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已经生效了,一般来说是无法撤销.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决有错误。根据你讲的情况,是有错误的。因此应当撤销。你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的。
2. 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以修改吗
裁决书是不允许修改的 有法律效力 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 不要拿法律开玩笑呀!!!!!
3. 如何进行仲裁
进行劳动仲裁,需要进行以下几步: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4. 仲裁规则修改方案如何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来效力!仲裁自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 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 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 仲裁判决与法院判决相反怎么办
一般是仲裁在前,法院判决在后,以法院为准,一般判决书上会写是否是终审判决,如果是,就不用上诉了,如果不是,还可以上诉。
6. 仲裁判决书单位名称写错了怎么办
应该是劳动仲裁部门的责任,既然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就必须负责改正,找他们是没错的。祝顺!
7. 你好,合同仲裁判决下来了,但是公司地址发生了变更,法人也换了,同时对方账户公司没钱,应该怎么办
判决书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不因为法人的变更就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8. 劳动仲裁律师对裁判员有意见可以换裁判员吗
根本没必要在仲裁阶段争论,直接去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行了
9. 关于劳动仲裁判决有误我该如何维权
首先,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1条还规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只规定了对“一裁终局”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救济权的对象也仅限于用人单位一方,并不包括劳动者一方。这种对“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相对于绝大部分的非“一裁终局”案件而言,不仅救济的相对数量极为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权的赋予是以提前牺牲了用人单位向法院的起诉的权利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