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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发布时间:2021-02-13 21:19:19

A. 怎样切实防止裁判文书低级错误反复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针对一些法院个别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低级错误等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切实提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

通知强调,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完善裁判文书质量管控长效机制。案件承办法官是裁判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其所在审判团队、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做到权责归位,有效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强常态化裁判文书质量管理工作。

加强责任心,杜绝低级错误反复。

来源:法制网

B. 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

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裁判文书中展示裁判者适用法律的整个司法过程,真正做到以理服人。本文仅就裁判文书中证据认定的说理、法律适用的说理及“情”与“理”的结合,稍作探讨。 【关键词】 裁判文书 说理 自2007年毕业分配到西铁法院后,在从事审监工作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民事、刑事裁判文书。在日常的工作中,也逐渐增强了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裁判机关所有工作的集中展示,是裁判者适用法律这一司法过程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展示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一个终极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裁判文书的另一个目的是对裁判者进行约束,书写裁判文书的过程是裁判者把庭审过程、事实认证和判决理由及自身法律思维书面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裁判者要充分展示自己的主观活动过程及其结论,同时不断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更正,从而保证其裁决的公正性。 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常用的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裁判文书的审查也是审监庭日常的主要工作之一。在对裁判文书的审查过程中,说理性问题成为审查的关键,也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精髓和核心所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贯穿裁判文书始终,涉及对证据的认定、客观事实的描述及法律适用等方方面面,本文仅就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裁判文书中有关证据认定中的说理问题 客观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裁判文书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事实。而事实的确定,要依靠有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撑。目前的裁判文书写作中,仅以“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明,予以确认”以及“予法无据,不予采信”的现象有很大的改观,法官普遍重视了对证据认定或不予认定理由的说明,只有将裁判者对证据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展现在裁判文书中,才能有力保障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要想解决好证据认定中的说理性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在裁判文书中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各自提供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内容、待证事实和证明对象、反对方的质证意见和反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等内容,要一一加以述明。具体到每一个证据,不能只写证据名称,而要写明其内容、形式、来源及当事人欲证明的事实,否则就使所采纳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样裁判文书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遵循证据的合理性标准、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举证期限标准。依照这些标准,判断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是否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及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等情形,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证据被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对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再次,在对证据认定的过程中,在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明中,要准确把握谁负举证责任,这样才能在对证据的分析中站准立场,这也是准确进行证据说理的一个前提。具体说来,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然后,按照归责原则,看其所主张的事实应由谁来举证,根据具体案由,看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等,在正确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情况下,准确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对法律事实作出最终认定,为判决提供坚实基础。 二、裁判文书中有关法律适用中的说理问题 裁判文书中应阐述完整的推理过程,即如何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阐明法院对案件性质、当事人责任及通过认定的事实推导出的法律结论,但有时裁判文书容易忽略对推理过程的描述,如果缺少这些对推理过程的描述,当事人可能就不知道裁判者为何作出此结论,这样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与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讼、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相悖。 要想解决好法律适用中的说理性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适用中的说理要联系法律理论、法律规定,避免经验之谈、伦理之谈,保证裁判的权威性、公正性。由此,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本案适用法律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包括:所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及其理由;当事人对争讼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争议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如果案件涉及当事人是不是适格主体、应否追加当事人,这些都应一并阐明理由。此外,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个案争议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等逐个展开论述;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并阐明理由。 其次,在对法条的引用上,对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要作适当的引用,而不是每个细节都罗列详细的法律条文。在引用法条时,应将该条文引全,不能断章取义;在说理的具体运用上,先载明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紧接着叙述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然后推导出结论。在说理部分要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结合认定事实对所适用的法条加以解释,结合法理作出裁判理由,从而在证据、事实、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形成紧密的论证说理联系。 三、其他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方法 深入司法实践,多写多练,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熟练掌握裁判文书中书写语言的运用。此外,要建立长效的裁判文书审核机制,加强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的配合,用心制作,合议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对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论述、法条引用等深层次问题负责后才能在裁判文书的尾部署名,最后是领导把关,确保在审核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全面、及时的发现问题。 在日常的审判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对不明白的理论问题共同探讨,认真阅读相关书籍,将审判参考、审判前沿、办案手册等书籍中的案例、裁判文书、调研文章等知识融入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四、结语 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司法公开的视窗,国家法治的体现,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能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将理性的论辩贯穿裁判文书始终,将理由写清楚,保证裁判文书公正性。 在裁判文书中强调注重说理性,但并不否认裁判文书中也应融合“情”,将情融于法、理之中。在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特点,将法、理、情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且要做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在对控辩主张和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果的充分表述中,融“情”于“理”、“情”“理”结合。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必要的,法官们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应围绕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这一中心,写出情理结合的裁判文书。【参考文献】 1、《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四川出版集团2007年版。 2、《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陈瑞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裁判文书说理性》 高一飞 《法律科学》2000年版。第1页 共1页

