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枉法裁判如何办
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 法官枉法裁判如何控告
首先要找专业律师及时维权发起诉讼(起诉,上诉,申诉,反诉,抗诉等),因为超过诉讼期限很可能就不能再诉讼了。虽然从(2016)沪民申1580号民事裁定书的案例来看,有可能仍然会得到相同的裁判,但是只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发起诉讼,就能为维权争取时间。与此同时,可以尝试通过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电话12388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举报。一个是录音电话,一个是网上留言,都没有在线人工服务,不能确定什么时候能得到回复。如果你的问题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是最好的,但是也有可能不会得到回复,也有可能得到“感谢您提出宝贵建议”、“请向XX有关部门反映”之类的不解决问题的回复。
3. 请举例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例子 如:民事违法:xx 行政违法:xx 犯罪行为:xx…
1、劳动社保行政违法行为,
某省级劳动社保部门在审核企业员工退休时,依据退休审核程序,应当审核企业送审员工的原始人事档案,但劳动社保部门没有审查《干部档案》,就将申报是内退干部的某女会计师,凭用人单位伪造签名的一纸工人退休通知书和30年前参加工作时的招工政审表,就将1983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86年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中级技术职务的会计师做生产工人50岁强行退休,其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违反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档案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监督机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猖獗。
2、企业劳动社保民事违法行为
而某国有企业在不断进行内部机构调整中,不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否认企业员工30年的国家干部(管理人员)工作历史,伪造员工签名,制作虚假工人退休通知及员工签名,用不能进入干部人事档案的企业违法的管理资料做《干部档案》进行企业员工退休报批。为了少数人的利益,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企业为了承包人利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断发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方面。
3、枉法裁判犯罪行为
法院在明知劳动保障机关没有审查《干部档案》,没有工人岗位证据的情况下,不采信某女大学生的多个大学毕业证书,会计师资格和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财务部长聘书,财务部长任命书、财务部长岗位协议,财务部长岗位职务工资等几十个连锁证据;采信虚假资料,徇私索贿、转移诉讼请求,进行莫须有的干部(管理人员、中级技术人员)身份丧失的人事判决。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权、荣誉权、劳动权的丧失和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才构成枉法裁判罪)
总之,由于没有建立企业劳动合同法律监督机制,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利,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断发生。
4.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二审判定我胜诉,对方不服,申请高院立案审查,高院已经受理了。对方翻案的机会大吗谢谢
要看情况的,比如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下: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我为一下律师。是不是所有案例在法庭审判自有两次都要结案
不是。有的简单案件只开一次庭就闭庭的,有的复杂案件要开多次庭才闭庭的。
6. 搜集“渎职侵权”案例
情况下,警察偏袒改变的强奸猥亵
的被告人徐本禹华,男,42岁,凤岗镇,江西宜黄县公安局派出所。
1998年4月24日,许昱华皇拥无犯罪侦查权的情况下,,郑平等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处理。许昱华治安拘留程序的受害者调查的第四页上的“强奸”改变“调戏”,“性关系”等字眼,但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表的列上仅填写黄铮等人的谈话。结束的事实,向受害者的侮辱,没有提到的事实,受害人被强奸,黄郑二人作出治安拘留12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不转让的情况下,刑侦大队调查。许昱华在2004年7月,东乡县女人吴毓臻要求,幼儿的同事化名吴以的“黎悲稳”处理假帐户ID。 8月4日,许昱华转“栗悲刎”假帐户转移到凤岗镇派出所民警许我的工作,并发出虚假的出口调查报告为出发去台湾吴,,吴退出后,警方发现了。
2006年2010年1月25日,宜黄县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判处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中监狱和滥用权力罪,两罪,决定执行同意两年监禁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2违规操作引起锅炉爆炸
被告人张申,男,40岁,浮梁县勒功能乡企业办公室主任。
2003年8月,在上午10时40分,勒让德函数乡活性炭厂部负责人许委栋发现锅炉缺水,开始水喷射泵闸导致锅炉爆炸。许委冻头部受伤,而爆炸烧伤。干锅超过了他的左腿奇工人造成轻伤甲级,刘金生胸部,腹部,造成轻伤甲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锅炉失败,许委硐无证上岗,违反安全程序。被告人张双沉勒让德函数的乡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活性炭厂于2003年4月,检查工厂使用不合格的自制锅炉,责令拆除。直到2003年8月2日,相关部门再次检查,限期搬迁问题检查表,章双申代表乡政府接收,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8月4日上午9时,被告人张双沉和综合管理的公共卫平徐,徐平活性炭厂,看到导演是不是背接触到乡政府,他们谈论的厂长,大约一个小时后,即发生爆炸的锅炉。
2004年11月20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张双申请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情况下,帮助海外的朋友们伪造的机密文件
被告人杨军,男,44岁,旬阳县委主任办公室的首席机要秘书。
2月,杨2004年6月收到的转发他的朋友高秋生的妻子陈平平高秋生从加拿大回来的传真发送。高秋生的传真,以帮助打造一个共产主义中国九江市委办公室内部简报,要和杨君虚构的内容,以达到长期留在加拿大的目的。
后,被告人杨拘嗯信息的名称,并删除“机密”的文件在未经授权的从共产主义中国旬阳办事处资料室,并在“文件”,以高秋生“妻子陈平平,伪造“内部简报模板,陈平平的机密文件,在长达18个小时的。
