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规则
比赛场地及其设备应如下列平面图所示:
1.场地面积: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其长度不得多于120米或少于90米,宽度不得多于9O米或少于45米(国际比赛的场地长度不得多于110米或少于100米,宽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超过宽度。
2.画线:比赛场地应按照平面图画出清晰的线条,线宽不得超过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较长的两条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球门线。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场地中央应当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场地每个角上应各竖一面不低于1.50米高的平顶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竖一面在场地两侧正对中线的边线外至少1米处。
3.球门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5.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5.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球门区。
4.罚球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16.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16.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罚球区,在两球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量11米处各做一个清晰的标记,叫罚球点。以罚球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在罚球区外画一段弧线,叫罚球弧。
5.角球区:以边线和球门线交叉点为圆心,以1米为半径,向场内各画一段四分之一的圆弧,这个弧内地区叫角球区。
6.球门:球门应设在每条球门线的中央,由两根相距7.32米、与西面角旗点相等距离、直立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2.44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固定球门或可移动球门都必须稳定地固定在场地上。门柱及横木的宽度与厚度,均应对称相等,不得超过12厘米。
球网附加在球门后面的门柱及横木和地上。球网应适当撑起,使守门员有充分活动的空间。
注:球网允许用大麻、黄麻或尼龙制成。尼龙绳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黄麻绳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场地的大小应为:最大110X75米,最小100X64米。
2.各国家协会对比赛场地大小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举办国际比赛时,必须在赛前将比赛地,或及球场大小通知客队协会。
3.本理事会通过的竞赛规则的量度对照:
130码:120米 8英尺:2.44米 120码:110米 5英尺:1.50米 110码:100米 28英寸:0.71米 100码:90米 27英寸:0.68米 80码:75米 9英寸:0.22米 70码:64米 5英寸:0.12米 50码:45米 3/4英寸:0.019米 18码:16.50米 1 /2英寸:0.0127米 12码:11米 3/8英寸:0.010米 10码:9.15米 14英两:396克 8码:7.32米 16英两:453克 6码:5.50米 8.5磅/英寸2:600克/厘米2 1码:1米 15.6磅/英寸2:1100克/厘米2
4.球门线应画得与门柱及横木宽度相同,这样使球门线与门柱的前后沿相一致。
5.从球门线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画球门区域和罚球区域),均须刨”了柱内侧量起。
6.球场各区域界线的宽度均应包括在该区域面积之内。
7.所有足球协会均应提供标准的设备,特别是在国际比赛时,尤应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设备必须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必须呈报国际足联。
8.凡按竞赛规则举行的正式比赛,如球门横木脱位或折断,则应立即暂停或终止比赛,除非将横木修整恢复原位或更换新横木,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不可用绳子代替横木。
在友谊比赛中,经双方同意,如将该横木移出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后,可以不用横木恢复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绳子代替横木。如不用绳子而球从门柱间越过球(了线,裁判员认为这个高度是在横木下面时,应判为胜一球。
在停止比赛后又恢复比赛时。应当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9.各国家协会可在规则第一章规定的范围内对横木及门柱的厚度、宽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适当的规定。
10.门柱及横木必须用木材、金属或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半圆形或椭圆形。门柱及横木不允许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状。门柱必须为白颜色。
11.国际比赛前增加的表演赛,只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的代表及裁判员(担任该场国际比赛的)考虑场地情况同意后举行。
12.各国家足球协会,特别是在举办国际比赛时:
必须限制在场边的摄影人员的人数。
应该在两条球门线后各画一条线(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2米,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至少3.50米,门柱至少6米。 不准摄影人员超越限制线 。
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第二章 球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一1.1 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在比赛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比赛所用的球,是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的财物,在比赛结束时,应将球交给裁判民
2.国际理事会随时决定制球的质料。任何经许可的质料,均应由国际理事会核准。
3.国际理事会已批准的规则对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两等于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或漏气时,应立即停<止比赛,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5.如球破漏发生在死球时,应用新球按照相应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6.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
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0匕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
第三章 队员人数
上场比赛的两个队每队队员人数不得超过11人。
每队必须有一名守门名。
每队在比赛时可有1-2名替补队员,如果是“友谊比赛”,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补队员。
在经裁判员同意后,在比赛暂停时,替补队员可替换队员。
只有在被替补队员下场后,替补队员才能上场。
未经裁判员同意,任何队员不得上场或下场
第四章 队员装备
1.a.上场队员必需的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护袜、护腿板和足球鞋。
b.上场队员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运动员的任何物件。
2.护腿板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而且应是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的材料)。
