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商局对变更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近年来,因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虚假签名等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而引起的纠纷、诉讼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对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承担何种审查责任的讨论和思考。
工商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股权转让文件,依法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两种审查义务所导致的工商局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本文将以法院裁判案例的方式,对此予以剖析,以飨读者。
一、假冒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工商局未核实就有过错。
【裁判要旨】 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虽然福星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但县工商局对股东签名的真实性未予以核实,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案件来源:案号 一审:(2010)崇行初字第7号 二审:(2011)抚行终字第42号。
二、工商局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进行审查。建议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解决民事法律关系。
案情:2003年8月,黑龙江省牡丹江秋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2006年11月9日,牡丹江市工商局准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于某。后牡丹江工商局又将此变更登记予以撤销。2007年8月15日、2009年7月29日,牡丹江工商局先后根据法定代表人张某、刘某的申请,将秋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与刘某。2010年6月4日,牡丹江工商局准予秋林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刘某变更为王某。
于某等三人认为王某未取得公司74.728%的股权,公司第二届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方式的规定,王某提交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牡丹江工商局超期办理此变更登记。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牡丹江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并吊销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的营业执照。
裁判: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江工商局准予秋林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于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于某等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江工商局有权依法为秋林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根据秋林公司的申请,牡丹江工商局对其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准予其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于某等三人主张牡丹江工商局超期办理变更登记问题,因该程序瑕疵未对利害关系人王某的实体权益造成影响,王某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更未对于某的权利造成影响,上诉人以此主张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工商局无权审查申请变更登记文件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工商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机关,华利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决定作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且所作出的变更决定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工商局应当依法予以变更登记。
工商局无权对实际内容进行审查。
案件来源: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苍南法院审结。
四、工商局无权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不予登记。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在向被告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理应为原告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即使转让方辛某提出书面异议,被告需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但原告提交的股权转让材料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确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被告理应为原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案件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五、第三人仅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但并未诉讼,工商局依申请变更股权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东城工商分局是本市东城区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对辖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公司进行登记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案中,中企华公司向东城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解彦平及其委托的律师虽在东城工商分局作出本案被诉的变更登记行为前,向东城工商分局提交了不同意东城工商分局办理被诉股权变更登记的《声明》及《律师函》,但其尚未就该股权变更行为的事实基础即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在此情况下,东城工商分局在向中企华公司核实了有关情况,并在该公司提交了《关于解彦平股权转让的说明》、《关于继续办理解彦平股权转让工商手续的申请函》、《关于解彦平股权转让的说明》、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其余股东对解彦平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真实性的《承诺书》等补充材料后,作出被诉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二中行终字第474号。
六、先有股东真实签字的变更决议后向工商局提供假冒股东签字的同一决议,工商局办理变更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系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内部已经形成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进行登记,以取得公示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第三人天职公司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在该公司内部已经形成了相关的公司变更决议,在相关股东之间也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虽然第三人天职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原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情形尚不足以推翻原告已经在相应的公司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被诉登记行为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该事实基础并不因提交材料的签字虚假而消灭。同时,被告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当场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其作出的公司登记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案件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海行初字第296号。
⑵ 3问中国篮球:CBA联赛因外援火了 水平高了吗
本期嘉宾
何运健:篮球国家级裁判、扬州职大体育学院院长
王秋林:篮球高级教练、扬州省运男篮主教练
联赛火了
水平高了吗?
仲湘彬:随着马布里、麦蒂等NBA大牌球员的加盟,CBA的球市火了,比赛也更激烈了。从两位专家的角度来看,CBA的真实水平是否有所提高呢?
何运健:应该是肯定的。特别是年轻球员,在和这些大牌球员的同场对抗或者同场训练中,可以学到很多东西,这对他们的成长肯定是有好处的。北京队就是最明显的例子,马布里的到来,不但为北京带来了CBA的总冠军,一批年轻球员也在“马政委”的光芒下茁壮成长,目前已成北京队的核心力量。
王秋林:随着这些国际大牌的进入,CBA越来越精彩了,他们对联赛的促进作用是无疑的。像马布里,他在北京队的作用很大。但有些球队的外援,作用似乎并不很明显,最明显的就是青岛队。
另外,我们也要一分为二地看。外援多了,压缩了年轻球员的上场时间,客观上会影响他们的迅速成长。
仲湘彬:正如刚才秋林所说,马布里和麦蒂是个人能力非常强的外援,但他们所在球队的战绩却大相径庭。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我们的联赛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外援,马布里是不是引援的一个标杆?
何运健:我觉得麦蒂在青岛有点水土不服。他在NBA就是出了名的散漫,到了CBA虽然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真正融入整个球队。而马布里,一副以北京为家的意思,不仅言传身教带动了年轻球队,甚至把老婆孩子都接来了,难怪人称“马政委”。
王秋林:我认为CBA引援不一定必须是大牌,但一定要适合。像马布里的成功,就在于他融入了北京队,和队友的关系也很好。麦蒂却不同,除了打球,很少和队友接触,也就难以融入球队。当然,青岛队是一支弱队,国内球员和麦蒂的实力差距太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麦蒂的发挥。
仲湘彬:央视解说员苏群也说过,当CBA引进的不是名气大的球员,而是自己最需要的NBA的角色球员时,我们的水平才真正提高了。那么,联赛水平提高了,我们国家队的水平是不是同步的水涨船高呢?