杨军软盘有陈平平提供的伪造证件,在自己的电脑打印出假的“共产党宣言”中国九江市政府办公室(2004)8简报。
2004年2010年7月1日,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杨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非法拘禁案件的村民六天五夜
何新明,匡宇海,安福县家庭计划委员会人口稽查大队联合被告。
他的新明和检验在2月,2004年江西省安福县诸将农村社区村刘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个女孩,然后雷南富平县计生委人口督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的工作人员条件海虞,2005年4月13日,刘某采取的安福县计生委大楼,拘留,刘和力量的情况下,剥夺了人身自由,被迫支付欠款的社会医疗费用的支付,以非法手段刘某被拘留6天5夜,在家中,直到4月18日的晚上。
2005年八月11,2010,安福县人民法院的非法拘留和信明,匡宇海起诉。同年9月9日,分别被判处两个控件一年。
案例森林管理人员擅自闯入发行采伐许可证
的被告人张某平,男,51岁,暂时的,婺源县林业局秋口林管站。
2004年12月,张军平收购进行做临时工作,在婺源县林业局秋口林管站。明知他人砍伐的木材出售,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秋镇洙西村总折森林蓄积181立方米的发行。木材被砍伐后,张军平还负责所有的雪松原木销售到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松木原木销售到秋天镇车木厂。
2005年2010年8月12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罪的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张军平监禁2年,缓刑3年。
案例6隐蔽的危害造成的安全事故
被告人杨长海,男,40岁,铅山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员。
在2003年12月,审查和批准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砚山县和平煤矿关闭整顿。 2004年7月,杨长海应邀请煤矿原水碓泉矿面测量巷道掘进进尺,发现巷道越界开采的矿老板。杨长海没有如实反映到砚山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的煤矿煤炭开采的真实情况的范围。 2004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煤矿水害事故,造成亡的3名矿工,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的严重后果。
2005年7月13号,砚山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杨长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7越权营业执照
:被告张金元,男,53岁,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的工作人员。
2002年,刘蔚华,2010年4月17号,西安英平(已判刑),以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申请建立新的购房者,新余市新丽丝华亚洲贸易有限公司,并申请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张金元在工商注册登记批准,明知只有200万元的购机发票,原市领导钟易猜的情况下,“迎接”未经批准的决定新余市新亚新购房贸易被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导致丽丝华,刘蔚华,西英批嗯虚报注册资本罪成功的。
十二月18,2010的犯罪滥用的职能和权力,管理公司,新余市人民法院判处张金元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8监考老师
替代的被告魏亮,女,23岁,九江县中学教师的考生试卷。
在2003年,微凉九江县办事处的高考监考测试中心,九江县试验区的安排。 6月7日下午,魏良群主监考员张沅陵教师在投票,因为它发生魏离肮能够获得第45考场考试前,他的弟弟,魏帅。魏离昂知法犯法,监考人员回避制度,但并没有提出回避申请,还是参加了下午的数学监考。考试结束后,微凉完成论文,看到一个很好的的哥哥卫书埃论文,使用的主监考员的机会,只是没有在快速回答了在同一领域更好地晁逄菲文件交换的文件,并改变了名称双方的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然后接受密封。第二天,微凉反映学生未能遵守回避制度被监考资格,并主动解释当局质疑他的父亲诈骗事实。
九江县人民法院以招收学生因涉嫌诈骗罪,判处魏亮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9两税务人员腐败税
的被告人顾金龙,雷刚,赣州市章贡区地方税务局水南调局的工作人员。
2005年,谷金龙,雷刚拿大头小尾“发出了25发票,发票的票面金额共28.04亿元,相关联的存根面值总额为3.37亿元。 BR p> 25份发票候选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共1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并只收取纳税人在税收5300万元,不征收小征收的税款近122万元。负责的5300万元的税款,除了花钱让别人万元,剩下的两个截留挪用,占为己。
2005年11月14日, 2010年,章贡区人民法院对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税如此被控告的罪行,合并判处顾金龙17年监禁,没收10万元,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不征,小征税款罪结合14年判处雷刚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例10
被告龚来,男,65岁,副科级退休伪造判决的法院副总裁弋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
1991年10月5日,龚任何弋阳县人民法院部门副总裁沉法院受理案件中,原告章蜇嗯诉被告陈水已发行债务纠纷私人。1993年12月15日,龚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1994年12月28日,龚伪造的第二法庭记录。1997年1月,龚伪造的[1994]易法国和中国491民事判决,然后伪造的笔迹的的领导人在负责发行判决的,和伪造的服务对判决被告人陈拐的脂肪。年4月21,一九九七年,张甄判决拿着假益阳县人民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知。在2002年6月,益阳县人民的陈苑苑执行罚款3000元。
2003年9月23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龚罪,民事枉法裁判,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文水/尧委胴记者汪蒙诺)
7. 法院判决生效两年后,检察院抗诉的案例!
艰难的胜诉之路
——解读中抑公司诉华路公司投资款纠纷案
历时近6年,历经一审、2次再审、2次申诉、抗诉及发回重审,历经被告人华路公司法人资格的注销、撤销注销、行政复议及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中抑公司终于赢得了200万元投资款官司。
一、中抑公司诉讼大事记。
1、1998年3月,中抑公司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路公司(附件一),华路公司提起反诉(附件二)。
