,3-6年级体育课和7-9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相当于每周3课时。各地在制订体育课程实施计划时,应明确小学体育和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的周课时要求,确保开足体育课。
课程设置的原则:
1.一般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在课程设置方案中,尊重智力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通过一般性课程来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开发他们的潜能;同时,通过选择性课程来满足学生的个别化需求,促进他们多方面的发展。
2.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
在课程组织形式上,分为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力求既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认识理解事物的普遍特点,较全面满足学生的一般性需求;又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整体理解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以致用,把所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实践中。
3.生活适应与潜能开发相结合:
在课程功能上,强调学生积极生活态度的养成,注重对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关注学生潜能的开发,培养学生的个人才能。
4.教育与康复相结合:
在课程特色上,针对学生智力残疾的成因,以及运动技能障碍、精细动作能力缺陷,言语和语言障碍、注意力缺陷和情绪障碍,课程注意吸收现代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5.传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相结合:
在课程开发上,继承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先进理论和成功实践,结合智力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实际,通过探索、总结、发展和创造,不断调整、修改和完善课程,使课程更适合智力残疾学生的需要和发展。
Ⅹ 国家规定中学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10)中小学体育课每周多少节扩展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