3.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上场队员和裁判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a.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定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b.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c.对违反本章任何其它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d.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
罚则:
场上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除非在成死球前,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在成死球后,该队员应离场调整或换取装备。离场调整和换取装备的队员在回场前,必须先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符合规定后,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场比赛。场上队员违反了本章规定时,不要立即停止比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国际锦标赛、国际俱乐部杯赛及各国俱乐部间的友谊赛,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前检查所有上场队员的装备,严格制止装备不符合国际足联竞赛规则第四章要求的队员上场比赛,直至该队员的装备合乎规定为止。任何正式比赛的规程中都要列入此项规定。
2.如裁判员发现某队员穿戴有违反规定的物件,并可能伤害其他队员时,则应立即令其摘除。如该队员不服从,则不允许其参加比赛。
3.队员因装备不符合第四章规定而不准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参加比赛时,则应在比赛成死球时先向裁判员报告,经裁判员检查认为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场。
4.队员因违反规则第四章规定而被停止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比赛时违反规则第十二章(j)款,即未经裁判员允许而进场,则应给予警告。如裁判员因对该队员给予警告而暂停比赛时,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第五章 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在他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 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速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自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巡边员是裁判员的助手。如裁判员处在有利于判断的位置,并看清楚发生的情况,则不必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巡边员是中立的,且处于更有利位置时,则裁判员应考虑巡边员的信号。如巡边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及时提供了信号,则裁判员可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而判该球无效。
6.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7.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8.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9.按规则第五章(d)款的规定,裁判员在发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10.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1.裁判员本人未能发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
12.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14.担任比赛的替补裁判员一定要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六章 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1.何时球出界成死球;
2.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3.当要求替补时。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员应将此情况上报主办机构)。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它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干扰或不称职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第七章 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b.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如裁判员因根据规则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赛时,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承认当时比赛结果外,该场比赛应全部重新进行。
2.上半场终了后,队员有休息的权利。
第八章 比赛开始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 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罚则:
a.任何违反本章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b.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c.开球不得直接射门得分。
d.比赛如因本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坠球,球着地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坠球时在球落地之前,队员不得触球,否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当裁判员坠球而在球未着地前,如有队员犯规,则裁判员应按其犯规的轻重,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因为队员犯规时球不在比赛中,不能判由对方踢任意球。裁判员应重新坠球。
2.禁止由参加比赛队员以外的人开球。
第九章 比赛进行及死球
下列情况成死球:
1.当球不论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2.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 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比
赛均应在进行中,包括:
a.球从球门柱、横木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b.球从场上的裁判员或巡边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c.场上队员犯规而裁判员并未判罚。
国际理事会决议
球场内各区域的界线,均应包括在各区域的范围以内。因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第十章 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胜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况下,球在进入球门前受外界干扰所阻止,不能判为胜一球。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比赛中,除执行罚球点球时外,应暂停比赛,由裁判员在事故发生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如有观众进入球场,企图阻球入门,但未触及球,如该球进入球门,则应判胜一球。如该观众触及球或妨碍比赛,则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在事故发生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第十一章 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十二章 犯规与不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c.跳向对方队员。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
