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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定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29 04:42:26

『壹』 高院申请再审的案子是必须得上网吗

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决定,除了涉及隐私等以外,都要上网公开。
公开裁判文书,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贰』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后,还能不能上诉我想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后,不能上诉。我国法院分为四类,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定裁判规则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是涉诉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主张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接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值班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禁止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大厅。

四、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体温超出正常标准的,应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不适合带入接待场所的物品,应自行妥善处理。

五、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第十一、十二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七、递交登记表应逐人进行,等候人员应自觉在黄线外排队。递交登记表后按照登记人员的指示,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区域等候接谈。

八、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递交登记表。民商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或再审改判,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到九、十号窗口递交登记表。

九、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十、对于不服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所在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记,不收材料、不对下交办,请来访人回当地解决问题。

十一、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十三、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十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谈裁判规则如何形成

天津第二中级法院让我养着老婆出轨生的王法官家的孩子。

『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伍』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在哪里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具体如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版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权要件
    2.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
    3.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4.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5.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是否有效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柒』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能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吗

2017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中有答案!

『捌』 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您好,最高法指复导案例一制般都是正确的,在第56号指导案例中: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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