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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

发布时间:2021-02-26 11:08:44

A. 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应该是指《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B.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月1日起施行,优先受偿权变化巨大!-工保网


作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与此同时,作为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解释二)的承继,新解释也对原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


围绕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新解释将原解释二中的“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伤害为由”修改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保持一致,实际上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某种程度上为实际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路径。



此外,新解释在行文上也调整了原解释的一些文字细节,如在“不予支持”、“应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减少了造成误解的空间;将援引《合同法》条文统一调整为《民法典》相应条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释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原解释的吸收融合,是适应建筑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释在出台之时便在后缀上冠上了“一”。这一方面与原解释一作出区分,另一方面也为新解释二、新解释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笔。期待最高法持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制定司法解释,为司法审判再添新翼。

C.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依据合同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D. 行政合同的起诉是否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行政合同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

行政合同有着私法契约的精神,这点不再赘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不能因为其合同属性,就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对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来分析其中的原委:
(一)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则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其在合同里保留了公权力主体的身份,可以单方面行使某些特权,使得行政合同双方并非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行政契约并非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二)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同
民事合同是基于私法自治的精神而订立的,其目的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俗称的私权利;而行政合同中,虽然非行政主体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排除为了个人利益,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利益是占主导地位的。所以,合同订立的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所要保护之法益不同,因此,将行政合同简单地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所带来的法益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利益发生冲突,只要行政机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在简单适用《合同法》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将是唯一的,非行政主体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救济。
(三)《合同法》无法规制行政合同的行政优越性
行政优越性,即行政优益权,它的存在,使得作为合同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享有超越民事合同的权利、并强加给合同相对人更多的义务;并且在合同的缔约和履行过程中,兼具合同当事人和管理者的双重职能。而《合同法》是典型的私法,强调平等和自愿原则,此种权利之存在与之格格不入,但从公法角度来看,这种权利之存续,又是行政权出于公共利益价值之考量所必须赋予的。换而言之,行政主体基于行政优益权引发合同纠纷,更倾向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行政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简单的去探究合同法的条文。
综上,行政优先权的存在,已经超越了《合同法》所能调整的范围。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E.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1不凌驾--只是作为规则的补充--具体案例可以参考重庆二奶和大奶的遗产争夺案--最后回法院判决是采取公序良俗原则答结案

2个人有个人观点--使用原则是从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来决定--只有法律规则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所体现的精神才适用原则

F. 具体案件审理中可否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无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查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G. 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电子书

《最高人民来法院指导源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合同卷 1 合同原则、履行、解除、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合同卷 2 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变更与转让、时效、管辖》,是不是这个,已经私信你,请查看

H. 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怎么样 好不好

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作为整本书回的前半部分,后部答分以实践中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疑难性、指导性的案例提炼规则,辅以审理要览,落笔于规则适用。 主要内容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的赔付纠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纠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和其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 本书作者为最高法院业务庭的法官,从最高院审判指导性业务的角度写作本书,会对下级法院有业务指导作用,对广大律师也有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因此,此类用书在司法实务用书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 本丛书已通过选题有:《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劳动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婚姻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1]

I. 民诉法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包括什么

法律依据包括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包括规内章和规范性文件。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9)合同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J. 买卖合同纠纷案,通常法官将会引用哪些法律作裁判依据

主要有以下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部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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