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民事裁判文书最后的落款日期
一是庭审活动尚未结束,宣判时才是庭审活动结束的时候,故应落为宣判时间,
第二种经合议庭合议确定的结果是判决的结果,故判决确定之日是合
议庭确定之日,
第三种院长签发是确定案件最后审批之日,故应为判决书落款之日。因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故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与民事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一
致的。但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还是刑事判决书,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独任审判当庭宣判的案件和独任
审判定期宣判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后待合议庭合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不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和需继续开庭的案件几种情况落款日期
都应不一样。
⑵ 法律对法官不送裁判文书有什么规定
你好法官不直接送达裁判文书属于程序违法。
⑶ 在法庭上提交了裁判文书网上不允许下载的文书,违反了法律哪条规定
裁判文书网的内容基本都是可以下载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⑷ 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司法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⑸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民事裁判文书最后的落款日期
民事栽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是合议庭合议作出评议结果的日期,或者独任审判员作出判决意见的日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日期为判决书落款日期。
⑹ 民事诉讼法有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需上网公布
除了不应公开的以外都应当上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 2013年11月21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⑺ 地方法院违反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裁判文书查询的,主要是以下几种方式:
1、在如果知道案号,可以在页面的左侧直接输入案号直接查询;
2、如果知道当事人姓名(名称)可以输入姓名(名称)查询(有些法院考虑到当事人隐私等情况,可能会把当事人姓名、名称以某某代替,这样可能用姓名查询就查不到);
3、如果只想要查找一类案件,可以在案由中直接输入你想要找的案由即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将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当事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查询到相关的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附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⑻ 最高法的裁判文书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您好,不是。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和可以重复适用性,如刑法。您所言的裁判文书是非规范性文件,是针对行为人的,一次性的适用。
⑼ 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是如何规定的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
裁判文书的制作
在裁判文书 中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况:
1、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⑽ 法院裁判文书修改规定
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书写错误的,可以请求法院用裁定补正。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