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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裁判员

发布时间:2020-11-25 06:22:46

A. 体育比赛配备多少裁判员合适

羽毛球一块场地需要1个主裁判至少两个底线裁判,排球也是一样。乒乓球可以最少话,每个球台一个裁判也能凑合。足球需要一个主裁判,两个边裁。篮球现在是场上两个主裁判,如果规格比较高的话,再配备两个边线裁判

B. 今后足球运动如果采用电子裁判辅助,有何利弊

其实这个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肯定是有利有弊。
先说利吧,首先加入电子裁判肯定能让比赛更加公正,在打击假球方面上,至少裁判已经不太可能被利用了。其次可以有效减少误判,像上帝之手,兰帕德之类的冤案会减少,让输者没话说。我想就这些了。
但是总体来说是弊大于利。首先,即使是使用电子裁判,也是需要主裁判观看回放录像来判罚的,这就必然要中断比赛,而足球比赛中犯规是常有的事,这就会使比赛经常被中断,而足球比赛是十分需要连续性的,只有连续的比赛才具有观赏性,而球员也需要在连续的比赛中寻找状态,是不是的中断只会影响他们。其次,也是我认为最重要的,足球的魅力就在于出乎意料,而裁判往往是制造这些经典的关键人物,如果加入电子裁判,那些意外必然减少,足球比赛的魅力也必然减少很多啊。

C. 散打场上裁判员的职责

2.7 抽签与轮空

2.7.1 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2.7.2 抽签由裁判长负责。

2.7.3 不允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

2.8 教练员及助手

2.8.1 每名运动员比赛时,可派一名教练员,争霸赛管委会将为每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配备一名助手。

2.8.2 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间允许教练员进入围绳内。

2.8.3 在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赛开始前,助手应将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

2.8.4 教练员犯规的责任由运动员承担。

2.9 运动员应遵守的纪律和礼节

2.9.1 纪律

2.9.1.1 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2.9.1.2 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2.9.2 礼节

2.9.2.1 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定。

2.10 弃权

2.10.1 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弃权。

2.10.2 比赛进行时,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为保护运动员安全,场上裁判可以终止比赛,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丧失本场比赛资格。

2.10.3 运动员无故弃权,将给予如下处分:

2.10.3.1 取消本人全部比赛成绩。

2.10.3.2 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

2.10.3.3 视情节给予取消一年、两年、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生禁止参加本赛制比赛的处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得分标准

3.1. 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

3.2 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 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 得分标准

3.4.1 得2分

3.4.1.1 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 对方受警告。

3.4.2 得1分

3.4.2.1 对方倒地(除击倒以外,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触到离拳台距离最近的围绳)。

3.4.2.2 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 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 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头部以下的躯干部位。

3.4.2.5 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 对方受劝告。

3.4.3 不得分

3.4.3.1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3.4.3.2 双方倒地(包括先后倒地)。

3.4.3.3 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 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 暂停比赛

3.5.1.1 运动员倒地时。

3.5.1.2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 运动员受伤时。

3.5.1.5 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3.5.1.6 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3.5.1.7 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或场上出现险情时。

3.5.1.8 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 重新开始

3.5.2.1 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2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3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5.2.4 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 犯规

3.6.1 侵人犯规

3.6.1.1 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3.6.1.2 击打对方禁击部位。

3.6.1.3 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 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 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 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 用牙咬对方。

3.6.1.8 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3.6.2 技术犯规

3.6.2.1 消极搂抱对方。

3.6.2.2 消极逃跑躲避对方攻击。

3.6.2.3 用手抓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利用围绳或立柱。

3.6.2.4 用膝攻击对方腰带以下部位(用膝攻击对方裆部按侵人犯规3.6.1.2处理)。

3.6.2.5 处于不利状况时要求暂停。

3.6.2.6 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

3.6.2.7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3.6.2.8 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9 教练员严重违反规则。

3.6.3 犯规处罚的执行

3.6.3.1 对不服从裁判、违反规则或出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 给予“劝告”或“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 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同意。