C. 如何提高基层单位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的探究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恒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与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密不可分,两者的结合则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现就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关系,结合双牌县人民法院的做法谈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一、提高思想意识,重视审判管理工作
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个新课题。就目前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价值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二)审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绩效或者司法状况管理及评估;(四)司法统计管理;(五)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六)审判资源配置决策建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审判管理工作还没有很理想地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和目标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问题。从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审判管理现在仍然没有摆脱案件质量评查和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反而将原由各部门的做具体事务揽入到审判管理事务中来,将职能变相转化为充当业务部门的内勤。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有来自院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审判管理职能和作用,没有抓好分管部门的案件、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统计工作,将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信息数据推给审判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审管办没有正确对待和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仍然停留在审判管理初期的职能上,没有分析总结在审判管理上的经验,没有开拓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三大部分组成。审判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法院审判职能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管理工作,处于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审判管理工作关乎全院审判改革和发展,关乎法院是否持久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重视审判管理工作,我们不能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切实地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扎根在法院的每位领导和各个审判人员的思想意识之中,自觉的支持和接受审判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将审判管理权与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确保对审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对一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在具体管理过程中既是管理行为实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规范的设计者,既具有微观管理,又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基层法院应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各项分析与建议,让审管机构参与岗位目标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审判资源上的调节和服务作用。
二、健全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
湖南省法院是全国法院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比较早的一个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历经几度变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对指导基层法院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每一个法院有自身的实际,有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执行上级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本院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审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细化。例如我院针对案卷装订归档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较好地规范了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在审判管理方面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性制度;在《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下,根据本院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分别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关于审判信息数据管理的规定》、《关于司法统计管理的规定》、《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关于信访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于确保上级法院的各项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又使各项制度符合我院的实际,更便于操作和落实,最终达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目标。
制度,就是规矩,形象的说法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必须按规矩办事,遵守审判、执行的规则。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就是用以约束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的规矩,是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质定量。完成得好、达到了质和量要求,就应兑现制度。因此,我院岗位责任制在制定时,由审管办根据审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够全面体现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党组审定,确保制度落实到岗位责任上来。
三、跟踪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动态
审判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不是一个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时刻抓紧抓好每一个时段,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如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还是上诉、信访案件的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因此抓裁判文书质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办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在送交签发前,先由审管办审查,从制作技术层面和文书结构层面进行把关。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审管办按案件适用的程序,随时跟踪,根据案件审理进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督办,杜绝超期审理。审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职能,体现在对司法状况的管理,对审判执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这一职能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一些数据的统计和汇总,更应要求对审判、执行的某一时段数据的核查、比较、分析和判断,提出数据变化的原因,以及建议下一阶段应解决或注意问题和措施,体现审判管理的服务和参谋建议职能。对此审管办和分管院领导应时常把握数据变动情况,重在运用统计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司法状况水准。对于在管理中发现带有典型性或有苗头性的问题,审管办可根据院长的授权,与分管院领导决定及时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和理论总结,不断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审管办是一项业务综合性很强的部门,应将具有审判、综合能力较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管办,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相对而言,审判管理的理论尚不成熟,全国各地做法也没有统一,因此要求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要能够深入到审判管理的深层次中去不断进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总结,正确处理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关系,增强为审判、执行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审管办在设立五年来,在管理中,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如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总结出案件质量方面的十大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规范的要求,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针对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据上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较好地从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层面和结构层面全面归纳了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和结构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和结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到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结合审判管理的理念、发展,审判管理的地位、目标价值以及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开展审判管理进行研究,撰写的《从司法改革的视野谈法院审判管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对提高审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动作用。
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却一项繁杂的工作。

