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处理体育课伤害事故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本文试从成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及对策等几方面,对体育课伤害事故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 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2. 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四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返跑。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该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体育课教学内容安排违反了原国家教委《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了四年级学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3.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是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在体育课进行前滚翻练习时,裤兜中装有的钩针扎入小腹,造成重伤。经查,该体育教师课前未对学生上课的装束、携带物品等做过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 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是指因为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某种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5.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除体育教师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学生正上体育课,一只狗突然闯进人群,将12岁的学生吴某咬伤。因当地医疗条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买到,吴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
6. 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是指由于体育教师和学生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绳,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时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性破裂。
二、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中,因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男生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不存在过错,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又如在案例2中,体育教师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进行越障碍跑训练,其教学内容的强度和难度明显超越了学生的负荷能力,法院因此判决学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即除了学校有过错之外,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的,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案例3中,体育教师在上课前未要求、提醒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因此具有过错。同时,该受伤的女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裤兜内携带钩针上体育课的危险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案例3中,学校和女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在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过错,校方就不承担责任。例如在案例4中,张某故意隐瞒病情,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学校对此毫不知情,并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据此,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假如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存在不适于参加体育运动的特异体质后,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该学生参加运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就应当认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又如在案例5中,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关规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种情况,即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学校在意外伤害中一般不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在伤害案件中,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推导出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结论。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和学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即根据伤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舆论的因素,由学校分担部分责任。
三、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对策
1. 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安全无小事,对于学校,尤其是体育课来讲,更是如此。
2. 学校应当注意校内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并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 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防止因教学内容超纲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4. 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尤其是在分组训练时,教师不宜给自己未亲自辅导的小组安排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投掷铅球等。教师在辅导某一小组的同时,应留心其他小组的情况,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时,应及时制止。
5. 学校应当提醒学生家长,如学生存在不适于剧烈运动的特异体质,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无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学校都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各个方面关心、照顾、安慰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Ⅱ 小学体育课工伤事故经过范文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4]
Ⅲ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定义
学校体育肩负抄着促进亿万青少年袭健康成长的使命,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各种竞赛活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难免会发生伤害事故。近几年来我校出现了多起体育课和体育比赛伤害事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一定伤害,同时也给学校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伤害事故的处理给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正确认识安全的重要性,使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是我们每一个体育工作者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下面谈几点减少体育课伤害应该注意的几点。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运动损伤的认识加强学习和宣传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统一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安全知识、法律知识讲座、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责任,使伤害事故发生时大家都有一个正确的看法。也可将有
Ⅳ 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 书面说明具体格式是怎样的
关于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书面说明格式,并没有明确规范和准确的格式,主要写出事故的当时情况和时间内容即可。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体育课事故说明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2014年,某大学学生在一场踩踏事故中遇难,事后,遇难学生家长找学校“要说法”。校方解释,事发当日已放了假,学校按理说没什么责任。但家长质问,为什么孩子去了上海而学校没有干预?为什么学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课程?最后,该大学向遇难学生家属支付了一笔人道主义抚慰金。
“什么应该负责、什么不应该负责等问题已成为学校方面的重大困惑。现在感觉出了事故,学校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昨日在年会发表演讲时表示,产生事故纠纷时,只要在学校发生的事情,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就是学校的事,就是校长的事。
教育部规定难落实
事实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但周洪宇表示,这只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比较有限,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落实。
“学校也想依法解决学生意外死亡事件,但往往被逼着花钱消灾。”曾有国内高校领导这样表示,大学生意外死亡给学校带来很大的困扰。记者采访中获知,多数家长的看法是,我把健康的孩子交给学校,发生意外的话学校必然有责任。
而在学校看来,意外事件的曝光和发酵,会损害学校的声誉,而且长时间的索赔和僵持也不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建议:制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去年底,广东22名省政协委员联合建议中,希望由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牵头成立处理应急事件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置。
他们建议成立组织机构汇总分析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形成报告供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参考,并由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解决死因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的文件,制定大学生意外死亡的赔偿金标准。
周洪宇建议,加快制定《学校法》,确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校的责任边界,而不是无限责任。“是学校的责任就学校负,是个人的责任就个人负。”
Ⅳ 体育课安全事故
如出现了安全事故,你和委托老师都应负起应有的责任
Ⅵ 上体育课期间发生了意外事故
象你们这种情况属于明显的无过错责任,按规定应该由学校承担。我想对内方将你作为第容一被告,将学校作为第二被告是因为他们不想与学校搞的太僵,所以告你,让学校成为连带被告。你可以也请个律师应诉,只要对方不能证明你是主观故意,你就只承担道义上的赔偿责任。到时法院会采信你的观点的。如果没有其他症状,估计总的赔偿额应该在3万元左右。加上住院期间的治疗、营养费用,应该在5万与6万之间。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会赔偿2万左右,到时你大约只需赔偿1万元。对方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精神赔偿,法院不会支持,所以你不必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