3.6.4. 犯规处罚措施

3.6.4.1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3.6.4.2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 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 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 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 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 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 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 比赛的局数

4.1.1 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 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 分数记录

4.2.1 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 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 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 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 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 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 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 体重较轻;

4.2.4.2 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 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 优势胜利

4.4.1 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 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 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 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 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 无胜负中止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损坏、停电或特殊天气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宣布中止比赛,该场比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 名次的评定

4.6.1 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

4.6.2 循环赛名次的确定:运动员每胜一场比赛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累计得分确定最后名次。

4.6.3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4.6.3.1 在循环赛过程中总获胜局数多者名次列前;

4.6.3.2 累计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 累计受劝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 平均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以体重记录为准) 。

第五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5.1 裁判人员的组成

裁判长;副裁判长;场上裁判员;边裁判员3人或5人;计时、记录员

5.2 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检录员;现场医务监督

5.3 裁判人员的职责

5.3.1 裁判长

5.3.1.1 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安排裁判组的具体工作。

5.3.1.2 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5.3.1.3 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5.3.1.4 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3.1.5 场上裁判员有特别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5.3.1.6 每场比赛因运动员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争霸赛管委会。

5.3.1.7 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5.3.1.8 每场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5.3.1.9 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5.3.1.10 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5.3.1.11 审核、监督和宣布比赛成绩。

5.3.1.12 向争霸赛管委会递交每次比赛的书面总结。

5.3.2 副裁判长

5.3.2.1 协助裁判长工作,并负责编排和检录工作。

5.3.2.2 负责编排每场秩序表。

5.3.2.3 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5.3.2.4 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3.2.5 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5.3.2.6 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5.3.2.7 负责护具的准备与管理。

5.3.2.8 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5.3.2.9 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

5.3.2.10 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5.3.3 场上裁判员

5.3.3.1 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5.3.3.2 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5.3.3.3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5.3.3.4 根据规则赋予的权限判定临场比赛的有关事宜。

5.3.3.5 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5.3.3.6 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5.3.4 边裁判员

5.3.4.1 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5.3.4.2 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5.3.5 计时、记录员

5.3.5.1 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5.3.5.2 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5.3.5.3 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的次数。

5.3.5.4 记录并计算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5.3.5.5 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5.3.5.6 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5.3.5.7 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

5.3.5.8 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5.3.6 现场医务监督

5.3.6.1 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5.3.6.2 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5.3.6.3 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

5.3.6.4 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5.3.6.5 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5.3.6.6 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裁判长提出停止比赛的建议。

第六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6.1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 委员2名或4名。

6.2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有关规定

6.2.1 仲裁委员会在争霸赛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6.2.2 接到申诉后,应即时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6.2.3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立即进行处理。

6.2.4 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仲裁结果必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6.2.5 作为复审的录像只能是仲裁录像,不得以其他录像作为仲裁依据。

6.2.6 仲裁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员具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6.2.7 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应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

6.2.8 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判决定时,应同时向争霸赛管委会提出对负有责任的裁判人员进行处理的建议。

6.2.9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2.10 除仲裁委员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改变裁判结果。

6.3 运动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内容,必须是裁判针对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为。

6.4 运动员如果对不公正裁判行为进行申诉,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

6.5 每场比赛的申诉抵押金为2000元。如申诉正确,全部退回;如申诉不正确,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第七章 争霸赛管理委员会

7.1 争霸赛管理委员会工作由《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

8.2 争霸赛管委会根据竞赛工作的需要,可按规定程序对规则进行修改

D. 请问,我想报考江苏省法院,聘任制书记员,B,工作性质是裁判辅助,法律类专业,是否要加试法律专业考试

一、报考法官职位的考生是否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答:法官职位必须通过国家统版一权司法考试,报考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法院法官职位的汉族考生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少数民族放宽到C证,取得法律资格C证的汉族考生(限新疆户籍)只能报考上述三市以外的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不含参加2008、2009年全国司法考试试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报考书记员职位是否需要加试《法律专业知识》?

答:报考法院系统法官、法官助理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他职位均不进行加试。

三、加试《法律专业知识》的考生笔试成绩如何计算?