D. 民事判决书如何做到说理充分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生动教材”。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它不仅是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也是衡量办案质量,宣传司法公正,体现法律真义的司法产品。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除了要求事实叙述清楚,证明事实的证据有力外,更重要的在于说理的充分透彻,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民事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
一、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的表现
目前,我国法官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有不少的民事判决书是不说理的。民事判决书不说理有种种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裁判文书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当事人的理由。
(二)、认定事实部分没有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判决书中不列举当事人的证据或不全部列举,或虽在判决书中列举当事人的证据,但未写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未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意见去写。对采信的证据不说明理由,对不采信的证据也不说明理由或者不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应予以采信的证据不予以采信,断章取义,任意取舍,枉法裁判。
(三)、判决书说理部分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不说理由,或者虽有说理,但说理不准,牵强附会,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理,而是罗列同一类型案件共性的说理,惯用一些诸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等公式语言;有的对当事人的主张说理不全,只择其所需,选择对判决有利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说理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累加,缺少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没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四)、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在首部写作中没有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审限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事项,使案件审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
二、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现实意义
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的产生;其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提高法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改判率;再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使法官在这一领域充分借鉴和运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学者和其他法官判词的意见说明对本案的认识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合法性,有利于改变呆板的“八股”文风,适应国际裁判文书改革的需要。
三、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方法
(一)、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心证公开,是指在庭审时及判决书的制作中,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在判决书的文本中阐明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心证公开在民事判决书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开法官认证的形成过程。认证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对通过庭审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作出判断,并为自己预先感知和判断得出的结论给出理由的过程,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具体地说,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展示自己经过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得出的认证意见,公开表明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和取舍的原因,公布所采信证据的具体内容,并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使证据形成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的锁链式的证据威力。此外,对不采纳的证据也要据理驳回,表明认定的证据与判决结果有逻辑上的联系。法官认证过程的公开,体现了判决书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的可信度。
公开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支持与否定的原因。民事诉讼是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来展开的。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辩驳的理由都是正当的,对这些问题,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应回避,而应旗帜鲜明地公开自己支持或否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心证过程,说清原因和依据。此外,针对当事人对审判方向或状况有疑虑和误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说清法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理由,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提高当事人及公众对判决的信任度。
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要防止给予当事人突袭裁判的感觉,法官在判决书文本中,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必须公开心证过程及理由。一是论证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的概括归纳是恰当的;二是结合所采信的证据层层分析论证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事实,充分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三是分析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总之,心证公开促使法官尽其所能地论证其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增强判决书的透明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法官对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论述得越详细,心证公开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能体现判决结果理由的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任意性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从而提高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此外,心证公开也有利于律师、当事人及公众对法官判决行为的监督,从而促使法官更加尽职尽责,公正判决。
(二)、就事论理,增强判决的公信度。就事论理,就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明辨是非。争议焦点是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案件事实又是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争议焦点抓得不准,就无法弄清事实,事实不清,事实认证部分就会有错、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实作为依据作出判决结论,就会影响到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争议焦点的剖析论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能够论清的争议焦点,主要指能够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二是无法论清的争议焦点,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都无法证明事实的真伪。但无论是哪一种,法官都必须依据自己心证的情况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具体操作是:一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概括归纳争议焦点,分清核心焦点或一般焦点,是一个焦点或是多个焦点;二是紧扣各个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的具体内容进行透彻分析,准确判断,揭示案件性质与责任分担的内在联系;三是对当事人诉争焦点所主张的权利、依据评述,表明是支持或是不予采纳,并说清理由;四是对无法论清的争议焦点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论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五是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要加强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逻辑关系及必然联系,体现的是“盖然性占优势”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事实、理由、主文连贯统一,浑然一体,从而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
(三)、依法说理,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如果说事理是理由的筋骨,那么法理就是理由的灵魂。由此可见,“说理”其实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内涵分析事理,阐述法理。具体包含的内容有:
对法律适用予以解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法律规定更是如此。立法者总是根据内蕴法律需要的社会生活中的相关事实进行预测分析然后进行立法的。因此,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的指引评述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变得实际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对法律局限进行弥补。社会生活变化不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相对稳定的法律总是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由此带来了法律的空白或法律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揭示尚未被发现的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存在的局限。这种弥补局限的法律解释,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进行阐述,也是一种法理阐述。总之,法理是将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在判决书中论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当事人及公众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牲
(四)、依情说理,增强判决书的亲和力。“情”,从社会生活角度来说是“情感”,是人类七情六欲的概括;而从法律生活角度来说,则是“理解”,是法官根据案情,对当事人具体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学原理、社会道德规范进行理性分析判断,得出的一种合乎民意,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这种认可是法官解释法律的结果,也是法官内心良知的反映。因此,在判决书中,法官不仅要讲事理,讲法理,也要讲情理。事理是判决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决公正的大厦,情理则是判决公正的夜光碑。可以说,事理、法理、情理组成判决书强大的生命力。情理在判决书中所体现出来的是法官一种博大、豁达、充满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情理”不是法律规范,法官不能从法律条文上直观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灵气,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发现它的存在,去寻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气度。因此,在判决书中要讲情理并不能随心所欲。笔者认为,讲情理,主要是针对如下情况进行:(1)法律规定不周全、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法律条文字里行间所反映出来的真实含义,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断、讲清其中的道理;(2)法律规定有缺陷时,应从理解对象的背景,包括文化、传统、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公正原则的价值取向进行说理;(3)根据情势所需,进行情理分析。这时候要讲清情理,主要从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说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讲情理应体现如下内容:一是符合法意,即符合法律之精神;二是顺遂民情,也就是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三是符合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需要。总之,情理讲得透,说得明,既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又增强了判决书的亲和力。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E. 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的探讨麻烦告诉我

