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
A 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的中立裁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判断者、维护者。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
一、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可以想象,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必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具体伤害。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难有实体公正。
(三)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的错案,在当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于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这种个案不公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并且实质上会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无论对于人民法院还是广大法官,应该把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唯有通过成千上万个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司法整体公正才能打下坚实的个案公正基础。
(四)司法裁量与同案同判
同案同判是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正的直接标准。由于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则性和抽象性特征,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性裁量权,必须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社会舆论把矛头指向了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案异判与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权力滥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同案同判是他们对司法公正最直观和最朴素的判断和感知,这也是人民法院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二、采取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围绕维护司法公正,积极稳妥办理各类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严格依法办案,是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关键。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执法不严、办案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让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有法支持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要让人民法院办理每一起司法案件的过程成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下工夫解决案件质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要强化司法民主,在办案中注意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
(二)围绕保障司法廉洁,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自古以来,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到监督制约,难免会被滥用,就会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方式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
(三)围绕加强司法权威,突出抓好重点工作改革。
司法有没有权威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解决纠纷,而且关系到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当前,迫切需要对制约司法权威的一些方面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突出抓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改革,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好做法、好经验,因地制宜地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研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切实改变申诉期限无限制、申诉受理主体无限制、申诉次数无限制的状况。凡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申诉复查案件,坚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对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四)围绕提升司法公信,不断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要积极营造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文化环境,克服司法活动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通过各种手段培育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习惯。人民法院要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要注意司法界限,把握尺度,守住底线。
(五)围绕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法官队伍。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着力提升“五个能力”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积极参加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严肃廉政纪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❷ > 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
你好,最高法的正式批复就是司法解释,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做为裁判依据,要写明是内文容件名称与文号及引用内容。请看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号 第二十七条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❸ 如何正确理解"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内革的最终目标,容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无疑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❹ 致运动会裁判员的诗歌稿
1、赞裁判
您是运动场上正义的化身, 您是比赛场中公证的使者, 您手中挥动的令旗, 为比赛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我们为你高歌, 我们为你欢唱, 我们衷心地道一声:“辛苦了,敬爱的裁判。”
2、致裁判员
规则是无私的利剑,你是公正的法官,脚踏一方热土,头顶一片青天 风沙,烈日 口裂,唇干 你以雕塑的屹立 站成一道风景 你以旗手的执著 撑起赛场晴空一片。
3、致终点裁判员的老师们
你们头顶烈日, 默默无闻的用最公平的天平来衡量同学们的佳绩。 万人的欢呼呐喊中, 你们并没有固为自的名字而懊丧, 你们用你们最宽博的胸怀来对待现实。 平日里,你们屹立在讲台之上, 为莘莘学子传授着知识, 为祖国的未来播洒辛勤的汗水; 而今,你们又在另一片沃土上培育着您的学生。 在此,请让我们高一•十三班的全体同学忠心的道一声: "老师,你辛苦了!"
4、致裁判员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然而您们--裁判员老师, 更是我们到达终点的关键。 您们的公平是我们用于走路的脚 ;您们的耐心是我们迈过的步; 您们的认真是我们走过的路。 天平似的公正显视出您们正直无私的性格。 请让我再说一次: 裁判员老师,您辛苦!
❺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体现什么原则
“让人民来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源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无疑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让审理者裁判”。
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
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5)让人民裁判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❻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的中立裁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判断者、维护者。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
一、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可以想象,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必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具体伤害。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难有实体公正。
(三)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的错案,在当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于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这种个案不公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并且实质上会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无论对于人民法院还是广大法官,应该把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唯有通过成千上万个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司法整体公正才能打下坚实的个案公正基础。
(四)司法裁量与同案同判
同案同判是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正的直接标准。由于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则性和抽象性特征,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性裁量权,必须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社会舆论把矛头指向了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案异判与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权力滥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同案同判是他们对司法公正最直观和最朴素的判断和感知,这也是人民法院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二、采取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围绕维护司法公正,积极稳妥办理各类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严格依法办案,是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关键。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执法不严、办案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让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有法支持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要让人民法院办理每一起司法案件的过程成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下工夫解决案件质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要强化司法民主,在办案中注意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
(二)围绕保障司法廉洁,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自古以来,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到监督制约,难免会被滥用,就会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方式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
(三)围绕加强司法权威,突出抓好重点工作改革。
司法有没有权威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解决纠纷,而且关系到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当前,迫切需要对制约司法权威的一些方面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突出抓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改革,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好做法、好经验,因地制宜地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研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切实改变申诉期限无限制、申诉受理主体无限制、申诉次数无限制的状况。凡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申诉复查案件,坚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对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四)围绕提升司法公信,不断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要积极营造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文化环境,克服司法活动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通过各种手段培育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习惯。人民法院要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要注意司法界限,把握尺度,守住底线。
(五)围绕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法官队伍。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着力提升“五个能力”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积极参加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严肃廉政纪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❼ 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
你好,最高法的正式抄批复就是司法解释,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做为裁判依据,要写明是文件名称与文号及引用内容。请看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号 第二十七条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❽ 裁定和裁判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❾ 解释什么是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我国司法裁判就是法院审判。
一、司法裁判,本身要清晰无异议,做到从技术到规则的全面阐释。
司法裁判中,法官在解释某条法律的时候,既要有自己对法律条文字面意义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来已有规则、范例等的影响,还要面对复杂案件阐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解在许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树。美国学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话:法官和律师有时争论的并不是法律是什么,而实际上是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其次,法官不能自动售货机式地裁判案件,他应当清晰地阐明法律规定,因为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
二、权威的司法裁判,必须具有“三性”,即:合法性、正当性、可接受性。
1、“合法性”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2、“正当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
3、“可接受性”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认同。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裁判的这“三性”缺一不可。
三、在新媒体时代,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做到:
1、合法性要求:守住法律底线,突破法律底线地枉法裁判,应当受到媒体的谴责;
2、正当性要求:通过传媒信息把握社会情势,准确行使裁量权。
3、可接受性要求:通过传媒释放信息,增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法官做到裁判“三性”、实现公平正义,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法官要以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去应对媒体,在坚持依法裁判、不违背职业伦理的前提下积极吸收信息并且主动释放信息,在“一收一放”之间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感受到这种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