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层法院如何应对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疑虑:
裁判文书上网后,因为针对个案,法官在理解、适用法律的偏差,可能会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会产生质疑,必然会对法院整体即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各地法院是否能自如应对?
二、裁判文书上网之前,由于要公之以众,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证据的认证、事实的确认、法律的适用及裁判结果都要慎之又慎,必然会花费更多的精力来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这无形中花费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的成本相对而言,有形和无形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在目前全区法院面临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等等困境之下,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审判工作能否高质高效运行?
三、对于每一个基层法院,一般而言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工作均是一副院长分管一项具体业务,自2007年4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各类案件立案数量均有明显提高,裁判文书的签发工作均是先由庭长签发,后到分管副院长签发,以巴马法院为例,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大约500件左右,属于区内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之一,那一个分管副院长每年签发文书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对于那些每年审理上千件案件的法院来讲,每一个分管副院长的工作量更是无法估量,在面对如此之多的裁判文书签发工作量,裁判文书上网后,这些院领导如何做好案件的审判质量把关工作?
四、裁判文书上网后,对审判质量的要求更高。但我区基层法院在职法官中有一半以上的法官年纪是在40-60岁之间,从事审判工作前,大部分均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专业培训,而对每年出台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其学习撑握能力较差,在适用法律时难免有不周之处,其制作的裁判文书,否能经得起公众的考验?
五、网络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一种载体,如果网管工作技术出现问题,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与实际宣判的裁判文书内容不一致,上网之后引发的问题,法院应对公众的预案应如何制定,方能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诸如此类的种种忧虑,笔者不能一一例举,撰写此文,是希望大家均能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更多、更深的思考,正如《论语》中所说的“思则有备,备而无患”,献言献策也是作为一名青年法官为国家法治进步应尽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力量。
B. 民事诉讼法有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需上网公布
除了不应公开的以外都应当上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 2013年11月21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C. 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什么时间内必须上网
基金集合管地方都烦死人认识人的
D. 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当事人详细信息违法吗
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私权的关系。
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12];还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作为调整私权载体的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二,如何处理上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问题。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其承载的信息内容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如民事诉讼中自然人主体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证人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内容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损害。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文书上网而泄露有关人员的私人信息,一是凡裁判文书涉及自然人通讯住址、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二是凡涉及证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姓名的一律用符号代替。三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E. 判决书的结果是胜诉,但是败诉方不履行付款该怎么处理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来拒不执行源法院判决的,胜诉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胜诉方可以直接向败诉方要求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败诉方拒不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划拨、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实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这时,胜诉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败诉方的财产线索以利于法院执行。
F. 胜诉方可以把法院的判决晒在网上吗
有些判决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是不能公开的,因此这必须注意。
法院的判决文书公开网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G.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书面申请格式怎么写
在开庭时直接找法官说清楚就可以。
H. 当事人怎样可以不上裁判文书网
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私权的关系。
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12];还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作为调整私权载体的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I. 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表里的同意不同意什么意思
gfs∞猡r处o┊畅wЯ膜啊hxkwЯ膜啊 一w般起诉后,法院会约双1方4当事人c一y起到庭进回行调解,如果调答解不t成功,那么m法院就会下c次开s庭进行判决,当然这期间双4方0当事人t也p可以2进行调解,调解好了u,到法院去写个h调解书2就行
J. 谁来决定裁判文书能不能上网
按照最高法的来规定:不适宜上网自的案件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审定。也就是说除了最高法规定的四类司法文书不宜上网外,其它的判、裁法律文书都应上网,作到司法公开;不适应上网的须经分管的副院长审定。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这四类司法裁判文书不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