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证据角度谈谈如何在公安执法过程中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要防范复冤假错案,转变理念,树立制人权保障意识。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就是要求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树立更高的人权保障意识,把犯罪嫌疑人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严禁刑讯逼供,同时做好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促进办案观念和方法的根本改变。
规范执法,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视实体,忽视程序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受到程序正义观念的抨击。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原程序应有的价值。 综合分析,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认定犯罪需要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首先要根据各种犯罪案件不同的主客观要件,分析案件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否都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是不同证据往往是不同办案人员收集的,所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需要仔细的排查。要通过不断查找证据或者重新复核予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最终结合全案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做出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确保案件客观公正。
⑵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哪里可以看到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⑶ 证据裁判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将诉讼主体提供到法院、用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
⑷ 如何把握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是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规则。对于证据裁判原则,应当从原则的要素和例外两个方面把握。具体分析如下:
【证据裁判原则的要素】
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证据为根据
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赖于各种非理性的神明启示或无根据的猜测。只有那些得到证据证明的事实,才应被视为真实存在的事实。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则一律应被视为不存在或不曾发生过的事实。法官无论是凭经验和常识,还是根据理性判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都不能认定任何事实的成立。
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为根据
根据该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为根据。所谓证据的法律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合法性或证据能力,是指法律对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所提出的法律要求。证据只有同时具备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才能转化为定案的根据。那些不具备法律资格的证据,包括在取证主体、取证手段或者法庭调查方式方面出现问题的证据,法院都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排除在法庭之外。
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成为裁判的根据
证据的法律资格属于证据法对证据所提出的静态要求。但从动态上看,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经手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并得到最终的查证属实,才能转化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证据裁判原则主要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所适用的基本原则。而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之外,法院还可能对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作出认定。对这两个问题的认定就并非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推定制度的确立是证据裁判原则罪典型的例外。推定作为一种替代证明的方法,它是一种根据“基础事实”直接认定“推定事实”成立的事实认定方法。是一种直接推导的过程,对于推定事实无需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当然,推定制度作为证据裁判罪典型的例外,它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综上,证据裁判原则主要从要素和例外两个方面去把握。
⑸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内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容得认定事实。
基本内容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⑹ 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例外情形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酣福丰凰莶好奉瞳斧困回中事实的认定答,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基本内容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⑺ 试论证据裁判原则3000字论述。求答案。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据我们所知,目前大多数上访认为司法不公的都是当时没有请律师,认为自己有理走遍天下,岂不知法院判决有自身的专业规则,因此我希望当事人不要用自己的权益去作为对司法程序的实践,一旦法院作出判决,任何救济程序完全终结,要想追回,几乎没有可能,因此请当事人慎重。
⑻ 试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
答: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诉讼证明中,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这是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此应区分裁判意义上的事实问题和证明意义上的事实问题。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因此,在现代证据法学中,通说认为,事实裁判者不得以自己所亲知的具体事实径行作为裁判的根据。
第二、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裁判必须依据证据。然而,这里说的证据只能是法律视野中的证据。显然,一项材料,即使对裁判非常有价值,如果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在司法裁判中依然毫无作用和意义。因此,在诉讼证明中,我们所谈论的证据永远是法律规范下的、已近进入程序的证据。在现代诉讼制度下,无论对于证据的证明能力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判断还是任由法官裁量,证据裁判原则所依据的证据必然是实质上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
第三,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进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裁判者认识方式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然而,从可能性上看,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可能有多种方式。由于不同的认识方式直接影响着裁判者认识的准确程度,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讨论证据裁判原则不得不涉及其必然包含的认识方式问题。
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其认识方式。在约束对象上,证据裁判原则是对裁判者的要求。根据该项原则,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将法官的认识活动局限在法庭的证据调查,我们就有了评判法官认识活动的可能性。而且,从外观上更容易让人相信法官的认识来自证据而不是其他途径。因此,在现代证据理论中,一项普遍的要求是,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即使该项证据确实具有证明价值。
⑼ 冤假错案新规定有哪些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