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裁判员守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体育事业,热爱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4、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5、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6、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贰』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根据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除了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等。
一、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普遍确立或实际执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公诉和自诉没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员,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进行审判;对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换言之,对上诉请求之外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长期以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般都认为我国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不包括法官独立审判。原因在于,有人认为法官独立审判是西方国家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有人认为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无法实行法官独立审判;还有人认为法官独立审判,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等等。实际上,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在既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又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我国有关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最早见之于法官法。该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先后实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并且赋予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更大的权力。根据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审判长行使下列权力:(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当然,无论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都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器,是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各个国家机关在发挥职能作用时,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审判独立”为名排斥党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领导。在任何时候,人民法院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关系。我国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权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质询和评议。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工作的监督的关系。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下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审判独立”为由对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干预,以使两审终审制度落到实处。
三、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所谓直接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与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亲自参加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庭审调查。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到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后者是指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进行,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信未经自己当庭听证和查证的证据。
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的方式,如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一律以口头陈述的方式逃行,包括双方当事人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审判人员要以口头进行讯问、调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也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证人普遍不出庭的状况,从而保障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一系列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法庭调查分为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司法实际中,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如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而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则可以有所例外。这是因为,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也可以不出示证据,因而也就无需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
四、审判及时原则
审判及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审判及时是现代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体现了国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在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着审判的公正。审判公正是审判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的实现必须是迅速、及时的。西方的谚语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也就是说,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一定程度的不公正。这是因为,姗姗来迟的公正可能使胜诉方备受诉累,也可能对胜诉方已经失去补救的意义。因此,审判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快速进行,在审限内及时结案。
在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而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各国都采取了包括建立简易程序在内的诸多措施。我国在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规定:判刑较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实践证明,民事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建立和适用,对于解决案件积压,促进人民法院及时审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和上诉、抗诉案件,均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或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超审限办案、久拖不决的情况仍比较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案件延长审理期艰的报批,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以及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等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五、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实行集中审理原则,有利于审判人员通过持续的庭审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清晰的、完整的印象;有利于审判人员免受庭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持其独立与公正地位;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审判活动采用集中审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审判活动尤其是刑事审判较多地采用陪审团审判,加之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因而集中审理成为其法庭审判案件的必然要求。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普遍实行集中审理,但一些国家的立法也确立了这一审判原则。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法庭审理不得中断,应当连续进行直到重罪法庭作出判决,案件终结为止;在法官和被告人必要的用餐时问内,审理可以暂停。”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6条亦规定:“审判是在被召集作裁判人员、检察院和法院书记处一名书记员不间断地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集中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上述国家的做法,集中审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庭一旦开庭审理案件,中问除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其庭审活动应不间断地进行,直到作出判决才能终止。如果开庭审理需要两天或两天以上的时间,则除了节假日以外,中间不得有以日为单位的间隔;在一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完成之前,合议庭或独任庭不得中断该案件的庭审活动而去审理另外一个案件。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但没有对法庭审理的不间断性作出明确要求。实践中法庭一般都能做到庭审过程的连续性,但因为种种原因而另定日期宣告判决或一个法庭在一段时间内交叉审理几个案件的情况却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既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不符合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还容易为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发生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应当予以改变和纠正。
『叁』 足球裁判守则
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跳向对方队员;
·冲撞对方队员;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推对方队员;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
·拉扯对方队员;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间接任意球
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发出球之前持球超过6秒;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也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动作具有危险性;
·阻挡对方队员;
·阻挡对方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
·违反规则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规,而停止比赛被警告或罚令出场。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纪律制裁
只有对场上人员、替补队员或是被替换下场的队员,才能出示红黄牌。
可警告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1. 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2.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3. 持续违反规则;
4.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 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6.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1. 严重犯规;
2. 暴力行为;
3.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 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 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7.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和技术区域内。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无论是直接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或其他人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都将根据犯规性质进行处罚。
·决议二
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回,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决议三
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款,队员可以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在比赛进行中,该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是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他将被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当踢任意球时,队员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将因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并出示黄牌,该任意球重踢。
此种情况下,与守门员随后是否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因该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
·决议四
从后面抢截而又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应被视为严重犯规。
·决议五
在场地的任何地点试图欺骗裁判员的佯装行为,必须作为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进行制裁。
『肆』 运动会裁判的基本守则是什么要准确,运动会要用!!!
常人们总是分不清“艺术体操”与“竞技体操”的区别,其实,这两个项版目有很大的不同。艺术体操只权是女子项目(至今只在日本有男子艺术体操),在比赛中不允许有空翻动作,使用绳、圈、球、棒、带作为器械。而竞技体操有女子也有男子,使用的...
