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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权

发布时间:2020-11-24 00:21:03

1. 中国司法权力的现状 (600字左右)

中国司法权力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机构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法院,一个是检察院。法院是审判机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在我们这样一个体制下,除了有一个司法裁判机构以外,还有一个独立于司法裁判机构的法律监督机关。换句话说,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好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什么叫司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有什么区别?从英美法律文化来看,司法权就是裁判权。因为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行政权是由一系列的权力组成的。其中象警察权、检察权,是国家追究犯罪维护治安的权力,属于典型的行政权。如美国的联邦司法部,它本身就是总统的内阁成员,当然属于行政权,尽管它也设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德国的检察机构,也是放在司法部的密切联系之中,它带有行政性。 在中国不要笼统地提“司法权”,而应当讨论“司法裁判权”问题。根据中国的宪政体制,司法权由检察院和法院共同享有,但司法裁判权应该是法院的专有权力。在“司法裁判权”之下,提出了两个基本概念,也就是司法裁判权的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实体裁判权,二是程序裁判权。实体裁判权是对案件实体结论加以确定的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诸如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的裁判,这是实体裁判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等这些刑罚的变更,同样属于对实体刑罚权的变更,属于实体裁判。这种实体裁判应该是由法院享有的一项自古以来就有的最原始的基本权力。但在今天的中国,司法裁判还缺乏第二个基本形态——程序裁判权。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争议究竟由谁来决定?无疑也应当由司法裁判机构来解决。比如说被告人被逮捕了,被羁押了,他不服,他向谁来获得司法救济?也应当是裁判机构。如果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他要求谁来给他救济?当然也应是司法机构。被告人如果认为整个一审过程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剥夺了辩护权,回避制度违反了,公开制度违反了,向谁来上诉程序上的裁判?那只能是司法机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在避开讨论笼统的“司法权”这一概念的同时,可以把司法权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司法裁判权,一个是法律监督权。而其中的司法裁判权又可以分为实体的裁判和程序的裁判,由这个概念出发会产生很多改革的灵感。例如,在目前所有涉及剥夺公民自由、财产权利的场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在事实上行使本应由司法裁判机关机关行使的司法权。但是,公安机关享有的不是裁判权,更不是司法权,它是行政权。检察机构尽管在宪法上被称之为司法权,但是不是司法裁判权。而只有依据司法裁判程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以受到剥夺和限制。从这个角度出发,逮捕权、拘留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甚至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系列行政羁押权——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强制医疗,强制戒毒,这些大量剥夺公民权利自由的事项,就都应被视为行政羁押权,也都应被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律监督的核心应当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监督刑法、监督一些基本的实体法的实现,从这样一个理论出发,那么这样一种法律监督就是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统一。因此法律监督权在诉讼领域应该主要表现为代表国家充当公诉人。换言之,法律监督在刑诉中的主要表现方式就是提起公诉。而监督司法、监督百官,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御史的功能,监督这些官员是否遵守了国家的行政法规,遵守了刑法典,当然是法律监督。但法律监督的表现只有一个,那就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代表政府提起公诉。在民事行政领域我们认为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涉及到政府的利益,检察官也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利益,这也是法律监督在民事行政领域中的一种表现。因此,检察院站在法院之上来监督法院办案的过程,这种做法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这事实上是在充当“法官之上的法官”。 从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有一个著名的自然正义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你让一个检察官站在法官之上来充当第二个法官,他本身又是公诉人,他怎么可能保持中立和超然的地位呢?他事实上就在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呢!很显然,检察机关只有放弃所谓的“法律监督权”,而专心致志地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刑事公诉权或者民事诉讼权,中国的司法才有希望,法院的独立审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也才有实现的可能和希望。

2. 仲裁机构算是享有司法裁判权吗

你只要明白仲裁机构的性质就应该知道答案了。
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机专构,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属它不具有国家权力,同理可得它没有司法裁判权。因为仲裁与司法裁判性质是不同的。
顺便纠正一个小问题:司法裁判权不应当用“享有”这个词,应该是“拥有”或者简单说“有”,因为这个“权”是“权力”的“权”,不是“权利”的“权”,后者应当用享有而不应当用拥有。其实现实中有很多这样不经意的错误,比如“版权所有,盗版必纠”!

3. 法官的自由裁判权会不会直接司法独立

法官之前一直有自由裁量权,以后也会一直有,但司法独立不受干预是个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独立的行驶裁判权(包括自由裁量)不受命令、干预、影响。

4. 司法权性质中的裁判性、中立性和被动性各指什么呢

依相关法理简析如下:

裁判性指司法机关对行为、事项的裁判权。即有权作出裁判。

中立性指司法机关独立、中立、公正的行使裁判权。即不依附、偏向任何—方当事人。

被动性指在民事、行政和部分刑事〈刑事自诉〉纷争中,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即"民不告、官不究。"

5. 高二历史:什么是司法裁判权,是法律判案方面的吗

我打个比方
如果a国获得在b国的司法裁判权,那么a国的人在b国犯了罪,b国不可按本国法律来处治这个犯人,必须交给a国按a国法律来处治这个犯人.

