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投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1、网络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如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申请无行贿犯罪证明
1、网络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
6、打印的页面即可作为无行贿犯罪证明
3. 怎样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1、首先在电脑上打开浏览器,网络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第一条官方网站进入;
4. 现在投标要办理无行贿告知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怎么办理
要到你当地的检察院办。
一、申请查询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查询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询事由,即因何事查询。包括查询涉及的具体事项、目的与用途等等。
2、查询内容,包括申请查询的信息种类、被查询的单位、个人,以及查询信息的年限、时限等等。
3、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查询事由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二)身份证明:
1、查询单位应提交介绍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公司、企业查询还应提交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各项有效证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个人查询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4)中国裁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
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5. 怎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
1、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链接;
(5)中国裁判扩展阅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本罪主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6. 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个执行它是有期限的,而且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法院只是审理和宣判,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申请强制执行!
7. 怎么登录中国裁判网
登录裁判网的网站即可
8.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删除
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您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都是由法院经过当事人相关信息屏蔽处理,由全国各法院统一上传上去的,并不是那个网站弄的,是为了司法公开,保证司法透明度的一种手段。
(8)中国裁判扩展阅读: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