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不仅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也有积极的作用。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直接反映和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为此,各级法院都把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当作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把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作为评查案件质量,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如下几方面对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作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官综合素质是决定裁判文书的基础
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决定于办案质量的高低,而办案质量的高低又决定于法官素质的高低。裁判文书的质量决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水平和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问题,而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审判业务、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审判作风等综合素质作用的结果。如果只具备很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和高超的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但没有对工作高度负责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反之,如果只是具备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但审判业务能力低下,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更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二、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
(一)维持原判的刑事二审裁定书中事实的写法
大多数情况下,二审判决要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相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可将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搬过来,在文字方面进行锤炼和修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此繁彼简”或“此简彼繁”的方法。如在详细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经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异议。那么,在制作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事实和证据部分就可高度概括或者一笔带过,表述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如果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叙述过于简单,尽管一审案卷中记载有相关证据,庭审中也予以涉及,甚至控辩双方为某个问题还争论不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是可以维持的,但其查明事实过于简单,有些事实并未陈述出来。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有关事实予以补充,但因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并非二审法院查明的新事实,故没有必要以二审法院的口吻予以陈述,可直接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予以补充、明确。
(二)改变一审判决的刑事二审判决书中事实的写法
当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仅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时,二审判决书就没有必要重新写查明事实。这里主要指的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二审法院查出了新的事实,或者抗诉机关或上诉人举出了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时,如何在二审判决书中写出这部分事实。笔者认为,对这部分的写作,主要应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决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这部分应当写得比较详细。
三、法理论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当前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理,当然也包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偶有一些判决为之,往往也蜻蜓点水,说理不透,没有层次,没有针对性,甚至言不中的,使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如“雾中看书”,怎么看都不明白。因此,裁判文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认为”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意见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学依据进行论证,是衔接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辩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最能体现法官的思想素养及文化素质。其中的法理论证正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法理论证居于事实论证之后判决主文之前,承前启后,衔接首尾。笔者认为,法理论证主要应包含这么一些内容。
(一)对诉辩各方有分歧的理由及其证据,要详细进行论证。该项内容要求对诉辩各方的各项意见及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对上诉、抗诉意见无论是否成立及是否采纳,都应进行分析论证,并阐明是否予以采纳的理由。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只需客观地表述“不予采纳”即可,不应进行批驳。这部分既表明法官对诉辩各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也表明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为即将进行的裁决作铺垫。另外,对诉辩各方没有分歧的理由可以略写。
(三)准确、全面、具体适用法律,让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依据。准确,就是适用法律要准确、恰当,不能张冠李戴,言此引彼。全面,就是全部引用与该案有关的法律或有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有的引用有的不引用。具体,就是要具体引用法律规定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等。引用法律时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对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引用应当规范,注意引用全称。
四、抓住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如常见的故意伤害案件几乎都附带民事诉讼,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和少数抢劫案件等也附带民事诉讼。这就要求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应当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特点分别包含在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等部分,只有抓住并充分反映出各个部分的特点,整个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才能得以充分的体现,当事人也才能对其所犯的罪及所受的刑罚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看得清楚、明白。
(一)首部的特点
1、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是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如果委托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的,则写“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由他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其近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注明与死者的关系;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及与被害人的关系。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除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由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则应当把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列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注明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2、审判过程需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以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叙述事实的特点
叙述事实的特点应突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除对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的叙述外,应着重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据以认定的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内容和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论证理由的特点
务必牢牢把握两个“充分论证”。其一,除应当充分论证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应适用的法律外,还应当充分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否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及其法律依据。还有原审对民事部分的认定是否正确,对于民事部分的判决是否恰当。另外,还应当写明赔偿金额的计算来源,以便当事人明白赔偿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四)判决结果的特点
综上,要制作好一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除了把握好以上所述的制作裁判文书的关键、灵魂和特点外,更重要的还是要夯实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只有把基础打好了,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才有望大幅度提高。

