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法治国全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B.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用英语怎么办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Let the judge, the referee, the um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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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破解审判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难点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为此,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以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等六部分共48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中,有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等内容。
在上述政策与制度框架体系下,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第一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6+1”省区市的三级法院作了积极的试点与推进工作,其显著的成效就是冲击了审判人员固有的集体(法院)承担司法责任的意识,而转化为“谁办案、谁负责”,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新司法责任理念,形成了极具压力的办案质量倒逼机制;同时,也根本改变了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初步形成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新机制。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更为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保障。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点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障碍,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改革推进的难度,若不加以有效破解会影响改革成效的充分体现。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看,具体来说,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凝聚合力落实改革措施。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
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举措之间,亦呈现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需要与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协同推进,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合力。当前,部分改革举措如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推进迟缓,部分改革举措仍停留在中央文件等顶层设计层面,在地方政法机关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再加上还有部分政法领导干部对司法责任制这块难啃的“硬骨头”存在畏难情绪、懈怠心理,存在“不敢改、不想改”的情况。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度,急需采取有效举措予以破解。
二、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是放权或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但基于目前队伍整体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面临的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院内部运行秩序尚未理顺等现状,一味强调放权,理想化地主张让法官、合议庭完全自主决定案件,不仅不能解决司法的沉疴宿疾,反而可能导致审判运行秩序的混乱,引发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
不久前,笔者在某试点地区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自从院庭长不再审签裁判文书、不再对案件质量把关以来,该地区反映案件审判质量的部分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瑕疵改发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上升。此外,案件审批制度取消以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所凸显。可见,在目前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指导帮助以及协调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管的关系,将决定司法责任制能否顺利落实,甚至可能会影响司改的大局。
三、如何设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除“让审理者裁判”外,司法责任制另一核心内涵是“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意见,就错案责任和免责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完善、法检两家司法责任内涵范围不清晰、司法责任追责程序行政化等弊病。尤其是因缺乏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责任保障不到位,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尽理想。
四、如何面对内部反追责的压力。
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中有关人员犯下的罪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破案心切或客观上判断错误,造成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另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徇私枉法故意冤枉好人。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按照党纪政纪问责,后一种情况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哪种追责,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很大的“反弹”压力。所以,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而掩盖被错判的案件,于是出现“追责与反追责”的纠结。由此可见,不少司法人员还是不明白一个道理,即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只会犯下更大的罪错,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
司法责任制的难点破解思考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整体合力。认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高度关联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顺序和进程进行科学统筹,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
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在积极开展入额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妥善处理好未入额人员的分流安置政策;职业保障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驱动,要在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的推进,对保障的主体、方式和力度等进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通过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明确新型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
二、有序放权、科学监督,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关键是要明确司法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方式。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相统一,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
依托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建立适应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细化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架设案件研习的“度量衡”。在放权的同时,加快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和类案参考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防护墙”。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同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严格依法、规范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前提是制定司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追责的依据应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是构建我国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最基本的形式,没有这一形式,追责机制必将如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基础是区分违法办案责任和错案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的追责制度,完整的追责机制包括追责的依据、主体、事由、程序、种类及救济等内容;核心是设置明确科学的二元追责标准。追责标准应由当前唯结果论转向“不适当行为”为主、“结果过错”为辅的二元追责机制。这意味着,裁判结果并非决定责任追究的唯一条件,这可以避免追责机制对法官良心可能造成的破坏;关键是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程序正当原则,适当组织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责任认定,或直接由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主持进行,有效解决司法责任内部追究的公信力问题,并充分保障法官的申诉救济权利和名誉权利;必要是构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是建立追责机制的必要配套措施,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职业、身份、薪酬、安全、文化等)要与追责机制同步建立。
四、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合理借鉴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经验。域外国家对司法责任的追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中。这种制度的重心在于对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规制,以人案分离、程序外制约为特色。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找出对构建我国司法责任制构建的有益借鉴。
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伦理道德。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
