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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格式调研

发布时间:2021-02-14 04:20:00

㈠ 如何写好裁判文书

写好裁判文书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牢记让人读懂、让人信服的基本准版则;
二、全面做好审理工作,夯实权书写裁判文书的基础;

三、准确地确定案由;
四、选择恰当的叙事方法;
五、根据案情需要,合理设定段落;
六、裁判文书中的用语要尽可能地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法律条文中没有的,要尽可能地使用规范性用语;
七、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八、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代表国家对纠纷进行裁判而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最终载体。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26736.shtml

㈡ 如何将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转换成Word形式

直接在网页上点下载,会弹出错误提示。

那么可以打开Word文档,然后在“文件”中点击打开,选择位置为“网络”,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具体网页链接得到到文件名里,点击打开,即可在Word中直接编辑相应的法律文书。

详见附图

㈢ 民事审判监督程裁判文书样式(一审)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原审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与×××(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华民字第××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原审原告诉称,……(简要写明原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原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原审被告的答辩情况)。

原审查明,……(概括写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

原审认为,……(概括写明原审判决的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称,……。原审被告答辩称,……。(写明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写明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裁判主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㈣ 什么是裁判文书,简述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来。裁定解决的源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㈤ 如何制作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审判独立,又体现了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反映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考察法官素质和进行司法管理,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因此,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从笔者所在法院裁判文书评查看,格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要求。裁判文书内容与《法官行为规范》对文书制作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结构机械、说理简单,套话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说理不够,没有体现质证、认证过程,没有按照“三性”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公式化问题较突出。另外,部分案件裁判文书对无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没有进行归纳,或者争议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练、准确。
规范的裁判文书,要求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法院采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展示裁判结论的公正性,格式和规范符合要求,努力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其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具体来讲,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1)如实叙述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参加人到庭等情况;(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3)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1)简要、如实归纳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2)在归纳中做到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1)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2)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3)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
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重要事项的交代:在“审理情况”部分,应当如实叙述审理管辖异议的情况,在“事实认定”部分,应当真实反映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等环节的流程。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1)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2)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3)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1)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对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2)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确定有罪的,对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进行分析认定;(3)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4)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法律条文的引用:(1)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视情况尽可能引用法律条款原文;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2)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3)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第1页共1页