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5.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b.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5(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c.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e.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f.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g.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h.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i.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j.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
k.有不正当行为者。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6.裁判员认为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罚令其出场并出示红牌:
a.犯有暴力行为。
b.严重犯规。
c.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d.经黄牌警告后,因犯规又被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
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则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接球并故意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2.队员为躲避对方抢截而转身背向对方队员时,对方队员可采用非危险动作进行冲撞。
3.在球门区内,裁判员认为进攻队员故意用身体冲撞对方无球守门员时,应判由守方队员踢间接任意球。
4.队员借助同队队员的肩部跳起顶球,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的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5.在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参加比赛,应在边线外“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应用清晰手势使队员明确地知道可以进场。裁判员不必等比赛成死球后才示意队员进场,但何时发出信号应由裁判员决定(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6.规则第十二章中,并未要求裁判员必须暂停比赛去警告队员,可以运用有利条款,待比赛成死球后再警告该队员。
7.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而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不能触球,这并不属于规则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规,因球在该队员的控制范围,他可根据战术需要而掩护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队员可以做合理冲撞。
8.队员故意伸展双臂上下摆动,并移动位置阻挡对方队员前进,而迫使对方队员改变方向时,虽未发生身体接触也应算作不正当行为,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9.队员故意阻挡对方守门员,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促使守门员出现规则第十二章第 5款(a)项所指的犯规时,裁判员应判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裁判员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队员因辱骂或用污言秽语表示强烈不满而被罚令出场时,应在该队员离场后再令对方罚任意球。
11.任何队员不论在场内或场外,凡有不正当行为、暴力行为,或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性语言,不论这些行为或语言是针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或其他人员,均属犯规行
2. 足球裁判员上场前要做哪些准备在场上如何跑位
现代足球运动的特点,是比赛速度加快且对抗激烈。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职业足球比赛竞争激烈,临场裁判员既要执行规则,又要控制比赛,引导比赛的顺利进行。在执法中要善于审时度势,依据规则,行驶职权,符合实际,有法必依,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严格赛纪,合情合理。要做到这一切,完全取决于裁判员的赛前准备工作。
因此,重视和做好裁判员赛前各项准备工作,是保证完成每一场执法任务的重要基础。
(一)体能上的准备
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对裁判员体力上的要求极高。据统计,一场比赛裁判员的跑动距离在7000~9000米。除具备良好的耐力基础外,还应具备良好的速度耐力,若没有平时经常性的身体训练,或达不到锻炼的基本要求,就无法胜任其工作,有时甚至是很危险的。
因此,裁判员保持经常的锻炼和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是适应足球裁判员工作的身体保证。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裁判员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逐渐衰退,此时应自我诊断、自我安排,制定合理的体能训练计划和内容。
(2)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守正常的作息制度,提高自我约束力,做到不抽烟、不酗酒,合理安排夫妻生活。
(3)参与本地区的裁判员培训学习班,因人而异,增加或减少已安排的训练内容,调整运动负荷,完成训练计划。
(4)各地区协会可在年度各项比赛开始之前,组织和安排集中体能训练,时间约2~3周,每周2~3次,每次两小时左右,内容包括耐力、速度、柔韧游戏和球类等,并做好个人记录,保证训练质量。
(5)赴集中赛区工作之前,可参阅(4)的内容,在安排运动负荷时,要循序渐进,内容搭配要合理,要分时分段,逐步调整好身体状态。
(二)业务上的准备
1、理论方面
主要学习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几年来,足球规则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制定的新条款更趋于合理,内容更加简洁明了。它是每一位裁判员必须努力钻研、刻苦学习、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理论基础。
在赛前,许多优秀裁判员都非常重视再次学习规则,研讨新规则的精实质裨,总结以往的执法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深理解规则。同时,参阅国内外的有关资料和收集重大赛事的情报,不断充实,不断完善。因此,理论方面的准备工作是多层次的,其内容还包括:
(1)国家足球协会主办的由国际足联讲师主讲的高级裁判员学习班。
(2)国家足球协会主办的国内中、高级裁判员学习班。
(3)本年度国内各项联赛开始之前的各级裁判员学习班,包括学习和理解竞赛规则及本年度的统一判罚尺度等。
(4)组织、收集权威机构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新规则内容,掌握足坛时事动态。
(5)积极参加和通过本地区举办的各级裁判员的规则、英语等项目的考核。
2、实践方面
对每一位裁判员来讲,有了理论上的准备,那么参与实践活动就有了信心保证。我们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但裁判员往往会忽视这一点。有时理论方面准备不错,但实践机会甚少,已学的内容无法付之于行动。少了实践的机会,能力和信心的培养就无法实现。有时实践机会很多,但在理论上钻研不够,遇到问题,不会分析、判断和总结。
显而易见,理论与实践两者的有机结合尤为重要。实践的内容包括:
(1) 创造条件参加全国各级足球比赛的裁判员工作。
(2) 抓住机会积极参加本地区的各项竞赛活动,成年、少年乃至女子足球比赛。
(3) 通过国内外的重大赛事的观摩,组织讨论,进行业务上的探讨。
(4) 利用现场观摩或录像,进一步熟悉规则,收集战例,统一认识,及时进入角色。
(5) 经常动手动笔,撰写执法心得和判罚战例等文章,发表学习与实践的体会。 (三)心理状态与赛前心理的调整
赛前裁判员心理状态是指在比赛之前对该竞赛的认识所产生的情绪体验,使身体机能某些条件反射发生的变化。裁判员有了赛前的心理准备,就会以饱满的信心、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正常的心态去执行比赛任务。反之,情绪紧张、信心不足或盲目乐观等都会直接影响工作的效果。
任何一场足球比赛,从准备工作伊始,到临场执法,裁判员的心理活动始终处于一种高度敏感、高度兴奋和高度紧张的状态。裁判员要学会随时有效地调节心理状态,进行积极自我的心理活动,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和自信心,排除一切消极的心理因素。
那么如何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进行赛前的心理调整呢?
