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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摄影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06 13:20:17

㈠ 成立广东民俗摄影协会需要哪些程序

这种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应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指南如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章程范本请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7、拟会员名册。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9、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住所证明;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非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全省性行业协会一般为南方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证明、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行业协会不须提交该材料);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6、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社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

五、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六、咨询及监督
网址: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33736—5504
监督员:李其斌、汤爱萍

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五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办: (020)83354714 ,83333736 转 5507
综合监察办公室: (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504
传 真: (020)83354714
邮 政 编 码: 510030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㈡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的协会简介

中国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56年12月,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摄影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中国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毛泽东主席先后两次为本会题写会名。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英文名称为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国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中国摄影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1956年至2007年,中国摄影家协会先后召开过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历届主席为石少华、石少华、徐肖冰、石少华、高帆、邵华,第七届主席为邵华,驻会副主席为李前光、副主席为王悦、王瑶、王文澜、王玉文、邓维、朱宪民、李伟坤、李学亮、张宇、张桐胜、罗更前。
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全国性摄影组织,中国摄影家协会目前拥有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32个,行业性摄影团体会员11个,个人会员12000余人,汇聚了中国最优秀的摄影家,以及在摄影理论、教育、出版、活动、技术、制作等方面富有成就的专家,可谓人才济济、精英荟萃。
中国摄影家协会内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国际联络部、理论研究部、人事处等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中国摄影》杂志社、《大众摄影》杂志社、中国摄影展览中心、中国摄影信息中心、北京摄影函授学院、《中国摄影报》社、中国摄影出版社、中国摄影图片社、中国摄影发展中心,共有员工260余人。因此,无论在规模还是在职能方面,中国摄影家协会都是世界上人员最多、实体最丰富的摄影组织。
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有中国摄影金像奖、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影艺术节等知名摄影品牌及活动。通过这些措施推动了学术研讨和技艺交流,加强了摄影队伍建设,促进了当代中国摄影的发展。
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摄影家协会在繁荣中国摄影事业、服务摄影家、满足人民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㈢ 广东省医学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培育高级医学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学术的活跃与繁荣;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规范省级医学学术交流管理,在做好医学科学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重视针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高质量学术交流,应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有效的传授,为医学专家营造好高质量而规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医学专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积极争取、认真承接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重点抓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的学术交流。
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十二、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十四、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专科会员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四、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100元/人/年;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⑷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⑸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交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
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订的章程经理事会同意,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有会徽会旗和会歌。(见会徽会旗和会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㈣ 关于公司成立摄影、文学协会及通讯报道组的通知

你的感觉应该是格式上不对。
在你的“一”、“二”之前加上几句话,或许会好些。
例如:“根据需要,公司决定成立以下两个内部组织”

㈤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英译名: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英译名简称:CFPA
第二条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由文化部主管,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促进国家安定团结,激扬人民对本土文化的自尊和自豪,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汇入世界多元文化记录、传播、共享的潮流,增进人类交流和理解,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第四条 任务:
⒈加强民俗摄影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俗摄影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⒉培养具有民俗学专业知识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访拍摄工作;
⒊开展各类民俗摄影图片的征集、积极组织展览和出版工作;
⒋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民俗图片资料库;
⒌积极举办国际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全国各地方摄影团体和有关社团组织,以及致力于民俗摄影、民俗研究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组织委员会核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本会采取“入会登记制”,凡是愿意拿起相机,承担记录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责任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七条 个人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网站或其它途径自发申请,并提交入会作品(图片或文字均可),一次性缴齐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组织委员会核准颁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主动承担宗旨上的责任。
第十条 本会分为会员、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四级制。会员晋级采取“评审制”。凡会员本人申请晋级,经考核符合《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晋升条例》中规定的会士、硕学、博学会士标准者,经审核批准,可晋升为会士、硕学会士、博学会士。
第十一条 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民俗摄影的拍摄与研究者,经确认,其会籍相应停止。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⒈制定、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⒉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⒊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除名;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会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其职责是:
⒈聘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⒉考察、考核理事、常务理事工作目标的达成;
⒊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除名,并向理事会通报;
⒋讨论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计划。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干部及会员的业绩管理(奖励)制度,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及协会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每年须书面陈述业绩,向全国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评议。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聘任,并通报常务理事会;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组织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培训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图片征集推广委员会、民俗调研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展览部、联络部、财务部、人事部和秘书处。协会拟增设影像工作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加强学术和培训工作,让不同需要的会员得到多侧面的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报管理机关核准后设立。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⒈社会资助;
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⒊有偿服务收入;
⒋其他合法的经营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权归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会长联席会议。新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呈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活动终止,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㈥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的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㈦ 如何制定基层工会职工美术、书法、摄影协会章程

