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孙伟铭案 最终判决结果如何
死刑改无期。
中国就是这样子。
只要有钱, 死刑---死缓---无期---减刑 这样一套下来。最后可能就是法外就医了 。
不过孙伟铭应该没有那么多钱。
⑵ 关于孙伟铭案,二审判决公平吗
孙伟铭这个案子,关键问题不在于量刑轻重,而在于定罪错误。如果孙伟铭真内的能够构成危害公共安容全罪,说实话,以他的情节和后果,判死刑一点问题没有。
但:
第一,关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致人死亡,刑法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孙伟铭只能定交通肇事罪,不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一、二审判决都存在定罪错误的问题。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主观上只能定过失,连间接故意都算不上,因此根本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反思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否应该再往上调,但不能为了平民愤,完全抛弃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是对法治最大的损害。如果为了杀孙伟铭,连法治的基本底线都可以突破,那还要司法审判干什么?直接把他拉出去枪毙不就完了。
⑶ 孙伟铭的事件回放
无论何时,行车安全都至关重要,更何况临近年关。逝者血的教训提醒我们,驾车者更应本着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遵守道法规定,不要醉酒行车,不要无证行车,不要忽视车辆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随时加强车辆检查,给人给己一个安全的世界。
成龙路,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逆行,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几项最重大的交通违法,29岁的司机孙伟铭在昨天下午全违反了。昨日下午5时,他开着别克车先后与5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了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人还在医院抢救,生命垂危。 事发时,市民胡明远将汽车停在卓锦城广场一侧休息。突然,他听到呜……的一声怪响。胡明远抬起头来,只见一辆黑色汽车从川师方向朝龙泉方向一路狂飙,在立交桥下100米远处遇到红灯。当时,进城方向路面上排满了汽车。黑轿车绕过前面的汽车朝右前方冲去。在路口,黑轿车颠簸了一下,迅速朝左冲去,越过了双实线。就在一两秒之间,就传来‘砰、砰’的连环巨响!胡明远赶紧与其他群众跑过去。
只见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腾起近两米高后,翻在了绿化带上,一名女子不知从哪辆车中飞出。胡明远与同伴赶紧跑去救人。几名热心群众一起将车翻了过来,车头已完全撞瘪,驾驶员和副驾驶室上的乘客被死死抵住,鲜血不断往外流。他们费力地将后排座的一名身受重伤的中年妇女抬出,随后赶到的消防人员用切割机将车门锯开,才将前排的伤员救出。有两人当场被120救护人员宣布死亡。 昨晚,记者在交警三分局见到了肇事司机孙伟铭。他29岁,是某公司营销总监,没有驾照,属于无证驾驶。知道闯下大祸的他有些坐立不安。由于他要接受警方调查,记者没能和他对话。
下午车祸发生后,事故民警当场给孙伟铭抽取了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测试。昨晚10时30分,孙伟铭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出来了: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民警调查确认了他的肇事经过。昨日下午5时,孙伟铭驾驶车牌为川A43K66别克车由成龙路向龙泉驿区方向出城,行至蓝谷地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发生追尾。孙伟铭随即驾车离开现场。逃逸过程中行至卓锦城路段越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川AVZ872长安奔奔相撞,奔奔车失控后冲向左侧的绿化带。随后,孙伟铭的别克车又与奔奔后面的川AK1769奥拓车相撞,接着又与一辆川AVB241蒙迪欧发生擦挂,与川AMC337QQ车相撞。奔奔车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记者发稿时,伤者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
事故发生后,交警三分局几乎所有部门都加班处理这起事故。昨晚11时,记者从交警三分局了解到,事故处理民警已经认定,孙伟铭应付事故全部责任,成都市交管局也已经批准将其刑事拘留。记者 席秦岭 王浩野李东阳摄影 朱建国 2008年12月16日07:32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疯狂别克连撞5车 撞飞4条生命 追踪
本报昨日报道的成龙大道四死一伤重大车祸,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两场代表长寿、吉祥的80大寿寿筵后,一场惨烈的车祸增加了几个破碎的家庭,除了悲痛、叹息,车祸给予人们更多的是对醉酒、无证驾驶的沉重警示。昨日下午,事故受害者家属前往交警分局处理了相关善后事宜。
就在昨晚,市交管局出动数百警力,展开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力争在元旦、春节来临前,给市民朋友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平安的交通环境。 酒醒后最关心死者是啥户口
记者昨日获悉,昨日凌晨3时许,警方正式对别克车司机孙伟铭宣布了刑事拘留的决定,6时过,孙伟铭被送往看守所。据知情者介绍,凌晨2时过,由于孙伟铭头部的伤口流血不止,警方将其带往医院处理伤口。警车上,已基本清醒过来、对事故情况依然茫然不知的孙伟铭不停问交警“我的事情到底有好大?”为了不让孙伟铭情绪突然失控,警方只是说伤了人。
凌晨3时许,一位送钱赶来的朋友将事故的真相告诉了他。据知情者说,当时,孙伟铭一下子站住,愣了好一会后,他询问了几位死者的身份,并询问了他们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 (关于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也存在差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另据了解,前晚记者采访孙伟铭时,对于那辆以他名字登记的别克轿车多达10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子眼监控记录,他曾说过,他是一家公司的高层,公司给他配了这辆以他名字登记的车,而且还配有司机,他平时根本不开车。然而,据知情者称,昨日下午,孙伟铭的一位朋友告诉交警,孙并不是他所说的那家公司的高管,只是有过一些业务上的往来,别克车是孙伟铭借了一部分钱买的,他的房子目前也正在按揭中。