答: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是将《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三门科目笔试成绩相加除以考试科目。

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可以报考法院系统职位?

答:可以报考,但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以报考职位专业设置为准。

五、报考法院职位的考生是否都要进行体能测试?

答:除报考各级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需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试外,其他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试。

六、内地考生可报考法院系统哪些职位?

答:法院系统的法官职位面向全国考录,内地考生均可报考

E. 国际足联为什么不愿意在比赛中引进高科技辅助裁判

足球是圆的,你永远不知道下一分钟会发生什么,裁判也是比赛中的重要因素,所以裁判使比赛更具不确定性,使比赛充满了悬念....如果有了高科技,恐怕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就不会成为经典了....呵呵

F. 柔道运动的裁判员及辅助人员分为那些人

在通常情况下比赛设一名主裁判员和两名副裁判员。在裁判委员会的监督下,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在记录员和计时员的协助下进行工作。

计时员、记录员、记分员和其他技术辅助人员必须年满21岁,至少参加过三年全国性裁判工作,并且对柔道竞赛规则理解透彻。组织委员会必须保证他们在执行任务之前受过系统训练。比赛要求至少有两名计时员,一名计整场比赛的时间,另一名专门计“压技”时间。假如可能,可设第三名计时员对上述两名计时员进行监督,以避免错误和遗忘。

负责计整场比赛时间的计时员在听到“开始”或“开始吧”的口令时启动计时器,在听到“暂停”或“原姿势暂停”的口令时关闭计时器。

负责计“压技”时间的计时员在听到“压技开始”的口令时启动计时器,在听到“原姿势暂停”的口令时关闭计时器。在听到“开始吧”的口令时重新启动计时器。负责计“压技”时间的计时员在听到“压技解脱”的口令时应关闭计时器并把“压技”的持续时间通知主裁判,或在“压技”时满(30秒钟,当被压的一方先前没有过被压25秒的记录,或没有输掉过一个“有技”,或受到过“警告”处分),用适当的信号通知主裁判“压技”结束。

负责计“压技”时间的计时员在听到“原姿势暂停”的口令时应关闭计时器,举起蓝旗,在听到“开始吧”的口令时应放下蓝旗,童新启动计时器。

负责计比赛时间的计时员在听到和看到“暂停”或“原姿势暂停”的口令和手势时,应关闭计时器,举起黄旗。当他听到“开始”或“开始吧”的口令时应放下黄旗,重新启动计时器。