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应当明确的是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并不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是一种深不可测的理念,而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准则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义可以接受和应当禁止的行为,既向法官提供一个如何行为、处理自身事务的服务,又向公众提供一个他们应当知道的对法官行为的期望。
通过总结,可以归纳出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机构的专门性。对于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相关的法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部门才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司法官进行调查和实施惩戒,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惩戒。比如:美国联邦和州都是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同时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司法惩戒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对司法官追诉的审判,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之权限。在联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时违犯本基本法的原则或邦的宪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况下,得为罢免之宣告。
二、审查标准的多元性。普遍设立了多元性的审查标准,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对其职务行为负责,更要对其职务外行为承担责任。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戒行为的界定是宽泛的,只要其行为有损法官职业的威信,就有可能成为惩戒的对象。
三、惩戒程序的严格性。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均规定了保障被惩戒法官的四大原则,即无明文行为标准不受惩戒原则、秘密审理原则、听证原则、法官有上诉权或请求复审权原则。相应的,域外各国对于惩戒法官的程序也做了严格细化的规定。
四、司法责任的独立性。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这避免了追究责任可能产生的竞合与混乱,也可以确保法官可以理性、良心、独立地作出裁判,并赋予其敢于担当的职业底气
D. 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开公正
您好,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法官具备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离不开经验的积累。(1)司法实践经验。对规律的认识,要经历从特殊到一般、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经历越多,对规律的理解才越深刻,运用才越自觉。只有经过司法实践锤炼,才能准确把握审判规律,更好指导办案实践。(2)社会生活经验。法官首先是社会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备丰富的生活阅历,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不可逾越,不可复制,法官的成长背景、情感认知、个人偏好,都会影响对法律关系的判断,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处理近似案件,结果也不尽相同。(3)专门工作经验。随着审判专业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专门工作经验已成为司法能力的重要来源。比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必要从政府相关部门法律专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中遴选法官,提高案件审理的公信力。
五、科学的程序制度设计
诉讼程序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载体和外在表现,是人们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构建科学的程序制度,包含三个关键词:(1)公开。司法活动要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虽然结果公正,但程序公开不够,群众也会认为存在“暗箱操作”,产生合理怀疑。抓阄是群众议事决断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简单,公开透明,人们对结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可能像抓阄那样随意,但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有效途径。当前,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就是要贯彻党的司法群众路线,通过程序安排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保证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话语权,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对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要坚持对等原则,确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要重点完善三项制度:(1)合议庭、审委会制度。要充分保证审委会委员、合议庭成员能够独立发表意见,敢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发挥集体把关作用。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工作机制,让审委会委员走到前台,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组成大合议庭直接审理。(2)审级制度。要强化审级独立负责,提高一审、二审质量。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上级法院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改进监督指导方式,通过诉讼程序和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3)回避制度。个别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此,除依照诉讼法实行诉讼回避外,要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和交流制度,规范接待制度,保持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正当关系,消除一切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情形,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纠错问责机制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健全的纠错问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高效的纠错机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案件多次发回重审“翻烧饼”。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价值,提高再审效率和质量。(2)科学的防范机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将诉讼各环节纳入风险管控,及时预警。落实证据裁判制度,提高收集、采信证据的质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严格的问责机制。当前,权责不明是司法问责落空的主要原因。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使裁判权回归主审法官、合议庭,在此基础上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八、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一样,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献的职业,在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也是有风险的职业,这种风险更多表现为法官身份的不确定性。身份保障机制不完善,造成法官办案畏首畏尾,考虑法外因素超过法律因素,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我们应积极推进法官管理分类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职级晋升、社会地位都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特别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调离法官岗位。(2)经济保障。要建立起薪酬与付出相适应的经济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调动法官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留骨干,预防腐败。(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报复杀害、殴打法官的案件时有发生。要加大对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护力度,为他们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九、先进的审判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构建先进的审判管理机制,重点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确院庭长等行政领导审判管理职责,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宏观指导、审判质效监督以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方面,不干预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2)坚持科学民主管理。服务审判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构建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技能考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审判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审判管理委员会,让一线法官参与进来,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将审判与管理衔接起来。(3)增加信息技术含量。审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础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审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视加强司法统计、质效考核、基础理论研究等管理工作,为司法改革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数据。
十、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司法公正建设不能闭门进行,必须与国家法治建设其他环节相衔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法律文化传统中还存在许多与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构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体制环境。构建现代司法体制,核心是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要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审判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2)社会环境。受几千年“人治”传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不高,“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仍然突出。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加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E. 怎样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假设,因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主张,结果败诉。这个责任也要他人承担?