我很笨的,就只会用打比方喽.

6. 清末司法制度的领事裁判权是怎样的

承认领事裁判权是清末司法制度最突出的变化之一,也是中国丧失司法独立主权的最重要的标回志。

领事裁判权,是答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其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及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如成为民刑诉法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裁判,完全不受中国司法机关与中国法律的管辖。

领事裁判初始于1843年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此后,法国、俄国、德国、日本也援英、美先例,相继取得了这项特权。

7. 美国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美国政府为什么这样做

美国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这里就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条框框,它也可为一种武器,为自己拿到合法的身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伤害,甚至是讨回公道。

美国的法律和处理方法和中国大不一样。在美国犯法就是犯法,就一定要负法律责任,谁也没办法怪。

最后,我想说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还必须依靠健全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体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社会必须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8. 为什么说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司法主动权的侵略

帝国主义的领事裁判权指的是凡是该国的国民只适用他们本国的法律,但是世界上的国家在国外只有外交官员才有这种许可(根据国际法律)有这种权利,那么剩下这一部分不应该有这么大的权利,是对司法的破坏,所以是一种侵略
仅供参考

9. 领事裁判权和租借司法权的区别

领事裁判权
1842年,鸦片战争失利的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确认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之后相继有法国、美国、俄国、德国、日本、奥匈帝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丹麦、挪威、荷兰、秘鲁、墨西哥、智利、瑞典、瑞士、巴西等国援例于中国享有此法律特权。以上海公共租界适用最广的该权利其意旨为于中国公共租界犯罪的所有非华人于当地犯罪,可不接受中国的法院审判,且不适用中国法律。而领事裁判权的审判、检察或警察权力,皆归属于外国派来的领事官或外交官。

租借司法权

1911年10月,中华民国酝酿成立,上海道与上海公廨所属中国清朝会审官员、属员等,均弃职远走。同年11月10日上海租界各国领事团趁清朝政府势力退出上海之际擅自接管公廨,且擅自聘任华人为中方会审官。至此,除刑期五年以上的所有案件均由洋员陪会审,由公廨判决,并不许上诉。

1926年,北洋政府中国上海地方政府首长江苏督军孙传芳为改善西方国家干预司法情势,特派淞沪商务总办等官员与上海各国领事于5月21日举行会议,讨论改组上海公廨问题。经协商后,同年8月31日签订《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并与包含英、美、法、荷、挪威、巴西等九国换文订约。而1927年1月1日实施的该这个章程,会审公廨改制为上海临时法院。

上海临时法院的成立宗旨与组织简略约有:

临时法院院长及推事改由江苏省政府任命,但须通知九国领事团
扩充外国领事劝审范围,并许会同出庭
自行制定诉讼法,不适用中国诉讼法
法院书记官长须由领袖领事推荐
法院领事出席案件,均许可非中国籍律师出庭
扩充管辖权到黄浦港和越界筑路地区
上海临时法院的设立虽裁撤租界内的西方国家所属法院,让法院组织归属于中国地方政府,也恢复了中国于形式上的租界司法权,但是中国政府于上海临时法院的实际司法权力相较于先前的上海会审公廨来说,并无太多增进。

10. 美国为何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呢

其实很简单,一句话就可以解释:防止司法成为政府的工具!

美国是三权分立制度,原则上司法是独立的,不受政府行政命令的左右,当然也不受舆论左右。

即便如此,美国人仍然从根本上杜绝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采用了陪审团制度。

美国独立战争后,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目前已经有几百年了。

陪审团只是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不参与量刑。

因为美国司法界认为,是否有罪完全可以由普通人确认,量刑则是专业人士比如法官的事情。

所以,陪审团即便是普通老百姓组成,只要有正常的智力,是可以做出正确判断的。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只要年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担任陪审员。

当然,如果你长期不住在美国,英语不好,有过犯罪前科,是不能担任陪审员的。

陪审团一旦确立,就不得接触相关案件的任何人物和信息,甚至不得收看收听相关的任何报道。

如果违反以上要求,陪审员也会涉嫌触犯法律。

陪审团的责任很简单,就是在现有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加上法官的必要法律指导,进行判断。

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只要凭借基本的逻辑、人生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非标准等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陪审员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得到是否有罪的结论后交给法官。

各国不同,但美国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所有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生效。

如果达不到这一点,法官可能会要求解散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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