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民事裁判文书最后的落款日期
一是庭审活动尚未结束,宣判时才是庭审活动结束的时候,故应落为宣判时间,
第二种经合议庭合议确定的结果是判决的结果,故判决确定之日是合
议庭确定之日,
第三种院长签发是确定案件最后审批之日,故应为判决书落款之日。因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故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与民事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一
致的。但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还是刑事判决书,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独任审判当庭宣判的案件和独任
审判定期宣判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后待合议庭合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不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和需继续开庭的案件几种情况落款日期
都应不一样。
② -审委会讨论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怎么写
和正常的判决书一样,但最后要表述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什么法律判决如下:
③ 如何确定判决书的落款日期
笔者发现,审判实践中对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有三种不同的做法,一是署合议庭评议案件作出合议意见的日期,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署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意见的日期;二是署院长或庭长签发判决书的日期;三是随便把完成拟写判决书之日作为判决书的落款日期。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该是“判决确定”的日期,即法院的审判组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明确的意见的日期。理由一是落款日期理应是审判活动的记录,落款日期以“判决确定”的日期为准,记录了这一天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决定性处理结果,最有法律意义。二是也对外公开了案件审判的重要时间信息。如果随便确定一个与审判活动无关的日期作为落款日期,显然是不恰当的。 “判决确定”的日期不应是院长、庭长或其他有权签发裁判文书的人员签发判决书之日。院长、庭长或其他有权签发裁判文书的人员对判决书的签发,不是对判决的确定。审判实务中,由院长、庭长或者其他人签发裁判文书,只是法院内部制度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院长、庭长等人的签发,效力只相当于审核判决书,不是确定判决的结果。因为既使院长、庭长等签发人员不同意合议庭合议的判决内容,他们自己并无权改变判决的内容,只是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评议,或者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意见,院长、庭长等签发人员必须执行,所以院长、庭长等人的签发行为不是对判决的确定。 拟写判决书,是在确定判决意见之后,简单的案件可在一日完成,复杂的案件需要数日才能完成,拟写完的日期具有不确定性,也不具有法律意义,故不宜把完成拟写判决书之日作为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但审判实践中这种做法相当普遍,应注意纠正。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判决结果的是合议庭的合议、独任审判员作出的判决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审判实务中,合议庭的合议导致“判决确定”的最明显的情形,是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能够宣判的判决当然已经确定,而“判决确定”的日期当然是合议庭合议决定作出之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具有合议庭、签发人员必须执行的效力,这种效力显示讨论决定已使“判决确定”了。此后对判决的签发,只是一种审核。 综上,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是合议庭合议作出评议结果的日期,或者独任审判员作出判决意见的日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日期为判决书落款日期。扶沟县人民法院 刘喜中 祝运动
④ 民事判决书需要庭长和院长签发吗
为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监庭职责范围,确定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盖院印权限如下: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事再审决定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0条、 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5.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再审调解书。
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报院签发。
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7.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8.合议庭一致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指令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9.合议庭决定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会议多数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10.刑事案件提审后,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申诉的,由审判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申诉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改判原裁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11.民事案件提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0条、 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调解书。
维持原裁判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判决书,改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⑤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会在判决书中表述。
⑥ 法院审结案件,什么时候发审判文书,2月18日审结的,现在还没有配发文书
你好,民事抄案件的过程一般是庭审之后,由合议庭进行合议,根据合议的结果草拟裁判文书,最后由审判长签发并向当事人送达。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通常会简化一些。此外,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是有可能需要经过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会决定最后的审判结果。有的复杂案件一次庭审并没有完全查清案件事实,可能会再次开庭。总的来说,简易程序案件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六个月内审结,可以结合立案时间进行一下大致判断,如果确实超过上述期限,也可以直接询问案件承包人。
⑦ 哪些法律文书需要法院院长签发 2015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院长需要签发以下几类文书:
1、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版的案件的裁判权文书以及自已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决定逮捕通知书》。
3、限制消费令的签发。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⑧ 一份民事判决书从编写至领导签字至下达的多长时间有相关规范和规定吗
目前判决书不需要领导签发,都是由案件承办法官自己签发。
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由审内判长容签发。审判长审核签发的时间很短,估计一天时间就足够了。
现在全国法院实行员额法官制,谁办案谁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3. 坚持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上率先垂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⑨ 发回重审民事案件。按法定程序,再出判决书需要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审查吗当事人有权申请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