另据知情者介绍,昨日凌晨3时后,看了所有的现场照片了解了事故情况、并得知了自己将被刑拘时,孙伟铭当时曾紧张了好一阵。
物管人员称这别克不是乱停就是擦挂
昨日,记者来到孙伟铭所称的供职公司。其公司内,写着“成都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名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窦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称,肇事别克车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也没有为这辆车配司机。
在该公司所在大院内,物业的工作人员已经得知此事。他们称,时不时会看到那辆肇事的别克车开到院里。印象深刻的是,司机的脾气有些暴躁,一次将车横着停放,占了三个车位,还有一次,司机在停车时把其他的汽车擦挂了,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找到他,司机竟称是那辆被擦挂的车没有停好,因此发生争执。 两个家庭瞬间崩溃
昨日下午,记者在交警三分局事故大队门口见到了赶来处理善后事宜的死者家属们。一位戴眼镜的年轻男子是长安奔奔车司机张景全的儿子、26岁的张志宇。
张志宇告诉记者,前日下午5时后,他就再也打不通父母的电话,当时他就有了一种不祥之感,6时过他得知父母出了车祸被送到医院。然而,等他赶到医院时,医生却对他说“他们(父母)已经不行了……”
昨日下午2时30分后,肇事司机孙伟铭的朋友拿来的5万元现金,其中一半支付给张志宇一方作为丧葬费,另一半支付给另外两名死者的家属。
下午3时10分,另一方两名死者的家属也赶到了分局,两名车祸遇难者是49岁的金亚民和47岁的张成秀,两人是张景全夫妇多年的朋友,也是一对夫妇,两人的不幸遇难,留下了23岁的儿子金宇航,他刚从学校毕业,才参加工作。
下午3时25分,一见到金宇航,张志宇立即上前抱住他的肩膀,低头在他的耳边反复说着“……坚强点、一定要坚强点……”办公室内不少人的眼睛一下子全红了……
昨日凌晨得到交警的通知后,已回到重庆的孙伟铭的父亲决定回成都处理此事,原本说好要在下午4时抵达,然而却因为没有赶上火车而耽误。昨日中午12时许,记者来到孙伟铭家楼下,孙家窗户大开,但按门铃却长时间无人应答。其邻居表示,平时和孙并无交道。
据了解,伤者代女士还在空军医院脑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主治医生李海龙称,代目前最重的伤在头部,头部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仍处于昏迷状态。
⑷ 急求成都“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的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均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男, 1979年5月9日生,……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孙伟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莉、王敏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杰、陈红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词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东路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向行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乘”路段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VD241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撞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综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孙伟铭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检查意见,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本院认为: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遗漏的问题。经审查,辩护人出示的视频资料及相关分析说明不能确认孙伟铭所驾车辆在案发前与白色微型车发生过擦刮,也没有白色车车主的报案及相关痕迹勘验,确认该情节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孙伟铭无证、醉酒、高速危险行驶、在不具备通行条件下强行通过时车辆失去控制引发车祸的直接原因,与其驾驶车辆是否与白色车发生擦刮没有因果关系。对辩护人出示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相应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出示的孙伟铭所在工作单位及同事、朋友、其资助对象的证明和证言。经审查,该组证据证明了孙伟铭案发前的生活、工作状况,但与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孙伟铭所驾车辆与比亚迪汽车追尾的证据间存在矛盾和瑕疵问题。经审查,证人刘小红(比亚迪汽车驾驶员)的几次证言间确实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不能据此否定其证明的被追尾撞击的基本事实,且该项事实的认定证据还有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痕迹检验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在比亚迪汽车被撞部位也查见孙伟铭所驾别克车号牌痕迹,足以认定。 (四)关于孙伟铭行为的定罪。检方主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方主张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审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其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辩护人所提孙伟铭在犯罪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五)关于对孙伟铭的量刑。上诉人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综上,本院认为,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孙伟铭所提不是故意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事实遗漏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且所提情节与本案事实及定性没有关联,不予采纳。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有真诚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2009)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X 书记员:XXX 二00九年X月X日