2、1998年8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三)判决:①合同无效。②华路公司返还中抑公司86.368万元。
3、1998年11月,中抑公司没有上诉,而在判决生效后,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附件四)。
4、1999年6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海民监字第2号通知书驳回中抑公司的再审申请(附件五)。
5、1999年6月,中抑公司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附件六、七)。
6、2000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琼高法民申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附件八)。
7、2000年12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九)。
8、2000年12月,华路公司在儋州市工商局未经清算即注销。
9、2001年1月,中抑公司不服,仍未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书同第5项。
10、2001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琼高法民申字第4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中抑公司的申诉(附件十)。
11、2001年12月,中抑公司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诉,申诉书同第5项。
12、2002年2月4日,省检察院以琼检民行抗字[2002]11号《民事抗诉书》(附件十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抗诉。
13、2002年2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并中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附件十二)。
14、2002年6月,经中抑公司投诉,儋州市工商局撤销对华路公司的注销登记,决定恢复华路公司(附件十三)。
15、2002年6月28日,华路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儋州市工商局恢复华路公司的决定(附件十四)。
16、2002年10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期间,以华路公司注销、恢复登记并行政复议为由,做出(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附件十五),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17、2003年7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原来作出的两份判决即15号及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附件十六)。
18、2003年12月12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海南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于判决中抑公司胜诉(附件十七)。判令华路公司返还中抑公司192.668万元投资款及利息,诉讼费用6.064万元,均由华路公司承担。历时近六年的马拉松诉讼,暂时划上了句号。因华路公司拒不领取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告送达判决书,此案将于2004年3月8日上诉期满。如华路公司不上诉,该判决生效。
二、本诉与反诉
1、签约。
1993年1月10日,中抑公司与华路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书》,合作开发华路别墅苑项目,合作期限23个月,华路公司出儋州美扶开发区36亩土地,中抑公司出全部建设资金,合作建设36栋别墅。
1993年4月8日,双方签订联营儋州市华路公寓项目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因故未履行。
1993年4月13日,双方签订联营儋州市木棠开发区80亩土地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华路公司出资600万,中抑公司出资200万,合作购买80亩土地。后又分别于1994年4月10日、1996年4月12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
2、本诉。
中抑公司根据1993年4月13日的《合作协议书》投资200万,华路公司已还7.332万元,故请求华路公司返还192.668万元投资款及利息。这本是一桩简单的民事,但因华路公司的反诉,变得复杂了起来。
3、反诉。
华路公司根据1993年1月10日及1993年4月13日两份协议提出反诉,请求中抑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给中抑公司的8332元。理由是,根据2份合同,中抑公司共付给华路公司402.5万元,而华路公司共付给中抑公司403.332万元,多付8332元,中抑公司应退还此款。
针对中抑公司根据1993年4月13日合同投资200万元的主张,华路公司反诉称,这200万元是中抑公司根据1993年1月10日第1份《联营协议书》投资的,根本不是依据1993年4月13日第3份《合作协议书》投入的。根据第1份《联营协议书》,这200万中只有80万是投资第3份《合作协议书》的。
中抑公司认为,根据第1、3份协议,中抑公司都负有投资200万元的义务,中抑公司都依约投资了,不可将二者混淆。中抑公司根据第1份《联营协议》投资200万元,并投入36万土方工程款、7.2万元土地平整款及1万元规划费,合计244.2万元。华路公司在1993年3月31日及4月1日分别支付中抑公司8万及308万合计316万元土地款,其中200万元是返还投资款,44.2万元是返还土方工程、土地平整及规划费,71.8万元是支付中抑公司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因为华路公司违约将此项目转让了。华路公司支付中抑公司316万元,了结了第1份《联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第3份《合作协议书》根本就没有关系。
4、一审判决。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1993年1月10日,华路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中抑公司签订的名为土地联营开发实为土地转让的《联营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同年4月13日,华路公司与中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中抑公司提供合作的20亩土地,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双方约定以租赁方式收取固定利润,实际上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应当确认协议无效。当事人根据上述无效合同收取对方的款项应各自返还。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表明,华路公司共收取中抑公司409.7万元,扣除已返还323.332万元,余之86.368万元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海南儋州华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与海南中抑房地产实业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同年4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无效。(二)、海南儋州华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返还海南中抑房地产实业公司86.368万元。上述款项限华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点评]