㈥ 民事判决书的撰写有哪些“格式”要求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判决书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判决结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非合议庭成员意见,亦非独任审判员意志。二是判决书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的是案件的具体争议问题。三是判决书具有证明性,是向双方当事人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是针对具体纠纷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一个客观合理回答。四是判决书起到公开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作用。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所有阅读判决书的人都知道胜诉者的根据,败诉者的原因,知道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具体规定。一、民事判决书应当反映诉辩式的审判过程。应将诉方与辩方的请求及为支持请求的主要事实、理由写清楚,写完整。既不能完全照录,也不能归纳过于简单,造成偏离当事人本来的主张及理由,对于其中内容重复、层次不清,可以作适当调整和归纳,要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对书状中的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决不能写到判决书里。二、民事判决书应有针对性的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法院认证意见。在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一栏里,通常是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分类加以表述并言明其要证明的问题,这样表达罗列从整体上来说也未尚不可,但判决书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具体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下的结论,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列举没有必要。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对如何举证不懂,不知道为了胜诉如何提供证据,往往将手中的一切证据都提交法庭,无论它是否支持自己的主张,习惯性的认为证据越多越好。其实不然,能支持其主张的一个充分必要证据就可以了,提供的证据再多,如果与其请求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支持其主张。所以,法院在列举当事人的证据时,不应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部列出,而只应列举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就可以了。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习惯做法是,凡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都列举上,无论它与认定事实或定案有无关系,这是一种误解。当事人的水平有高低,认识能力和法律意识不一样,有的异议直接击中了证据不能成立或不能作为证据认定的要害,有的说了多方面的异议也不能否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参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证据的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筛选,有针对性地列举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泛泛列举。
法院认证是法院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所作的认定。实践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法院完全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对证据加以认定;二是法院参照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结合证据规则、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三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而该证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知道有此规定才未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应依据法律、法规来确定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另外,在目前民事判决书法院认证部分往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或具有证据效力不加以明确表述,而仅表述为当事人的异议是否成立,或能否得到支持,这种表述不确切,没有将证据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直接联系起来,因为严格地来说异议是否成立不能直接得出证据是否有效或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关于法院认证在判决书中,应表述为:“经庭审质证,本远对本案的证据认证如下”。查明部分应表述为“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理由是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也需法院认定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更需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具体案情作是否有效的认定,这样才能够认定案件事实。所以应先这样表述。关于查明部分首语的表述,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虽提供了证据却无效力,但当事人陈述清楚,对方当事人完全认可,所以既要表述“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有要表述“当事人陈述”,或者针对具体案情,无证据的或证据无效力的表示为“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有有效证据的,可按上述表示。(因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判决书中的诉称、编程、举证、质证部分不显示,而在认定的案件事实中却不能不加以表述)。四、判决理由应做到说理、论证透彻有力。
判决理由是民事判决书中承接案件事实与判决主文的关键部分,是判决书的灵魂,如果说认定事实部分是摆事实,那么判决理由就是讲道理。但在目前的民事判决中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说理不准,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二是说理不全,没有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观点及与判决有关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而只就法官认为可以公开的理由予以说明。三是说理简单不透彻,看不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与否,将认定与说理混为一体。要想克服纠正上述问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在写判决理由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要有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凡是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或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及适用法律的理由都要把道理说透说全。要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恰当、法言法语,不能有损民事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民事判决书的整体思路。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是法院对当事人争执的诉讼事项所作的结论,它的先后顺序是:判决主文来源于判决理由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判决理由的产生和适用某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源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则来源于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认证。简言之判决主文源于判决理由,判决理由源于认定事实,认定事实源于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认证。这就要求民事判决书制作者在制作判决书时或在判决书制作完毕后要正思和反思,正思审查法院是否将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予以认证,认定的事实是否完全包括了所有认证和当事人陈述,判决理由是否将当事人的诉讼主要争执点进行分析,说理是否全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判决主文的认定在判决理由里是否说理论证透彻,是否存在漏判,对裁判文书反思审查与正思审查道理相同,不再赘述。

㈦ 如何写好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写的是否好,一是看叙述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裁判文书是要高度体现出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三是看是否体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真正保护。
1、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制作刑事一审法律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基于这种认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极力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不断结合所办案件对文书的写作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学习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别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登载的各类刑事判决书。这些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如《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地点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评价的:“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格式上没有采用通常的方式,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简要概括指控证据,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而是采用了“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这样的表述方式对于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非常恰当。
2、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它体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纷息争的工具,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是法官技能的赛场,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对判断人民法院公正与否、效率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民事主体依法行事。要写出好的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
笔者查阅了相当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书,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程序性问题,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写的不够恰当,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的制作规范,该问题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理念问题,对此笔者不再赘述。