F.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5〕13号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7.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
8.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9.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10.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11.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
(三)审判管理和监督
12.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1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当以法官个人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一)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
15.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6.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7.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18.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20.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
21.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2.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3.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2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审判责任范围
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7.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审判责任承担
29.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30.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2.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35.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36.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惩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五、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
38.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39.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分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处理。
40.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
41.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官因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的,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违法审判责任,或者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无责或者免责建议的,其等级晋升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连续计算。
43.依法及时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妨碍诉讼活动或者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4.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六、附则
45.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46.本意见关于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和院长。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参照执行。
技术调查官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另行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法院人民陪审案件中的审判责任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另行规定。
47.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8.本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G. 第二巡回法庭最新进展
建设法治中国的美好明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筹备侧记
2015-02-08 09:06: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何鹏
2015年1月31日,晴,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院。上午9时许,院落内响起热烈的掌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辽宁省委书记王珉共同迈步向前,一起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揭牌。随后,在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的带领下,法庭的两位副庭长郑学林、虞政平,法庭的廉政监察员曾广东,以及9位主审法官,身着法袍,高举右拳,面对国旗庄严宣誓。
多方协助:完成法庭选址
中央确定在辽宁沈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后,辽宁省委、省高院、沈阳市委、市中院、浑南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珉、省长李希、省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亲自过问、部署,省委常委、沈阳市委书记曾维亲自到现场研究选址。2014年12月5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王少南带队赴沈阳市,勘察第二巡回法庭大楼选址。现场勘察后,最高法院工作组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缪蒂生、常务副院长李景阳、政治部主任高戈平,沈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明,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杨亚洲以及其他相关负责同志,连夜开会商议法庭选址和统筹安排土建、信息化建设工作,在这次会议上初步确定了法庭选址。夜里11时许,周强院长打来电话,关切地询问王少南有关选址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听了王少南的全面汇报后,周强院长对第二巡回法庭的选址给予充分肯定。
位于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三号的第二巡回法庭,在选址上具有区域、交通和工作环境三大优势。法庭所在的浑南区是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区,是沈阳市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区,同时也是沈阳市行政体制改革的示范区,区域性发展优势明显。法庭所在的世纪路三号坐落在沈阳市中轴线西侧,空中、地面、地下交通发达,法庭距沈阳桃仙机场9.6公里,距高铁沈阳南站6公里,东距地铁二号线出站口200米,西距公交车站50米,方便当事人诉讼和集散。法庭周边基础设施完备,道路宽阔,通行顺畅,全天24小时无交通堵塞。世纪路三号占地20余亩,属于独立建筑,全部封闭,可以实现审判区与办公区分离,信访接待与诉讼服务、庭审活动相分离,同时能为将来进一步拓展工作预留较大的发展空间。