何运健:联赛是根本,联赛的水平提高了,国家队的水平肯定会随之提高。联赛的影响力提高了,会吸引更多的孩子打篮球,对这项运动是很大的促进。而通过与高水平外援的实战锻炼,年轻球员的成长,也会给国家队的选材带来积极效应。
王秋林:水涨船高是肯定的,但我觉得对国家队的影响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不太可能马上就体现在国际比赛的成绩上,这需要一个过程。
SBL两队直通
这公平吗?
仲湘彬:CBA季后赛的扩军,也是眼下的一个热点,要从目前的8支队伍进季后赛,扩大为12支队伍。而目前的CBA只有17支球队,这样的扩军,步伐是不是有些大?会不会导致季后赛第一轮的比赛缺少悬念?
何运健:为什么要扩军?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看到了CBA目前市场的火爆。既然球市如此火爆,增加季后赛参赛球队,也就意味着可以增加季后赛的比赛场次。我想对于球迷来说,应该也是乐意看到的。
王秋林:与前几年相比,现在的CBA各队之间的实力已经接近了很多。看看目前的积分榜,前12名的胜率都超过了50%,7至12名的球队之间的实力也相当接近。另外,和NBA相比,CBA的总体比赛场次还偏少,扩军也是顺应联赛发展和篮球发展的需要。
仲湘彬:按照篮协的计划,中华台北SBL联赛的冠亚军球队将直接晋级CBA的季后赛。站在篮协的角度,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何运健: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通过SBL联赛的球队参加CBA的季后赛,CBA也会有机会开拓宝岛的篮球市场,而SBL则通过参加CBA提升了影响力。这无论是对SBL还是CBA,我觉得是双赢。
王秋林:现在的CBA,也有中华台北的运动员,比赛中表现出了相当不错的水平。我觉得,一方面有利于市场开发,进一步提升球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扩大两岸体育交流。
仲湘彬:对于篮协的这一设想,CBA球队也是反应不一,有的就认为这不公平,凭什么不打常规赛就进季后赛?
王秋林:从水平来说,SBL要比CBA差很多,我也认为两支SBL球队直接晋级季后赛有些多,会影响到其他CBA球队的积极性,确实有点不公平。让SBL的冠军一个进来比较合适,他们与CBA球队的水平相对接近,也有得打。
规则修改
对中国队有利吗?
仲湘彬:还有一个篮球话题很热,就是国际篮联又准备改变规则了,其中包括将三分线外扩至7.25米等一系列重大变化。两位专家怎么看?是主动与NBA接轨,还是篮球运动发展的必然?
王秋林:我认为这是篮球发展的必然趋势。NBA是超前的,一直在引领着世界篮球的发展,所以国际篮联现在的很多规则向NBA靠拢,并非是NBA太强势,而是这些规则确实符合篮球运动的发展规律。当然,我认为这么多新规,不可能全部通过,比如扩大球场尺寸的问题,牵涉到很多场馆的改建,遇到的反对会很多。
何运健:国际篮联修改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让篮球比赛更加积极,更加流畅。比如,最后两分钟所有犯规都令对方获得发球权,就是希望大家慎用犯规战术。而大家比较关注的三分线外扩,我认为现在球员的能力完全能够达到。
仲湘彬:如果这些新规得到通过,对篮球运动以及中国篮球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利大还是弊大?
何运健:场地变大,三分线外扩后,内线的空间更大了,三分的命中率下降了,肯定对内线好的球队有利。但同时,场地变大之后,矮个球员的发挥空间也会变大,会有更多的突破机会,这对各队的防守来说就更加困难了。
王秋林:个人防守难度无疑会加大,比赛中一对一的机会会增多,夹击防守会更加困难。 对于中国队而言,进攻肯定是有利的,因为我们有“小快灵”的特点,但防守难度更大了,因为我们的身体和能力,在与欧美强队比赛中,一对一处于劣势。总的来说,进攻上的优势会被防守的劣势抵消,但面对亚洲对手时,我们还是有一定优势的。
记者 仲湘彬 傅春扬
背景链接
国际篮联新规
国际篮联(FIBA)在宣布一系列大赛的改制之后,现又欲出台篮球赛事的新规则,其中包括三分线将变为7.25米(与NBA相同)等一系列重大的变化。
该方案将提交将于1月24日-26日在新加坡召开的会议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最终执行。据欧洲媒体《EuroHoops》的报道披露,该方案中最主要的变化是以下6条:
1.出现争议球时,将由原先的轮流获得球权,改成跳球争夺球权。在以往的国际赛事中,裁判判定双方争球的时候是按照“轮换发球权”的方式进行,而在新的提案中将改成出现“争球情况”双方必须都在场内执行争球以决定球权。
2.篮球场的尺寸将加宽加长(尚未透露具体的参数,一些场馆的改造或将出现一定的困难)。
3.弧线区域的三分线将增至7.25米(和NBA一样),底角三分线到边线的距离由之前的0.9米扩大为1.02米。
4.在抢到进攻篮板后,该球队的进攻时间将由原先的24秒缩短为14秒。
5.技术犯规由原先的两罚一掷改为一罚一掷。
6.最后两分钟时,两支球队所有的犯规都将令对方获得罚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