F. 基层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恒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与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密不可分,两者的结合则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现就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关系,结合双牌县人民法院的做法谈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一、提高思想意识,重视审判管理工作 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个新课题。就目前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价值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二)审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绩效或者司法状况管理及评估;(四)司法统计管理;(五)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六)审判资源配置决策建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审判管理工作还没有很理想地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和目标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问题。从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审判管理现在仍然没有摆脱案件质量评查和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反而将原由各部门的做具体事务揽入到审判管理事务中来,将职能变相转化为充当业务部门的内勤。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有来自院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审判管理职能和作用,没有抓好分管部门的案件、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统计工作,将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信息数据推给审判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审管办没有正确对待和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仍然停留在审判管理初期的职能上,没有分析总结在审判管理上的经验,没有开拓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三大部分组成。审判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法院审判职能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管理工作,处于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审判管理工作关乎全院审判改革和发展,关乎法院是否持久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重视审判管理工作,我们不能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切实地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扎根在法院的每位领导和各个审判人员的思想意识之中,自觉的支持和接受审判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将审判管理权与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确保对审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对一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在具体管理过程中既是管理行为实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规范的设计者,既具有微观管理,又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基层法院应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各项分析与建议,让审管机构参与岗位目标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审判资源上的调节和服务作用。 二、健全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 湖南省法院是全国法院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比较早的一个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历经几度变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对指导基层法院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每一个法院有自身的实际,有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执行上级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本院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审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细化。例如我院针对案卷装订归档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较好地规范了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在审判管理方面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性制度;在《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下,根据本院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分别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关于审判信息数据管理的规定》、《关于司法统计管理的规定》、《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关于信访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于确保上级法院的各项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又使各项制度符合我院的实际,更便于操作和落实,最终达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目标。 制度,就是规矩,形象的说法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必须按规矩办事,遵守审判、执行的规则。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就是用以约束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的规矩,是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质定量。完成得好、达到了质和量要求,就应兑现制度。因此,我院岗位责任制在制定时,由审管办根据审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够全面体现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党组审定,确保制度落实到岗位责任上来。 三、跟踪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动态 审判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不是一个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时刻抓紧抓好每一个时段,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如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还是上诉、信访案件的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因此抓裁判文书质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办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在送交签发前,先由审管办审查,从制作技术层面和文书结构层面进行把关。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审管办按案件适用的程序,随时跟踪,根据案件审理进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督办,杜绝超期审理。审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职能,体现在对司法状况的管理,对审判执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这一职能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一些数据的统计和汇总,更应要求对审判、执行的某一时段数据的核查、比较、分析和判断,提出数据变化的原因,以及建议下一阶段应解决或注意问题和措施,体现审判管理的服务和参谋建议职能。对此审管办和分管院领导应时常把握数据变动情况,重在运用统计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司法状况水准。对于在管理中发现带有典型性或有苗头性的问题,审管办可根据院长的授权,与分管院领导决定及时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和理论总结,不断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审管办是一项业务综合性很强的部门,应将具有审判、综合能力较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管办,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相对而言,审判管理的理论尚不成熟,全国各地做法也没有统一,因此要求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要能够深入到审判管理的深层次中去不断进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总结,正确处理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关系,增强为审判、执行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审管办在设立五年来,在管理中,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如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总结出案件质量方面的十大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规范的要求,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针对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据上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较好地从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层面和结构层面全面归纳了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和结构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和结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到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结合审判管理的理念、发展,审判管理的地位、目标价值以及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开展审判管理进行研究,撰写的《从司法改革的视野谈法院审判管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对提高审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动作用。 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却一项繁杂的工作。

