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一样吗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根据我国《劳动法》和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1)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
(2)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为辅;
(3)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3,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程序不尽相同:
(1)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外,其他争议均按人事法律法规处理;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程序上,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仲裁后一审判决执行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实行“一裁二审”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提起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的,“一审”审判即生效,在生效后关于如何执行的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另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如何执行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回答如下:
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暂不生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出现两种情形。
1.法院判决意见简单化,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没有其他判决意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很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只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失效,没有执行依据,而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决意见而无法执行,认为因当事人提起民诉而仲裁裁决失效,仲裁裁决理应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关于上述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笔者认为,驳回诉讼请求之诉,实为同意或认可仲裁裁决意见,驳回诉讼请求后仲裁裁决应恢复其效力,应当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仲裁后提起民诉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将如何执行的条款,这是个法律上的空白,虽然《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但第七十七条又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这个法律空白,在今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规的修订中应补充完善。
2.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具体判决意见,并与仲裁决意见一致的,按判决意见执行。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按法院的判决意见为准,仲裁裁决无效,其纠纷又回到原点,即没有了执行的依据,当然就不能执行了。
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仲裁法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3. 劳动仲裁判决书可以放入员工人事档案吗
根据劳来动仲裁申请书的诉源讼写答辩书就可以了,五日内提交给当地仲裁委员会。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 劳动纠纷的仲裁判决书或者民事判决书能否可以放入人事档案中去
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九条规定的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都没有民事判决和劳动争议仲裁的文书。
5. 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可以查询的到吗
劳动抄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依据有哪些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裁决,与争议焦点有关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当事回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答,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 劳动仲裁能通过网络仲裁解决吗
不能。这里要澄清一个误解。劳动仲裁并不是仲裁,称为劳动纠纷前置解决机制较回为合适。与答仲裁不同的是,劳动仲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纠纷解决程序。
任何劳动纠纷,均需首先进行劳动仲裁。这种制度安排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的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要点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而劳动仲裁不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劳动纠纷进入诉讼环节。
从这两个方面看,劳动仲裁在根本特征方面与仲裁全然不同。
什么类型的案件适于通过网络仲裁来解决?
多见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与第三条的规定,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与主体身份相关的纠纷外,所有的民商事纠纷均可通过仲裁解决。
就网络仲裁而言,因所有流程均在线上进行,故多适用于处理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因其采取一裁终局制度,故多适用于争议不大、争讼金额较低且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纠纷。根据法大大的统计数据来看,使用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互联网金融纠纷、网络借贷纠纷等,较适合提起网络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