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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外享有领事裁判

发布时间:2021-01-29 06:50:30

① 领事裁判权是什么意思

[领事裁判权]:是指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种特权。它在对方领土的侨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而由其本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对其行使管辖权。
十九世纪以来,帝国主义国家将此种制度强加于亚非垃国家,严重侵害这些国家的属地优越权。英国于1843年通过<虎门条约>、美国于1844年通过<望夏条约>、沙皇俄国于1858年通过<天津条约>,先后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其后德、法、日等二十佘国也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其内容是:(1)、中外混合案件(即其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和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如外国人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法庭审判;反之,如外国人为被告,中国人为原告,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照其本国法律审判,这就是所谓的"被告主义"。刑事案件中,犯罪者为中国人由中国法庭审判,犯罪者为外国人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处理。(2)、外国人单纯案件(即其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相互之间的案件),如英国人和英国人涉讼,完全由英国领事法庭审理,中国无权过问。(3)、外国人混合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也适用被告主义,被告所属国家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权者,由中国法院审理。与此相制度有关,在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外国领事甚至对纯属中国人之间的案件也出庭会审,操纵案件的判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才被迫取消,但各帝国主义国家仍多方侵犯中国的司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此种特权彻底取消。

② 首先规定外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哪个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内1844年《中美望厦条容约》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③ 领事裁判权的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与领事裁判权有关的,是所谓会审公廨(见会审公堂)制度。前面提到不平等条约中规定有观审和会审的办法,实际上,由于帝国主义得寸进尺,原来是相互的观审变成了只许外国领事到中国官署观看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而不许中国官员到领事法庭观看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会审也大大超出了原来条约的规定。外国领事不但干预中外交涉的诉讼案件,而且还篡夺了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租界的存在,中国政府曾经在上海、汉口、厦门设有“会审公廨”,审理租界内以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
1868年《上海洋泾浜会审公廨章程》明确规定,无论是华民或洋商控告华民,概由会审公廨审理。外国人为原告时,领事可以观审。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但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扩展其特权,对于纯属中国人相互间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实际上操纵案件的处理,成为会审。会审公廨变成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1926年上海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庭,取消了中国人之间民事案件由外国领事会审。这种制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才告结束。

