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加强案件的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审判工作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活动中面向社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社会公众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各种媒体高度发达,社会生活日益透明,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案件的任何差错或瑕疵,都有可能被放大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为舆论炒作的热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就是要从审判工作的细节着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强化训练、提高水平,促进各级法院一线法官审判办案整体素质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对开展“两评查”活动作出具体部署。河南省高院为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迎接最高法院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总结验收,在总结近几年评查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对于,下面浅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进一步深化对评查工作的认识 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实行案件评查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性认识,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大多数案件质量评查员对案件质量评查有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1、认为案件评查无非是走形式,应付检查,何况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未必就比审判员强,往往草率了事。2、法官一年办这么多案,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是小毛病,无需进行案件质量评查。3、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没有问题还好,如有问题,进行通报纠错,抹不开情面。上述这些观点说明一部分同志对案件评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搞清楚。要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消除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观不利因素,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统一“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核心、最具体的就是要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到每一件案件上,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裁判文书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2、切勿忽视小错误。在评查案件中,小的质量瑕疵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马虎草率造成的。虽然案件质量中出现的小瑕疵、小差错,对案件实体公正的影响不大,但反映了少数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待工作时有马虎之心,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理解错误而缠诉不休,影响法院的形象,减损法院的威慑力。因此,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质量,不要忽视小问题的出现,力争打造精品、质优的案件。 3、由中院统一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如各个院自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碍于情面,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为保障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向中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由中院从案件质量评查库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到各个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大多法院都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相关制度不配套。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机制,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但目前基层法院的相关制度并不配套。一是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差错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并且标准难以与实际中对照下来,容易产生质评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冲突;二是没有统一的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责任追究散见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两者规定并不一致。 针对此种现象,法院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作为办案部门的办案指南和评查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的依据。二是制定《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评查过程中要突出评查重点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使用司法资源时必须考虑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更多的人来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使质量评查工作发挥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这样做,有利于解剖“麻雀”,对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高评查工作的质效。其他如调解、撤诉、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则可由各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 四、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大多数法院都有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但错案追究往往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作用。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对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法官晋升、奖惩以及年终考评挂钩,才能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提高案件质量。为此,各个法院要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对于瑕疵案件和违法案件则应分别予以责任追究,并且要将责任追究情况落到实处。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查错案,而且要评出优秀案件、精品案件,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奖励,并记入法官绩效考核档案,激励法官办好案的积极性。
② 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且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个人操守品行的综合展示。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裁判文书也确实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有的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文字表述不规范,有的文书在说理部分过于简单。说理不透彻,缺乏针对性,还有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不准确,导致裁判错误或者漏判。 分析起来,裁判文书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有些法官业务素质偏低,疏于学习,写作水平不高。其次,对制作文书缺乏责任心。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不够重视,校对不认真,工作态度不够严肃。要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我们认为,首先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同时,要组织法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正确适用法律。其次,要加强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说理部分可以简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部分要表述清楚,说理部分要注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详细叙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同时,对证据的采信与否也要作以分析、说明。第三,要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核,建立裁判文书把关制度,定期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要把我们办的每一起案件通过公正的审判,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现今社会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法律的普及也很不够,法律理解能力普遍偏低,所以,我们在书写法律文书的时候,就不能写的象是调研文章,而应该是大多数老百姓都能读懂的普通读本。在公正办案的同时,要写出浅显易懂、说理充分、人文亲善的裁判文书,这样,才能使群众感觉到法律的便利、实用,才会使人们尊重法律、信任法律,才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③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评查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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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的探讨(1)
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不仅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也有积极的作用。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直接反映和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为此,各级法院都把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当作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把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作为评查案件质量,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如下几方面对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作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官综合素质是决定裁判文书的基础
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决定于办案质量的高低,而办案质量的高低又决定于法官素质的高低。裁判文书的质量决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水平和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问题,而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审判业务、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审判作风等综合素质作用的结果。如果只具备很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和高超的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但没有对工作高度负责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反之,如果只是具备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但审判业务能力低下,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更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二、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
(一)维持原判的刑事二审裁定书中事实的写法