改造设施:全天候施工
2014年12月8日下午,法庭大楼建设工作正式启动。李景阳、杨亚洲现场办公,坐镇指挥,组建工作团队。李景阳和杨亚洲亲自担任法庭大楼建设的总指挥,辽宁高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李宁为总联络人,同时负责物资采购团队,浑南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张猛负责装修改造团队,辽宁高院技术处副处长李波牵头信息化建设团队。“庄重、大气、优质、好用,让第二巡回法庭的同志感觉跟在最高法院工作一样,这就是我们的工作目标。”李景阳、杨亚洲在开工前向大家下达指示。
从12月8日动工到12月25日竣工,第二巡回法庭大楼的建设历时17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沈阳速度”。“最大的困难就是时间。为了赶进度,浑南区财政局还没有完全搬出这栋大楼,我们就进场了,24小时全天候施工,两班倒,人歇工不歇。短短17天,我们将一栋九层行政办公大楼改造成了现代化的司法审判大楼。完工后,我只想找个地方大哭一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被我们完成了,我们创造了一个奇迹。”作为大楼建设团队的总联络人,李宁很是感慨。“虽然时间紧,但是我们的工作绝对不打折扣。”负责大楼信息化建设的李波说道,“尤其是信息化建设这一块,办公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科技法庭和审判信息管理中心的建设,都不低于最高法院本部的标准。”
建成后的第二巡回法庭办案设施完备,办公条件先进,信息化网络健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整个巡回法庭占地面积16135平方米(约24亩),由办公楼、南院、北院三个部分组成,整体院落由2米高白钢栅栏全封闭。北院外设有缓冲区,院内设有钢结构玻璃式全透明安检室。办公楼共九层,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一楼为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区、警务室、工作区、档案室、预留区六个区域,分别设立门禁设施,彼此互相隔离。二楼为共享大厅,东侧设有监控室,法庭内共设置150个监控点位,覆盖法庭各个区域。三楼为审判法庭区域,设置小法庭3个,其设施全部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最新标准配置。两侧设有律师休息室和阅卷室,同时还设有审判信息管理中心,能够实现与最高法院实时同步监控、传输、通讯,信息化水平国内领先。四楼为行政人员办公区。五楼、六楼为主审法官办公区,包括主审法官办公室,司法辅助人员办公室。七楼设有庭长办公室、常务副庭长办公室、党组会议室、秘书室、机房。八楼中间为大法庭,设有120个旁听席。两侧为副庭长、廉政监察员办公室,以及4个合议室。九楼为餐厅。办公楼设有电梯3部,其中工作人员专用电梯2部,当事人专用电梯1部。
信息化建设是第二巡回法庭大楼建设的重中之重。建成后的法庭信息化系统具有四大亮点。一是安防报警系统,确保大楼外部周界和内部公共区域无死角监控,监控视频图像除可在监控室和庭领导办公室进行观看外,还可在最高法院本部进行远程调看。二是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了触摸式诉讼服务一体机、叫号机、电子显示屏等,为立案和信访当事人提供舒适、方便的现代化环境。三是与最高法院本部连通的办案、办公网络系统,让法庭的工作人员获得与在最高法院本部相同的办公体验。四是审判信息管理中心,实现对法庭各类信息的集中调度管理,支持业务状态监控、庭审观摩、视频会议、参观展示等各类需求,是法庭信息化应用和管理的中枢。
精挑细选:组建精干团队
最高法院政治部为第二巡回法庭挑选的9名主审法官,被胡云腾戏称为“第二巡回法庭的九人”,体现了领导对主审法官的厚望。9名主审法官都是最高法院的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人员选派方案》发布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院内同志们的见面问候语都变成了“你报名了吗”,工作餐时间大家聊天的话题也都围绕着巡回法庭。
“我是毛遂自荐,主动报名的。” 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郭修江出生于1965年,四川省郫县人,曾经在海南法制办、海南仲裁委、新疆高院等不同的岗位上工作过。出任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之前,他是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审判长。在谈到为什么主动报名时,他踌躇满志地说:“行政案件历来受地方干扰较大,人民法院很难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四中全会的决定作出重要部署,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体制问题,我打心底里拥护,所以毫不犹豫就报名了。在以往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我自己也有一些想法,现在有这么好的一个平台,我可以有所作为。”
“能选上首批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不仅仅我本人觉得很荣耀,我的女儿也很自豪。”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董华是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审判长。在谈到离开家人千里迢迢奔赴沈阳工作时,她说:“我的女儿现在中国政法大学读四年级,当我告诉她这个消息时,她特别激动、开心,说在书本上读到的司法改革竟然在自己身边发生了,她为妈妈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而自豪。”
由于工作、家庭等各方面原因,有些同志没有主动请缨,但是,在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其个人意见时,这些同志表现出了极高的政治性、组织性,欣然接受组织挑选,克服各种困难,服从组织安排。
“接到庭领导的电话,我当时就愣了。在巡回法庭工作人员的选派方案中,只涉及行政和民商事这两块,作为刑事审判法官,我以为这次巡回法庭没我什么事了。”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齐素是首届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一。出任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之前,她是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审判长。“我记得很清楚,接到电话那天是2014年12月30日,当时我刚从内蒙古回到北京,很疲惫。后来,整个元旦假期我都在调整。和家人商量,年过八旬的父母亲都很支持,闺女听到这个消息后哇哇地哭,都23岁了,还像个小孩一样。”说到这里,齐素笑了,但她眼睛却有些湿润,停了停,她继续说:“经过元旦假期的调整,我就做好心理准备了,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要感谢组织对我的信任。以后找一个合适的机会,再把父母亲从老家太原接到北京住,这样看望他们会方便点。”
共同的名字:二巡人
1月18日,星期日,上午9时,中雪,室外气温为零下15摄氏度。在第二巡回法庭七楼党组会议室,全体庭领导、主审法官、助理审判员、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先期抵达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济济一堂,准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大家首先学习周强院长在巡回法庭离京赴任集体谈话会上的讲话精神。听了大家的发言后,胡云腾语重心长地说:“周强院长的讲话饱含深情厚爱,殷切期待,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我们要把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对巡回法庭的各项要求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勇于探索和实践,大胆创新,不断积累改革经验。要把第二巡回法庭建设成学习型法庭、专家型法庭、廉洁型法庭、亲民型法庭、改革型法庭。全庭同志要结合巡回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动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制度创新,出色完成党中央和最高法院赋予的改革创新任务。”