××厂职工美术、书法、摄影协会是在厂工会领导下,由本厂美术、书法、摄影爱好者组成的,用以从事创作、交流和学习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本厂、为社会服务的群众性业余学术团体。

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方向,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方针,发挥美术、书法、摄影等形式的特点,服务于改革和生产经营工作,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积极的贡献。协会通过培养、指导和团结本厂职工中美术、书法、摄影爱好者,使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不断继承发展,在本厂逐步形成一支宏大的美术、书法摄影队伍。

协会积极参加市文化宫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与省市有关学术团体进行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交流。虚心地向有资历的前辈学习,并举办多种类型的展览。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上取得一定成绩的职工,均可成为厂职工美术、书法、摄影协会会员。加入本协会者,须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由两名会员介绍,交1~2幅作品,由理事会讨论批准。入会者须交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填写一份会员申请表,发给会员证,每年缴纳会费伍元。

第二条参加厂两次或局、市、省一次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出者,也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协会一切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利对本会的建设提出批评、建议或意见。

第四条对爱好者中尚未具备入会条件者,经理事会同意,可吸收为会友,并可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五条会员无故五次不参加活动或二年不缴会费者,作自动脱会(即除名)处理。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协会在厂工会领导下,接受市职工美术、书法、摄影协会及省市有关学术团体指导。

第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一名正会长、和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若干名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任期为两年,届时改选。正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

第九条协会分设美术、书法、摄影三个小组,可分别开展活动。

第三章活动

第十条协会除在本厂活动外,应积极努力参加社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协会的活动经费由厂工会适当拨给。