G. 法院如何应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

,司法公信力问题也日渐涌入人们的视野,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热议的话题。 一、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 (一)内部因素 1、法官个人素质不高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公正与否的感知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有些法官业务素质不是很高,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生硬,就按法条的字面意思进行裁决,面对庭审中突发状况不知所措,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熟悉;有些法官的司法作风不是很好,如在案件中参与了过多的个人情感因素、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私下与当事人会面等;有些法官的生活习性不是很好,如不注重仪表、爱好打牌、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等,这些因素都会使公众对法官公正性及专业性产生合理怀疑。 2、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 裁判文书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是当事人及外界舆论最为关注的材料,它不仅从法官的角度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描述,更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做出了分析和说明。但是部分裁判文书质量偏低,尤其是说理部分的不充分及证据认定方面的含糊其辞,让许多当事人不认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服判息诉率较低,当事人“信访不信诉”的现象日渐凸现出来。 3、司法透明度指数不高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公平、公正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所在。司法透明让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司法程序、法官的活动、裁判的理由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减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必要的猜忌及误解。但是有些法院司法不够透明:如诉讼费缴纳办法不公开,收费随意性大;私自会面一方当事人,非正式开庭现象较多;裁判文书不公开,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没能接受大众的监督等等,这些不透明的司法活动都有可能让当事人或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中立性及公正性产生不恰当的猜测与质疑。 4、司法裁判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同类别的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同样的惩罚,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用相同标准的对待。目前我国有些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法官间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这种的现象的存在难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质疑和不信任,会令他们怀疑司法活动过程中存在利益交易的空间和可能。 (二)外部因素 1、外部舆论的不利影响21世纪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及迅速传播性为司法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其产生了不小的压力。现在很多当事人习惯诉前去网上查询有关类似案件的情况或是网络、google自己案件可以遭遇的处理结果。一旦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预想不一致,有些人则会在论坛中根据自己的观点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后,对法院、法官进行恶意中伤。在法院司法透明度、公开性不高的情况下,许多的“听众”会在根本不熟悉的案情的情况下同情诉苦、控告的当事人,声讨法院司法不公。如此现象不断积累、重复出现,就会使公众产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负面印象。而有关司法正面宣传的报道不仅听众少,且公众一般抱有怀疑的心态,宣传效果并不显著。 2、民众的法律素养偏低 民众的法律素养偏低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一部分民众不信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坐等法院的司法裁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托人情、找关系,这就是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国情。一部分民众不懂法,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就让许多不懂法的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法院的判决很不能理解及接受,进而对司法活动产生误解。 二、法院如何应对 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是多重的,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同样,也绝不是一两个举措就可以要改善这一现状,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法院多管齐下,通过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努力,在潜移默化间改善公众对司法的认识。 (一)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养 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在法官选任时注重法官思考能力及应用能力的考察,任职期间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学术交流,打造学习型法院,以全面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其次是要提高法官的道德品质素养,内部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职业荣辱观、道德观及价值观。外部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对法官的承办的案件进行司法质量评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对司法腐败的行为及违规会见当事人等行为予以严格查处。再次是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内部建立优良的司法传统,塑造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司法作风,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提高裁判文书主要是要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进行改革,重点突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使整个文书逻辑严谨、说理通透。要提高文书制作水平,法官应当善于学习与总结,定期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借鉴其在事实认定及说理部分的优秀经验,并将其应用到自己的文书写作过程中。法院也可以定期举行文书评论会,通过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自评与互评,借鉴他人之长并找到自身不足加以改善。此外,每年举行的裁判文书评比也是很好的激励策略。 (三)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及深度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就是要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及受众范围,网络、短信、报纸都是司法公开的媒介,而司法公开的受众也不应局限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列,广大的社会民众也应该是司法公开的对象。司法公开的深度则表现在公开的内容及完整性,相关的法规、司法流程、裁判文书、案卷资料都应成为司法公开的内容。对网络或是其他媒体热议的敏感性案件,当事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做出说明,以确保正面的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大众的视角,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四)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首先应注重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制观念,在学校、社区多举办形式新颖的普法教育活动;其次是利用媒体的信息渠道,选择典型案理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主动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再次,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积极做好庭前调解、判后答疑、案件回访等工作,尽量让当事人理解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及重要性。第1页 共1页

