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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福州鼓楼

发布时间:2021-01-31 14:32:52

① 怎么能查询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法院查询,不是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一起去当地法院查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网上查询的步骤:

1.网络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当地的法院的官网,点击进入。

(1)裁判文书网福州鼓楼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② 左美俊判决书

原告张劲,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左美俊,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凯,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晓航,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劲诉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凯、施晓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作出闽榕交执(2014)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张劲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A1、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证明原告属于本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A2、执法人员证件、A3、交通运输执法现场笔录、A4、12345群众投诉承办交接单、营运车辆GPS运作图;A5、交通执法询问笔录、A6、速8酒店门前路况图片、A7、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据A2-7共同证明2013年12月17日14时40分,原告驾驶闽AT2885无正当理由拒载,原告的该违章行为事实清楚,原告也予以承认,且执法人员有执法权,被告执法程序合法;A8、行政处罚决定书、A9、行政罚款收据,证明原告签收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纳了罚款。
被告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依据:A10、《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此证明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张劲诉称,2013年12月17日14点许,原告驾驶闽AT2885出租车途经江厝路时,原告见路边有乘客招手就立即停车,并同意送乘客到目的地火车站。但当打开车门后,乘客要求把车停靠路边,等待他回酒店取行李。因乘客所住酒店前面及附近均已停满车辆,原告出租车无处可停,只能将车较长时间停留在路面上,但原告车辆所处位置是江厝路丁字路口,属全路段禁停,若违法禁停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对于行政处罚原告之所以不服,是因为停也违法(违反禁停),不停也违法(拒载)。而且被告未经原告陈述、申辩强行作出行政处罚,有悖法律。现要求判决:撤销(闽榕交(2014)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B1、闽榕交执(2014)告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榕交执(2014)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B2、闽交复受(2014)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闽交复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依据处罚决定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起了行政复议;B3、《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证明原告已交纳罚款;B4、照片6张,证明速8酒店门前路况情况,该处无处停车。
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2013年12月17日14时40分,被告所属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收到该支队接转的12345便民呼叫中心的群众投诉承办交接单,一大队执法人员吴建民、赵小灵立即打电话联系当事人乘客,了解事情经过。根据乘客所诉取得《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后,一大队执法人员即与被告所属公交出租车公司联系,要求通知该司机于2013年12月25日携带相关证件及GPS行车路线图到一大队说明情况。经调查,2013年12月17日下午14时40分许,投诉乘客及其朋友在江厝路上的速8酒店门口,准备打的去火车站。这时,闽AT2885出租车开过来,且处于待租状态。该乘客朋友过去向原告表示要搭乘该出租车去火车站,要求等其将行李拿上车。但原告听后未做任何解释就直接将车开走。被告认为,速8酒店门口有泊车位及停车缓冲区,车辆完全可以拐到酒店门口且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原告在见到乘客招手后即停车询问乘客目的地,其行为也表明他当时所处位置是可以临时停车的,故现原告以禁停路段为由拒载显然不能成立。此外,由于当日大雨天气,乘客不便把行李带在身边,而且酒店就在停车地点的旁边,作为服务行业的司机,也应对乘客提出的合理要求有义务予以配合。原告签字确认的《交通执法询问笔录》也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被告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A1、A4、A5、A7、A8、A9均无异议;对证据A2、A3、A6有异议,认为是证据A2上所体现的执法人员其未见过;证据A3与复议决定书上陈述的事实不同,原告并未停车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才拒载,而是速8酒店门口无法停车;证据A6不知何时所拍。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B1-B3无异议;对证据B4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仅是从一个角度所拍,不能说明当时无处停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对证据A1、A4、A5、A7、A8、A9,被告对证据B1、B2、B3均无异议,对于以上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A2系被告执法人员证件,与被告提交的《交通执法询问笔录》相吻合,故对该证据应予采信;被告证据A6系违法行为发生次日所拍取的违法现场照片,对其证据效力也应采信。原告证据A4系单一角度拍摄的违法现场,无法全面反映现场情况,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对被告提交的9份证据及原告提交证据B1-3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12月17日14时40分,被告所属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收到该支队接转的12345便民呼叫中心的群众投诉承办交接单,投诉闽AT2885出租车在等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被告所属一大队执法人员吴建民、赵小灵对乘客和原告进行调查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闽榕交执(2014)告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4年1月8日作出闽榕交执(2014)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在2013年12月17日下午14时40分时,驾驶蓝色闽A-T2885出租车在江厝路速8酒店门口,出租车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原告不服处罚决定,于2014年1月14日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起行政复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闽交复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8日缴纳了1000元罚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拒载行为发生地是否具体载客条件的问题。
原告认为,乘客叫车的地点是在速8酒店门口的江厝路边,因江厝路属全路段禁停,故无法停车载客。
被告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江厝路边的速8酒店门口,该地点有充足的停车位,且允许停车。同时,原告是在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毫无说明地直接将车开走,拒载行为明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2013年12月25日在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所作《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和乘客巴光耀2013年12月19日所作《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均确认乘客拦车地点是在速8酒店门口,且被告提交的速8酒店门口路况照片也显示该地点设有开放式停车场,具备停车及上下客条件。因此,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故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合法。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乘客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现场查勘,并履行了处罚告知程序,向原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原告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请求撤销闽榕交执(2014)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存龙
人民陪审员张力
人民陪审员林艳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秋娜
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③ 福州民事诉讼以及开庭公告能在风险信息网上查看到吗

应该可以吧,现在网络曝光率还是挺高的

④ 福州哪个离婚律师比较有名

法院附近有很多律师事务所,没有最有名,没有单打婚姻官司的,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只要律师看起来精明,懂得民事诉讼法就可以。

⑤ 谁有这个案子的裁判文书或者宣判结果也行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开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题目要求的内容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原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于年代较为久远,暂无。但是,2017年(发布于2018年)有一份与其相关的福建省福州中院关于余险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余险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全文如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刑更7096号
罪犯余险,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2009)榕刑执字5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榕刑执字4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榕刑执字4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7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2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累计共获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险在之前的减刑中已缴纳罚金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险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柯景英
审判员薛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

⑥ 福州林忠生法院判决

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版出判决的法院查询。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⑦ 法院案件查询系统

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率先垂范,于2013年7月1日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50个生效裁判文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次日,最高法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2013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标志着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搭建成功。11月28日,最高法发布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

(7)裁判文书网福州鼓楼扩展阅读:

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

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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