④ 最早规定外国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

最早规定外国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清朝代表耆英与英国璞鼎查在虎门订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
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这些规定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所谓领事裁判权,就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⑤ 为什么说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在近代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近代中国所获取的一种司法特权。依凭此项特权,列强依据其国内法在中国境内对其侨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辖权,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各自的审判机构,实施与中国法律相异的审判制度。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所有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属地”的管辖权,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国家元首、外交使节等人员之外,任何外国人都必须遵从所在国的法律。主权国家对在其领地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对其本国国民,主权国家当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这也是“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家权力中的体现。由于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社会的产生、扩大及其实现,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1](P.4216)的奇怪现象。
一、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的实现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主权都能够充分地得以行使。在中国的“化外人”能遵从中国的法律,中国也能够用本国的法律对其进行管辖。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皆以律论定刑名”。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对“化外人”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拟断”的记载。
然而,鸦片战争之后,这一状况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改变。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于中国领事裁判权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麦尊予与中国政府交涉的全权公使函中就表现出其贪婪的嘴脸:“英国商务监督或总领事,将遵照其本国政府的命令任意制定规则和章程,并设立法庭,以管理侨华的英国臣民;如有任何英国臣民被控犯罪,他将受监督或总领事为此目的所设法庭审理;如果他讯名有罪,他的处罚应听由英国政府或他的官宪处理”。[2](P.712-713)两年后,英国为了保护其可耻的鸦片贸易,掠夺市场和殖民地,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由于清政府政治腐败、经济技术落后而最终在列强的强迫下与之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虽然该条约没有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英国人不想索取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在《南京条约》中,英国政府已为以后的领事裁判权做了铺垫: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驻该五处(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引者注)城邑,专理商贾事宜。[3](P.31)缘此,英国人享有了向中国派驻领事的权利,在获取中国领事裁判权上迈出了第一步。1843年10月8日,中英两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该约的第13款对领事裁判权做出了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国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人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就领事裁判权制度而言,善后条约中较有影响的条款为:‘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办理。”[4](P.42)这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的第一个条约,标志着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正式确立。美国紧随英国,也急于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律师出身的美国公使顾盛深谙领事裁判权给英国人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认识到领事裁判权是其大做文章的首选素材。他说:“在中国,我发现英国已经获得她的臣民绝对地排斥在中国司法权之外的条约。同时,葡萄牙人由于在澳门有自己的审判权,也达到了同样的目的。除了有这个问题的其它一切考虑外,我感到如果旅华美侨要服从当地管辖,而他们周围的英国人、葡萄牙人却可置身其外,那么在中国的美国人的地位将是如何可耻。鉴于既存理由,我认为我有责任代表美国公民坚持类似的豁免。”[5](P.53)1844年2月,顾盛率领四艘军舰来华,以发动战争威胁清政府。因刚刚在鸦片战争中惨败,清政府无力再次应对战争,于1844年7月3日在望厦村与美国签订了《望厦条约》,该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实施的空间范围由五个通商口岸扩大到中国沿海的各港口,不仅美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案件要由美国领事审理,甚至美国人与其他国家侨民在中国的争讼也“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6](P.55)这就把外国人之间的混合诉讼案件纳入了其审判管辖的范畴,从而突破了英国人所取得的既有领事裁判权,也使领事裁判权在中国日趋完整。美国所获得的这些条款是以后其他列强与清政府订立涉及领事裁判权有关内容的蓝本。美国历史学家丹涅特在《美国人在东亚》一书中提到:美国条约比亨利·朴鼎查爵士所缔结的各协定要高明的多;而且如此的高明,以致它立即变成为几个星期之后议定的法国条约取法的典型,也变成为1847年3月29日签订的对挪威和瑞典条约的蓝本。美国条约中高明的规定也随即赢得英国人的承认,并且大加利用。[7](P.142)《望厦条约》签订后不久,法国也采取类似的方式迫使清政府于1844年10月24日签订了《黄埔条约》,该条约也对领事裁判权做出了规定:“凡有佛兰西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系佛兰西人,由领事官设法拘弩,迅速讯明,照佛兰西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佛兰西议定立矣”“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佛兰西官办理。遇有佛兰西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 [8](P.63)其后瑞典、挪威也与清政府签订了类似条约,其中有“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9](P.76)的记载。1865年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趁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修改《上海租地章程》,在租界内设立由外国领事直接控制的“工部局”和“巡捕房”,从而获取了对租界内华人和无约国人的司法管辖权,由此扩大了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范围。
在与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往往都有“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
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等等有关“一体均沾”的规定。这样,无形之中西方列强凭借片面最惠国待遇中的“一体均沾”条款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只要有一国能在中国获得一项特权,其它各国就能凭借“一体均沾”的条款获得相同的利益。这对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对加速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进程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领事裁判权的制度设计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列强进一步扩大其领事裁判权,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程度进一步加深。1858年6月,清政府与俄国、美国、英国、法国四国签订了《天津条约》;1860年又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了《北京条约》;后又与德国、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日本、秘鲁、墨西哥、瑞士等殖民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约。通过这些条约,列强进一步确定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又经由“一体均沾”条款得到了更多对华的特权和利益。从与列强所签订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可以管窥领事裁判权所包含的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主要包括:
(一)中外混合诉讼案件中外混合诉讼案件是指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外国人和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这样的案件审理时一般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凡是外国人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而中国人为被告者,则由中国法庭按照中国法律审判;反之,凡是外国人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而中国人为原告者,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照其本国法律审判。
在1843年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对此项原则就做出了规定。中美《天津条约》的第11款也规定:“……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损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势,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10](P.91)以后所签订的各种条约在有关此案所涉及的处理原则上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到后期,随着“观审”制度的确立,这一原则对于加强保护外国人的利益方面又有所“变异”。
(二)外国之间的单纯案件外国人之间的单纯案件是指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审理最为简单,它完全排斥了中国的司法管辖而由当事人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审断。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第25条,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的第15、16款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
产,皆归英官查办”“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

⑥ 领事裁判权`这是什么权利

领事裁判权

consular jurisdiction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国家推行这种制度。当时在东方国家定居的欧洲国家商人,在他们自己中间推选出领事,处理本国商人彼此间的争议。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方国家领事权力更加扩大,到19世纪,通过不平等条约,它们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中国、日本、暹罗(泰国)、波斯、埃及等],使这些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是中国。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为实现上述“观审”和“会审”的办法,又建立了会审公廨制度(见会审公堂)。而且,原来是相互的观审变成了只许外国领事到中国官署观看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而不许中国官员到领事法庭观看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会审也大大超出了原来条约的规定。外国领事不但干预中外交涉的诉讼案件,而且还篡夺了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罗(今泰国)于1927年、波斯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先后予以废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与国家主权原则根本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除。

⑦ 领事裁判权 名词解释

领事裁判权,领来事裁判权自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

⑧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片面最惠国待遇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和根据。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清朝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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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两次鸦片战争领事裁判权是什么

领事裁判权,属于治外法权,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中国,是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
所谓“在华领事裁判权”,乃鸦片战争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843年英国在香港设立法庭,并在当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中正式规定,在华英国人的涉讼案件由英国自行裁判。由此开始了近代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各国在中国享有的此项特权基本上是同等的。

半殖民地旧中国,外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有: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罗(今泰国)于1927年、波斯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抵制,未能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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