(1)学习体育运动心理学,掌握基本的心理学常识,了解人类感观、知觉、表象、记忆、想象、思维等心理活动,逐步培养自己的"稳定的、恒常的心理品质"。有良好的智慧特征,才能具备较强的意志、智能、性格和气质等心理状态。
(2)在学习和实践中,积极巩固已有的冷静、沉着、自信、专注、坚定等心理因素,排除和克服焦躁、慌张、迟疑、涣散等消极的心理现象。在不同的环境中,有效地提高自控能力、适应能力和应急能力。
(3)建立裁判员赛前良好的心理动机。而动机与行为、效果与目的之间又有着复杂的辩证统一关系。如比赛规模的大小、观众的多少、本地与外地、国内与国外、初赛与决赛、认真与敷衍、不求出色但求无过、自满自负又想一鸣惊人等心理状态,决定着一名裁判员能否胜任其执法工作。
(4)在赛前心理调整中,裁判员应对比赛任务有明确的认识,充分相信自己的能力,以饱满的精神,将注意力集中在临场状态上。这种自我的心理调整,应不断地建立和培养,并以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以巩固。
(5)裁判员赛前过分激动和盲目自信的心理活动都是执法中的大敌。其状态特点为:情绪体验强烈而紧张、行为失控、注意力不集中和寝食不安,对即将开始比赛的复杂性,以及困难程度估计不足,而且在理论、实践及体力上的准备漫不经心,这必将导致裁判工作的失败。
(6)总结每一场执法工作,应始终有一种公平竞争的心态,排除杂念,积极开动思维,保持清醒的头脑,面对困难不畏惧。既要敢于肯定自己的长处,又要克服某些短处。
(7)此外,裁判员的心理训练还包括:有目的地进行足球技战术理论的专题讨论;实践中的执法经验;战术与心理状态的有机结合;在不同比赛环境下对异常情况的适应能力;在顺境或逆境中,加强自我暗示,增强必胜信念,不断地克服惰性,陶冶情操,使之达到理想境界。
(8)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进行必要的赛前心理调整。其方法手段很多,建议同时合理的使用,这样才能相辅相成,取得理想的效果。
(四)裁判员装备的准备
裁判员装备的准备包括:裁判员所用的2~3件不同颜色的上衣、短裤、足球袜、足球鞋、口哨(备用哨)、笔、记录本、红黄牌、手表(备用秒表)、挑边器、手帕、手旗、鞋油、梳子及部分化妆品等。对这些必用品要认真检查,并试用试穿,保持干净、整洁和正常使用。
裁判员外出执行主、客场任务时,所有裁判员装备必须随身携带,不要托运,以免遗失。
(五)开好赛前准备会
认真开好赛前准备会是裁判员组织领导一场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准备会应由裁判员召集两名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参加,时间一般在比赛前60分钟,地点在比赛场地裁判员休息室。准备会亦可在比赛当天上午在住宿地召开。准备会内容应根据裁判员们的水平和比赛性质等诸多特点而有所不同,一般有如下内容:
1、分析比赛形势 分析参赛队的情况以及比赛胜负对两队名次的影响。了解两队过去有无矛盾以及比赛天气、场地、观众和安保等综合情况。预计该场比赛的激烈程度,可以发生哪些特殊情况,准备采取什么对策,并提示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明确该场比赛裁判员工作的重要性。
2、分析两队比赛风格 分析两队风格、打法和特点,了解两队尖子队员和易肇事队员及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特点,裁判员采用什么方法和对策。
3、明确分工 裁判员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的实际水平,以及是否中立者来明确他们各自的职责。在明确分工之前,要自我介绍执法特点和习惯,以便在分工时互补。通常的分工与信号应根据《足球竞赛规则》所要求的去做,还应对在比赛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好明确的分工,定好联络信号。
(六)做好临场赛前的工作
裁判员应在比赛的前一天对比赛场地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则要求主办单位及时处理。检查重点是场地的灯光、记分牌;场地的软硬、干湿、平坦程度;草的长度及场地周围有无危险物品。还要对球门、球门网、角旗、场地各区域及教练员指挥区、摄影线、踢角球限制线的画线进行检查;也要对替补员、第四官员、监督席位的放置进行检查,并询问场地急救医护、担架及捡球员的位置。
最后对比赛用球、助理裁判员示旗、换人牌、打气筒和气压表进行检查,同时对裁判员休息室、运动员休息室和通道进行查看。
1、赛前工作
(1)裁判员一行到达比赛场地裁判员休息后,裁判员四人小组立即对比赛场地、比赛用球、助理裁判员用手旗、换人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主办单位解决。
(2)由竞赛委员会或第四官员收取比赛双方运动员名单,并由裁判员予以核对。
