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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裁判观点

发布时间:2021-03-06 21:33:20

⑴ 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1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1)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3)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4)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5)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6)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7)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8)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9)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10)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2法官助理应具备的素质
(1)听

这是法官助理掌握工作情况的基本途径。真正具备“听”的基本功应达到“三心”:一是热心倾听。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以及书记员的所诉所说,都要热心倾听;二是细心静听。听必须集中精力,冷静梳理,准确掌握叙说者的表达要义和内涵,从而采取精准的应对落实措施;三是耐心多听。要让叙说者把话讲完。

(2)说

这是法官助理沟通各方关系的重要纽带。法官助理工作中接触的人多事杂,良好的语言沟通技巧能够在工作中达到事半功倍效果。有助于促进案件有效审理;帮助当事人提升对案件审理的满意度。

(3)读

这是法官助理积累知识经验的坚实平台。作为法官助理,既靠学校的教授、老同志的传帮带和实践中的历练,还需要在阅古知今中理解和体味,通过读书砥砺心智、增长知识和经验。

(4)写

这是法官助理综合素质能力的集中体现。作为法官助理,“写”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功,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上。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书面阐释,更是法官助理职业素养的另类诠释。

⑵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引发的思考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一书,全方位展示了美国法官精英对一些司法热点问题的见解,虽出自域外司法视角,正如译者何帆所言,“司法领域毕竟有许多共通规律”,书中许多观点于中国司法问题亦多有呼应,读之启发良多。

一、“九家小型律所”比喻的启示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绝对高大上的司法角色,一直以为其职业生活必定惊心动魄、精彩绝伦。不曾想,大法官的工作模式却被约翰·哈伦二世、鲍威尔大法官形象比喻为“九家小型律师事务所”,并特别强调“小型”和“独立”。意指每位大法官都拥有独立的办公室、配备3至4名法官助理,彼此独立工作、甚少交流,甚至无法保证任期内都去过其他大法官办公室“串门”。作为顶层法律精英,平均每周工作却达60小时。

惊诧之余,又略有所悟。“小型、独立”两个关键词蕴含的“法官独立”、“团队机制”精神,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不正契合吗。

1、“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

论及关键词“独立”,大法官强调的是为确保公正,法官个人在案件审理中做到独立思考,独自决断,不受他人的干扰与阻碍。当然,法官独立并非排除审判辅助人员的支持。审判独立,是不争的共识,而“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却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式命题。西方分权制衡理论视野下,法院独立是三权分立框架下早已界定的事实,其更关注的是法官是否独立。而在中国语境中,“法院独立”抑或“法官独立”之争却延续长久。

我国立法界定和审判实践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独立”观点。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是在机构独立的角度界定审判独立。审判实践中,法官参照公务员管理形成科层化,裁判文书层层签署、层层负责,文书签署法院印章对外生效,形成了饱受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非正常现象,法官独立审判是没有实现的,办案责任制也因此陷入尴尬。应当说,在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中,“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至此可以终结。新一轮司法改革倡导法官角色回归本位,“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清晰划分案件裁判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界限,正是法官审判独立精神的回归和强调。可以说,强调法官独立是此次司法改革的第一位的精神要领。法官裁判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生命线。这一要旨正如哈伦大法官论及审判独立时所提醒的,“与律所的法律意见和企业的政策决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机构作为整体的处理结果,只是合议后个人投票的结果。个人负责制一直是最高法院内部备受尊重并被小心呵护的惯例。”

2、审判组织之构成

论及关键词“小型”,前述比喻意指以每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为核心,包含法官助理、秘书、信使等人员在内,可以独立完成审判职责,规模不大但功能完备的团队。

就此关键词,联想到我国此次司法改革的审判组织形式调整。长久以来,参照行政机关管理模式,我国法院以业务庭作为基本管理单元,各业务庭再组成数量不等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作为基本办案单元。行政化的科层级审判组织形式,其弊端是明显的:裁判权被割裂配置在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等主体手中,审判分离,办案责任落实虚化;院庭长忙于管理性事务,往往脱离审判一线,造成优秀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链条状”的审判管理,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就审判组织变革而言,此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实现“扁平化”和“团队化”。这在结构形式上与美国大法官“小型团队”的运作模式是存在共通性的。将合议庭或独任庭作为直接的审判单元,通过减少审判管理中间环节,建立紧凑的扁平组织结构以提高效率;将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业务技能有效整合形成团队,通过资源优化组合,实现团队作战效能的最大化。多个试点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经验佐证了以上改革思路,如深圳福田法院以“1+N”模式(即1名审判长,1至2名见习法官或1至2名法官助理及速录员等)组建独任制审判团队,以“1+2+3+4”模式(即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辅助人员)组建合议制审判团队。