在会上,廉政监察员曾广东郑重告诫大家:“不要和沈阳的同学、朋友联系,不要外出参加宴请聚会,不要和当地政府、法院在非工作关系方面走得太近,与当地保持距离,做一名‘孤独的行者’。”
会议最后,大家逐一作自我介绍。虽然与会同志大多是来自最高法院本部的同志,但由于在本部位于不同的办公区,分属不同的工作部门,彼此虽然面熟,但并不了解。现在,为了共同的法治梦想,大家走到了一起,从此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二巡人。
“头脑风暴”:加强制度建设
1月27日,星期二,上午11时50分。在第二巡回法庭七楼党组会议室,主审法官会议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会议议题是讨论制定《第二巡回法庭立案规则》。“我认为在巡回法庭运行初期,还是沿用院本部的做法比较稳妥,由庭领导审批立案,并由庭领导统一分案。”一名主审法官话音未落,另一名主审法官说道:“既然我们是司法改革的排头兵,我觉得我们的步子可以迈大一点、快一点,应当从立案开始就取消行政审批,分案也应当随机分案,这样有利于从制度上避免暗箱操作,有利于实现公平、公开,有利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会场一下子热闹起来,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我们的认识都要统一到四中全会的精神上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有的一些做法与四中全会精神不符的,在我们这,就得改。”郑学林的发言掷地有声,结束了大家的争论。
第二巡回法庭如何开展各项工作,这是摆在所有二巡人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没有现成的制度可用。自1月19日至1月29日,第二巡回法庭就制度建设召开了七次会议,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基本原则,同志们建言献策,力图将司法改革的精神落到实处。由于大家对原有的做法较为熟悉,因此,在讨论制定有关规则、制度的过程中,常常会有争议、分歧,大家思想上会有“碰撞”,但最后都能统一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原则上来。通过十余天持续不懈的努力,大家一起讨论制定了《第二巡回法庭岗位职责》《第二巡回法庭立案规则》《第二巡回法庭办案规则》《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确立了立案的去行政化、随机分案、随机组成合议庭、以当庭宣判为主要宣判方式、主审法官签发裁判文书、严格适用审限、限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的案件、主审法官会议研究案件形成的多数意见为建议意见等一系列规则。
耐心细致:坚持最后一问
“信访工作要落实重心下移,要着眼于化解纠纷矛盾,要保障每一位来访人都说完想说的话。每次结束接访前,我们都应当问一句:您还有问题吗?简单地说,就是务必耐心细致,坚持最后一问。”1月27日下午,胡云腾在主审法官会议上对第二巡回法庭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月30日晚,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肖利纯连夜指挥法警将印有“务必耐心细致,坚持最后一问”的横幅贴到了每一间接谈室的墙壁上,确保法庭揭牌后的第一个来访人能够看到这个保障他们权利的标语。
信访工作是第二巡回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月18日至1月30日,曾广东带领主审法官、助理审判员,围绕落实司法审判工作“重心下移、高效、便民”的司法改革精神,讨论制定了《第二巡回法庭登记室工作流程》《第二巡回法庭来访接待规则》《第二巡回法庭登记接谈须知》《第二巡回法庭远程视频接访指南》《第二巡回法庭行政案件申诉指南》《第二巡回法庭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第二巡回法庭刑事案件申诉指南》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经多次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沟通,沈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许文有高度重视,专门部署在法庭驻地附近建立警务站,为法庭外围的信访工作秩序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为了及时、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与建议,方便大家的交流与联系,综合办公室建立了“闯关东”微信群。已做好准备在东北大地一展身手的二巡人,俨然以“关东人”自居。每天早晚第一时间阅读“闯关东”微信群里的信息,已经成为大家的一项生活习惯。刚开始,群里的信息以柴米油盐、锅碗瓢盆居多,慢慢地就变成了以司法解释、政策解读居多。秉持法治信仰、追求司法公正的二巡人,真是三句话不离本行。他们深信,司法是寻常的事业,法治是慢慢生长的。时间老人会告诉人们,他们在书写法治春天的有趣故事,建设法治中国的美好明天。
H. 如何正确理解"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可向办案人员索取有关证据及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以解开心中的疑团。有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图、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鉴定结论(痕迹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鉴定、酒精检测鉴定)等。认定责任的依据是指事实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是各种证据加以证明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理论依据是指有关碰撞力学、汽车理论、交通心理、法学、痕迹学等理论,法律依据是指有关交通法规和事故处理法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指为什么要认定当事人负交通事故责任和具体负哪一种交通事故责任。
二、如果疑团仍未解除,甚至还认为:责任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法规适用不准等,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后,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以原责任认定进行询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认定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拟写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包括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首部主要由:一是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二是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的;三是重新认定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单位等。主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何具体要求。尾部应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写成拟写申请书的年、月、日。
2、注意事项:在拟写申请书时,应注意弄洁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是绝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车辆所有人、当事人的单位以及其负责人、当事人的雇主等都不能成为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如果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死亡,其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人均无权代理)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如果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及无近亲属,可以请法定代理人提起重新认定,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身份出现。