第十二条厂工会有权收藏或公置会员展出作品中的佳作。

第十三条以协会名义,通过合法途径销售的会员作品,除成本费外,作者本人应得其净收入的50%,30%交厂工会,20%归协会,以补充协会活动经费。

㈧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组织章程

(2008年11月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英文名为: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ICSC。
第二条本会由中国摄影著作权人和摄影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自愿结成,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维护摄影作品权利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推动摄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开展下列工作:
(一)管理本会会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二)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取使用费;
(三)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
(四)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代为收取、分配非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费;
(五)对侵犯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
(六)积极开展有关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七)宣传推广著作权及相关知识,提高会员和社会对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
(八)积极促进国内摄影作品在境外的保护,以及境外摄影作品在国内受到保护,为此目的与境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合作;
(九)向提出请求的非会员权利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开展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以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七条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将其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或多项与本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第八条本会对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使用摄影作品;
(二)英特网(INTERNET)上传播摄影作品;
(三)广告、招示中使用摄影作品;
(四)将摄影作品用于举办展览、展示及幻灯演示;
(五)产品宣传、包装上使用摄影作品;
(六)广播电视、电影、录像以及任何视听介质中使用摄影作品;
(七)以摄影作品(含其局部)为素材,绘制、修改或合成为其他作品;
(八)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摄影作品的使用。
第九条根据需要,本会可与境外同类机构订立相互代表协议,互通信息,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摄影作品权利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合法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人,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会的申请;
(三)拥有一幅或更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或以合法继承、转让、赠与形式取得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应以书面形式与本会订立摄影著作权合同。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签订摄影著作权合同;
(二)提交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就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办理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使用费的分配;
(二)参加本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查阅、复制本会有关业务文件;
(四)将登记的摄影作品纳入本会数据库以供使用人检索;
(五)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登记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
(四)确保本人合法拥有所登记摄影作品的完全著作权或相关权利;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与本会签订摄影著作权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另行授权他人管理或者行使同一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该会员授权本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摄影作品,其管理期将延续至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查询有关业务资料。在此期间,本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六条会员违犯本会宗旨,不遵守本会章程,可以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权力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分配规则;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终止本会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应有本会半数以上会员参加,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决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经百分之十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拟审议的事项予以公告。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报名。报名参加会议的会员少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将会员报名情况公告并经过会员补充报名后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会员大会可以推迟召开,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八)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与境外同类机构订立相互代表协议;
(十)在规定限额内确定管理费提取比例;
(十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十二)通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条下列各款规定的职权,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规定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遵守下列规则:
(一)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召开;
(二)主席团提议召开;
(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召开;
(四)总干事可向主席团提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
(七)总干事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可视工作需要设立一名常务副主席。
第三十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二)向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总干事和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干事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干事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订有关协议和法律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执行;
(二)根据本会章程向主席团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主席团通过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作品登记
第三十四条办理摄影作品登记手续,应填写本会制定的摄影作品登记表,并出示该作品的原始底片或者原始数据文件。登记表包含以下项目:
(一)作品名称,必要时附简要说明;
(二)作品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发表媒体名称;
(三)权利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
(四)建议附送作品完成稿的电子数据文件,必要时可交本会工作机构代为扫描,酌收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应于接受登记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手续,并通知权利人。
第三十六条遇有就相同作品进行登记的,将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以法院判决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文件登记作品;
(二)按照登记人之间书面达成的协议登记作品。
第三十七条会员履行作品登记手续时须保证不侵害他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对于冒用他人作品进行登记者,一经查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以除名。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管理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提取比例,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适时、适当地做出调整。
开展集体管理活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使用者或权利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并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会所规定的宗旨的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任何开支和此种开支的增加,都应有利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改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章程,须经参加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2008年11月21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㈨ 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的协会成就