二、“法官员额”的考量

1、联邦法院规模之争

与我们受“案多人少”困扰一样,美国法院也正经历“案件数量危机”。为应对危机,美国的做法是审判辅助人员不断增长以减轻法官负荷,另外就是增加法官人数、壮大法官队伍,“1950年至2011年间,联邦下级法院法官数量增至原来的三倍多”。然而,就是否应该增加法官员额,美国法官的意见是分化的,存在“联邦法院规模之争”。以斯蒂芬·莱因哈特为代表的法官坚决支持扩大法官员额,理由是没有足够多的法官,很难为公众提供高水准的审判服务,难以确保个人权利免受侵害;以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为代表的法官却主张控制法官员额,对联邦法官规模的扩张倍感忧虑和遗憾,认为这将对司法程序、联邦制度与联邦法院产生负面影响,其主张的核心思想是“司法精英主义”。当然,在莱因哈特法官看来,反对者是法官既得利益群体的抵制思维作祟。

2、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考量

法官员额制是当下我国司法领域的热词。应当说,美国“扩大还是限缩法官员额”的争议在我国已有定论。法官员额制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与美国主张控制法官员额的理由一致,确定法官员额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理念。制度初衷在于,通过提高任职门槛以确保法官质量,以优秀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最终保障案件质量。同时,通过法官群体精英化,为提升法官职业保障创造条件,以法官的减量提质,提升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进一步强化司法公信。另外,法官员额制改革有效衔接配套实施的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列等改革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逐步改革行政化管理的顽疾,实现法院管理的专业化。

当然,与美国的情形一样,对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并非没有任何质疑和隐忧,这些是当前改革推进中绝不能忽视的“异议之言”。按照不超过39%的比例实施法官员额限制,必将导致法官数量的大幅减少,在“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的现实考验中,少数精英法官如何确保审判任务的完成?法官数量的减少会否导致案件质量的大幅下降?法官员额制动的更多是年轻法官的“奶酪”,他们感受的冲击将会最大,法官身份丧失后,如何确保队伍的凝聚力和他们对法官职业的持续梦想?以上忧虑的存在,需要法官员额制改革保持足够的审慎,将众多的因素纳入改革考量。科学合理地测算完成案件审理所需要的法官数量,确保精英化之路上不至于以牺牲审判任务和案件质量为代价;尽量合理解决未入额法官的过渡性安排,为落选者后续入额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为其法官梦想留下可期的前景和执业的动力。隐忧或许是多虑,但尽可能周全的思量和安排,必能为改革减小阻力、凝聚人心。

三、审判辅助人员的价值认识

在中美司法系统运作中,都少不了一群叫做“审判辅助人员”的身影。他们是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不可或缺的组成,扮演着法官“贤内助”的角色。

从价值上说,法官精英化后,包含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内的审判辅助人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绝非无足轻重的“小卒”。正如书中所言,“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助理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已经发生了彻底改变。”当案件持续增加,法官人数与案件数不成比例时,法官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审判辅助人员。受限于法官员额的限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增长必将是法院应对受案高压的有效手段之一。从审判组织功能性构成看,审判辅助人员是审判组织不可或缺的人员组成。精英化的法官将集中精力于“审”与“判”,除此以外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将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没有他们的工作,审判组织功能的健全完善是难以想象的。

价值已无需多言,而审判辅助人员的现实境遇如何呢?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审判辅助人员位于科层结构的底层,其地位不过是法官的附庸。受限于僵化的编制管理,大量审判辅助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其准入的门槛不高,待遇自比不上法官,在繁重工作任务压力下,以及“同工不同酬”的不忿中,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流动性较大。在此想表达的是,一些固有的偏见到了该修正的时候,审判辅助人员绝非法院的“二等公民”,其价值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切,改革的视野应加重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关注份量。探索创新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模式,积极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科学划分其职责范围,注重强化职业保障,确保队伍整体活力以发挥审判团队的整体效能等等,以上命题都是改革路径中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改革者需要以足够的重视让审判辅助人员改革跟上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步伐。

⑶ 法官助理可以单独开庭吗

我觉得法官的助理不可以单独开庭,如果没有法官的话,那怎么能开庭?怎么能算数?怎么能作数?身为一个法官必须要进行开庭。

⑷ 怎样作好法官助理

作好法官助来理需要完成以下源工作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⑸ 请教什么是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5)法官助理裁判观点扩展阅读