二是被申请人是认定责任单位,而不是个人。这里有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是某个办案人员办案不公,认定责任有偏向性,而对办案人员进行申诉,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这是错误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某个办案人员认定的,而是公安机关集体认定的。所以,被申请人是指某个公安机关而不是指个人。
三是第三人,这主要是在责任重新认定时,利于第三人进行申辩,因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当需要变更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责任变动,从而在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方面影响到一系列法定权力,有必要让第三人到场申辩。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者,均为申请人,则不存在第三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责任书后,30天内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会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后,应在5日之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的决定。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说重新认定为为最终决定。因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其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当事人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民事损害陪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I. 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要求审判权运行必须具备哪些基本要件
贯彻央关于深化司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民院司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规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官审理案件亲历性确保官依独立公履行审判职责根据关律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目标原则 1.完善民院司责任制必须严格审判责任制核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前提明晰审判组织权限审判员职责基础效审判管理监督制度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民院依独立公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民院应坚持基本原则: (1)坚持党领导坚持走特色社主义治道路; (2)依照宪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判断权裁决权属性突官办案主体位; (4)审判权核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监督序、制约效; (6)主观错与客观行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官依履行审判职责受律保护官权案件事实认定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定事由非经定程序官依履职行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级民院组建由名官与官助理、书记员及其必要辅助员组审判团队依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律规定其案件 民院按照受理案件类别通随机产式组建由官或者官与民陪审员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依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案件数量较基层民院组建相固定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 民院应结合职能定位审级情况官合理配置定数量官助理、书记员其审判辅助员 5.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实行随机案主、指定案辅案件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承办官特殊情况需要随机案结进行调整应调整理由及结院工作平台公示 6.独任官审理案件形裁判文书由独任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裁判文书由承办官、合议庭其员、审判依签署;审判作承办官由审判签署审判组织官依签署完毕裁判文书即印发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案件外院、副院、庭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表决规则适用民院组织、诉讼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合议庭工作若干规定》《高民院关于进步加强合议庭职责若干规定》 7.进入官员额院、副院、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庭、副庭应办理案件院、副院、审判委员专职委员每办案数量应参照全院官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审判管理监督事务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每办案数量参照本庭官均办案数量确定于重、疑难、复杂案件直接由院、副院、审判委员委员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离原则试点院探索实行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管理制度必要指定名副院专门协助院管理行政事务 8.民院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官组专业官议合议庭确理解适用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所审理案件重、疑难、复杂存律适用标准统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官议研究讨论专业官议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入卷备查 建立审判业务律研讨机制通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式统裁判尺度 (二)审判委员运行机制 9.明确审判委员统本院裁判标准职能依合理确定审判委员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讨论涉及家外交、安全社稳定重复杂案件及重、疑难、复杂案件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事项宏观指导职能 10.合议庭认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应提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律适用问题并归纳同意见理由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讨论案件条件程序适用民院组织、诉讼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合议庭工作若干规定》《高民院关于改革完善民院审判委员制度实施意见》 11.