H. 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近年来,在县委致力发展、构建和谐的过程中,台前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辖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全力提高办案质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也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战场。在台前法院院长左献民看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就是要提高案件质量,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妥善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此,这位思维敏捷、缜密,思路清晰、高远的院长,在确立实践了一个个工作思路的同时,确立了“围绕中心抓审判,围绕公正抓质量”的思路。 一、开展了“责任质量年”、“深度质量年”活动。从规范庭审程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三项内容着手,强化法官个人的岗位职责和庭长、院长的监督职能。通过加强庭审观摩、案件研讨以及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的汇编工作,完善办案规则,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推进办案标准化,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该活动的基础上,随后又开展了“深度质量年”活动,关注决定和影响案件质量和其他工作质量的深层次因素,以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为驱动,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了制度建设。不以规矩,不成方园。台前法院始终将制度建设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内容,力争使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该院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岗位责任制、案件流程管理规程、各类案件审判规则等组成的系统的科学的制度规范,形成了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该院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在审理上注重精细,办成“三案”。首先强化保全措施,为审理、执行创造条件,为案件质量打好基础。二是努力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法律认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当事人认可;昭示公平,彰显正义,社会认可;服务中心,维护和谐,大局认可。三是对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类案件,首选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办成“和谐案”;对具有普遍意义、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在审判上突出“精”,在特点上突出“亮”,在社会效果上追求“佳”,在庭前准备、庭审过程、文书制作、卷宗归档、案例撰写方面狠下功夫,努力办成“精品案”;对刑事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判的“铁案”。 四、加强责任追究制,防微杜渐。该院以案件评查为手段,对评查结果充分利用,并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依据。对评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退回业务庭;对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管领导组织业务庭召开整改会,实行集中“会诊”;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和办案差错责任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法官政治素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办案质量。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我们的司法活动指明了方向。办案人员不仅要熟练的适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办案水平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具体个案。 对质量坚持不懈的追求获得了良好的回报。五年来,台前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120件,审结11932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执行案件结案率达99.26%,全省排名第一。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当事人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妥善处理了一批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有力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受到县委和上级法院好评。 追求综合效果,彰显和谐司法精髓 追求综合效果,就是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开展构建社会和谐活动,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依法从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与此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回访考察、提司法建议、送法进社区和校园等活动,积极做好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解决官民争议。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城建、计划生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稳妥而富有成效地开展非诉执行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通过法制讲座、以案讲法、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增强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民事审判注重调解。实践证明,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难”;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真正体现了公正、高效,有利于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止讼息诉,不会到处投诉法院、法官办案不公,不会影响法院法官形象,也维护了社会稳定;调解结案,也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所以要坚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宁可多说一些话,多费几份神,也要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四、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法院公信力。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用“柔”的方式引导和化解,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用“刚”的手段强制执行,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构建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会同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合制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即使是同一个社会层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认识,对司法的评价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尽管当前法院规范办案,但某种程度上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这就要求我们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通过各种途径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六、重视司法经验的应用。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断于法,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官应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提炼和应用。经验没有提炼,只是一瓢之水;不能应用,只是个人财富。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法律规范与社会需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复杂司法问题。 七、切忌三种误区:一种误区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了社会效果的内涵,不仅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个案,只要90%以上的案外群众认为判决很公道,正义得到了伸张,违法行为得到了惩处,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利益,这就达到了好的社会效果。另一种误区是片面理解“维护大局”。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这种无原则的妥协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当前“稳定”影响长久“稳定”,以部分“稳定”影响全局“稳定”。第三种误区是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虽然暂时解决了问题,但一旦这种做法形成“共识”,会促使更多人通过法律之外寻求不正当利益,实际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最终不仅没有好的社会效果,还会重蹈人治和任意裁判的覆辙。第1页 共1页