1、什么是反诉?什么是反驳?遭遇起诉之后是反驳,还是在反驳的同时再提起反诉?应如何提起反诉?这是每一位诉讼当事人都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在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错误的问题。
反驳只能起到减少甚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作用,必须对方有诉,才有反驳。但反驳不能起到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作用,要在对方的诉讼请求之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只能通过反诉。
反诉是一种被动的诉,是在原告提起本诉之后,才由被告被动提出的,是建立在本诉前提之下的。因此,反诉必定受到本诉的约束,不能无条件地随意提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反诉的提出,受三个条件限制:其一,必须针对本诉提出,超出本诉范围之外,只能另行起诉,不能提起反诉。其二,必须在第一次开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其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2、就本案而言,华路公司对反诉有误解,不符合反诉法律规定。
其一,华路公司反诉没有针对中抑公司本诉提出。中抑公司是依据双方1993年4月13日《合作协议书》提起本诉的,华路公司也只能就此协议提出反诉,不能将双方于1993年1月10日的《联营协议书》牵连进来。如果华路公司认为中抑公司违反了双方1993年1月10日的《联营协议书》,应另行起诉,不能在本案中就此协议提起反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华路公司有权针对这两份协议书提起反诉,明显错误。正因此,这两份判决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并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南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其二,华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即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依法不能成立。
其三,华路公司对反诉标的有误解。华路公司认为反诉标的为8332元,事实是,其反诉标的应为其主张的根据第一份协议所谓多付的100余万元。省检察院在其《民事抗诉书》里,对此问题有详细的正确阐述,此不重复。
其四,华路公司已超过反诉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丧失的是何种权利,学界有争议。一说认为丧失的是程序权利,即起诉权,不能提起诉讼。二说认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即能起诉但不能胜诉。通说认为,不管什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华路公司依据1993年1月10日《联营协议书》反诉,但没有举证其一直向中抑公司主张多付出的100余万元款项的证据,因此,反诉时效已过,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再审、申诉与抗诉
中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奇怪的是,中抑公司并不依法定程序上诉,而是等待判决生效后,仍然向一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笔者带着疑问,采访了中抑公司胡某副总经理。“经与律师研究,我们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表现呢?”“主要表现在反诉问题上,共有四项错误:其一,华路公司的反诉没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没有针对本诉提出。其三,一审法院超出反诉请求审理本案。其四,反诉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程序违法与你们公司上诉有什么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案件上诉后,只能是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这样,反而浪费时间,还莫不如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1998年11月,中抑公司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9年6月28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抑公司的再审申请。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复查结果表明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公司与儋州华路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和1993年4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均属无效,原判将两个诉讼一并审理,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中抑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请再审。此次中抑公司申请再审的结果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原判。基于与第一次申请再审相同的理由,中抑公司仍未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次申诉的结果是,中抑公司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中抑公司仍不服,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依法申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就本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民事抗诉书》认为:“一、再审判决认为反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再审时中抑公司均主张华路公司多付给该公司的107.8万元系华路公司当时不愿履行《联营协议》的违约补偿金;而华路公司一审时主张该款多付是由于过失造成,中抑公司属不当得利;再审时,华路公司却主张该款为该公司应中抑公司要求借给该公司使用的。由于该笔多付的107.8万元款项的性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只宜认定为华路公司因疏忽而多支付给中抑公司。中抑公司取得的107.8万元属不当得利,华路公司有权要求返还。但华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追索或主张抵销该款,均应在其付款后两年之内,即1995年4月1日之前;否则,即超过诉讼时效。