『伍』 求毽球比赛裁判守则。
http://jianqiu.sport.org.cn/home/jqjs/2004-06-15/50081.html
『陆』 裁判有哪些要求
裁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柒』 当裁判的要求
裁判是分等级的,你要先考试先,从很低级的联赛开始执法
至于如何考取裁判,看完这个,你就知道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裁判员队伍是体育战线的一文重要力量,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强化制度管理,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技术精的裁判队伍,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员管理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体委下发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北京市裁判员管理条例,本办法是依据上述文件和我区具体情况制定的,未包括在内的条款和内容仍执行国家体委和市体委以及单项组织对裁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东城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体委)公布施行,由区体委主管科室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以“裁判员守则”为行动准则,并且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系统
第五条管理体制
我区各运动项目的裁判员必须接受区体委和体育总会所属各单项运动协会的双重管理。
第六条裁判委员会
(一)区级各单项协会应成立裁判委员会(简称裁委会)配合区体委对该项目等级裁判员进行管理、教育、考察和培训、组织讲学、咨询、考核评定等经常性活动,推荐和建议对裁判员的培养使用晋级、派出、奖励与处分等工作。
(二)裁委会应由该单项协会选举或协商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思想作风正派,在本项目有一定影响和组织能力的人组成,并应吸收区体委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受市体委和市单项协会的业务指导。区体委对所属裁委会及裁判员队伍具有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责。并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
第七条培养及使用原则
根据裁判员的实际业务能力和临场技术水平及工作需要,由单项裁委会协商推荐、区体委统一调配使用。培养选拔对象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在裁委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内定名单,落实到人,优先使用培养目标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裁判员义务。各等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按市体委要求,一级以上裁判员(含一级)每年必须参加两次以上区体委组织的裁判任务和活动,否则区体委有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再选调派出。
第九条派出
(一)派出担任市级以上比赛任务,凡国家体委、市体委点名者,无特殊原因不更换,未点名的任务,由区体委同单项裁委会协商、确定人选,区单项协会或裁委会未经区体委同意不能派出裁判员。
(二)凡聘请、选调裁判员参加区级以上裁判工作,由区体委与裁判本人所在单位联系借调,经该单位同意后方能参加裁判工作,未经区体委及本单位同意,一律不得参加区级以上竞赛裁判工作。
(三)临时性比赛任务亦应遵循上述原则和程序。
(四)派出参加市级以上裁判工作的裁判员,需按组织手续由市体委发函。经区体委和裁判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方能通知本人,任何市级以上的比赛如先通知本人,后通知组织系统者一律不予派出。
第十条年度考核
(一)二、三级裁判员由区体委责成各单项裁委会组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不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不安排当年裁判工作(一级以上裁判由市单项协会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三年不参加指派的工作任务者将撤销其等级称号。
(二)各单项协会裁委会应制定本项目的裁判工作年度计划和培训、使用计划,每一至两个月组织一次所属裁判员业务学习,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卓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第四章审批与晋级考试
第十一条申请报考二、三级裁判程序
(一)申报二级裁判员必须是已获得三级裁判员称号一年以上并符合二级裁判员规定报考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附三级裁判员证书一并送报区体委,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考试。
(二)申报裁判员第一次考试末被录取者,第二次报考时仍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并重新参加各项考试。
第十二条关于二、三级裁判员的申报条件
(一)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作风正派、遵守“裁判员守则”、热爱竞赛裁判工作。
(二)二级裁判员应该熟悉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比较准确地运用,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在区(县)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三级裁判员应懂得该项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基本上正确运用或经过区县体委举办的裁判员训练班学习,能担任区县以上竞赛裁判工作。
(三)年龄规定:体力项目,不超过40岁,非体力项目年龄不限,但重点培养审批30岁以下青年裁判员,以向更高级别创造条件。德才兼备可优先审批。
(四)文化程度:二级裁判员须具备高中(中专)以上相当于高中(中专)文化水平。三级裁判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培训和考试
(一)各项目的二、三级裁判员培训、考试,由区体委委托单项裁委会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裁委会3—5人和区体委主管部门l—2人组成,负责全部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须将书面材料报区体委备案。
凡符合申报条件,经理论、实践、身体素质(根据项目需要)三项考试均合格(百分制80分以上)由考委会综合评定,择优推荐,报区体委审批。
(二)裁判员晋级考试前,须举办培训班,各单项裁委会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但申报二、三级考试的培训班,必须经区体委批准,由主管业务部门审定考试计划、试题和答案,否则申报等级无效。
(三)裁判员等级考试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力求考出水平,杜绝不正之风,若发现考生作弊、弄虚作假或工作人员收礼、受贿、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立即取消考生资格,工作人员按规定,据情给以处分。
(四)考试内容:
晋升二级:
(1)理论考试: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2)实践考试:结合原级比赛,安排临场工作,考核执行裁判的全面能力。
(3)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和标准由考委会制定。
三级:
1、理论考试: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2、实践考试:结合原级或基层比赛,考核临场能力。
3、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和标准由考委会制定。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区体委正式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属东城区体委。
『捌』 台球裁判员守则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规则释疑开始比赛正确击球和错误击球手中球指定与沟通首次撞击的重要性摆球问题忘记重置彩球斯诺克的本质选手应避免的行为死角球第二章裁判员着装裁判员的着装标准打好了,叫醒我补位运动员抑或赌徒?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