(2006年4月6日经第八届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本会章程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会吸收会员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地将我省的优秀摄影人才吸纳为本会会员。凡生活和工作在广东省的中国公民,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需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报送相应材料,并交纳评审费。
二、会员分设预备会员、会员两级。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备会员不具表决权和被选举权。符合条件者可直接申报会员。
三、预备会员的入会条件和报送材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预备会员:
1、一幅作品入选本会主办或联办的影展、影赛;
2、在《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摄影之友》和《广东摄影通讯》等摄影报刊上发表摄影作品一幅;
3、本会团体会员的会员;
4、参加本会举办的函授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者;
5、在本会《影友之家》展厅举办个人作品展。
报送材料:
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和大一寸本人免冠近照两张;
2、本人代表作品8幅(10英寸,不得装裱,附送电子文件),并在作品背面注明题目、姓名、创作年月、入选获奖情况、发表报刊等;
3、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会员的入会条件和报送材料。
(一)从事专业或业余的摄影创作人员,具备三年以上影龄(专业摄影工作者,以从事摄影工作之日起计;业余摄影爱好者,以在地市以上报刊或影展、影赛发表第一幅作品开始计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两幅作品入选本会主办的影展、影赛(本会与其它单位合办的影展、影赛必须是在三等奖、铜奖或以上);
2、一幅作品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历届全国影展、国际影展;
3、三幅作品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或联办的专题影展、影赛;
4、三幅作品在《中国摄影报》、《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摄影之友》和《广东摄影通讯》等摄影报刊上发表;
5、曾经由本会主办个人摄影作品展。
报送材料:
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大一寸本人免冠近照两张;
2、代表本人整体水平的摄影作品8幅(10英寸,不得装裱,附送电子文件),并在作品背面注明题目、姓名、创作年月、入选获奖情况、发表报刊等;3、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育、辅导、翻译、编辑人员以及摄影组织工作者,具三年以上工作资历,有较好成绩。
报送材料:
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大一寸本人免冠近照两张;
2、在地市或以上报刊发表的著作、论文、译文和编辑出版的摄影书刊、画册、图片以及讲义等;
3、与摄影有关成果获奖或工作受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从事摄影组织工作者需提供组织活动相关材料(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并提交本人代表作品8幅(10英寸,不得装裱,附送电子文件),并在作品背面注明题目、姓名、创作年月、入选获奖情况、发表报刊等。
(三)从事摄影器材设计研制、各种科技摄影人员,有较好的技术成绩。
报送材料:
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大一寸本人免冠近照两张;
2、有关设计资料、学术论文、摄影成品等;
3、成果发表或获奖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过摄影本科以上教育、从事摄影活动二年以上;经过摄影专科教育,从事摄影活动三年以上者。
报送材料:
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大一寸本人免冠近照两张;
2、摄影专业相关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3、从事摄影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从事照片制作等摄影技术操作人员,具三年以上工作资历,达到专业水平。
报送材料:
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大一寸本人免冠近照两张;
2、代表本人制作水平的照片8幅(10英寸,不得装裱),并附制作说明。
(六)具有一定摄影水平的对摄影事业有贡献者。
报送材料:
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大一寸本人免冠近照两张;
2、代表本人整体水平的摄影作品8幅(10英寸,不得装裱,附送电子文件),并在作品背面注明题目、姓名、创作年月、入选获奖情况、发表报刊等。
五、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后,聘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并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经所在地市级文联或本会团体会员或所在工作单位(省直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材料一齐报送本会。因特殊原因无法经由团体会员或所在单位申请入会者,申报预备会员的,经本会两名会员签署推荐意见,可直接向本会申报;申报会员的,经本会两名理事签署推荐意见,可直接向本会申报。
(二)本会组联部对申报材料核实后,由本会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者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或预备会员,颁发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证或预备会员证,名单在《广东摄影通讯》和本会网站公布。
(三)入会后,申报材料转入本会存档,不予退还。本会对会员作品、论文等申报材料,可代为提供展览、出版等用途,但权益仍为作者所有。未能通过审核者,所报材料退还本人。
(四)本会每年两次(五月和十月)审批会员资格,各团体会员或申请入会者应在四月底或九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送交本会组联部。
(五)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会资格。
六、评审费和会费。
(一)申报者需缴交评审费,评审费随申报材料一起交纳。
(二)预备会员和会员必须缴交会费,不按时缴纳会费者停止发放有关资料;超过五年不缴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七、本规则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依据省文联领导建议和本会章程精神,为使我会的个人会员发展工作与全省日益高涨的摄影热潮相适应,参照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兄弟省摄影协会有关个人会员发展规则改革情况,加速配套建设摄影强省的工作布局,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从事摄影创作个人会员入会资格改用积分制:
本着简化、务实、科学发展个人会员的改革思路,减少发展会员中的人为因素,今后申请从事摄影创作个人会员的标准,采用科学量化的积分方式标准以“广东摄影年度十杰”计分方式为依据,凡积分满10分者均可申请为正式会员;满5分者可申请为预备会员。报送材料:1、本人详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大一寸本人免冠近两年照2张;2、由两名省摄协会员加具推荐意见和所在地我会团体会员组织的意见;3、代表本人整体水平的摄影作品8幅(含积分作品在内,10英寸,不得装裱,附送电子文件以供存会员档案资料用,并在作品背面注明题目、姓名、创作年份、入选获奖情况、发表报刊等)和积分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具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具备摄影记者资格和大专院校摄影专业教师,初级职称以上职称的摄影人士均可由两位会员介绍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附上自选代表自己专业水平的电子文件,并加具单位意见,可直接申请入会。
三、凡从事探索性摄影或有特殊风格、或对摄影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经本会主席团三位成员以上推荐,按报送材料要求,再经主席办公室确认为会员。
四、凡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个人发展规则有关条文与本会细则有内容冲突者,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五、本细则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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