而华路公司在诉讼时效内向中抑公司主张返还或抵销该笔款项的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华路公司于1998年7月本案审理时才提出反诉,主张以该笔债权抵销其所欠中抑公司的债务,已超过《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二、再审法院审理华路公司的反诉请求时,扩大了审查范围,支持了其反诉请求范围之外的诉讼请求。华路公司的反诉请求为判令中抑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8332元,华路公司向海南中院交纳了相应的诉讼费343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反诉的请求是为了抵销本诉的请求。应该指出的是,本案反诉审查的《联营协议》涉及标的为316万元,在履行该协议时,中抑公司向华路公司支付的款项为208.2万元,华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返还款项为316万元。因此,在该协议中华路公司可以主张其向中抑公司多支付了107.8万元。本案中华路公司若反诉请求法院审理《联营协议》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并且以其在该协议中对中抑公司享有的上述107.8万元的债权抵销本诉中华路公司所欠中抑公司的债务194.168万元,则华路公司应向法院请求应为107.8万元,其诉讼费应为1万余元。然而,反诉中,华路公司只请求法院判令中抑公司返还8332元,其所交纳的诉讼费也仅为343元,故一审法院依法只能审查《联营协议》的部分内容。一审法院审查《联营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支持了华路公司在该协议中对中抑公司所享有的债权107.8万元,并以该债权抵销中抑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对华路公司所享有的债权194.168万元,最终仅判令华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返还购地款86.368万元,明显扩大了反诉的审查范围,支持了反诉请求之外的主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三、再审法院判决未依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错误。《联营协议》、《合作协议》既然已经无效,则应各自返还取得的对方财产,此外,还要根据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向对方赔偿损失。本案中,再审法院未对双方的过错进行认定,也未判令华路公司对中抑公司资金被其占用长达5年而造成的利息损失予以赔偿,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点评]
1、关于再审与申诉。二者有相同点,也有质的区别。二者相同点是:(1)都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提出。(2)都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3)都必须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4)申请再审、申诉期间,都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二者的区别是:(1)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必然引起再审的法律后果。而申诉,则没有法定条件限制,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就可以提出。(2)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而申诉则无此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1)有新证据,定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实践中,惯例是,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再审,对再审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即是如此,对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生效判决,中抑公司首先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同是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何对一审判决即(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抑公司可以申请再审,而中抑公司对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不能申请再审,只能申诉呢?这缘于一项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本案。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一般的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是一种审判救济程序,是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特殊程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维持原判的重审判决不服,只能上诉或申诉,不能申请再审。
4、对于再审与申诉的区别,审判实践中往往不注意区分,造成误解,在本案中也存在此种情况。中抑公司第一次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中抑公司的通知中,却使用了申诉一词,明显混淆概念。中抑公司对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抑公司不得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再审为由予以驳回,也明显混淆了概念。正是因为中抑公司知道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第207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抑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申诉,而不是申请再审。这貌似玩文字游戏,实则是中抑公司严格遵守了现行法律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中抑公司在此种情况下的确不能申请再审,但只要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却可以申诉。
5、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大不同是,检察机关抗诉,审判机关必须再审,同时作出中执执行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除“新证据”情形外,其它四种情形是一致的。需说明的是,同级检察机关不能对同级审判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通过其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就本案而言,本案的生效判决是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海南检察分院不能对此判决提出抗诉,而应由海南省检察院抗诉。