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审判委员委员应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材料解合议庭律适用问题同意见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委员讨论案件应充发表意见按照官等级由低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表决审判委员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议记录审判委员决定合议庭应执行所参加讨论表决委员应审判委员议记录签名 建立审判委员委员履职考评内部公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决议事项督办、复公示制度 (三)审判管理监督 12.建立符合司规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机构应定期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式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13.各级民院应立官考评委员建立官业绩评价体系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官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主要内容官业绩评价应作官任职、评先评优晋职晋级重要依据 14.各级民院应依托信息技术构建放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裁判文书公执行信息公三平台广泛接受社监督探索建立院外第三评价机制强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律监督、社监督舆论监督 三、明确司员职责权限 ()独任庭合议庭司员职责 15.官独任审理案件应履行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官助理做庭前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庭、调解依作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决定案件审理程序性事项; (4)依行使其审判权力 16.合议庭审理案件承办官应履行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官助理做庭前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审判辅助工作; (2)事提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鉴定、非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事提交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自担任审判主持、指挥庭审;担任审判协助审判展庭审;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依行使其审判权力 17.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其官应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裁判文书签名 18.合议庭审理案件审判除承担由合议庭员共同承担审判职责外应履行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员庭审工及指导做其必要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关规定程序合议庭处理意见歧较案件提交专业官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案件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 (5)依行使其审判权力 审判自承办案件应同履行承办官职责 19.官助理官指导履行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官委托或者协助官依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相关律问题; (6)官指导草拟裁判文书; (7)完官交办其审判辅助性工作 20.书记员官指导按照关规定履行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事务性工作; (2)检查庭诉讼参与庭情况宣布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官交办其事务性工作 (二)院庭管理监督职责 21.院除依照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应宏观指导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问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讨论审判工作重事项依主持官考评委员官进行评鉴及履行其必要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副院、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受院委托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22.庭除依照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应宏观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审判团队间、内部员间职责工负责随机案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案事宜定期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及履行其必要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23.院、副院、庭审判管理监督应严格控制职责权限范围内并工作平台公进行院、副院、庭除参加审判委员、专业官议外其没参加审理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24.于列情形案件院、副院、庭权要求独任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 (1)涉及群体性纠纷能影响社稳定; (2)疑难、复杂且社重影响; (3)与本院或者级院类案判决能发冲突; (4)关单位或者反映官违审判行 院、副院、庭述案件审理程或者评议结异议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决定案件提交专业官议、审判委员进行讨论院、副院、庭针述案件监督建议间、内容、处理结等应案卷办公平台全程留痕 四、审判责任认定追究 ()审判责任范围 25.官应其履行审判职责行承担责任职责范围内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官审判工作故意违反律规或者重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严重依应承担违审判责任 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接受案件事及相关员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交往等违纪违行依照律及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26.列情形应依纪依追究相关员违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裁判行;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重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严重;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汇报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重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严重; (5)制作诉讼文书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审判委员决定或者重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严重; (6)违反律规定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重失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严重; (7)其故意违背定程序、证据规则律明确规定违审判或者重失导致裁判结错误并造严重 27.