大多数情况下,二审判决要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相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可将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搬过来,在文字方面进行锤炼和修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此繁彼简”或“此简彼繁”的方法。如在详细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经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异议。那么,在制作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事实和证据部分就可高度概括或者一笔带过,表述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如果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叙述过于简单,尽管一审案卷中记载有相关证据,庭审中也予以涉及,甚至控辩双方为某个问题还争论不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是可以维持的,但其查明事实过于简单,有些事实并未陈述出来。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有关事实予以补充,但因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并非二审法院查明的新事实,故没有必要以二审法院的口吻予以陈述,可直接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予以补充、明确。
(二)改变一审判决的刑事二审判决书中事实的写法
当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仅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时,二审判决书就没有必要重新写查明事实。这里主要指的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或 者二审法院查出了新的事实,或者抗诉机关或上诉人举出了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时,如何在二审判决书中写出这部分事实。笔者认为,对这部分的写作,主要应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决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这部分应当写得比较详细。
三、法理论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当前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理,当然也包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偶有一些判决为之,往往也蜻蜓点水,说理不透,没有层次,没有针对性,甚至言不中的,使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如“雾中看书”,怎么看都不明白。因此,裁判文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认为”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意见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学依据进行论证,是衔接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辩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最能体现法官的思想素养及文化素质。其中的法理论证正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法理论证居于事实论证之后判决主文之前,承前启后,衔接首尾。笔者认为,法理论证主要应包含这么一些内容。
(一)对诉辩各方有分歧的理由及其证据,要详细进行论证。该项内容要求对诉辩各方的各项意见及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对上诉、抗诉意见无论是否成立及是否采纳,都应进行分析论证,并阐明是否予以采纳的理由。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只需客观地表述“不予采纳”即可,不应进行批驳。这部分既表明法官对诉辩各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也表明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为即将进行的裁决作铺垫。另外,对诉辩各方没有分歧的理由可以略写。
(三)准确、全面、具体适用法律,让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依据。准确,就是适用法律要准确、恰当,不能张冠李戴,言此引彼。全面,就是全部引用与该案有关的法律或有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有的引用有的不引用。具体,就是要具体引用法律规定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等。引用法律时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对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引用应当规范,注意引用全称。
⑤ 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也可以办案,这会办出个什么案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审判工作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活动中面向社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社会公众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各种媒体高度发达,社会生活日益透明,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案件的任何差错或瑕疵,都有可能被放大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为舆论炒作的热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就是要从审判工作的细节着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强化训练、提高水平,促进各级法院一线法官审判办案整体素质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员岗位大培训中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通知》,对开展“两评查”活动作出具体部署。河南省高院为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迎接最高法院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总结验收,在总结近几年评查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对于,下面浅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进一步深化对评查工作的认识
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实行案件评查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性认识,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大多数案件质量评查员对案件质量评查有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1、认为案件评查无非是走形式,应付检查,何况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未必就比审判员强,往往草率了事。2、法官一年办这么多案,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是小毛病,无需进行案件质量评查。3、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没有问题还好,如有问题,进行通报纠错,抹不开情面。上述这些观点说明一部分同志对案件评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搞清楚。要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消除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观不利因素,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统一“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核心、最具体的就是要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到每一件案件上,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裁判文书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2、切勿忽视小错误。在评查案件中,小的质量瑕疵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马虎草率造成的。虽然案件质量中出现的小瑕疵、小差错,对案件实体公正的影响不大,但反映了少数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待工作时有马虎之心,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理解错误而缠诉不休,影响法院的形象,减损法院的威慑力。因此,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质量,不要忽视小问题的出现,力争打造精品、质优的案件。
3、由中院统一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如各个院自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碍于情面,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为保障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向中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由中院从案件质量评查库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到各个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大多法院都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相关制度不配套。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机制,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但目前基层法院的相关制度并不配套。一是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差错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并且标准难以与实际中对照下来,容易产生质评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冲突;二是没有统一的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责任追究散见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两者规定并不一致。
针对此种现象,法院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作为办案部门的办案指南和评查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的依据。二是制定《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评查过程中要突出评查重点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使用司法资源时必须考虑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更多的人来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使质量评查工作发挥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这样做,有利于解剖“麻雀”,对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高评查工作的质效。其他如调解、撤诉、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则可由各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
四、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大多数法院都有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但错案追究往往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作用。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对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法官晋升、奖惩以及年终考评挂钩,才能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提高案件质量。为此,各个法院要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对于瑕疵案件和违法案件则应分别予以责任追究,并且要将责任追究情况落到实处。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查错案,而且要评出优秀案件、精品案件,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奖励,并记入法官绩效考核档案,激励法官办好案的积极性。
⑥ 财产保全能把无责方也申请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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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案件管理工作必须要坚持科学公平规范以及实用性的原则,这样才能达到更理想的工作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