对于聘任制法官助理,有两种方式:

一是长期的聘任制法官助理,一是短期的实习制法官助理。

不管哪种方式,只要中级以上法院贯彻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严格考核、从优待人原则,聘任制法官助理或实习制(短期制)法官助理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理由在于:

一是中级以上法院具有用人优势。很多初级法律工作者愿意到中级以上法院进行历练,尤其是实习律师及法科刚毕业的大学生都需要在中级以上法院研修或工作的经历,以积累工作经验。

二是中级以上法院具有地理位置优势,利于从人才市场招聘到合适的法官助理。

三是中级以上法院所在地往往有较好的法学院校,利于提供优质聘任制法官助理。我国高等院校一般都在中等以上城市(一般在地级市),法学院校的蓬勃发展为聘任制法官助理及实习法官助理提供了巨大的人才市场和生源。

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助理配置除了吸收愿意到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政法编人员外,主力应当向聘任制法官助理转移。这样做有如下好处:

一是利于明确法官逐级遴选通道,形成司法资源向基层倾斜的格局。

基层法院案件占据全国法院80%左右,虽然配置了不少员额法官,但审判压力依然巨大,执行负担比较沉重,但从实际工作对比来看,中级以上法院的政法编法官助理工作量并不饱和,所以政法编法官助理向基层倾斜才利于人案配比。

二是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防控各类社会风险的任务很重,矛盾主要集中在基层,将政法编法官助理向基层倾斜,不仅利于其成长锻炼,更利于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

三是利于人员精简和扁平化管理。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推进,上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也势在必行,而只招聘聘任制法官助理将为中级以上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提供良好契机。

因为只有减少不必要的在编人员,才利于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否则不仅增加财政负担,还带来管理成本高及人浮于事的问题。

⑹ 法官助理要多久才升为法官

司法改革过程应当注重法官助理制度本身价值的构建及其制度化。应当看到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独立性及其价值。应当重视法官助理的培养,给予法官助理相应的职业尊荣感,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重视法官助理的独立性。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分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成为了“攻坚克难”中的一道难题。现代司法实践表明,审判权的有效运行需要多方配合。法官助理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得到权威证成,然而从法官助理这个名称来看,似乎这个职业必须完全服从法官指示,全无自身独立性可言。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法官助理选任高于书记员,却又是法官的主要来源。可以说法官助理的优劣关系到整个司法运行的有效机制。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助理,其独立性在哪里?

一、法官助理独立服从法律。法律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准绳,司法运行的过程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作为一名法官助理,其本身并非仅仅服从法官,而是在法律规定下,在法律范畴内配合法官完成事务性的工作。很明显,法官助理有着自身的工作职责,这种职责来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且由法律来规制。任何超越这种职责范围的工作都视为违法。法官助理应当独立服从法律,这种服从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内容,这是根本。无法胜任的法官助理应当及时调离,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2.法官助理不能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作为工作职责,其应当完成法律授权法官范围内法官所指派的任务,对于法官如何判断、如何思考仅仅只能提供参考意见,不能干涉法官核心审判业务的进行。3.法官助理不能代行法官职责。法官有着自身的工作职责,其中最为核心的为庭审过程及裁判文书的制作。庭审过程中,法官能够发现诉讼过程的争议点以及法律事实,并形成初步判断,在合意后,通过制作法律文书将内心确认以裁判文书的方式来固化,形成判决结果。裁判文书是法官的核心工作,法官助理只能为裁判提供相应意见,禁止代替法官撰写法律文书,禁止从事法官所应当完成的其他工作。

二、法官助理独立服从司法正义。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的价值导向,同时又是检验司法过程的根本标准。当然,作为司法人员的组成部分,法官助理更应当以司法正义为自身价值导向。作为抽象概念的司法正义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解。1.法官助理应当独立发现案件事实形成自己的意见,独立完成相应本职工作。法官助理制度构建本身是为法官提供有效建议,代行事务性工作,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之累。因此法官助理在发现案件事实后,应当积极寻找相应法律依据,寻求相应同类判决,为法官提供相应建议,但这仅限于建议。同时,法官助理对于超越本职工作以外的事务应当坚决抵制。2.法官助理应当严守司法底线。法官助理作为司法人员的组成部分,应当具有坚定的司法理想,拒绝来自各方的诱惑,坚决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坚决抗拒任何可能泄露司法机密的行为。法官助理应当严于律己,应当独立为自己的理想信念负责,应当为司法正义奉献自身的力量。3.法官助理应当勇于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通常高于法官助理,但法官作为一个常人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此时法官助理若发现法官的错误应当及时汇报法官,听从法官安排;若所发现的错误法官拒绝纠正,法官助理应当作相应记录备案。

