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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15

发布时间:2021-03-12 04:41:06

A. 公安原副局长涉黑案开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9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涉嫌12罪一案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预计将持续10天。

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看出,坏人终将被绳之以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应该明白什么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理合法的钱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

B.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5)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法【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决定书、裁定书中涉及“申请复议”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裁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及因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涉及“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做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申请书,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期限从收到赔偿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复议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不得相互推诿。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复议申请、国家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既不是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也不是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应当告知其向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复议申请书、赔偿申请书。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2015年3月6日

C. 法院裁判文书网

是中国裁判文书网。

D.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75号武阳春

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专要到做属出判决的法院查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E. 中国裁判文书网普通人根本打不开

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响应速度缓慢问题的答复

网页链接

F. 谁有这个案子的裁判文书或者宣判结果也行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开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题目要求的内容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原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于年代较为久远,暂无。但是,2017年(发布于2018年)有一份与其相关的福建省福州中院关于余险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余险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全文如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刑更7096号
罪犯余险,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2009)榕刑执字5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榕刑执字4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榕刑执字4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7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2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累计共获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险在之前的减刑中已缴纳罚金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险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柯景英
审判员薛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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