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内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容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贰』 法院判决引用法律依据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其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引用法律依据是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叁』 判决和裁决有何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专有效地指挥诉讼,属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肆』 什么是法律裁判文书法律裁判文书有著作权吗
什么是法律裁判文书?法律裁判文书有著作权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法律裁判文书有著作权什么是法律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常见的法律裁判文书有哪几种?1、民事裁判文书2、刑事裁判文书3、行政裁判文书4、以及其他通用诉讼文书等法律裁判文书有著作权吗?前段时间有人咨询了这么一个问题,改编法律裁判文书写书侵犯著作权吗?首先小编需要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裁判文书本身就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改编法律裁判文书是不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
『伍』 法院裁判的分类
法院裁判 (Judgment)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的统称。法院裁判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它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权威。依据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法院的裁判分为以下几种,即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决机关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决职务上的判决定称为裁定。
决定: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定,称为民事决定。
『陆』 法律上的裁判,裁定,判决和决定,各有什么不同
一、概念: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二、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
三、决定跟判决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四、决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第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柒』 解释什么是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我国司法裁判就是法院审判。
一、司法裁判,本身要清晰无异议,做到从技术到规则的全面阐释。
司法裁判中,法官在解释某条法律的时候,既要有自己对法律条文字面意义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来已有规则、范例等的影响,还要面对复杂案件阐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解在许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树。美国学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话:法官和律师有时争论的并不是法律是什么,而实际上是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其次,法官不能自动售货机式地裁判案件,他应当清晰地阐明法律规定,因为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
二、权威的司法裁判,必须具有“三性”,即:合法性、正当性、可接受性。
1、“合法性”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2、“正当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
3、“可接受性”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认同。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裁判的这“三性”缺一不可。
三、在新媒体时代,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做到:
1、合法性要求:守住法律底线,突破法律底线地枉法裁判,应当受到媒体的谴责;
2、正当性要求:通过传媒信息把握社会情势,准确行使裁量权。
3、可接受性要求:通过传媒释放信息,增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法官做到裁判“三性”、实现公平正义,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法官要以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去应对媒体,在坚持依法裁判、不违背职业伦理的前提下积极吸收信息并且主动释放信息,在“一收一放”之间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感受到这种公平正义。
『捌』 法院判案是不是依据部门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规定。规章可以作为参照,但其他行政规定法院是不予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8)法律裁判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
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以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适用性。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玖』 法院当如何裁判
法院裁判,依据的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具体规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判案的基本要求。
例如《民诉法》就明文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