三、法官助理独立获得职业保障。法官助理作为一种职业形态而存在,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同时又是法官的后备力量,关系到整个司法的现在与未来。因此,给予法官助理独立的职业保障有着重要价值。首先,法官助理有获得独立职业晋升的机会。司法改革分类管理体系下,法官有着自身的级别,而因为员额的限制,法官助理很难迅速进入员额内,同时一部分法官助理更加适合法官助理职业,进而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官助理晋升机制迫在眉睫。同时,对于符合法官选任条件的,法官助理有权自我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其次,法官助理有权独立获得职业荣誉。法官助理的职业荣誉感不仅仅依附于所服务的法官,更来源于自身司法活动的过程。法官助理应当要树立职业尊荣感,同时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改革者应当适当明确法官助理获得尊荣感的权利。再次,法官助理有权获得职业技能提升的机会。法官助理不仅仅需要配合法官做好本职工作外,更需要不断提升自身职业技能。法官助理在工作中不仅应当享有单位的职业培训外,同时应当按规定享有进修的权利。法官助理职业保障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点,同时还应包括独立获得报酬、享有社保等等,只有良好的职业保障才能够使得法官助理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稳定工作进程。

当然,法官助理的独立性并不仅仅表现为上述几点,如法官助理具有独立免责权、独立被追责权等等。司法改革过程应当注重法官助理制度本身价值的构建及其制度化。我们不应当仅仅将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完全依附法官的制度,更应当看到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独立性及其价值。应当重视法官助理的培养,给予法官助理相应的职业尊荣感,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重视法官助理的独立性。

⑺ 审判助理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在做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把握司法改革这一历史性的机遇。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准备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的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的作用。本文通过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和互联网络调查等方式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送达;③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⑤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①送达裁判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④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确定,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管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的建立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无明确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及审判效率的提高。

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

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如下职能:

(1)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现阶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已有阐述,不做赘述。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前提

⑻ 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随着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助理配备已全面开展起来。笔者结合担任法官助理的实践经历,提出对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的几点想法。
一、明确法官助理的定位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办理审判辅助性事务的人员,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官的指导撰写裁判文书和办理法官交代的其他审判辅助性事务。法官助理应将自己置身于审判岗位,以一名承办法官办理案件的态度、视角来履职,协助法官办理案件。但法官助理必须意识到自己并不是法官,不享有案件裁决权力,不能替代法官办案。所以,法官助理必须遵从法官的裁判意见,服从法官的指令。
二、新任法官助理的着手点
新任法官助理首要是熟悉法官的审判方式和裁判风格,了解法官在长期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审判思路和裁判习惯,我们可称之为法官的裁判技艺或裁判艺术。法官的这种裁判艺术,将深刻影响法官助理之后的司法职业生涯。从法官助理的职业发展角度上看,要尽量保证一名法官助理在固定的一段时期内跟随一名法官办案,形成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良性互动。此外,新任法官助理,需要根据法官承办的案件情形,熟悉常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规范等。
三、法官助理的工作过程
以民事案件为例,可划分为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和裁判文书撰写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助理拿到新案件后,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案卷初步审查,检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原告陈述的基本案情,预判案件办理难度。必要时,可以送交法官,讨论案件相关情况。在安排书记员完成案件排期送达工作后,在开庭前要详细阅卷,整理审判思路,理清基本案情,预判案件的发展以及裁判结果,审查案卷材料是否完备等。在开庭前,将案卷送交法官,并借此与法官进行案情交流,提出个人意见。庭审阶段,法官助理应重视庭审的亲历性,根据撰写裁判文书的需要,听取、记录当事人意见、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此外,还需要帮助书记员记录庭审。裁判文书撰写阶段,法官助理需要全面阅卷,了解案件事实,明确裁判方向,根据法官的裁判结果撰写裁判文书。在撰写裁判文书过程中,法官助理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草拟裁判文书,这可能与法官的裁判结果有所偏差,所以必须及时通过与法官探讨进行修正,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反馈给法官,供法官决断。草拟完成的裁判文书,需要交由法官反复校核,并最终决定。
四、处理好审判工作关系
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的审判模式,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是团队就需要讲究配合、协作。单纯就案件审理工作来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围绕法官来完成审判工作的,所以需要按照法官的指令来从事审判工作。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则不存在指令,必须达成良好的沟通。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2/08/c_129470745.htm(标题:如何做好一名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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