8. 发生在河南三门峡一个绝对真实的故事、一个骇人听闻的法官枉法的典型案例
我是三门峡人,看清楚,我是市区人,不是说土话的当地人,我可以内负责人的告诉容你1句,当地人99.99999%是垃圾,你不信的话来我们这边和不会说当地话的三门峡人聊聊,(三门峡,是当年兴建三门峡大坝才建立的一个城市,这里外来人口大多都是当初建大坝来的,有上海人,广东人,四川人,东北人等等,他们的后代都不会说此地话就是当地话,这些人大多都是在市区居住,垃圾不多,可当地人操着一口当地话的基本都是垃圾,很遗憾,当官的大多是本地人)你被黑了不稀奇,稀奇的是他们没动你人。在和谐的社会,没有什么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不想多说了,记住以后宁可错杀1000个河南人,也别给河南人骗你的机会,不好意思,哥一般在外地,从来不会有人认为哥是河南的,因为哥的老家在东北。
9. 如何判断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按法律规定,如果属于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你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10. 请问司法腐败的案例及定义
关于司法腐败现象透视及对策
——武汉市汉南区地方人大研究会会长 吴大新
一些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它是怎样产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笔者谈点一孔之见。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现时的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具体地讲:
一、司法权力本质上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它可能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又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它性、强制性,其设置的本意是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本质上是为公众服务的,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思想观念也构成了巨大的冲击。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某些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权力主体便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力就异化为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主体由执法者异化为卖法卖权,进行权钱、权色交易的经营者。
二、司法权力“人命关天”,存在着强劲的买方市场和便捷的交换渠道。司法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权力主体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也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因此,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需要,总是希望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直接或间接拉拢和腐蚀司法人员,于是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主动索贿、卖权卖法。
三、.司法权力的交换价值大于自身劳动力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剪刀差”。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制,司法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外,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人员年工资收入也在一万多元这个水平。这与案件中部分厂长、经理和个体大老板及律师的收人相比,形成较大的反差,而且司法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有的案件还涉及当事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等,当事人更会不惜重金向司法人员行贿,这样权力资本带来的高额利润对权力主体产生巨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人员为了获得司法权力资本而不择手段,铤而走险。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时看到和听到:有的人进入司法机关后又竞争热点部门和热点岗位,其目的并不都是为了工作,有的就是为了获得司法腐败的权力资本。这部分人掌握司法权力后,立即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迫不及待地运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
四、司法权力监控乏力,司法腐败有一定的生存土壤和活动空间。目前由于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人治问题难以根除。于是,有的司法人员随意解释法律,钻法律空子;有的主观臆断,枉法裁判。而对这些现象内外部监督又不够严格有力。公、检、法、司几大机关,虽然内外上下都有监督机制,内部有内设监督机构监督,相互间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有人大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按理来说,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但目前的现状是:内部监督怕痛护短,相互监督怕影响关系,人大和上级机关监督又怕影响独立司法权,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等,致使监督不到位、不得力。治理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既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1998年以来,反对司法腐败,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监督,被提上中共中央、全国人大的重要议事日程,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从队伍整顿人手,延伸到改革司法制度、机构等方面,动了真格,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治理司法腐败,仍旧任重道远,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尤其要注意抓好这样几个方面:
一、正视现状,坚定信心,多管齐下,着力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