⑸ 求孙伟铭案一审判决书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由于孙伟铭案进行了二审,也就说明一审判决书没有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书一般是不会上载到法院网站的。
下面,我把孙伟铭案的二审判决书给你贴下来,你可以看一下:
全文如下:
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开宣判,作出了(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2009)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孙伟铭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莉、王敏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杰、陈红到庭参加诉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词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东路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向行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乘”路段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VD241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撞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综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孙伟铭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检查意见,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遗漏的问题。经审查,辩护人出示的视频资料及相关分析说明不能确认孙伟铭所驾车辆在案发前与白色微型车发生过擦刮,也没有白色车车主的报案及相关痕迹勘验,确认该情节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孙伟铭无证、醉酒、高速危险行驶、在不具备通行条件下强行通过时车辆失去控制引发车祸的直接原因,与其驾驶车辆是否与白色车发生擦刮没有因果关系。对辩护人出示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相应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出示的孙伟铭所在工作单位及同事、朋友、其资助对象的证明和证言。经审查,该组证据证明了孙伟铭案发前的生活、工作状况,但与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孙伟铭所驾车辆与比亚迪汽车追尾的证据间存在矛盾和瑕疵问题。经审查,证人刘小红(比亚迪汽车驾驶员)的几次证言间确实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不能据此否定其证明的被追尾撞击的基本事实,且该项事实的认定证据还有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痕迹检验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在比亚迪汽车被撞部位也查见孙伟铭所驾别克车号牌痕迹,足以认定。
(四)关于孙伟铭行为的定罪。检方主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方主张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审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其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辩护人所提孙伟铭在犯罪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意见,不能成立。
(五)关于对孙伟铭的量刑。上诉人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孙伟铭所提不是故意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事实遗漏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且所提情节与本案事实及定性没有关联,不予采纳。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有真诚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⑹ 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处孙伟
ACD
⑺ 孙伟铭案给与死者家属的赔偿是什么性质
谅解书,应该是属于民事和解协议,表明对这件事,双方对赔偿达成一致意内见。
因此,谅解书,容不是必须要签的,如果不签,也不能要求强制签。
民事赔偿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你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你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⑻ 孙伟铭案件
什么时候法律变得能讨价还价了?而且就在业内人士中进行?
⑼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无证驾驶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亲戚祝寿,大量饮酒后驾车将其父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
⑽ 关于孙伟铭案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如果孙没有上诉,则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刑事判决的执行不用等民事部分判决。当然执行死刑后,民事诉讼不会取消。民事赔偿判决可以执行死者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