负监督管理职责员等故意或者重失怠于行使或者行使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严重依照关规定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依照干部管理关规定程序办理 28.列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改判作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律、规、规章、司解释具体条文理解认识致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合理说明; (2)案件基本事实判断存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合理说明; (3)事放弃或者部放弃权利主张; (4)事错或者客观原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变化; (5)现新证据改变裁判; (6)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 (7)裁判所依据其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 (8)其依履行审判职责应承担责任情形 (二)审判责任承担 29.独任制审理案件由独任官案件事实认定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30.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员案件事实认定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审判责任追究根据合议庭员否存违审判行、情节、合议庭员发表意见情况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1.审判委员讨论案件合议庭其汇报事实负责审判委员委员其本发表意见及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讨论构违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根据审判委员委员否故意曲解律发表意见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由持数意见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判委员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由合议庭持数意见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作错误决定由合议庭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责任或者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决定错误主持应承担主要责任 32.审判辅助员根据职责权限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应责任官负审核关职责官应承担相应责任 33.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且官记录或者实记录应排除干预没排除承担违审判责任 (三)违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审判责任般由院、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初步意见由院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关员具本意见所列违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民院监察部门应启违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民院应依自觉接受、政协、媒体社监督依受理官违审判行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35.民院监察部门应官否存违审判行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保护措施调查程事官享知情、辩解举证权利监察部门应事官意见、辩解举证实记录并调查报告否采纳作说明 36.民院监察部门经调查认应追究官违审判责任应报请院决定并报送省(区、市)官惩戒委员审议 高级民院监察部门应派员向官惩戒委员通报事官违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其违审判行主观错进行举证事官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申诉 官惩戒委员根据查明事实律规定作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建议 官惩戒委员工作章程惩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应追究违审判责任相关责任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华民共官》等关规定处理: (1)应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由组织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依办理; (2)应给予纪律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关规定程序依办理; (3)涉嫌犯罪由纪检监察部门违线索移送关司机关依处理 免除官职务必须按定程序由民代表罢免或者提请委作决定 五、加强官履职保障 38.案件审理各阶段除非确证据证明官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裁判等严重违审判行外官依履职行暂停或者终止 39.官依审判受行政机关、社团体干涉任何组织违干预司、问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应依照规定予记录、通报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插手具体案件司机关内部员问案件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责任追究规定》《司机关内部员问案件记录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处理 40.官依履职遭受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损害或者经官惩戒委员等组织认定应追究律纪律责任民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适范围适形式及澄清事实消除良影响维护官良声誉 41.民院或者相关部门官作错误处理应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名誉、消除影响造经济损失依给予赔偿 42.官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经关部门认定构违审判责任或者官惩戒委员作责或者免责建议其等级晋升间暂缓起连续计算 43.依及惩治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律文书庭设施等妨碍诉讼或者严重藐视庭权威行依保护官及其近亲属身财产安全依及惩治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官及其近亲属等违犯罪行 侵犯官格尊严或者泄露依能公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官依履职依追究关员责任 44.加妨碍官依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官、藐视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犯罪行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相关律修改完善 六、附则 45.本意见所称官指经官遴选委员遴选进入官员额官 46.本意见关于审判责任认定追究适用于民院官、副庭、庭、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副院院执行员、官助理、书记员、司警察等审判辅助员责任认定追究参照执行 技术调查官等其审判辅助员职责另行规定 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区院民陪审案件审判责任根据《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案》另行规定 47.本意见由高民院负责解释 48.本意见适用于央确定司体制改革试点院高民院确定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