(3)裁判员召集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开好比赛准备会并进行分工。
(4)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做赛前准备活动,第四官员协助填写裁判员报告中的运动员名单。
(5)裁判员开始更衣。
(6)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分别到运动员休息室或通道检查队员装备。
(7)裁判员召集双方队员到大厅或通道集合,准备进场。
(8)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带领双方各11名运动员入场。除了主办单位规定的赛前进行开幕式、升国旗等仪式外,通常是向观众致敬、运动员照相、召集双方队长投币挑选场地。
(9)裁判员鸣哨开始比赛。
裁判员与巡边员的跑位
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是由一个裁判员和两个巡边员共同担负的。据统计,一场势均力敌、激烈紧张的高水平比赛,裁判员一般要奔跑5千米以上的距离,巡边员的活动距离在2千米左右。这说明,对足球裁判员的体力要求是很高的。足球比赛场地大、时间长、人数多、变化快,为适应比赛的需要,裁判员不但要能跑而且还要会跑。
1. 裁判员一般跑动路线和范围
一般说,裁判员的跑动路线是沿球场AB对角线跑动,这样既能尽量接近球,有利于准确地观察情况,又能随时看到边旗,便于与巡边员取得联系配合。但裁判员不应受AB对角线的束缚限制,他应在以球为中心的前提下积极跑动,沿着AB对角线的方向尽量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力求接近球,接近争夺场面。全面而准确地观察比赛情况,尽可能做到恰当地选择观察位置和视野角度。
正确的选位应是:既距球近,又不妨碍和干扰比赛;既跑得
上去,又退得回来;既对攻守两队情况看得清楚,又能随时
看到巡边员的活动。因此,裁判员积极争取在球的左侧范围
活动,使球保持在自己与巡边员之间。既使有时裁判员的位
置处在了球的右侧范围,切记不使自己跑到球与巡边员之间
的直线上去,以免形成背对巡边员的局面,而应前后撤出一定
的距离,尽可能适当地缩小自己与球和巡边员形成的夹角,
这样才能使球和巡边员始终处在自己的视野范围之内。
2.巡边员的一般位置和活动路线
巡边员在本方半场区的边线外活动,一般情况下应以人为中心,紧跟守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来移动,因为这是判断进攻队员是否处于越位的标志线。除非球已超越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这时巡边员不应再盯人而应随球移动,保持与球处在同一平行线上,因为此时判断进攻队员是否越位已不是以人为标志而是以球为标志。当球发展到对方半场,守方队员全部压过中线时,巡边员一般站在中线与边线的交点外,因为此时判断越位的标准是以中线为标志。
3. 足球裁判员如何做好赛前准备工作
配齐裁判员的有关物品
常备物品包括:裁判服、哨子、手表、挑专边器、记事卡、笔、红黄属牌以及巡边旗(选购)。只要到比赛现场,不管事先安没安排比赛任务,都应把这些常备物品带在身边,一旦出现上场的机会,可以随时投入战斗。
4. 足球裁判入场应该带哪些工具
一般的带哨子、红黄牌、表、笔、挑边器、手旗。更高级别的还会使用BB旗和语音对话系统。
5. 足球比赛开始前裁判员对两对说什么(如注意事项的内容)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内裁判员发容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 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6. 足球比赛开始前裁判和两队队长
挑边.那不是硬币,那是国际足联专用的挑边币。决定谁在那一边。(现在并不是谁是主场,谁就先选)
7. 足球比赛开始时,裁判员需要做什么动作
正好考复过足球裁判,现在制是二级,跟你简单说一下足球裁判手势和哨音。
开球:站在中圈外,两脚横跨中线,手平指向进攻方向,吹长哨;
轻微犯规、违例:短哨,手上举,表示间接任意球;
较严重犯规:短哨,声音略高,跑向犯规地点,手指向进攻球门,判直接任意球;
严重犯规:短哨,音高。跑向犯规地点,招呼犯规队员到面前,当面出示黄、红牌,出示红牌后手指向中线场外,示意出场;同时做好犯规时间、队员记录。
边线球:根据边裁示意,手平指向进攻方向,一般不鸣哨。
角球:手平指向发球的角球区。
门球:手平指向防守方球门
中场结束:两声短哨,手指向中圈,并示意球员把球交过来;
终场结束:三声,两声短哨,一声长哨,音略高,指向中圈。
进球:一声长哨,高音,手指向中圈,并快步跑向中圈,然后记录进球队员及时间。
裁判跑位:原则上采用斜对角跑位,及在没有边裁的两个区域来回直线跑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