首先,对司法队伍的总体估价,要坚持两分法。既要看到主流——绝大多数政法干警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爱岗敬业,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是完全值得信赖的。但又要看到支流——极少数“害群之马”违法乱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清除不足以平民愤。对主流、支流,我们要综合起来看。看到主流,我们才会增强信心;看到支流,我们才会下定决心。只有正确分析现状,才能打好治理司法腐败的总体战。其次,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司法腐败,说到底是人的素质问题;而人是可以教育转化的,不能“不教而诛”。各司法机关要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奉献意识教育,理想宗旨、艰苦奋斗、勤政廉政教育等,通过教育,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等基本问题,争做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再次,要加大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各司法机关对清除司法腐败不能喊在嘴上,写在纸上,停留在会议、文件上,要从已发现的违法纪乱案件人手较真,不要怕家丑外扬,凡是发现滥用司法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应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经济上也要给以重罚,直至倾家蔼产,身败名裂。要营造一种气氛,司法人员必须公正司法,否则不仅会失去公职,而且要受到比一般国家公职人员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样通过增加司法腐败的成本,提高付出的代价,最终使妄图搞司法腐败的人望而怯步,不越雷池半步。
二、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分步推进,切实抓好司法改革措施落实。
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根本的出路还在于深化司法改革,铲除司法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改革纲要和具体实施意见,在政法系统内外产生了较好的反响思路可谓确定,现在关键是抓好落实。首先,要突出重点。不同的司法机关改革的重点不一样,如法院系统改革着重点主要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加强审判工作为中心,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使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力量得到合理配置;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法官队伍。检察院系统改革着重点主要是: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突出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人事制度,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等。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也有各自的侧重点。如果各司法机关偏离这些重点,改革就将失去方向,也极容易流于形式走过场,因此,我们要牢牢把握这些重点来深化司法改革。其次,要攻克难点。司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一样,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不可能没有“阵痛”。遇到“阵痛”,各司法机关不能“绕道走”。如政法干警的“进门出门”问题,就需要通过公开招考制度把好“进门关”,通过考核淘汰制度把好“出门关”,彻底改变“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状况。不管是谁,一律平等,公开、公正、公平。又如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违法责任制,就要做到不论职务高低,一旦认定是错案或违法,就要分清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这样,才能加强政法干警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再次,要注意分步推进。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观念、工作方法、管理机制、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是关系政法工作全局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广泛听取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广开言路,择善而从。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抓好分步实施。
三、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求真务实,努力增强司法监督实际效果。
司法腐败的产生、蔓延,原因固然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还是司法监督没有到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不能说不完备,就司法系统监督而言,有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各个司法机关系统自身的内部监督。在走向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相关的机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行动起来,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司法腐败就没有藏身之地。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作为最权威的监督体制——人大监督问题。
人大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法定的权威性、权力制约的有效性。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在国家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是说,人大同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主权制衡所谓鼎立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它有法定的权力和手段能遏制司法腐败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提高司法监督的实际效果。首先,要敢于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其次,要善于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再次,要乐于监督,不负人民重托。人大机关从事具体司法监督的人员,更要以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态度,做好基础性工作,处理好每一件人民群众的来信来。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向时代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为治理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作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