2、说理不透。(1)对证据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联着当事人案件的胜败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阅的有些法律文书中,笔者发现少数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根本不予理睬,这样势必导致该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其裁判成了无源之水;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加分析便直接采信,有此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严重不满,它为人们对该裁判文书的合理怀疑提供了机会;有的法官对证据分析不透,决定证据采信与否的着力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分析证据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 ,又要运用其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才华,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对法律知识把握不够,对有关生活常识及专业知识掌握肤浅,逻辑规律意识淡薄,从而在分析证据时出现适用法律不准、认识上有偏见、推理上出现矛盾等不正常情形,这些都势必会动摇法律事实存在的根基。(2)采信证据与法律事实脱节。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无论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的思维违背逻辑规律,出现采信的证据推不出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怪现象 。(3) 法律事实与判理衔接不顺。判理就是阐明判决的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商事判决书的判理部分既是判决书的灵魂,又是联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结果的桥梁与纽带,是反映法官水平的标尺,是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砝码,是进行法制宣传的有力工具,它在整个裁判文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判理即逻辑推理,这种理性认识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有大前提(法律规定)与小前提(案件事实)两个条件而得出一个结论(裁判结果),这个思维过程必须符合逻辑规律及一般人认知规律,推理过程即认识内容表现应该祥略得当;在推理循序上,先列举大前提,即相关法律所隐含的精髓,譬如:是合同纠纷应先摆出“合法的合同依法应受保护”的前提,再列出小前提,即本案中的合同是否合法及其理由,最后得出结论,即各方当事人法定、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实际上履行了什么义务、享有了什么权利,还应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由此可以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同时也能够使法院判案显得有根有据,凸现公正,显示效率,然而笔者发现有的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逻辑性不强,推理不够严密,过于简单,发挥不出裁判文书判理应该发挥的作用。 (4)在判理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法理不顺,即引用法律不当,包括引用法律错误及不符合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一般法后特殊法的正常顺序。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写出比较出色的法律文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认真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学好、学透法学基础理论,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树立起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方式;学习基本的逻辑知识,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学习文学知识,增强文学修养;同时 要多看优秀法律文书,作到取长补短。其次要 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及缺陷。最后要增加阅读量,善于观察,不断思考,拓宽视野,增长自己各方面的知识,积累比常人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生活经验。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体现出审理案件的“事实清、道理明、人心服、裁判公”的效果,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不断学习,认真思考,这样才能写出比较出色的民商事裁判文书。(D)

㈧ 怎样做好校对裁判文书的工作

裁判文书的校对是书记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校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因此,书记员必须认真做好裁判文书校对的工作。 一、做好校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具备的能力 (一)忠于原稿原则。 忠于原稿原则是指裁判文书的校对稿应与原稿完全一致,校对稿上的文字、标点、段落、格式等内容,均必须与原稿无异。书记员在进行校对工作时,应始终贯彻这项原则。 (二)善于发现错误的能力。 裁判文书的校对过程,也是检查原稿的过程。书记员在进行校对的过程中,要具备“揪错”的敏感性,善于发现原稿上文字、标点、语句的错漏或内容上的疑点。书记员认为原稿有错漏或疑点的,应及时向拟稿人或原稿签发人提出,由拟稿人或原稿签发人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改。 二、校对工作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校对工作的一般步骤。 1.对校对稿进行校对。 首次对校对稿进行校对,应采取“唱校法”,即由两人各执一稿,一唱一校。唱校人应将原稿的字、词、句和标点符号朗读清楚、准确,遇有容易混淆、生僻、同音的字词要着重说明;遇有空行、齐行、另页也要说明。校件人要集中精神听清阅读,发现稿件有错漏的,应予以标注或更改。对文字的改正、删除、补正、倒转的处理,依照1981年国家出版局发布的《中国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唱校完毕,对校对稿通篇审阅,检查是否有内容上的遗漏和表达上的错误,并重点核对首部、判决主文、日期等部分内容。一校稿如有修改,可送印二校稿。书记员再进行二校。 2.对付印稿进行校对。 付印稿印出后,书记员依照原稿对其进行校对。原稿修改的内容,应当格外注意核对无误。 3.对裁判文书进行检查。 裁判文书印出后送达之前,书记员依照付印稿检查有无因印刷技术原因造成的错漏。 (二)应当注意的事项。 1.裁判文书的案号、标题、开头、结尾、日期等内容往往容易被忽视,校对时要格外注意。 2.有关专用名词、人名、地名、医学科技名词、数字、数量单位等内容较易出现差错,应严加注意。例如:注意区分人民币等币量单位。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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