当一场比赛的时间到时,计时员应以清楚的、可听得见的信号通知主裁判。

比赛的记分员必须保证学过并能运用规定的符号和记号把比赛记录下来。

除去上述人员之外,应设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全部比赛的过程。

假如使用电动计时系统,其程序同上。

比赛者在三次点名后(每次点名之间应间隔1分钟)仍然不出场比赛,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G. 怎样晋级全国跆拳道一级裁判员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2007年4月9日)
第一条为加强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裁判员
由省级地方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协《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由地方跆协自行制定。
(二)国家级裁判员
1、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
2、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证书;
3、能用较简单的英语进行业务交流;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参加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8次以上;
6、担任一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三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至少3次以上中跆协举办的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7、国家级裁判由高至低另分为荣誉、A、B三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1)国家荣誉裁判:参加裁判工作15年以上,国家A级裁判;
(2)国家A级裁判:担任国家B级裁判5年以上,并在6年内参加至少10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
(3)国家B级裁判:担任一级裁判3年以上,并在3年内参加至少5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表现良好;
(三)国际级裁判员
1、由世跆联审批;
1、获得国技院五段以上段位;
2、熟练掌握并运用英语;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担任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10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6、担任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两年以上,其间需参加至少3次以上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7、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五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的权限是:
(一)一、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称号由省级跆拳道协会依照本省裁判员管理规定批准授予;
(二)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授予;
(三)国际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推荐,世界跆拳道联盟(WTF)批准授予;
(四)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一级审批权的全国性行业体协可批准授予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称号;省(区、市)所属体育院校可批准二级以下裁判员称号。各类体育院校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跆拳道协会备案;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一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权限。
第六条申请授予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
(二)申请国家级以下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及当地跆拳道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带两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
(三)申请授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填写“等级裁判员申请表”,并附带4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中国跆协审批后,参加中国跆协组织的晋升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四)申请授予国际级等级的裁判员,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按照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规定推荐和申报。但事先应征得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参加世界跆联组织的国际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五)经中国跆协考核后,被授予国家级裁判员者,一次性交纳制装费1000元,由中国跆协制发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国际级裁判员经世界跆联(WT)考试合格后,由其发给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
第七条申请晋升国内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经过跆拳道规则、裁判法、专业技术和裁判实践能力考试;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要参加包括英语在内的专业术语考试和实际运用能力的测试。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内容和具体事项由中国跆协另行通知;晋升一级以下裁判员考试的有关事项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跆协另行通知。
第八条一级以上裁判员(包括一级)证书由中国跆协统一发放,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级跆协统一发放。
第九条裁判员的选派
(一)大众跆拳道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采取点名、分配名额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被通知点名或被分配裁判员名额的单位,不得无故不参加和不派人参加裁判工作;
(二)被选派的裁判员均应参加赛前学习班,由竞赛技术代表或中国跆协官员对其进行业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执行裁判任务;
(三)全国性比赛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的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五)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十条裁判员的培训
(一)为不断地提高各级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各级跆协每年均应举办裁判员培训班一次,各级裁判员应按照级别资格参加相应的培训班;
(二)各级培训班必须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讲师,同时必须经中国跆协审核;
(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
(四)培训内容包括:
1、跆拳道基本理论
2、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3、裁判员职责
4、裁判员技术
5、判例分析
6、裁判员示范
7、现场示范
8、编排与记录方法
9、国际比赛裁判员趋势
(五)各级培训班举办前30天,须将培训计划及参加人员名单送中国跆协审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裁判员的管理
(一)裁判员注册按照中国跆协《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级裁判员在全国性竞赛中,必须穿着中国跆协规定的统一裁判服装,各省、市或地区竞赛中,须穿着该项比赛规定的服装;
(三)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跆拳道协会管理;
(四)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必须报中国跆协批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中国跆协将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五)国际级裁判员的等级称号级别,以本年度世界跆联(WTF)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由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各级跆协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十四条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十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主办单位及裁判长同意,两次不到赛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局和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赛区竞赛处(组)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3、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报上级体育局和原批准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09日(中央法规)

H. 世界杯为什么不用电子技术辅助裁判

裁判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本来可以利用一些先进技术进行弥补,例如鹰眼。但是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一直强烈反对。

官方回答是:
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一直反对在比赛中引用录像来协助判罚,原因有二:其一,会破坏传统的游戏规则;其二,引进录像协助判罚,将大大损害比赛的流畅性;其三,难以统一定论。他说:“即使引入了某些高科技但是执行比赛判罚的还是裁判,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要用它取代裁判的职责呢?而且即使有了录像回放,场外的所谓专家也会有不同看法,10个专家就会有10个不同意见。”

I. 竞技体操比赛中,各单项比赛的裁判是由()、()和辅助裁判所构成

你的这个嗯,竞技体操的话也应该是咱们这个合理的范围内就可以

J. 竞赛的辅助裁判人员有哪些

①对所有运动员一视同仁,尊重参赛选手,文明裁判。
②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安排,。
③谦虚谨慎,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向别人学习,尊重他人,团结协作。
④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
⑤有健康的身体,临场裁判时能够精神饱满地完成裁判工作任务。根据不同项目竞赛规则的规定,裁判员有各种不同的分工职务,如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裁判、检查长、检查员、发令长、发令员、记录长、记录员、计时长、计时员、记圈员、风速计量员等。在一些球类比赛中有主裁判、裁判、第一裁判、第二裁判、司线员、巡边员等等。为了鼓励裁判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搞好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现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一些优秀的国家级裁判经推荐考核,得到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批准后,可以获得某单项运动的国际裁判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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