I. 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且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个人操守品行的综合展示。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裁判文书也确实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有的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文字表述不规范,有的文书在说理部分过于简单。说理不透彻,缺乏针对性,还有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不准确,导致裁判错误或者漏判。 分析起来,裁判文书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有些法官业务素质偏低,疏于学习,写作水平不高。其次,对制作文书缺乏责任心。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不够重视,校对不认真,工作态度不够严肃。要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我们认为,首先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同时,要组织法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正确适用法律。其次,要加强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说理部分可以简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部分要表述清楚,说理部分要注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详细叙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同时,对证据的采信与否也要作以分析、说明。第三,要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核,建立裁判文书把关制度,定期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要把我们办的每一起案件通过公正的审判,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现今社会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法律的普及也很不够,法律理解能力普遍偏低,所以,我们在书写法律文书的时候,就不能写的象是调研文章,而应该是大多数老百姓都能读懂的普通读本。在公正办案的同时,要写出浅显易懂、说理充分、人文亲善的裁判文书,这样,才能使群众感觉到法律的便利、实用,才会使人们尊重法律、信任法律,才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J. 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的探讨(1)

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不仅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也有积极的作用。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直接反映和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为此,各级法院都把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当作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把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作为评查案件质量,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如下几方面对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作些浅显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官综合素质是决定裁判文书的基础
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决定于办案质量的高低,而办案质量的高低又决定于法官素质的高低。裁判文书的质量决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水平和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问题,而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审判业务、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审判作风等综合素质作用的结果。如果只具备很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和高超的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但没有对工作高度负责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反之,如果只是具备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但审判业务能力低下,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更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二、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
(一)维持原判的刑事二审裁定书中事实的写法
大多数情况下,二审判决要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相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可将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搬过来,在文字方面进行锤炼和修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此繁彼简”或“此简彼繁”的方法。如在详细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经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异议。那么,在制作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事实和证据部分就可高度概括或者一笔带过,表述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如果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叙述过于简单,尽管一审案卷中记载有相关证据,庭审中也予以涉及,甚至控辩双方为某个问题还争论不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是可以维持的,但其查明事实过于简单,有些事实并未陈述出来。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有关事实予以补充,但因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并非二审法院查明的新事实,故没有必要以二审法院的口吻予以陈述,可直接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予以补充、明确。
(二)改变一审判决的刑事二审判决书中事实的写法
当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仅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时,二审判决书就没有必要重新写查明事实。这里主要指的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或 者二审法院查出了新的事实,或者抗诉机关或上诉人举出了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时,如何在二审判决书中写出这部分事实。笔者认为,对这部分的写作,主要应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决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这部分应当写得比较详细。
三、法理论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当前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理,当然也包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偶有一些判决为之,往往也蜻蜓点水,说理不透,没有层次,没有针对性,甚至言不中的,使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如“雾中看书”,怎么看都不明白。因此,裁判文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认为”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意见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学依据进行论证,是衔接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辩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最能体现法官的思想素养及文化素质。其中的法理论证正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法理论证居于事实论证之后判决主文之前,承前启后,衔接首尾。笔者认为,法理论证主要应包含这么一些内容。
(一)对诉辩各方有分歧的理由及其证据,要详细进行论证。该项内容要求对诉辩各方的各项意见及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对上诉、抗诉意见无论是否成立及是否采纳,都应进行分析论证,并阐明是否予以采纳的理由。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只需客观地表述“不予采纳”即可,不应进行批驳。这部分既表明法官对诉辩各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也表明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为即将进行的裁决作铺垫。另外,对诉辩各方没有分歧的理由可以略写。
(三)准确、全面、具体适用法律,让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依据。准确,就是适用法律要准确、恰当,不能张冠李戴,言此引彼。全面,就是全部引用与该案有关的法律或有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有的引用有的不引用。具体,就是要具体引用法律规定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等。引用法律时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对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引用应当规范,注意引用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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